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九壹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复议决定书

复议决定书

来源:九壹网

  申请复议人,住所

  法定代表人申,该局。

  委托代理人韩,

  委托代理人林,

  申请复议人(以下至决定主文前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金湖县人民(20xx)金执字第0167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xx年11月11日书面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撤回复议申请,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撤回复议申请。

  年十一月十六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91gzw.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