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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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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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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考试资料一,分析相关环境保护及产业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落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重要内容。

2016年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考试资料一2017-08-04 16:33:21 | #1楼

2016年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考试资料一

第一讲案例分析中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考试目的:

1.法律法规、相关运用

(1)分析国家法律法规在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中的落实情况

(2)分析相关环境保护及产业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落实情况

二、2005年环评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试题分析:

1.水泥厂异地扩建(考点是相关法律法规中的产业,技术方法中的监测布点、大气预测等);

2.竣工验收监测(考点是工程分析中的水污染源,技术方法中的含重金属、氟化物、镍等污染物废水验收监测布点及验收标准);

3.高速公路(考点: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水源地保护,技术方法中的声环境评价范围,工程分析中的生态调查、主要环境问题等);

4.商贸中心(考点:相关法律法规,包括烟囱高度规定、文物保护相关规定;工程分析,油库分析等);

5.化工(考点:相关法律法规的运用:废水处理原则、排放标准、选址考虑的要求等;工程分析:处理效率、危险废物焚烧等);

6.糖厂扩建(考点:工程分析,包括扩建项目的“三本帐”,技术方法中的地表水监测布点及预测等);

7.危险废物处置(考点:选址论证、环境背景调查、工程分析、封场环境管理);

8.西气东输干管案例(考点:工程分析中的生态调查、不同阶段的环境问题等)。

三、本讲主要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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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6、《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

17、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

四、内容讲解

案例分析的首要问题是分析国家法律法规在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中的落实情况,该内容即是解决建设项目环评要依据的法律法规问题。

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内容很多,主要有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有关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渔业保护区、森林和野生动物保护区、珍稀濒危动植物保护等环境敏感区,海域、矿产资源、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

项目环评应结合工程所涉及的相关环境要素、建设项目排污特征、拟建厂址及周围环境功能等状况,分析建设项目要执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将此列为评价依据;并在评价报告书编写工作中,要注意和重视其符合性,不得违反。

对与建设项目无关的法律法规,可不作为评价依据。下面对案例分析中经常使用的法律法规进行讲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重要内容

(1)掌握环境的含义(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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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3)熟悉新建和技术改造的企业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4)掌握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的“三同时”规定。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

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重要内容

(1)掌握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掌握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范围及评价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至第;

第七条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第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

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3)掌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第十条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4)掌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5)掌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盛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审批的或者由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盛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6)掌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7)掌握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

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3号令,颁布时间:2001-12-27实施时间:2002-02-01)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含义(第三条)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

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2)掌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3)掌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条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或者有关部门采劝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来源:环球网校环境影响评价师

2016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案例分析考点解析2017-08-04 16:33:16 |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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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案例分析考点解析

项目分析

1.建设项目工程分析的基本要求和要点

2.建设项目工艺、环境影响因素、产污环节分析和污染源强计算

3.分析建设项目清洁生产水平

4.分析建设项目与相关规划的符合性

5.不同工程方案(选址、规模、工艺等)的分析比较

污染型建设项目工程分析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准备工作:

·充分了解建设项目选址选线、设计建设方案、运行调度方式等

·初步筛选可能产生较大不利环境影响的主要因素

工程分析的内容和要点:参见技术方法

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1.制定环境调查和监测方案

现状监测方案的基本构成

①监测要素及监测因子的选择

②布点:采样点数,布点方法

大气:功能区布点、网格布点、同心圆布点、扇形布点

水:断面布点法

③样品采集:监测时间和频次要求

④样品分析:参照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

⑤数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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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质量控制和保证措施及程序

根据项目排污种类及地区环境因子的敏感性,以此确定各监测点的监测因子

2.评价环境质量现状

根据监测结果,依据标准,采用单因子指数法评价

3.制定环境敏感区域、敏感点与环境保护目标

通常根据项目厂址地区环境特征、所排污染物、确定项目环评的敏感区域、敏感点和保护目标,并列图表说明,表上应说明方位、距离、环境功能。

4.环境容量分析

根据某要素的监测结果和该环境要素的环境功能标准值进行比较分析,按单因子评价方法确定,大于则无容量

环境影响识别、预测与评价

1.识别环境影响因素与筛选评价因子

2.判断项目影响环境的主要因素及分析带来的主要环境问题

3.选择评价标准

4.确定评价工作等级、评价范围

5.确定评价重点

6.设置评价专题

7.选择、运用预测模式与评价方法

8.预测和评价环境影响(含非正常工况)

环保措施分析

1.污染物控制措施及其技术经济分析

针对环保措施分析技术成熟性、运行可靠性、控制效果稳定性进行分析,对采用的措施,根据目前国内外通常采用的措施以及先进技术,从技术上、经济上对措施的可行性、合理性、先进性进行分析,并分析其预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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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析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对项目投产后各大气污染物按执行标准进行排放浓度速率达标。水污染源按执行标准进行排放浓度达标排放分析。超标的要提出修改控制措施。

3.分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

总量控制指标必须建议在达标排放基础上。新建项目依据地方排污总量计划安排总量;现有企业依据现有排放总量指标及地方环保局的要求根据评价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对比分析投产后总量控制的可达性及效果。

