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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_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九壹网
2006年第1期 第25卷(总99期)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HenanInstituteofEducation(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No11,2006GeneralNo.99

Vol125

公众参与: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陈 冬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52)

  摘要:公众参与是发达国家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理论基础是环境权理论和公共信托理论;其法律价值体现为环境法治、环境民主和环境正义;环境法中体现公众参与原则的法律制度是以环境权为根基所建立的。公众参与法律制度包括: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听证制度、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纠纷的处理制度以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

关键词:环境法;公众参与;环境权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920(2006)01-0109-03

  公众参与是发达国家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公民有权平等地参与环境立法、决策、执法、司法等与其环境权益相关的一切活动。公众参与是环境民主、环境法治以及环境正义等环境法基本价值的保障和体现,对于监督守法、保障环境法的良好实施及推动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公众参与不仅是发达国家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还是一项基本制度。为了贯彻公众参与原则,发达国家的环境法均确立了高度发达与完善的公众参与法律制度,这些制度主要是以环境权为根基而设立的。与此相比,在我国,公众参与尚未确立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而且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也缺乏基本的制度保障。鉴于此,本文拟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公众参与进行研究,研究内容包括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理论基础、法律价值体现、具度规定等,以求对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有所助益。

一、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一)公共信托理论

公共信托理论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原则的重要理论基础。公共信托理论源于罗马法,基本含义是:空气、水、河流及其他自然资源本质上属于公民的共同财产,应基于公共利益之目的由或其他组织以信托的形式加以管理和利用。而现代的公共信托

  收稿日期:2005-10-15

理论是由美国学者萨克斯教授发展而来的。萨克斯

教授认为,在不侵害他人财产的前提下使用自己的财产———这句古老的法谚是对环境资源具有公共权利属性的最好写照,而大气、水等公众所有的环境资源属于全体人民共同的资产,对其管理、使用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公民和之间形成一种信托关系,公民作为委托人把有关环境资源管理、使用的权利授予,必须履行有关受托人的义务,在基于社会公益的前提上合理地处置、使用这些公共财产;因此,为了确保更好地履行受托人之义务,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就是必要的。

(二)环境权理论

环境权理论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另一个重要理论根据。1970年3月,在日本东京召开了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会后发表的《东京宣言》提出了环境权,即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当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在

[1](P87)

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由此,日本展开了有关环境权的大讨论。

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也掀起了有关环境权的争论,萨克斯教授的公共信托理论为公民享有

[2](P210-212)

环境权提供了依据。他认为,就环境资源而言,公民与的关系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关系,

),女,河南平舆人,法学博士,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从事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作者简介:陈冬(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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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受托人,负有使公民的环境资源得到合理管理和不受破坏的义务;而公民则享有在良好的环境下生活的权利;环境权是一种法律上的合法权利;环境权可以通过公众参与法律机制以及诉讼机制得以保障和实施;环境权应当成为构建环境法制的根基。在他的倡导下,密歇根州于1970年通过了《密

(TheMichiganEnvironmentalProtec2歇根环境保》

tionActof1970)。该法规定:“为保护空气、水和其他自然资源和这些资源的公共信托免受污染、损害或破坏,检察总长或任何人可对任何人维持诉讼,请

[3]

求确认性救济和衡平法上的救济。”此规定通过公益诉讼制度使公众参与法律制度得到了保障,从而成为美国公众参与环境保律的典范。

二、公众参与原则的法律价值体现(一)环境民主环境民主是公众参与原则的法律价值体现,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代议制民主的必然要求。代议制民主的一个根本标志就是人民有权参与与其自身利益紧密相连的各项政治事务。具体到环保领域,首先,是指公民有权参与环境立法。作为公志体现的环境法律的制定,公民自然有权参与。其次,公民有权参与执法和环境决策等。最后,公民有权参与司法,参与司法的本质就是赋予公民诉权,即公民有权对于侵害其自身以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公民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民主价值的精髓。而公民参与司法的核心就在于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这种制度的本质就是公民、组织或国家机关为了保护环境资源,根据法律的授权代表公众或者公共利益向侵犯环境权益的主体(包括、企业、个人等)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诚如美国著名的环境团体———野生生物保护者(DefendersofWildlife)所言“:我们提起环境公民诉讼的最终目的当然不是提起诉讼,而是为了保护野生生物和其他自然资源。然而,如果没有公民实施之机会,我们相信环境保护将会承受灾难。尽管我们提醒应该履行其身为生物多样性和所有环境价值受托人之义务,但是,只有公众才能最后确保公众利益之保

[4](P4)

护。”由此可见,公众参与并非是公益诉讼原告的最终目的,而是民众保障环境法律实施、确保环境民主实现的一个重要途径。

(二)环境法治

法治的精神就是守法,即权力守法,其必然要求权力受到法律的约束、权利救济得到法律的保障。在环保领域,公众参与对于确保守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行政权正对生态环境产生着・110・

