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新
日本学界将社会结构中的等级制度称为身份制。所谓社会等级是由一群具有同样身份的人构成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身份即是等级,或者称之为身份等级。身份等级所反映出的差别主要是指一个社会中,人们在法律地位、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上的权利等差。在阶级社会中,身份等级是指每个阶级的特殊的法律地位、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身份等级集中体现为不同身份等级的成员在政治权利上、经济利益上、社会地位上享有的(或根本不享有的)各种,以及他们对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一般来讲,阶级是与生产关系的体系相关联,属于经济的范畴,而身份等级则属于政治的、社会的范畴①。所谓身份等级制,是指以法律的形式(包括习惯法、宗教法和国家基本法等不同的形式)将身份等级的划分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秩序(或社会制度)固定下来,并得到社会的广泛承认。
在19世纪中后期日本跨入资本主义社会之前,日本人曾长期生活在按身份区分人的贵贱的所谓身份制社会中。前近代的江户时代(1602年—1867年)是一个非常典型的等级森严的封建等级身份制社会,这种封建等级身份制是从古代社会的身份等级制发展演变而来的。古代律令制国家中的“良-贱”身份等级制即是日本古代身份等级制的体现,而这种等级制的源头还可以追溯到更早的时期。探讨古代日本身份等级制发生发展的历史,对于搞清古代日本的社会结构,理解日本前近代典型的封建等级制的形成前史,是十分有益的。本文将回顾公元七八世纪律令制时代的历史,对古代日本身份等级制的确立及其具体形态作一些考察。
一、律令制国家的“良-贱”身份等级制的确立
公元7世纪以后,日本的奴隶主统治阶级积极引进古代中国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并
①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阶级社会的等级和等级制的论述可参见以下著作《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4页;
第4卷,第466页;第19卷,第228页;第27卷,第477页《列宁全集》;第6卷,第93页附注;第2卷,第405页。1960
(第一年代以后日本史学界对古代社会身份等级理论的议论可参考以下研究文献:石母田正《:日本古代国家论》
部)“,古代的身份秩序”,岩波书店1973年版;丰田武《:日本的封建制》,吉川弘文馆1983年版;原秀三郎《;日本古代国家史研究》“,身份与阶级”,东大出版会1980年版;西岛定生《中国古代国家与东亚世界》:第5章,东京大学出版会1983年版;神野清一《律令国家与贱民》:,吉川弘文馆1986年版;吉村武彦《律令制身份集团的形成》:,收入石上英一等编《前近代的天皇・:第3卷・天皇与社会诸集团》,青木书店1993年版;神野清一《日本古代奴婢的研究》:,名古屋大学出版会1993年版。
古代日本律令制国家的身份等级制55采取了一系列的政治改革措施。这些变革给旧有的身份等级制也带来了重大的影响。从古代身份等级制发展的角度来看,这些变革主要是沿着两条途径进行的。一是不断地修正和调整旧有的氏姓制度①,使其适应新的国家和社会;另一个就是模仿中国的身份制度,发展出一种新的身份,即“良-贱”身份等级制(以下简称良贱制)。经过一系列的变革,良贱制最终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下来。随着良贱制的建立,身分制度日趋复杂化。由于原来用以表示从属于大和王权的 内贵族身份的氏姓制度已不能涵盖所有身份等级,于是逐渐降到次要地位,被纳入到良贱制的中,成为良贱制的重要补充。
所谓良贱制,就是日本古代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在天皇和皇族之下将全体人民分为良民和贱民两大身份,并且规定这两者之间禁止通婚和收养。不仅如此,还规定了贱民身份中的各身份阶层之间原则上不得通婚和收养。在刑罚上,也对良人和贱民规定了各种等差。另一方面,在做出上述法律规定的同时,在法律上为良人身份中的上层、即贵族官人阶层规定了诸多的权利和。从7世纪初的改革至8世纪前期律令法律制度的建立,可以看作是良贱制发生、实施和确立的过程。
7世纪初,圣德太子在推古天皇的支持下实施了被称作“冠位十二阶制”的官阶形式的改革,用德、仁、礼、信、义、智来表示官僚冠位的大小,同时以紫、青、赤、黄、白、黑等颜色的冠帽和官服来区别官位的等级。这项改革的真正目的是由王室独揽授予冠位的大权,用不能世袭的官阶等级来表示官吏身份的高低,以此打击世袭的氏姓贵族的势力。公元604年圣德太子又进一步制定了集权国家的政治原则,即《十七条》。其中明确提出“国非二君,民无两主,率士兆民,以王为主,所任官司,皆是王臣。”“承诏必谨,君则天之,臣则地之。”“其治民之
②本,要在乎礼。”《十七条》中主张的“君-臣-民”的基本社会结构与后来律令法中确定的基本社会结构、即“天皇-官人-百姓”的结构,是一致的③。
公元5年,皇极天皇之子中大兄皇子(即后来的天智天皇)领导新兴的政治革新势力策动了一场震动朝野的政治变革,史称“大化改新”。从社会等级结构的角度来看,大化改新及其以后一段时期的改革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改去旧职”,建立集权的官僚政治,确立了古代天皇的绝对君主的地位。各级官吏的任命与罢免权归于朝廷,从而沉重打击了反对