4.生态影响防护、恢复与补偿措施及其技术经济分析

5.制定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根据项目规模、排污特征、环境特征,提出监测管理计划要求,即:建立管理机构、职责、计划;某些大型项目要求建监测机构,确定职责、仪器配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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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重点知识2017-08-04 16:32:36 | #3楼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重要内容

(1)掌握环境的含义(第二条)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3)熟悉新建和技术改造的企业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4)掌握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的“三同时”规定。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重要内容

(1)掌握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掌握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范围及评价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至第;

第七条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

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第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

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3)掌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第十条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4)掌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5)掌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盛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审批的或者由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盛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6)掌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7)掌握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

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含义(第三条)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2)掌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3)掌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条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

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或者有关部门采劝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熟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地方各级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和盛自治区、直辖市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规定。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第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气象、地形、土壤等自然条件,可以对已经产生、可能产生酸雨的地区或者其他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地区,经批准后,划定为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05-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03-30)

熟悉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及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可以依法规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其他等级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对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应当加强保护。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具体办法由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10-302004-12-292005-04-01)

熟悉危险废物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

第二十条和沿海地方各级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息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

第二十一条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经批准。

第二十二条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一)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

(二)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息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

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

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熟悉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时应采取的清洁生产措施。(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1)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2)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3)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4)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熟悉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及水运资源时的环境保护要求;(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

熟悉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的行为(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盛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盛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

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

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熟悉我国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

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熟悉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要求;(第十至第二十条)

第十修建铁路、公路和水工程,应当尽量减少破坏植被;废弃的砂、石、土必须运至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在铁路、公路两侧地界以内的山坡地,必须修建护坡或者采取其他土地整治措施;工程竣工后,取土尝开挖面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必须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排弃的剥离表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必须堆放在规定的专门存放地,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因采矿和建设使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采取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九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的规定制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条各级地方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等生产活动的

管理,防止水土流失。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禁止取土、挖砂、采石。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划定并公告。

熟悉铁路、公路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有关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08-291998-01-01)

熟悉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

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10-091994-12-01)

熟悉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分及保护要求;

第十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息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息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认为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

熟悉自然保护区各区域内禁止的行为(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第三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予以妥善安置。

第二十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决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12-271999-01-01)

熟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基本农田保护措施。(第十五条至第十、第二十三至二十六条)

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批准。

第十六条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应当按照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盛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

垦新的耕地。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盛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批准,由县级以上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

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

第二十五条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六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号1998-01-12)、《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国函[2002]84号)2002-09-19)

了解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要求。

三、禁止新建煤层含硫份大于3%的矿井,建成的生产煤层含硫份大于3%的矿井,逐步实行限产或关停。新建、改造含硫份大于1.5%的煤矿,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应按照规划的要求分期分批补建煤炭洗选设施。城市燃用的煤炭和燃料重油的含硫量,必须符合当地城市的规定。

四、除以热定电的热电厂外,禁止在大中城市城区及近郊区新建燃煤火电厂。新建、改造燃煤含硫量大于1%的电厂,必须建设脱硫设施。现有燃煤含硫量大于1%的电厂,要在2000年前采取减排二氧化硫的措施,在2016年前分期分批建成脱硫设施或采取其他具有相应效果的减排二氧化硫的措施。化工、冶金、建材、有色等污染严重的企业,必须建设工艺废气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减排措施。

17、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科技部建城[2000]124

号2000-05-29)

熟悉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的原则;(2.2、2.3)

2.2全国设市城市和建制镇均应规划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标排放的工业废水应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并与生活污水合并处理。对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应严格控制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并在厂内进行预处理,使其达到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排放标准。对不能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居民区、旅游风景点、度假村、疗养院、机尝铁路车站、经济开发小区等分散的人群聚居地排放的污水和工矿区的工业废水,应进行就地处理达标排放。

2.3设市城市和重点流域及水资源保护区的建制镇,必须建设二级污水处理设施,可分期分批批实施。受纳水体为封闭或半封闭水体时,为防治富营养化,城市污水应进行二级强化处理,增强除磷脱氮的效果。非重点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可先行一级强化处理,分期实现二级处理。

考试目的

检验环评专业人员运用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技术导则和标准、技术方法正确解决环境影响评价实际问题的能力。

考试内容

建设项目一般分为污染影响为主型的建设项目和生态影响型为主的建设项目两类,它们的差异在于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表现不同。

污染型是建设项目以对环境污染为主,项目特征是排污量大,排污种类多。如造纸厂、水泥厂、电力、焦化等排放大量的污染物;

生态(影响)破坏型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是以生态破坏为主,如水电站建设、公路、铁路、矿业开发等。

一、法律法规、相关运用

1.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中的执行情况

2.分析相关环境保护及产业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落实情况

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内容很多,主要有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有关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渔业保护区、森林和野生动物保护区、珍稀濒危动植物保护等环境敏感区,海域、矿产资源、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

