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从事竞业行为。
2.除本协议中约定的竞业行为以外,在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将视为乙方从事竞业行为:
乙方从竞争性单位处直接或间接获得好处,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性利益、旅游、消费、宴请,无正当理由的。
3.在职期间的竞业义务的履行,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额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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