建立集权制国家的氏姓贵族的世袭。二是实施“公地公民制”,通过部民把原来归氏姓贵族私有的部民变成了集权制国家统治下的公民。三是先后两次进行了全国范围的编户造籍,一次是天智九年(670年)的《庚午年籍》;另一次是持统天皇四年(690年)依据净御原令编造的《庚寅年籍》。编造全国范围的户籍不仅是古代律令国家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对全国人民进行统治的前提,同时也为搞清全国的氏姓分布、确定良贱身份提供了基本的数据。四是进行了氏姓制改革。天武天皇(公元672—686年)在位时期,进一步对全国的氏姓作了整顿改订,统一为八种姓的称号,也就是“八色姓”。八色姓分别表示贵族阶层内部的八种身
①氏姓制度是产生于公元五六世纪古代大和国家的一种政治制度和身份制度。氏是指服属于大和王权的政治集团,
姓是指由大和王权授予氏上(氏的首领)、用以表示该氏在大和王权统治机构中的职务和地位高下的称号。该制度带有古代国家贵族身份等级制的性质。
②《日本书纪》推古天皇十二年四月条。③吉村武彦《律令制身份集团的形成》:。
56世 界 历 史2001年第6期 份,其中真人、朝臣、宿弥为上位姓,忌寸、道师、臣、连、稻置为下位姓①。八色姓的制定并非要恢复旧时代的氏姓制度,而是要使旧时的氏姓制度为新确立起来的身份秩序服务,具体说就是要提高皇族近亲的社会地位,明确高级官僚和低级官僚的门第差别,以及贵族与地方豪族之间的地位差别。在这点上,八色姓制度与8世纪以后实施的贵族爵位制(位阶制)是相通的。五是制定成文法。从7世纪中后期至8世纪中期不到一个世纪的时间里,日本古代统治阶级
(天智天皇年间编纂,671年部分实效仿中国唐代的法律制度,相继编纂、实施了《近江令》
(681年开始编纂,6年实施)③《(700年编纂,701年完成,施)②《、净御原(律)令》、大宝律令》
(718年编纂,757年实施)⑤等法典。通过编纂和实施成文法,最终702年实施)④《、养老律令》
把良贱身份划分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从形式上看,大化改新后确立的良贱制是模仿中国法律制度中的身份制度。但实质上,良贱制的产生和实施是与大化改新后的政体变革有密切的关系。在大化改新前,大和国家对地方的统治是通过地方豪族间接实现的,而大化改新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要实现以古代天皇为中心的对全国人民的直接统治,并确保国家获得的最大利益归统治阶级所有。改新后实施的“公地公民制”也好,编户造籍也好,其目的都在于此。“公地公民制”的实施首先需要对公民的身份做出明确的划分,同时要对不同身份人的权利和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而良贱制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日本古代律令制国家中最成熟、实施时间较长的法典是《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在此之前,律令法律制度的确立有一个发展的过程。而这一过程也是良贱制逐步建立和发展成熟的过程。早在大宝令实施之前,良人与奴婢(即后来的贱民)的身份关系在大化元年(5年)记事中提到的“男女之法”中已经出现。其文称“又男女之法者,良男良女共所生子,配其父。若良男,婢所生子,配其母。若良女,嫁奴所生子,配其父。若两家奴婢所生子,配其母。若寺
⑥
家仕丁之子者,如良人法。若别入奴婢者,如奴婢法。今 见人为制之始。”其中规定了良人、奴婢通婚所生子女的划分原则,即子女降为奴婢。通过这一记载可以知道,在良贱制形成之前,已有了与之十分近似的“良人-奴婢”制。不过在男女之法中是否有了良人、奴婢禁婚的原则,还不得而知。在良贱制形成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是持统四年(690年)在全国范围内制作《庚寅年籍》。《日本书纪》持统五年(691年)三月癸巳条的诏书中谈到人口买卖时的良贱身
①《日本书纪》天武天皇十三年(684年)条。
②古代日本法典中的“律”相当于后世的刑法“,令”相当于后世的行、民法、商法、诉讼法等。近江朝延时只编纂
③④⑤⑥
了令,而没有编纂律,故有此称。《近江令》现已全文失传。关于这部日本最初的法典是否在历史上真实存在过,学
者之间也有不同见解,有些学者否认《近江令》的存在。但也有不少学者肯定该法典的存在,如井上光贞认为,近江令大致在天智七年(668年)编成,天武十年(681年)更改,后被吸收到持统三年(6年)颁赐的《净御原令》中。参见长谷山彰《律令法典编纂的过程与问题点》:,收入同氏著《律令外古代法的研究》,庆应通信株式会社1990年版。关于《净御原律令》中是否已制定了律,日本学者之间尚有争议,不少学者认为当时只制定了令,而没有制定律,因而主张《净御原律令》应当称作《净御原令》。《大宝律令》是由律6卷、令11卷构成,前后实施了50余年。《大宝律令》现已失传,现在人们只能从《养老律令》的注释书中了解到其中部分内容。《养老律令》有律、令各10卷,前后实施了约200年。《养老律令》的大部分令通过9世纪的注释书《令》《、令集解》的形式保存至今,其律的部分已经残阙,只有部分篇章依据古代文献和唐代律法被复制出来。《日本书纪》孝德天皇大化元年八月条。
古代日本律令制国家的身份等级制57份归属原则,即“若有百姓弟为兄见卖者,从良。若子为父母见卖者,从贱。若准贷倍没贱者,从良。其子虽配奴婢所生、亦者从良。”一般认为,这一记载反映了《庚寅年籍》的造籍原则。《庚寅年籍》的意义在于它首次将人民按良贱分别登录造籍;其次是奴婢(贱民)被强制性地按无姓者造籍;第三是在该年籍中被确定为贱民身份的人要世袭这一身份;第四是在良人身份中有区别地划出了杂户身份①。《庚寅年籍》的良贱制与后世的良贱制相比还不尽完善。在此后的十年中,有关良贱制的法制被不断强化。可以说从持统天皇(687年—696年)后期至文武天皇(697年—707年)初期是良贱制日益完善的时期。八世纪初,良贱身份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已日趋明确,并最终体现在古代日本律令制国家的第一部完整的基本法典《大宝律令》中。
