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双重劳动关系的成因与应对举措
潘兴祖
近期,受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影响,建筑市场环境发生了一系列变化,特别是铁路建设投资急剧滑坡,铁路施工企业为应对这种不利局面,纷纷组织职工进行轮休调休。但是由于休假时间较长,有不少劳动者或者随意“跳槽”违约,或者外出兼职打工,出现了大量双重劳动关系现象,这些现象危害越来越大,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一、双重劳动关系的定义
“双重劳动关系”是指一个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和享有两个劳动关系,主要是指劳动者已按《劳动法》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又与另一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二、双重劳动关系的表现
双重劳动关系是一种违法现象,或者表现为两个劳动关系都是法定的,或者表现为一个是法定的劳动关系,另一个却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者严重侵害了国家、集体和自身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破坏了劳动权利和义务的驻。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与原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又与另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即成事实的劳动关系; 二是同一个劳动者被多家单位聘用,即未解除劳动合同又与聘用单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三是同一个劳动者全天候轮流在多个企业工作,除与原
单位签了劳动合同又与其它单位签订了短期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关系。象一天轮流在两个单位工作的类似双重劳动关系现象,在实行双休日及两班、三班制或四班三运转的行业有不同程度地存在。有公开、半公开、不公开或未构成“双合同”、“事实合同”更加以区别外,对双重劳动关系现象多样化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双重劳动关系现象复杂化等种种表现要加以重视。     三、双重劳动关系的危害
一是由于出现双重劳动关系现象,违背了《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各项法律规定,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双重劳动关系者在新用人单位不能享受到一个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保险待遇,所得到的工资报酬也仅仅是自身创造价值的极小部分。而新用人单位也没有以本单位职工总额的一定比例为双重劳动者上缴国家强制性的社会保险,且新用人单位对其“招之即来、来之即用”,不但不用拿出成本进行培训,而且可随意压低薪酬,与之相反的是,双重劳动关系者不为原单位创造一分钱的价值,但原单位仍要按照国家规定,每月为其缴纳“五险二金”、发放基本工资,严重破坏了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二是由于劳动者随意“跳槽”,不履行又未解除与原单位所签的劳动合同,而与新用人单位发生事实劳动关系,搞乱了正常劳动关系,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生产经营的不良影响与经济损失。且由于双重劳动关系者不敢与新用人单位签订正规劳动合同,即使劳
动权益受到侵害,也不能依法主张自身利益。如果出现工伤等意外事故,原用人单位仍然要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数额较高、影响恶劣,形成一害国家、二害对方、三害本单位、四害劳动者不不良局面。
三是由于一人多岗,挤占了就业岗位,影响了其他劳动者就业,增加了失业率,违背了党和国家促进就业和深入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各项规定,另一方面也会导致国家无法真正掌握劳动者就业数据,干扰国家对失业形势严峻程度的准确把握,扰乱了国家劳动力市场,影响了就业安置工作的开展。     四、“双重劳动关系”应对措施
一是把好遵纪守法意识关。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双方遵纪守法意识和法制观念,明确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谁违约谁都要承担法律责任,都要把握住自己,劳动者不能脚踩两条船,一人不得签订两份劳动合同,任何用人单位不得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双方要自觉把好建立劳动关系的遵纪守法关。
二是把好规范用工行为关。所有用人单位招收招聘任何形式的用工都必须规范行为,按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促进就业及深入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法律规定严格执行,依法实行用工自主权,不能采取用工自由权,无论招用合同制工、还是短期工、劳务工均要进入劳动力市场或经过正规手续办理招收,不得私招乱雇,不得招收已与用人单位签过劳动合同的职工,不得与
已有劳动合同的职工再签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不得签订不公开的内部劳动(劳务)合同,防止和杜绝用工不规范的行为,绝不允许双重劳动关系的现象发生。
三是把好合同签订履行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注意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关键是把《劳动法》贯彻实施运作在全过程。作为原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应及早实施“事业留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文化留人”举措,方可有效地阻止人才的“跳槽”和流失;作为劳动者签有劳动合同又明确责权利,理应履约,不能随意离职,人才的流动应有序、依法进行,首先与本单位通过正当途径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作为第三人即现用工单位要引进人才,应以法律法规规范并换位设想和思考,不能“挖墙角”式的违法用工,在确认不违反原单位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已见到解除劳动合同的证件,又不对原单位造成损害时,方可招聘录用。三方都这样做了,才可以好合同签订和履行关,就能消灭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双重劳动关系的现象。
四是把好劳动合同管理关。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彻底防止双重劳动关系现象,必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内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落实合同管理责任、进行合同管理监督、强化劳动合同运行的动态管理与日常管理。如在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各个环节管理的基础上,建议在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签全员劳动合同书和证件中,包括续订的劳动合同,均要加上劳动者各自的居民身份证号码,
并由劳动部门输入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管理,若发现记在劳动合同中的身份证号码重号,或怀疑有双重劳动关系的现象,可以随时调出身份证号码查阅、对照、校核与处理。劳动合同鉴证部门对无身份证号的劳动合同与证件,不予鉴证,确保一人一岗位一份劳动合同,使劳动关系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
总之,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表面上使得部分劳动者同时获得两个职位,表面上似乎有益于社会,但实质上是纵容了用人单位的非法用工,后者通过这种途径降低了生产成本,而双重劳动关系者在遇到权益被侵害时也无法有效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如社会保险、工伤以及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关系的证明等问题。因此,用人单位应该慎重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承诺不存在其他劳动关系,在发现劳动者其他劳动关系后应积极主张权利,而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负责任地履行合同,不得再与其他单位签订双重劳动合同,避免害人、害己、害企业、害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