极其重要的影响。目前我国,诸如行政机关颁布环境法规、规章、命令的抽象行政行为、规划行为,兴修大型水利、铁路、公路工程的行为以及拆迁古建筑的行为等,虽然表面上没有涉及到公民具体的个人利益,但事实上,都有可能对社会公益、生态环境产生重要的影响,甚至波及后代人的利益,带来严重的环境问题。因此,针对日益扩张和深入的行政权,必须引入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机制。因为,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公众利益,而可能危及公众生态环境的行为显然侵犯公众的利益,从一定意义上讲,环境权益具有公共利益的属性,而公共利益是公民个人利益的根基,理应在法律上得到救济。因此,发达国家的环境法通过设计各种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以确保权力守法以及救济公众的环境权益。

(三)环境正义环境正义是指在环境法律、法规以及的制定、执行等方面,全体公民,不论其种族、民族、收入、国籍和教育程度等,都应得到公平对待并卓有成效地参与。公平对待是指任何人均不得由于或经济困难等原因而被迫承受不合理的负担,包括工业、市政、商业等活动以及联邦、州、地方和部落项目及的实施所导致的人身健康损害、污染危害和其

[5](P73-74)

他环境后果。环境正义是针对环境不公平而引发的一种权利要求。在美国,白人和有色人种之间、富人和穷人之间在环境权益上存在着明显的不公正现象,通常会把那些污染企业、有毒有害废物堆放场以及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设施建造在有色人种或穷人聚集地,由此引发了要求享有同等的环境权益的环境正义运动。环境正义问题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可以说,没有公众参与,就没有环境正义,公众参与对于环境公平的实现具有极为重要的

[5](P80)

意义。环境正义的核心就是要求公众享有普遍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即,为了实现环境公平,不论是何人种、富人穷人,所有公民应该享有同等的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

三、公众参与原则的法律制度体现

发达国家环境法中贯彻公众参与原则的法律制度是以环境权为根基建立的,公众参与法律制度包括: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听证制度、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纠纷的处理制度以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

(一)法律上明确公民环境权

公众参与原则的贯彻,要求在法律上明确公民环境权。首先,在上确立环境权,承认环境权是一项基本。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是基于

环境问题的日趋严重化和普遍化而引发的一种权利需求,是指在安全、健康、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此外,在普通法律(包括环境保护基本法、单行法以及民法、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上确认环境权。如美国《国家环境法》第三条规定,每个人都应当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对维护和改善环境做出贡献。美国《夏威夷州》规定“:任何人都享有环境权,可以通过适当的法律程序对任何人(公

[6]

共的或私人的)实施该项权利。”

(二)以环境权为中心确立各项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从环境权的内容来看,包括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两种,前者是指与公民的环境利益密切相关的权利,如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眺望权、日照权、通风权、采光权、享受自然权等;后者是为保障实体权利的实现而设立的权利,主要是指环境信息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请求权三种,而有关公众参与的各项法律制度主要是针对程序性环境权而设计的。

环境信息知情权是指公民对于国家环境管理、社区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享有获取的权利。为了实现环境信息知情权而确立的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主要体现为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如乌克兰《自然环境保》规定,公民有权以法定程序获得关于自然环境状况及其对居民健康的影响等方面的确实可靠的全部信息;美国在联邦法律层面有《行政

(theAdministrativeProcedureAct)、程序法》《阳光法(theSunshineAct)《(theFreedomof案》、信息自由法》

InformationAct)等可以确保公民环境信息知情权的实现。

环境参与权是指公众有权参与环境立法、执法、决策等活动。为确保环境参与权而设计的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环境立法审查制度、听证制度、公民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如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凡制定规章、发布命令、指南以及其他对某类公民施加义务或标准的行为均属立法行为(rulemaking),要经历一个(notice“通知和意见程序”

andcommentprocedure)。即联邦机构在进行立法时,必须通知公众以供公众审查和提出意见,联邦机构

必须在发布最后的规章之前,将草案在联邦的

(FederalRegister)上以通每日刊物———《联邦公告》

知的形式公布,至少给予公众三十天的审查时间,其目的在于确保公众参与环境立法。

环境请求权是指公民的环境权益在受到侵害后,有权寻求救济。围绕环境请求权的实现而确立的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环境纠纷的处理制度,如环境纠纷的民事处理、行政处理以及环境诉讼法律制度的完善。其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发达国家环境法中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是公众参与原则的重要制度保障。如,英国环境公益诉讼主要表现为检举人诉讼制度,[7](P202-203)法国环境公益诉讼一般是通过越权之诉加以体现的,[8](P667-681)日本环境公益诉讼的类型主要包括取消诉讼、课以义务诉讼、居民诉讼、请求国家赔偿诉

[9](P176-179)

讼等。从世界范围来看,美国是实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最为完善和发达的国家,其环境公益诉讼的核心是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即针对与自身环境权益没有直接利益关联的行为,公民有权依法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公民诉讼制度被称之为美国环境法的本质制度,对于美国环境法及其环境保护的发展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吕忠梅.环境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 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3] Mich.Comp.§§Laws.§324.1701[EB].http:∥uscode.house.

gov/(2004-12-06).