在律令法中,古代天皇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天皇是古代国家主权的代表者,或者说天皇和国家即是同一物②。天皇没有划入良贱身份等级序列,也没有表示等级地位的姓和爵位。作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天皇的权力与地位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在律令国家中,天皇的权力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1皇位继承权;21军事大权;31外交大权;41对全体人民的改姓和赐姓的权力;51官吏任命权;61对臣下的刑罚权。
在天皇之下,人民被划分为良人和贱民两大身份。良人身份中包括有爵位的官吏、负担租调庸的公民以及由各种手工艺人构成的杂色人;贱民身份中包括旧时的下等部民和奴婢。贱民身份根据职业分工又进一步被分为陵户、官户、家人、公奴婢和私奴婢五种,合称“五色贱”。此外,一个没有纳入上述良贱身份体系的社会阶层是僧尼阶层。这恐怕与僧尼阶层是一个教化阶层,其拥有的不是世俗等因素有关。律令制时代的整个身份体系如下③:
君(无姓):天皇
皇亲
良身份(有姓):臣 有位官人阶层:三位以上(贵)
五位以上(通贵)六位以下-初位
民 公民(又称百姓、庶民、白丁)
杂色人(品部、杂户)
贱身份(无姓):陵户、官户、家人、公奴婢(又称官奴婢)、私奴婢
二、良贱制下的贵族官人阶层及其
在古代日本的律令制身份体系中,位于天皇和皇族之下的是良人身份。这个身份中实际上包含了两个主要的阶层,一个是公民和杂色人构成的所谓庶民阶层,另一个是位于公民百姓
①神野清一《律令国家与贱民》:,第68页。
(重罪)的第一条即谋反国家罪。该条注释云“②《养老律・名例律》所规定的“八虐”:谓臣下将面逆节,而有无君
之心,不敢指斥尊号,故托云国家。”《国史大系・律》卷一,吉川弘文馆1982年。在这里,天皇即国家的思想十分明
确。
③参见吉村武彦《日本古代的社会与国家》:,岩波书店1996年版,第148页图表。本文引用时略有改动。
58世 界 历 史2001年第6期 之上的有爵位的官人阶层。对于良人身份中的公民百姓阶层和贱民身份来说,官人阶层是统治者,正如后文中所分析的,这个官人阶层与古代天皇及皇亲共同构成了古代国家的贵族阶层。下面我们将着重分析这个阶层的内部结构与。
官人阶层的内部,是通过一种称作“位阶制”的爵位制度来调整其内部的权力和利益分配关系。在古代日本,授予官人阶层的爵位称作“位”,位与位之间的等差称作“位阶”。确定位与位阶的制度即是“位阶制”。位阶的叙授是以与天皇及其一族的远近关系、氏姓门第的高下,以及在政治、经济上的实力地位为标准。因此,只有有实力的豪门世族才能得到爵位。实际上,在位阶制中被授予爵位的人,有许多是大化改新前的氏姓贵族。高贵的氏姓被授予高级位阶,而高级的位阶必定是授予高贵的氏姓的,在这里可以看到位阶制与氏姓制的一致性。因此,我们可以把这种位阶制看作是大化改新前的氏姓制度的某种继续。位阶制实质上是一种古代贵族的爵位制,是古代统治阶级通过品级联合对直接生产者进行统治的一种形式。
日本律令制国家的位阶分为两类:一类称品阶,从一品至四品,共设四等,是专门授予亲王①的,以有别于诸王②的位阶。另一类是位阶,是授予诸王、诸臣的。从最高位的“正一位”至最低位的“少初位下”,共划分为三十阶③。《大宝令》还将五位以下的位阶进一步分为内、外两种,其外位的地位低于内位。所有被授予爵位的人统称为“有位者集团”。日本古代位阶制的一大特点就是位阶与律令制国家的官僚紧密相连。《养老令・官位
④
令》中说“:凡臣事君,尽忠积功,然后得爵位,得爵位然后受官”。也就是说,为官者须先有爵位,爵位是授官的资格与前提。位阶的等差与官职的高下是相对应的。爵位越高,所担任的官
⑤
职就越大,即所谓的“官有高下,位有贵贱,准量爵位之贵贱,补任官职之高下”。这种爵位与官职相对应的选叙制度称作“官位相当制”,它表明有位者的社会身份地位与当时的官僚中的等级地位是相对应的。
在位阶制中,高级位阶与低级位阶之间的尊卑差异是很大的。根据实际的社会地位和所享受的,可以将有位者进一步分为五位以上和六位以下两大级别。五位以上者相当于亲王和诸王,六位以下至初位相当于诸臣、百官人。《养老令》中将三位以上者称为“贵”,四位和五位称为“通贵”,五位以上的有位者统称为“贵族”。在律令制时代,获得五位以上位阶的,除了皇亲就是大化改新前拥有臣、连等最尊贵姓氏的氏姓贵族的子孙以及在大化改新和其后的“壬申之乱”中建立文功武勋的贵族。据统计,奈良时代(公元710年—784年)74年间出任三位以上官职的人有122人,其中有亲王22人,其余几乎都是大伴氏、石上氏、巨势氏、藤原氏、阿部氏、纪氏、橘氏等大氏姓贵族的子孙。出身普通贵族的不过7人⑥。
①亲王是指天皇的兄弟姐妹和天皇的皇子。
②诸王是指皇族中从二世以下至四世的王。五世王虽称王,但不包括在皇族范围之内。
③其具体划分方法是:从一位至三位,每位阶又分设“正、从”两阶,从正一位至从三位,共有六阶;自四位至八位,除有
“正、从”之分外,又加上“上、下”之分,即从正四位上至从八位下,共计二十阶;等级最低的初位按“大、少”、“上、下”
分为四阶,以上共计三十阶。④参见《国史大系・令集解》卷一,官位令。⑤《国史大系・令集解》卷一,官位令。⑥泷川政次郎《日本社会史》:,刀江书院1953年版,第53页。关于奈良时代的授官叙位的详细情况,可参见公元811
年成书,以后被不断续写的官吏任职记录《公卿补任》。
古代日本律令制国家的身份等级制59由天皇一族和五位以上有位贵族构成的贵族阶层是古代律令制国家的真正的统治者,是良贱制下最大的获益者。同时,有位贵族也是拥有最多的身价阶层。下面以五位以上的有位贵族为例,分析律令贵族阶层在法律上享有的种种。
