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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地面水水域功能区划分与实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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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地面水水域功能区划分与实施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对全市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及科学管理,有效地控制污染,保持水源,实现良好的水环境目标,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对全市地面水环境的保护功能类别进行划定并确定其相应的水质标准。

一、辖区内地面水水域功能类别及水质标准见表(1)

二、凡规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功能的区域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2、禁止设立易造成水源污染的码头、仓库或货场等;

3、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

三、设置集中式饮用水取水口的河道,以取水口为中心,上下游客1千米范围内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向该水域排放污水;

2、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船舶停靠;

3、禁止两岸堆存易产生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

4、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水边种植、放养、旅游及游泳活动。

三、境内长江水域的保护由市另行规定。

四、有关污水排放标准的实施规定。

凡向上述规定保护功能类别的水域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应按下列要求执行排放标准:

1、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禁止废水排入;

2、排入划定的Ⅱ级水质水域的污水,按国家GB78-88规定的一级标准执行,且应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削减污染负荷的总量;

3、排入划定的Ⅲ类水质水域的污水,按国家标准GB78-88划定的一级标准执行;

4、为改善市区及各乡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内水域的水质,对排入上述区域Ⅳ类水质水域的污水也按国家标准GB78-88一级标准执行。

5、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78-88区分企业属现有还是新、改、扩的时间界限为1988年12月31日。

六、各乡镇、市各贲门应根据上述标准及相应的各项规定,结合本辖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加强对水环境的保护和管理。

七、各企事业单位、个体生产经营者,均应自觉执行上述规定,废水必须达标排放。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九、本规定解释权属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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