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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奖惩制度_食品安全奖惩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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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奖惩制度_食品安全奖惩制度范本

食品安全奖惩制度篇1

1、主副食品采购要保证质量,并要进行索证,不执行一次责任人罚款50元。

2、把好食品进仓的质量关,认真验收,作好记录,不执行一次责任人罚款50元。

3、仓库保管员要经验检查仓库和冰箱食品,调味品是否变质、霉变或有过期,及时清理。发现一次不合要求,责任人罚款50元。

4、厨师要把食品煮熟、烧透,保证菜的色香味,未做到者发现一次罚款50元。

5、生菜要坚持洗干净,经检查不合要求,发现一次,责任人罚款20元。 6、餐具坚持每天消毒,保证好消毒质量,检查不合要求一次,责任人罚款20元。

7、食堂工作人员要穿工作服,入密封间进行第二次更衣,并带好帽子和口罩,不执行制度者罚款20元。

8、要搞好食堂清洁卫生工作,检查不合格者,一次罚款20元。 9、要经常检查液化气管道及开关的安全,不得有泄漏。锅炉要安全操作,及时维修,坚持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发现管理不严罚款50元。

10、食堂发生食品中毒事故或其它安全事故,责任人要罚款200—元,重大事故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11、要保持学校食堂检查B级以上的荣誉称号,经卫生部门等验收,每次合格无任何事故发生,年终奖金增发100—200元。

食品安全奖惩制度篇2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鼓励群众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应当向社会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安排专(兼)人负责受理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工作。

第三条 对每起群众举报投诉要认真记录,根据不同情况,分类作出妥善处理。对有明确被举报人及地址、违法事实的食品安全问题,应予以登记,填写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登记表。

第四条 对涉及食品安全和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度。接到举报和投诉的'部门应当进行记录,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受理,并及时答复或者核实、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举报和投诉,应当负责转交相关部门或者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向有责任核实、处理的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第五条 对于举报和投诉,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不得相互推诿。对可能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管辖的举报投诉,可以由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处理。

第六条 凡符合受理程序规定的举报和投诉即时予以受理,能当天解决的,当天解决。当天解决不了的,一般在十五个工作日解决。相关法律法规对办理程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投诉的情况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现举报投诉的案件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 对捏造事实或者以举报投诉为名,扰乱食品市场秩序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九条 食品监管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举报投诉故意拖延时机贻误查处的或者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根据情节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奖惩制度篇3

第一条 县每年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对各镇乡、相关单位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范畴,年终指定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对各镇(乡)、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评估、奖惩。

第二条 年度考核采取听汇报、看资料、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检查镇(乡)、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组织体系建立情况、职责分工以及工作制度落实情况、食品安全工作安排部署、检查考核情况。 第四条 检查上级部署的食品安全工作任务贯彻落实情况、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条 检查食品安全协调机构运行情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情况等。

第六条 检查食品安全信息报送、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培训情况等。 第七条 食品安全年度考核牵头部门负责向县汇报年度考核情况,提出奖惩建议。县对食品安全工作成绩显著、年度考核优秀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因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予以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 本制度由昌黎县水产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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