在政治上,五位以上的有位贵族由于位阶高贵,依照“官位相当制”,他们可以在官僚中担任最高级的官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有身着与官位相当的礼服和朝服的。另外,亲王还可以在自己的官邸中设立管理家政的机构———家司,并可以通过家司向国衙等地方官僚机构发布家符和家牒。设立这种家政机构在集权的律令制国家中是一种特殊的权利①。五位以上的有位贵族还拥有支配国家专门为其配备的帐内、资人的。帐内和资人是在贵族府第中担任护卫和勤杂事务的侍从和侍卫,一般由六位以下的有位者和庶民担任。帐内专门配给亲王。其配给人数依品位有差,自一品的160人至四品的100人不等;资人是配给五位以上诸王的。其配给人数一位最多,为100人,从五位最少,为20人②。另外,在朝中任的大贵族,根据官位的高下还可以享受另一份资人待遇,称作“职分资人”。职分资人的配给只限于正三位以上的高级官僚,其中太政大臣(相当—品或正、从—位)配职分资人300人;左、右大臣(相当二品或正、从二位)配200人;大纳言(相当正三位)配100人③。无论帐内还是资人,他们所提供的服务和劳动都是免费的,主人不必向他们提供任何劳务报酬。另外,五位以上有位贵族的子孙有荫受位阶的。律令中还对这种作了具体的规定,称作“荫位制”。根据《养老令・选叙令》的规定,三位以上的有位贵族的嫡子、庶子和嫡孙、庶孙,以及五位以上有位贵族的嫡子、庶子,在年纪达到21岁时就可以仰仗祖辈和父辈的贵族出身,顺理成章地荫受从五位下以下至从八位下以上的位阶。比如,凡亲王之子,不计品位,均可荫受从四位下的位阶;正、从一位的嫡子和嫡孙可分别荫受从五位下和正六位上的位阶;从五位下的嫡子可荫受从八位下的位阶④。这些得到位阶的贵族子弟又可以轻而易举地得到与其位阶相当的官职,以及与这一官职相当的所有权利和物质利益。在古代日本,像从五位下这样的位阶,是低级官吏积一生之功绩也无法企及的地位。有学者做过计算,一个普通百姓出身的年轻人通过贡举(即科举考试)步入仕途,从少初位下的位阶起步,那么,在正常情况下,他需要32年才能晋升到从八位下的位阶⑤。由此也可以看出贵族与庶民百姓在政治前途上的天壤之别。日本古代贵族的“荫位制”是模仿中国唐朝的制度,依唐代的制度,一品之子只可叙为正七品上的官位。就这点而言,日本贵族后裔所享受的政治待遇比唐代贵族还要优厚。他们的政治仕途可谓一帆风顺、平步青云。由于有了这样的父传子的“荫位制”,古代国家的政
①近年来在奈良时代前期的亲王长屋王(公元684—729年)的宅第中发现的大量木简,还真实地再现了这种亲王家政②③④⑤
机构的实际运作情况。参见奈良国立文化财研究所编《长屋王邸宅与木简》:,吉川弘文馆1991年版。
《国史大系・令》卷五,军防令,吉川弘文馆1983年版。《国史大系・令》卷五,军防令。《国史大系・令集解》卷十七,选叙令。光晃《律令贵族论》:,收入《岩波讲座日本历史・古代3》,岩波书店1976年版,第50—51页。
60世 界 历 史2001年第6期 治大权被牢牢地掌握天皇和有位贵族阶层手中①。
有位贵族在经济上的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封户,分为位封和职封;二是封地,分为位田和职田;三是禄,分为位禄和季禄;四是免除课役。所谓封户,就是把所封户应缴纳的租庸调全额或其中的大部分划归封主所有。其中按位阶赐给封户称作位封;按官职赐给的称作职封。封地中的位田和职田也是分别按位阶和官职赐封的。位禄和秀禄是向皇亲和有位贵族颁给的实物俸禄,有 、绵、布、 (锹)等。位禄按位阶发放;季禄按春夏和秋冬两季发放。以上禄和免除课役两项,不仅封主本人,其亲族也可得到。例如《养老令・,赋役令》中规定,三位以上的有位贵族,除本人外,其祖父、父、兄弟、子孙全免课役;四至五位的贵族,其父和子全免课役②。在以上四大项经济中,三位以上的有位贵族可获得所有各项;四至五位的有位贵族可获得除职封、职田以外的其他各项。正六位至初位的下级官吏除可得到季禄外,并无其他经济利益上的。日本有学者曾将官僚机构中的有位贵族每年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换算成稻米数量,其结果如下(为了便于比较,我们将正六位以下官吏的收入也一并列出):正—位:22,765石;从—位:22,406石;正二位:15,385石;从二位:15,060石;正三位:6,957石;从三位:(1,258石)③;正四位:662石;从四位:552石;正五位:362石;从五位:255石;正六位:22石;从六位:20石;正七位:17石;从七位:15石;正八位:12石;从八位:11石;大初位:9石;少初位:8石④。
从以上统计可以看出,五位以上有位者与六全以下有位者之间有很大的差别,而五位以上各位阶之间的差别也是很大的。这反映了贵族阶层内部的利益分配上的差异。但是,即便是五位以上贵族中所获利益最少的从五位,其经济所得也要远远高于正六位以下的下级官吏,更不要说普通百姓了。五位以上有位贵族的经济为他们提供了莫大的财产基础,这是他们维持自身社会地位的可靠保证。同时也可以看出他们作为压迫阶级对被压迫阶级的剥削程度。
有位贵族不仅在政治上、经济利益分配上有,而且在触犯刑律的时候也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律法中规定,居住在京城的五位以上贵族犯法时,要经过天皇的批准才可抓捕⑤。有位贵族在刑法上的主要表现在其犯法时,可以通过律法中专门为他们设定的“议章”、“请章”“、减章”“、赎章”等法律条文,获得减刑,从轻发落。比如,上述“议章”是指律法中的“六
①关于有位贵族的荫位制度的性质和作用,近年来日本史学界有热烈的讨论。有的学者曾将荫位制的作用与律令国
②③④⑤
家的性质相联系,提出律令国家是由贵族联合掌权,即所谓的“畿内贵族联合政权论”。有关这一问题的讨论详见
(增订版,吉川弘文馆1970年版)以及仁藤敦史的新著野村忠夫氏的《律令官人制的研究》《古代王权与官僚制》,第(临川书店2000年版)。在此笔者想要指出的是,强调律令法为五位以上有位贵三编第一章“荫位授予制度的变迁”