[4] DefendersofWildlife&CenterforWildlifeLaw.thePublicinAction:

UsingStateCitizenSuitStatutestoProtectBiodiversity[EB].http://www.defenders.org/states/publications/publicinaction.pdf.(2003-06-01).

[5] 转引自李艳芳.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M].北京:中

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6] Haw.Const.Art.Ⅺ,§9[EB].http:∥uscode.house.gov/(2004-12-06).

[7] 王名扬.英国行[M].北京:中国大学出版社,1987.[8] 王名扬.法国行[M].北京:中国大学出版社,1988.[9] [日]原田尚彦.环境法[M].于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责任编辑 刘瑞芝 责任校对 毕天璋)

(下转第1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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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享受单位责任。依《威斯比规则》,承运人除了因自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货损外,在其他情况下都可享受单位责任。但是根据普通法,如果损害是由两个以上的原因所致,责任方需对其中一个原因负责,而其他原因虽与该责任方无关,但除非他能提出证据将两者所造成的损失分开,否则,该责任方要对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海商法》第54条也规定,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的原因和其他共同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仅在其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负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对其他原因造成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应当负举证责任。适航责任与免责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适航是义务,免责是权利,要享受权利先要履行义务。适航责任是承运人所必须承担的法定的、强制的不可免除的,同时也是最低限度的责任。若船舶作为海上运输工具而没有适航的能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则难以实现,而此时承运人还享有免责的权利有违立法原理。所以,承运人违反适航义务,就不能或难以享受免责权利。(四)适航责任与共同海损方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但是非过失方或者过失方可以就此项过失提出赔偿请求或者进行抗辩。

综上所述,适航责任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的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的责任,但还不是一种严格责任或一种“先决至上”的责任,而是一种过错责任,判断承运人是否存在过错的最主要的标准是承运人在船舶适航上是否是已经“恪尽职责”或“谨慎处理”;适航责任是一种赔偿责任,承运人对违反该项义务而致的货损要承担赔偿责任;适航责任也是一种有限责任,承运人享受单位责任、海事索赔责任等权利的前提条件是在适航义务的违反上不存在自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参考文献:

[1] 司玉琢.新编海商法学[M].大连:大连海事出版社,1999.[2] 张东亮.海商法新论[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社,1991.[3] 邢海宝.海商提单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 司玉琢.国际海事立法趋势及对策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

[5] [美]G.吉尔摩,C.L.布莱克.海商法(上)[M].杨召南,等译.

因承运人违反适航义务而招致共同海损,承运人能否同样要求各受益方分摊?英国持否定态度,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把共损的结果和其发生的原因区别开来,即使是由于承运人违反适航义务而致的共损,各受益方也应参加分摊,然后再向承运人请求赔偿因他的过失所造成的损失。我国《海商法》所采用的观点是,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特殊费用的事故,可能是由于航程中一方的过失造成的,不影响该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6] 李守芹.论适航责任[A].《中国海商法年刊》编委会.中国海商

法年刊[C].大连: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1992.

[7] 沈木珠.海商法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大学出版社,

1998.

(责任编辑 刘瑞芝 责任校对 毕天璋)

OntheLiabilityforSeaworthiness

WANGZe2lin

(DepartmentofInternationalLaw,NorthwestInstituteofPoliticalScienceandLaw,Xi’an710063,China)

Abstract:AftertheadoptionofduediligencebyHagueRules,theliabilityforseaworthinesswasacceptedbymostcoun2triesintheworld.Theconceptionandconstitutionandburdenofproofofseaworthinessareextremelyimportanttodeter2minewhetherthecarrierdoesbreachtheseaworthyduty,HagueRuleshaspartiallysolvedthequestionofdisputeabouttheliabilityforseaworthiness.

Keywords:seaworthiness;liabilityforseaworthiness;burdenofproof(上接第111页)

PublicParticipation:theFundamentalPrincipleoftheEnvironmentalLaw

CHENDong

(LawSchool,ZhengzhouUniversity,Zhengzhou450052,China)

Abstract:Publicparticipationisafundamentalprincipleoftheenvironmentallawinthedevelopedcountries.Therationalesofpublicparticipationincludetheenvironmentalrightdoctrineandthecommontrustdoctrine.Thelegalvaluesofpublicpartici2pationincludeenvironmentalruleoflaw,environmentaldemocracyandenvironmentaljustice.Thelegalsystemsconcerningpublicparticipationonthebasisoftheenvironmentalrightincludeopeninformationsystem,hearingsystem,publicparticipa2tionoftheEIA,environmentaldisputesresolutionsystemandenvironmentalpublicinterestlitigationsystem,etc.Keywords:environmentallaw;publicparticipation;environmental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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