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
  (家庭承包方式)
  发包方:             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组
  发包方负责人:
  承包方代表:
  承包方地址:             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组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和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土地情况:
  地 块名称地块             
  编 码坐落面积(亩)质 量
  等 级备注
  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面 积总 计
  二、承包期限             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承包土地的用途:农业生产
  四、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发包方的权利
  1. 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2. 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3. 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发包方的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4. 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承包方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承包方的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违约责任: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不构成违约。
  4. 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七、其他事项:
  1.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2.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的,承包方有权获得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在承包地上投入的补偿。
  3.承包方通过互换、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由发包方与受让方签订新的承包合同,本承包合同依法终止。
  4.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5.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原签订的家庭承包合同一律解除。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发包方、承包方各执一份,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县(市、区、旗)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发包方(章):             
  负责人(签章):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承包方代表(签章):             
  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