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等11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促进二手车便
利交易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商建发[2016]9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等11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通知
(桂商建发〔2016〕9号 2016年)
各市商务局(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财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国税局、工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财产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6〕1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商务部等11部门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通知  》(商建字〔2016〕8号,以下简称:“《通知》”),促进广西二手车便利交易,活跃广西二手车交易市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二手车异地交易  1 / 2
已依法注册登记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可以在本行政辖区或者拟转入行政辖区经
销、买卖、拍卖和经纪。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要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重点审核二手车卖方是否拥有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确认卖方身份证明、机动车及牌证和税费凭证,按规定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各地商务、、税务、工商等部门不得违反《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违规增加二手车办理交易的条件和限迁。各地商务、税务、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积极引导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依法经营,严格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优化二手车交易服务管理
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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