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12年3月1日~2013年7月1日之间,无需办理签证单的,需在指令单上注明完成情况
3、2012年3月1日之前所有指令均需完善签证单 4、工程指令2012年3月1日之后所有指令或者设计变更(设计方或业主设计部)需指令评审 5、设计返工、拆除需附收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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