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助学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助学金管理工作,强化助学金的资助育人功能,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努力学习、积极进取,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统筹助学金评审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实施助学金评审工作。院系负责组织助学金的申请和初评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学校设立的助学金项目,包括学校助学金以及各类社会捐赠设立助学金。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拥护中国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四)学习态度端正;
(五)生活俭朴,无吸烟、酗酒等不良行为。
第三章 资助标准和评选程序
第七条 根据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人数,确定每年学校助学金资助总金额,并列入学校预算。资助标准分为三等:一等3000元,二等2000元,三等1000元。社会捐赠设立助学金参照本标准或按照资助协议执行。
第 学生按照评选通知要求在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申请。院系在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上初审,提交相关信息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学生向资助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最终结果如需相关单位或资助方确定,以相关单位或资助方审核确认结果为准。
第十条 助学金原则上每学年评定一次,助学金的金额不得拆分。每位学生同一学年内累计获得各类助学金原则上不超过15000元。
第四章 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为各类助学金在财务处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拖延、挤占、挪用。助学金的发放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类助学金一般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的银行卡上。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院系核实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终止该助学金发放,并追回该学年已发放助学金:
(一)因违规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二)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三)生活不节俭,有铺张浪费行为和不良嗜好。
第十四条 受助学生应在每学年结束后提交学年小结和成绩单,汇报自己的学习、生活情况。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院系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励志教育和感恩教育,培养受助学生的自强自立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受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应主动参加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社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院系设立的助学金参照本制度执行,并按年度将助学金名称和资助方、受助学生名单、受助金额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