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160户纳税人(附名单):
  你单位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限你单位自本通知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持有关资料到xx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潍坊市地方税务局或xx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起诉。
  咨询电话:
  附件:公告送达纳税人名单
  xx市地方税务局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