族子女的从政提供,同以天皇为首的律令国家的集权政治并不矛盾。这种并不排除古代天皇在选拔官僚时,出于维护皇权的需要而优先选拔“德才兼备”的人。应当说,在律令国家官僚制的实际运作中,重视贵族氏姓血统和强调“德才勤能”这两种现象是同时存在的,但这些政治运作程序并未改变天皇制集权国家的性质。《国史大系・令》卷十三,赋役令。
从三位的统计不完整。由于官僚中没有与此位阶相当的官职,所以令制中未记其职封、职田和季禄的数量。但是,考虑到从三位可以担任正三位的官职,因此实际上是会得到上述各项赐封的。关晃《律令贵族论》:《岩波讲座日本历史、,古代3》,岩波书店1976年版,第54页图表3。《养老令・狱令》“五位以上条”“:凡五位以上犯罪合禁。在京者,皆先奏。若犯死罪,及在外者,先禁后奏”。
古代日本律令制国家的身份等级制61议”。所谓六议,就是犯死罪者在六种情况下不可立即绞斩。这六议是“:一曰议亲,二曰议故,
①
三曰议贤,四曰议能,五曰议功,六曰议贵”。其中议亲,就是指皇亲,包括天皇的五等以上亲和太皇太后、皇太后的四等以上亲,以及皇后的三等以上亲。第六项的议贵,就是指三位以上的有位贵族。犯死罪的人凡符合六议条件者,可以“先奏请议”,然后“依令于官集议,议后奏
②裁”。也就是在收到“请奏”报告后先由朝廷审议,然后奏请天皇裁定。至于裁定的结果,依律法,犯流刑以下罪刑的可罪减一等。有位贵族还可以“以官当刑”,即以官位、勋位抵消
刑罚,律令中称之为“官当法”。律法中规定“,一品以下、三位以上,以一官当徒三年;五位以上
③
以一官当徒二年;八位以上,以一官当徒一年”。在古代国家中,统治阶层受教育的权利也是一种。日本律令制下的教育机构大抵有三种“:即“文学”“、大学”和“国学”。所谓文学,是国家派驻在亲王的家政机构中的专职教员,负责亲王的教育。大学,也称大学寮,是官僚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和培养官吏的教育机构。国学是设在各地方国衙的教育机构。无论大学还是国学,实际上都是古代贵族和官僚的子弟学校。依照令制,这两种学校录取学生的一般原则是:五位以上贵族的子弟入大学;相当于六位以下的地方官僚的子弟入国学,并且无须经过入学考试④。又据令制规定“凡学生通,
⑤二经以上求出仕者,听举送”。就是说,学生只要学会了《周易》《、尚书》《、周礼》《、仪礼》《、礼
记》《、毛诗》《、春秋左传》等经书中的两种以上,就可以申请当官去了。大学生、国学生的招生年龄是13至16岁,学制为9年,毕业年龄一般在22至25岁。但令制中规定“:五位以上子孙者,皆限年廿一,申送太政官,准荫配色”。而且是“不论业成不,皆当申送”,即五位以上的贵族子弟不论学习的好坏,只要到了21岁就可以毕业出任官职了。
律令制度中规定的有位贵族的还有许多,从章服制度到丧葬礼仪的规定,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此无法一一列举。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位于良人身份上层的有位贵族阶层是一个特殊的社会阶层。其中五位以上有位贵族是这个阶层的核心。需要说明的是,在法律上能够享受上述种种的不仅是五位以上有位贵族本人,而且还包括他的家庭成员和数代之内的等亲。因此应当说,有位贵族阶层主要是由五位以上有位贵族以及产生这样的贵族的氏族构成的。
至于六位以下的有位者,他们在国家的官僚机构中担任的是下级官吏或一般职员,在叙位方式⑥、世袭和政治地位等方面与五位以上有位者有很大不同。但是由于他们也能够享受到一定程度的⑦,所以其地位要高于公民阶层。他们属于贵族阶层中的中小贵族。
①《养老律・名例律》,参见《国史大系・律》名例律。②《养老律・名例律》,参见《国史大系・律》名例律。③《养老律・名例律》,参见《国史大系・律》名例律。
④《养老令・学令》规定“:凡大学生,取五位以上子孙及东西史部子为之。若八位以上子,情愿者听。”“国学生,取郡司
子弟为之。”参见《国史大系・令集解》卷十五,学令。⑤《国史大系・令集解》卷十五,学令。⑥《养老令・选叙令》中规定的选叙原则是“凡内外五位以上敕授,内八位、外七位以上奏授,外八位及内外初位,皆官
判授。”所谓敕授是指天皇亲授,奏授和判授为官僚机构和议审定而授。参见《国史大系・令集解》卷十六,选叙令。⑦六位以下的下级官吏有免课役和犯法时适量减刑以及能够接受教育等。他们当中,非贵族出身的人没有世袭
爵位和官位的世袭权。
62世 界 历 史2001年第6期 三、良贱制下的公民、杂色人与贱民
良人身份的下层由公民和杂色人构成。在律令制时代,公民也被称作公户、百姓、庶良、庶人、白丁、或平民。公民的含义就是直属于天皇的律令制国家、而且不为其他人私人占有的、登录在户籍上的良民。公民是律令国家中人口最多的社会阶层。其成员包括大化改新前平民阶层的子孙,以及大化改新时被的部民。公民中的绝大多数人是耕作由国家班授的土地(口分田)并向国家交租纳税的农民。律令国家的财政主要是由他们负担的。公民不仅要向国家缴纳出租,还要缴纳数倍于田租的庸调(即人头税)①。这是公民和其他社会阶层主要区别之一,而其他阶层的人在法律上是被免除课役的。
在法律上,公民与贵族官人阶层有明显的差别。首先,贵族官人是全免课役的,而公民要缴纳租庸调。作为身份上的标识,贵族官人可以穿礼服和朝服,而公民只能穿制服,平时仅可穿草鞋②。在婚姻制度中,公民很难与贵族通婚,律令法中尽管没有具体规定公民不得与贵族通婚,但是由于氏姓中存在着的不可逾越的贵贱差异,仅有卑贱氏姓的公民与拥有高贵氏姓的贵族阶层的通婚几乎是不可能的。另外,律令法上虽然并未完全剥夺公民的受教育和做官的权利,但实际上公民中能够受教育和为官的只是极少数。另一方面,公民的社会地位与贱民相比也有显著的不同。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民属于良人阶层,是有氏姓的,尽管这种氏姓的社会地位卑微低下。奈良时代的天皇向全国颁布诏敕一般是以诸王、诸臣、百官人、天下公民为对象。这表明,公民是律令国家承认的社会成员,是古代天皇治天下的对象,处于古代的“王一民”社会秩序之内。与之不同,贱民是被排除在这一社会秩序之外的。二是公民可以收买和使用奴婢。在律令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有蓄奴权。但是,由于私奴婢是可以自由卖买的,在现实生活中,公民只要经济条件允许,是可以随意买奴、蓄奴的③。公民即使律令国家的被统治者,同时又是蓄奴者。这不仅反映了公民与奴婢的差别,而且也反映出公民阶层在阶级属性上的两重性。
