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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九壹网


我国农村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农村非营利组织是以服务大众为宗旨, 而不以营利为目的, 具有志愿性和自治性的正式组织。目前我国农村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存在着认识不足、官办色彩浓厚, 对依赖性强、自身管理不健全, 经费不足、组织发展缺乏人才支撑等问题。从发展农村非营利组织的必要性入手,重点分析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结局对策。

【关键词】农村;非营利组织;发展;研究 一、发展农村非营利组织的必要性

农村非营利组织主要是指由农民自发组织的, 或者是在推动和支持下组织的, 但参与主体主要是由农民构成, 其目标在于更好实现农民的政治、经济、生活利益或完成某种社会保障功能而组建的一切社会组织。第一,农村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能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一方面可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另一方面可提升农民的整体素质。其三,可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其四,可加快农业技术的普及。第二,农村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是培育农村公民社会的组织保障。 一方面,可以弥补失灵的缺陷,体现农村社会的自治性。另一方面,可以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扩大农村社会的自治权。第三,发展农村非营利组织是建设新农村的内在要求。第四,发展农村非营利组织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理性选择。不但可以发挥保证作用。而且可以发挥减压作用。 二、我国农村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管理上存在的漏洞

首先,扶持落实不够。部分农村非营利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的社会服务组织,国家对这类组织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但优惠不够明确,致使优惠有时难以落实到位。其次,培育意识不强。近年来,对农村非营利组织等民间组织的管理工作反复强调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但事实上,更注重登记管理而忽视培育发展。再次,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尚未形成。 2.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

首先,法律定位不明确。我国往往是就事订立法规,出现了什么样的组织就为其制作一套相应的法规,长期积累下来法规很多,但风格迥异,标准不能统一,不利于农民组织的发展。其次,行政机关权力过大。现行法赋予有关行政机关的权限过大,实质审查的范围过宽,使得民众对其行为很难有确定的预期。再次,过于苛刻。

3.社会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

首先,公众意识尚很淡薄。在我国普通民众的志愿意愿、慈善意识不强,不少人甚至对农村非营利组织存在种种误解。例如有的人把民间福利仅仅看作是个人的慈善行为,而非社会的职责。其次,社会监督不够理想。在无法有效监督农村非营利组织的情况下,社会监督也处于缺位状态。再次,利益表达途径不畅。我国农村非营利组织作为一种互益性组织,有代表相关利益群体表达其利益诉求的愿望。但由于受其发展状况的,未形成规范的利益表

达机制,更难以通过相关中介组织来表达自身的利益和要求。 4.组织自身建设亟待加强

其一,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大量农村非营利组织发展所需资金主要靠自筹、少量的社会捐助和很低的服务收费,这必然导致其运作经费的紧张。其二,内部建设不够规范。不少农村非营利组织,尤其是成立时间不长的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内部组织建设不规范的问题。其三,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我国农村非营利组织负责人的素质参差不齐,缺乏长远眼光,管理理念落后,严重制约着农村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三、促进我国农村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具体对策 1.提高认识推动其发展

各级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不断研究农村非营利组织的特点,应转变传统观念,切实提高认识,不仅要把发展农村非营利组织作为构筑“小、大社会”格局的一个重要手段和内容,而且要使其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点,加强领导,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综合协调,切实解决农村非营利组织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以促进农村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 2.因势利导促成其发展

农村非营利经济组织发展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按照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立足本地发展实际,通过积极引导和适当扶助,在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和优势的产业中,主要依靠农村能人和专业大户带头,精心培育,做到成熟一个,发展

一个。在推进发展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尊重农民的意愿和创造精神,体现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按照“重引导,少干预,多服务”的工作思路,努力做到以市场为导向,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正确引导而不旁观,热情支持而不干预,认真参与而不包办。 3.强化自治推进其发展

农村非营利组织要发展,首先需要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民主决策、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建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执行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责任机制。其次要制定长远规划,建立远景目标,明确发展方向,找准自己的位置,并朝着既定的目标不懈努力。再次要提高员工素质,采取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奖惩结合的办法,鼓励、支持和组织员工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4.健全制度规范其发展

首先必须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不能再像以往那样成立一个组织就订立一个法规。相关部门应理清主次,分清性质,分门别类,规范立法。在立法的过程中要涉及组织的法律地位的取得、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财产的归属、内部权力的法律限度等问题。其次,在建立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大量的实证调查研究,来确定这些法律法规的普适性、针对性和有用性。对于不合理、不适用的法律法规应尽早予以取消、替代。再次,应建立相关的诉讼救济机制。对于不予登记,或者不予审批等现象,应当提供

司法救济的渠道,使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司法审查来对行为进行合理和监督。 参考文献:

[1]史振厚,皱德秀.试论发展农村非组织的必要性[j].农村经济,2005,(2).

[2]秦琴.转型期农村社会分层研究综述[j].上海大学学报,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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