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招标管理规定
宁夏招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咨询、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行为。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监督管理委托宁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实施。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为依法成立的中介组织,不得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超越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
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和部门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 务。
第十条 进入本行政区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区外招标代理机构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宁备案手续后,方可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 区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3、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本机构不少于2名工程建设类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其中注册造价师不少于1人);分支机构工作的本机构聘用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和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4、 分支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5、 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6、 机构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无不良行为的诚信记录证明。
第十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参照第十一条执行,并到当地市、县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承揽代理业务。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中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 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发生分立或者合并,应当按规定重新申报核定资格等级。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有3名以上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其中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五)相关人员在近3年的工程建设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凡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推荐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5)。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原 始资料。
第十 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可承担下列工作: (一)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请招标核准; 《宁夏招标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