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单位在采购食品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查验供货者主体资格证明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对供货者提供的票证资料建立档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单位采购食品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须验明商品的规格、生产日期、成份说明、计量说明、警示说明是否真实,是否和外包装相符,并对检查情况进行登记。
  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定期对上架的食品进行检查,及时清理即将过期或已过保质期及腐烂变质的食品。
  五、对进入经营场所进行食品广告宣传的,必须要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消费的内容。
  六、采购食品时,对查验不合格、无合法来源及假冒伪劣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七、不定期的`检查并更换标注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的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销售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