除公民之外,还有一种属于良人身份的人,即杂色人。杂色人由品部和杂户两类人构成。品部和杂户都是有特殊技能的手工艺人。他们居住在都城周边的畿内地区,分别隶属于的各官衙。杂色人可依法免除课役,但是必须以全部劳动时间为朝廷和贵族阶层提供特殊的服务和产品。其职业主要有造酒、制药、造纸、染织、冶炼锻造、土木建筑、制革、养马养鹰等。杂色人虽属良人身份,但与公民阶层是有区别的。比如,律法中规定,杂户不得与良人为
①泷川政次郎曾将当时公民要缴纳的庸调以及运送成本折算为米价,计算出庸调的数量是田租的3倍。参见同氏著
《日本社会史》,刀江书院1953年版,第85页。
)皂缦巾、②《养老令・衣服令》规定“:无位(集解称:庶人服制亦同也。黄袍、乌油腰带、白、皮履,朝廷公事则服之。寻
常通得着草鞋。”参见《国史大系・令集解》卷二十九,衣服令。
③根据奈良时代流传下来的正仓院户籍帐可知,公民家族中的奴婢分布状况,与当时参照公民财产状况而划分的九
等户的等级是大抵成正比的。就是说,较富裕的上等户蓄奴数量较多,贫穷的下等户仅拥有极少量的奴婢。参见泷川政次郎《日本奴隶经济史》:,清水书店1947年版,第261—269页。
古代日本律令制国家的身份等级制63婚,也不得收养公民为子孙,否则就要受到处罚①。由此可知,杂色人虽有良人身份,但其地位要低于公民,其实际地位介于公民和贱民之间。
贱民身份在律令国家的身份制中位于最底层,社会地位最为低下。根据律令法的规定,贱民只能穿黑色的粗布衣②。对贵族和公民来说,黑衣意味着凶服。在律令时代,黑衣是贱民的可视性身份标识。大宝律令实施以后,规定了五种贱民,即“五色贱”。其中包括隶属的官户、陵户、公奴婢,以及从属于贵族、公民和寺院神社的家人和私奴婢。所有五色贱民都是没有氏姓的。在氏姓贵贱规定着社会秩序以及个人与国家的关系的时代,没有氏姓就意味着处于国家组织和社会秩序之外③。和良人一样,贱民的身份是世袭的,贱民的子孙一出生就被赋予了贱的身份。另外,贱民的产生还与法律刑罚有关。作为刑罚的手段之一,良人犯法可以贬为贱民。不过这些被贬为贱民的良人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恢复良人的身份。在经济上,贱民可以和良人一样获得口分田,其中陵户和官户奴婢按良人的标准同额给田,家人和私奴婢给良人的三分之一④。家人和私奴婢的口分田的使用权是掌握在主人手中的。实际上,这种授田只意味着官僚贵族和户主(即大家族的家长)的受田额的增加,并不能提高奴婢的生活水平。在政治上、社会地位上和法律上,贱民无可言,他们除了服从国家和主人的驱使外,别无选择。
律令法不仅将贱民与良人身份相区别,并且还让贱民身份内部的五种特定身份之间也有所差别。根据律令法中规定的不同待遇,可将五色贱进一步划分为(一)陵户,(二)官户、家人,(三)公私奴婢三个档次。陵户属于官僚机构中的诸陵司,负责守卫天皇和皇族的墓地,可以单户。在作为日本律令制度样板的唐代制度中,陵户不是贱民。而在日本,陵户属于贱民。古代日本人出于对死人的忌讳,所以将守墓的人也视为卑贱⑤。当陵户人数不够时还会挑选良民充任,以十年为期交替从事与陵户相同的工作。说陵户在贱民中的地位稍高,是由于在律令条文中,往往将良人的杂户与陵户并列⑥。但另一方面,律令法中没有关于陵户的规定,可见,陵户是终生无法改变自身身份地位的贱民。
官户和家人比公私奴婢的地位稍高。官户隶属于被称作官奴司的官衙,是由国家统一管理的。他们以耕种官田为业,可以立户生活。另外,良民中犯谋反、大逆之罪的人也有被降为官户的。家人是私有的贱民,归神社私有的家人称作神贱,归寺院私有的家人称寺家人。
①据《养老律逸文・户婚律》载“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凡杂户养良人为子孙,徙一年半。”这里所说的②
③④⑤⑥
良人是指公民百姓。参见《国史大系・律》户婚律。
据《日本书纪》持统天皇七年(693年)正月壬辰条载“:是日,诏令天下百姓服黄色衣,奴皂衣。”另外《养老律・,衣服令》中也规定“家人奴婢,椽墨衣”。皂衣和椽墨衣皆为黑色。又据考证,这种黑衣所用的布料是被称作“调布”或“庸布”的最粗劣的布,而贵族服装所用的布料是由职业工人制作的“商布”。在奈良时代,调布、庸布的市场价格是商布的一半。参见泷川政次郎《日本奴隶经济史》:,第276—277页。吉田晶《日本古代社会构成史论》:,第四章“关于古代的奴婢”, 书房1983年版。《养老令・田令》“官户奴婢条”。参见《国史大系・令集解》卷十二,田令。参见泷川政次郎《日本奴隶经济史》:,第50页。
(参见(参见《养老令・户令》“造官户籍条”《国史大系・令》卷二,户令)《;养老律・名例律》“杂户条”《国史大系・
律》名例律)。
世 界 历 史2001年第6期 家人可以组成家庭,单独居住。但是家人并不是的造籍单位。就目前的研究而言,家人的户籍是被包括在良人的户籍中的①。家人不可以被买卖,但可以作为财产继承。《养老令・户
②
令》中规定“:凡家人所生子孙,相承为家人。皆任本主驱使,唯不得尽头驱使,及卖买”。由此可知,严酷地驱使家人的行为是被禁止的。另外,拐卖家人的人要按盗窃罪论处。至于官户的待遇《令集解・,户令》的注释中说“:问:官户驱使法若为。答:不载文,然可准家人,免重从轻
③故”。就是说,官户的待遇大抵与家人相同。从阶级关系的角度来看,官户、家人从事的是奴役性劳动,其劳动成果被国家和主人占有。但是他们的人身不能买卖,也不能受到严酷的驱使。可见官户家人的地位近似奴隶,但又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奴隶,因此可以称之为“准奴隶”。
