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通常不超过40小时,每周必须保证劳动者能够连续24小时休息,否则即认定为加班,但加班需要以特定的工作为支撑。本案中,刘先生为完成外地工作任务而出差,虽然在途时间其不能自由支配,但在途时间并无实际工作内容,不符合加班条件。法官表示,一般来说,出差的在途时间、上下班时间以及为工作而进行的准备时间,都因缺乏特定的工作内容而无法被认定为加班,不能把这段时间计入“加班时间”讨要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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