锻制法兰(机械加工)制造许可证专项条件
本专项条件中不含锻造法兰与管接头的锻坯生产条件,申请许可产品范围中包括锻造法兰与管接头的,还应当同时满足锻坯制造许可的制造专项条件要求。
1  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
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全职员工人数不少于20人。
2  专业人员
2.1  责任人员
工艺、材料、产品检验、设备管理等环节应当设置责任人员。
2.2  技术人员
至少有1名机械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含助理工程师)职称。
2.3  技术工人
根据制造需要,配备适当数量车工、钻工、下料工。有专职检验人员,能够不受制造部门影响开展检验工作,其数量适应制造规模。
3  生产条件
3.1  厂房场地
厂房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500m2。
3.2  生产工序
一般应当有材料验收、下料、车削、钻孔、表面处理、成品检验、标识等生产工序。
上述工序均不得分包。
3.3  生产设备
至少有10台车床,钻床3台,车床的最大加工直径与许可产品范围相适应。
4  检测手段
有1台硬度计,有满足制造需要的量具(如游标卡尺等)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1.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格,取得所在地部门合法注册。
2.同一制造单位在同一城市(指设区的市,下同)有多处产品制造地址时,可以提出一份申请;同一制造单位的多处产品制造地不在同一城市时,应当分别提出申请。
3.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应标准制造产品。如果采用企业标准或者国外
标准,标准的安全技术要求应当经相应的技术机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型式试验机构)审查通过。
4.制造单位应当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有关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5.首次取证和增项(升级)的制造单位,应当通过试制的产品证明其具备制造符合要求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的能力。对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应当经型式试验合格。
6.制造单位应当具备制造符合要求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的能力,其人员、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等资源条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有适应制造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许可制造产品制造需要的生产条件,包括厂房场地、原材料和产品存放保管场地、制造管理的办公条件、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等;
(三)有适应产品制造需要,并且能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检测手段,包括检测仪器、理化检验设备、无损检测设备、计量器具,有与产品出厂检验项目相适应的试验条件;
(四)具备产品的主要生产工序和完成最终检验工作。
6.制造单位分包或者采购的原料、零部件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生产工序或者检测工作,其工作质量及产品质量仍由制造单位对用户负责。
7.制造单位采购的原料、零部件及压力管道元件属于本规则管辖范围的,其制造单位应
当具有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资格;无损检测的分包机构,应当具有专业无损检测机构资格或者能力。
8.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质量管理体系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与许可产品制造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形成质量管理手册、管理程序、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