公私奴婢是寄生于主家的奴隶,可以结婚,但不得单户。公奴婢(也称官奴婢)和官户一样,在官奴司的统治之下,从事耕作和杂役。私奴婢可以说是贱中之贱。“奴婢者,律比畜产”,在律令法对人和物品、牲畜的划分中,奴婢永远是和物品牲畜并列的。奴婢可以随意地驱使,必要时可以继承和买卖。《养老令・关市令》中记述了买卖奴婢的手续④,在奈良正仓院文⑤
书中还保存有根据当时规定制作的“奴婢卖买券”。五种贱民的通婚是以“人各有耦,色类须同”为原则,也就是根据律令法的规定,被迫实施身份等级内婚制。律令法还进一步规定,五色贱民只能在本色内通婚,不得异色通婚。《养老令・户令》规定“:凡陵户、官户、家人、公私奴婢,皆当色为婚。(谓:凡此五色,相当为婚。即异色相娶者,律无罪名,并当违令,亦合正之。若异色相娶,所生男女,即知情者,各合从重。……
⑥)”释云:当色为婚,官户、家人相通嫁娶,是为当色。公私奴婢亦同也。。由此可知,贱民的异
色通婚和与良人通婚都被视为违法,必须纠正。
贱民的身份在一生中是很难改变的,只有在贱民丧失劳动能力等一些特殊情况下,才有可能将贱民身份改变为良人身份。这种贱民为良人,律令法中称作“放贱从良”。在律令制时代,贱民只有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才能从良:(一)官奴婢因年老不能劳作者,或是格外勤勉能干,可放为良人;(二)因主人死亡,其财产和奴婢无人继承时,其奴婢可放为良人;(三)良人犯法贬为贱,待年长后,可恢复为良人;(四)良人被抢掠、诱拐后配贱的,经良贱身份诉讼,本人及子女可重新恢复为良人⑦。
①参见石母田正《古代奴隶的一考察:———关于奴隶的进化过程》,收入《石母田正著作集》第2卷,岩波书店19年版;②③④⑤⑥⑦
神野清一《日本古代奴婢的研究》:,第十章“家人、奴婢的存在形态”,名古屋大学出版会1993年版,第213~239页。
参见《国史大系・令》卷二,户令“家人所生条”。《国史大系・令集解》卷十,户令“家人所生条。”参见《国史大系・令》卷九,关市令。泷川政次郎《日本社会史》:,第127页。《国史大系・令集解》卷十一,户令“当色为婚条”。
(三)项有关的规定有“与(一)、:凡官奴婢,年六十六以上及废疾,若被配没令为户者,并为官户。至年七十六以上,
并放为良。”参见《国史大系・令》卷二,户令。又据《类聚三代格》中所收天平神护二年(766年)的一道敕令记载“:药师寺奴婢,年满六十并才能勇勤,悉以从良”。(参见《国史大系・类聚三代格》前篇,吉川弘文馆1980年版,第
)关于(二)项的规定是“141页。:凡身丧户绝无亲者,所有家人奴婢及宅资,四邻五保共为检校,财物营尽功德,其家
人奴婢者,放为良人,若亡人在日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参见《国史大系・令》卷九,丧葬令。有关(四)项的规定有“:凡良人及家人被压略充贱,配奴婢而生男女者,后诉得免。所生男女,并从良人及家人。”参见《国史大系・令》卷二,户令。
古代日本律令制国家的身份等级制65律令法对贱民的刑罚是十分严格的。特别是奴婢对身份制度的不同形式的反抗,如逃亡、杀主、奸主等,都会遭到严厉的惩处。《养老律・贼盗律》规定“:凡家人奴婢谋杀主者,皆杀。谋
①杀主之二等亲及外祖父母者绞。已伤者,皆斩。”《律逸文・斗讼律》中还规定“:凡家人奴婢
②
欧伤良人者,加凡人一等,奴婢又加一等”“,凡家人奴婢过失杀主者,绞。”
律令法中只有极少的规定是有利于贱民的,例如为贱民规定了休假和发放衣服的制度。《养老令・杂令》中规定“凡官户、奴婢者,每旬放休假一日。父母丧者,给假三十日。产后十五
③
日。其怀妊及有三岁以下男女者,并从轻役。”“凡官户奴婢三岁以上,每年给衣服。春,布
④衫、 衫、裙,各一具。冬,布袄、 襦、裙,各一具。皆随长短量给。”但必须看到,这些规定
只是统治阶级为维持贱民的生产劳动能力和贱民自身的再生产能力而采取的措施,绝不可视为统治阶级对贱民的仁慈与关爱。
大化改新后,以古代天皇一族为首的统治阶级通过编户造籍、实施公地公民制和建立集权制的国家官僚机构,实现了对全体人民的直接统治。在新的政治下,统治阶级需要建立一种新的、既能普遍包容又划分明确的社会阶层秩序,良贱制就是在这一需求下产生的。
古代日本的统治阶级将有位贵族和公民划归在同一身份等级中。那么良人的概念是什么,良和贱的划分原理和标准是什么呢?律令法典中虽然对良人和贱民作出了众多的具体规定,但是对良人的概念和良贱划分原理并未作过专门的说明。关于这一问题,日本史学界最有代表性的研究观点是由西岛定生提出的。西岛是研究中国古代史的学者,他是从中国秦汉至隋唐时代史的角度研究良贱制的。他认为,唐代的良贱身份是一种国家身份,是皇帝为实现对人民的统治而设立的。良贱身份的划分标准,是依据两者是否被纳入统治阶级制定的所谓“礼的秩序”。唐代的良人(庶人)处于礼的秩序之内,而贱民则处于这一秩序之外⑤。应当说,西岛的观点对于理解日本古代社会结构的发生原理是很有启发性的。古代日本以天皇为中心的律令制国家的统治理念大多取自于中国,良贱制则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日本古代国家对良民的划分,是基于国家统治理念的划分。这种统治理念首先是将贱民排除在社会秩序之外,然后按氏姓秩序来规范除贱民以外的良人阶层,形成所谓的“良人共同体”。这种“良人共同体”内部实际上包含了阶级的对立和阶层的。因此它只是一种由古代统治阶级创造出来
⑥的“想象中的良人共同体”。在这样的认识前提下,笔者认为还可以根据日本古代社会中存
在的实际状况,对良贱制下的良人身份作进一步的区别和划分。
通过前文中的分析可以知道,良人身份中的两大社会集团———有位贵族和公民(包括杂色人)之间,存在着质的区别,两者在法律上、政治上的地位是完全不平等的。从等级关系看,两者的关系是高贵等级与卑劣等级的关系;从阶级关系看,两者是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的关系。两者之间无共同利益可言。因此笔者认为,古代律令制国家中实际上存在着三个界线分
