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住所
法定代表人申,该局。
委托代理人韩,
委托代理人林,
申请复议人(以下至决定主文前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金湖县人民(20xx)金执字第0167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xx年11月11日书面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撤回复议申请,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撤回复议申请。
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