重点分析建设项目与产业、能源、资源利用、环保技术、国家和地方发展规划及行业发展规划等的相符性。

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

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

二、项目分析

1.建设项目工程分析的基本要求和要点

2.建设项目工艺、环境影响因素、产污环节分析和污染源强计算

3.分析建设项目清洁生产水平

4.分析建设项目与相关规划的符合性

5.不同工程方案(选址、规模、工艺等)的分析比较

污染型建设项目工程分析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准备工作:

充分了解建设项目选址选线、设计建设方案、运行调度方式等

初步筛选可能产生较大不利环境影响的主要因素

工程分析的内容和要点:参见技术方法

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1.制定环境调查和监测方案

现状监测方案的基本构成①监测要素及监测因子的选择

②布点:采样点数,布点方法

大气:功能区布点、网格布点、同心圆布点、扇形布点

水:断面布点法

③样品采集:监测时间和频次要求

④样品分析:参照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

⑤数据处理

⑥质量控制和保证措施及程序

根据项目排污种类及地区环境因子的敏感性,以此确定各监测点的监测因子

2.评价环境质量现状

根据监测结果,依据标准,采用单因子指数法评价

3.制定环境敏感区域、敏感点与环境保护目标

通常根据项目厂址地区环境特征、所排污染物、确定项目环评的敏感区域、敏感点和保护目标,并列图表说明,表上应说明方位、距离、环境功能。

4.环境容量分析

根据某要素的监测结果和该环境要素的环境功能标准值进行比较分析,按单因子评价方法确定,大于则无容量

环境影响识别、预测与评价

1.识别环境影响因素与筛选评价因子

2.判断项目影响环境的主要因素及分析带来的主要环境问题

3.选择评价标准

4.确定评价工作等级、评价范围

5.确定评价重点

6.设置评价专题

7.选择、运用预测模式与评价方法

8.预测和评价环境影响(含非正常工况)

环保措施分析

1.污染物控制措施及其技术经济分析

针对环保措施分析技术成熟性、运行可靠性、控制效果稳定性进行分析,对采用的措施,根据目前国内外通常采用的措施以及先进技术,从技术上、经济上对措施的可行性、合理性、先进性进行分析,并分析其预测效果。

2.分析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对项目投产后各大气污染物按执行标准进行排放浓度速率达标。水污染源按执行标准进行排放浓度达标排放分析。超标的要提出修改控制措施。

3.分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

总量控制指标必须建议在达标排放基础上。新建项目依据地方排污总量计划安排总量;现有企业依据现有排放总量指标及地方环保局的要求根据评价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对比分析投产后总量控制的可达性及效果。

4.生态影响防护、恢复与补偿措施及其技术经济分析

5.制定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根据项目规模、排污特征、环境特征,提出监测管理计划要求,即:建立管理机构、职责、计划;某些大型项目要求建监测机构,确定职责、仪器配置计划。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与调查

1.确定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与调查范围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与调查的范围是指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

2.选择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与调查标准

验收监测与调查标准选用的原则

①国家、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若环评未作具体要求,应核实污染物排放受纳区域的环境区域类别、环境保护敏感点所处地区的环境功能区划情况,套用相应的执行标准

②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批复以及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③建设项目环保初步设计中确定的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处理效率;处理设施;环保设施进、出口处污染物浓度;废气排放筒高度。对既是环保设施又是生产环节的装置,工

程设计指标可作为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

④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应选择与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标准相配套的方法标准。未作明确规定者,优先选用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⑤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且行业排放标准具有执行优先权

标准使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a.大气污染排放口的考核

排放高度的考核

有组织排放源的考核

无组织排放源的考核

明确标准值的含义:连续1h采样平均值或1h内等时间间隔采集样品平均值

实测浓度的换算:燃煤电厂、锅炉、工业炉窑等实测烟尘、SO2、NOx等排放浓度应分别按

标准要求换算为相应过剩空气系数、出力系数、炉型转换系数、掺风系数时的值后再与标准值比较

区分各相似标准的适用范围正确选用。如工业炉窑标准、锅炉标准与火电标准;焚烧

炉标准与危险废物焚烧标准

位于两控区的锅炉,除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还应执行所在区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b.污水排放口的考核

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考核

清净下水排放口,原则上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其他行业排放标准要求的除外)

总排口可能存在稀释排放的污染物,在车间排放口或针对性治理设施排放口以排放标准加以考核,外排口以排放标准进一步考核

对其他:重点考核与外环境发生关系的总排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及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部分行业)。其中,前者以日均值计,后者以月均值计

废水混合排放口以计算的混合排放浓度限值考核

同一建设单位的不同污水排污口可执行不同的标准

检查排污口的规范化建设

c.噪声考核

厂界噪声背景值修订

昼夜等效声级的计算:计算时,夜间噪声等效声级应加上10dB后再行使用

d.指标考核

设计指标:按环评报告书或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指标,考核环保设施处理效率、处理设施进、出口浓度控制指标

内部控制指标:企业内部管理或设计文件确定的指标,考核不同装置或设施处理的污水在其他污水混合或处理前的浓度或流量等

f.监测结果的评价

严格按照标准执行。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染物的日均浓度进行评价

水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按季度、月均值进行评价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是按监测期间污染物最高排放浓度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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