①《国史大系・律》卷七,贼盗律。②《国史大系・律》附录“律逸文”,斗讼律。③《国史大系・令》卷十,杂令。④《国史大系・令》卷十,杂令。
⑤西岛定生《中国古代国家与东亚世界》:,第120—126页。⑥参见石母田正《日本古代国家论》:第一部“,古代的身份秩序”。
66世 界 历 史2001年第6期 明的等级,即有位贵族等级、公民(包括杂色人)等级和贱民等级。五位以上的有爵位的有位贵族利用位阶制、官位相当制和荫位制等法律制度,世袭地享受法律赋予该等级的种种,同时又不断地再生产出该等级的继承者。六位以下的有位官人是有位贵族等级的一部分,但在该等级中处于次要地位。公民和杂色人是被统治等级,律令法中提到的良人更多的是指这个等级。公民的贡赋是日本古代律令制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但律令法赋予他们的主要是义务,而不是权利。赋民等级处于社会结构的最底层。对国家和拥有贱民的良人来说,贱民只是“半人半物的”的存在。他们当中的一部分人(私奴婢)甚至连组成完整家庭的权利也没有,他们在主人的驱使下过着没有自由的生活。与公民、杂色人相比,贱民的内部结构更为细分化,
(五色贱)。这种历史现象证明了一个道理,即在古代等级社存在着五种权利有别的“小等级”会中,统治等级为维护自身的莫大利益、保证自身地位的稳固,会千方百计地促使被统治等级
内部的,以便达到对其分别制御的目的①。天皇是古代律令制国家中的最高统治者,其根本利益与贵族等级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良贱制度中,天皇是超越所有身份等级的特殊存在,也就是说,不论身份等级制的内部结构如何变化,天皇的至尊地位是不变的(至少在古代日本律令制度中是如此)。这一点对于天皇制在以后各历史时期中的发展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同时也是天皇制在历史上得以长期延续的一个重要原因。8世纪后期,班田制已开始出现瓦解的迹象。耕种班田的公民因不堪租庸调的重负而逃亡。由于贱民根据律令法可以免缴地租,受剥削的程度有时显得比公民稍轻,所以还出现了公民主动要求改为贱民身份的怪现象。由于公民地位的下降以及对良贱通婚的越来越难以把握等原因,良贱的身份界线也逐渐模糊起来。至10世纪以后,在贵族和地方贵族以及寺院的大土地私有制迅速发展的历史潮流中,班田制被废除了。随着以班田收授为主要内容的公地公民制的崩溃,良贱制也逐渐失去了其存在的必要。
但是,良贱制的衰落并不意味着古代身份等级制的衰落。9世纪以后,封建庄园兴起,作为庄园护卫力量的武士阶层登上历史舞台,并逐渐成长为统治阶级。古代良贱身份等级制经过数世纪的演化,最终在镰仓时代(1185年—1333年)形成了与中世纪武家社会相适应的封建
(武士)、(或称凡下)、(奴婢)为基本身份,并包括式身份等级制,即以“侍”“百姓”“下人所从”(贱民)身份在内的身份等级制。“公家贵族”和“非人”
[本文作者徐建新,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研究员。北京 100006]
(责任编辑:马新民)
①上田正昭《日本古代国家成立史的研究》:,青木书店1982年版,第285页。
StatusandOrdersinAncientJapaneseSociety
XuJianxin
Asacommonphenomenoninancientandmedievalsocietyandaspecialformofsocialclasses,socialorderisakeypointtothestudyofsocialstructure.Inthe7thcentury,thecentralizedstateundertheem2perorwasestablishedinJapan,itslegalsystemwasinheritedfromtheSuiandTangdynastiesofChina,(honor2withwhichthesocialclasssystemwasfoundedaswell,thatistheso2called“liang2jianstatus”humblestatus).Thisarticlewillanalyzethreemainordersunderthe“liang2jianstatus”,i.e.nobility,citizenandhumblestatusinordertorevealinequalityinancientJapanesesociety.
TheFactorsofEthnicConflictsintheEconomicDevelopmentofSoutheastAsiaaftertheSecondWorldWarWeiHong
TheintensiveethnicrelationsinSoutheastAsiaaftertheSecondWorldWarwerecloselyconcernedwiththeeconomicdevelopmentofthecountries.Thereasonsoftheethnicconflictwhichcausedbythee2conomicdevelopmentwereasfollows:theunevendistributionsofeconomicdevelopment;theplunderingdevelopment;thecompetitionofimmigrants;theunrealisticdevelopmentalprogrammes;andnoallowanceoftheminorityintheformulationofpolic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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