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吴兴才
  乙方:付 翔
  根据林业生产需要,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自愿将自己合法拥有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林权证号为水府林证字(20_)第000004号,为明确甲、乙双方责任,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签订本合同,内容如下:
  一、转让林权简况:
  转让山场坐落在贵州省水城县纸厂乡前进村,小地名甘家坟,总面积493亩,山场四至:
  东:构木底农地;
  南:何家农地;
  西:甘家坟至小学马路;
  北:甘家坟后山山脊
  (以上四至详见地形图)
  二、转让期限
  20_年九月一日至20_年十二月一日。
  三、转让价款
  转让价款计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四、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办理完林权证过户手续和林场交接手续后,乙方支付转让价款的5%给甲方;在乙方取得新的林权证一个月内乙方支付转让价款的50%给甲方;乙方接管林场5个月内,甲方无遗留债务纠纷,乙方将余下转让价款一次性付清甲方。
  2、本合同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根据国家的规定,各自承担。
  五、甲方责任
  1、在乙方配合下相关手续。
  2、若出现与该林权相关或影响该林权证权利行使的纠纷,由甲方负责,林权证变更前的债务由甲方承担。
  3、甲方保证本合同签订后至林场移交时,林权范围内甲方所属权利的完整性,并且未经乙方同意,不能擅自处理,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乙方责任:
  1、按期按时付款;
  2、配合甲方办理相关证照。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后生效,双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若甲方违约,必须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并以双倍已付转让款作为违约金赔偿乙方;若乙方违约,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转让款,须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支付利息。
  2、如因原因或的因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合同自然终止,甲方将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返还乙方,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相关林业部门备存一份。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20_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