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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律师伦理制度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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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律师伦理制度探讨

[摘要]美国诉讼法上所采取的当事人主义使得人们在诉讼上比其他国家更需要依赖法律专业人士,这不仅使得美国的律师人口数为全球之冠,而且美国律师在美国司法制度扮演着极其重要角色。美国法律伦理不仅是法律教育主要内容之一,而且是美国律师的职业门槛要求,更是持续地规范着律师整个执业生涯。美国律师协会制定的“法律职业责任规范”和“法律职业行为规范”虽然仅具有示范作用,但它所界定和阐释的律师特质、律师职能、律师法律专业、律师利益冲突、法律自治和法律专业的性却是各州法律伦理立法蓝本。

[关键词]律师伦理;伦理规范;伦理考量;伦理惩戒

律师,一直以来就是一个既受人羡慕又受人非议的职业——正义与功利、经济与道德、过程与结果、程序与实体、技能与伦理,这些矛盾与范畴在律师角色上相互交织并相互冲突。从而使得律师的伦理角色成为律师角色中最有争议的焦点。

美国规定联邦与各州,各司其司法管辖权与法律,实行由民间独特法律专业人士培养制度。美国诉讼法上所采取的当事人主义使得人们在诉讼上比其他国家更需要依赖法律专业人士,这不仅使得美国的律师人口数为全球之冠,并建构了一个对美国司法制度扮演重要角色的律师行业。专精法律专业的律师于案件中所展现追求正义与捍卫司法的态度,使律师成为“法律正义的捍卫者”并成为美国司法制度基石之一。①

一、律师伦理的意义

在美国,人们认为法律伦理对民主很重要,因为民主的基石在于法律,而法律的基石在于法律人(lawyer)。美国律师协会制订伦理规范的基本观点为:美国是民主国家,民主要靠法制,法制要运作,需要人民对之抱持信心,人民要对法制有信心,必须先对律师有信心,要让人民信赖律师,律师就必须在实际和表面上都没有违反伦理之举。②

至于律师要如何做或者是律师应该要做到什么样的地步人民才会对律师有信心,认为律师没有违反伦理,则在于律师行为是否违反伦理规范。因此,如同Brian Kennedy 在其《美国法律伦理》(American Legal Ethics)③一书中所述“法律伦理并不等同于个人道德,法律伦理是规范专业行为的规定,不是道德规定,……,法律伦理谈的不只是‘做好人’,光是以私人道德方式执业,不见得就不会逾越伦理规定。原因是,律师常面临‘价值冲突’的难题,而必须决定哪一个价值比较重要。法律伦理的规定不只是对个人行为的规范,……,换言之,法律伦理不是对(什么是对的)的个人决定,而是法律专业决定的共通准则与对该专业成员的要求。”

既然法律伦理标准是由法律专业决定,而何谓专业?Brian Kennedy 对于专业则提出几个特质:第一,专业涉及的是智力、头脑的技能;第二,是成员享有一般民众没有的权威和权利;第三,会员是具有类似古代同业公会那种“同袍”关系;第四,是现代的专业特点,专业以“自我管理”的方式受法律约束。“自我管理”不是个别会员约束自己,而是作为一个团体的专业自我约束。

二、律师伦理规范的起源

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以下简称:ABA)④为一个志愿参加的全国性民间法律团体,其组成成员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法学教授,⑤甚至是法律学院学生,不同于各州或联邦律师公会规定的强制入会。其所制订的“法律职业责任规范”(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是美国许多州伦理规范的参考基础,受到全美大约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州管辖所采用。由于美国律师协会只是一个私人组织,欠缺强制法律界所有人遵守“法律职业责任规范”的权力,因此,其所制订的“法律职业责任规范”(以下简称:责任规范)和“法律职业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行为规范)只是范本而已。然而责任规范和行为规范,事实上被美国很多州采纳成为法律。⑥

而美国法律伦理规范起源于1908 年由ABA 参考阿拉巴马州律师公会于1887年所制订的“伦理规则”(Code of Ethics)制订“法律职业伦理准则”(Canons of Professional Ethics)共有32 条;⑦而阿拉巴马州的伦理规则是以1854 年美国法官乔治·萨尔斯伍德(Judge George Sharswood)出版的《专业伦理》(Professional Ethics)与1836 年大卫·霍夫曼(David Hoffman)在《法律课程》(A Course of Legal Study)第二卷中的“律师专业行为五十条”(Fifty Resolution in Regard to Professional Deportment)所制订的伦理规则(Code of Ethics)。这即为美ABA 第一套法律伦理规范。“法律职业伦理准则”有两点很重要:一是,该戒律具哲学意味,目的是激励律师而非规范律师的行为;二是,该戒律没有法律约束力。⑧

该“法律职业伦理准则”有九条规约(Canon),后来在“法律职业伦理准则”附加两个部分:一个是“伦理考量”(Ethical Considerations);一个是“惩戒规则”(Disciplinary Rules),故“法律职业伦理准则”由三个部分:规约、伦理考量、惩戒规则所组成。⑨在每一条规约下列出伦理考量与惩戒规则以作为规约的补充。 “伦理考量”描述的是一些精神目标,而这些目标则是专业人员所应该追求的,具体到一些实际事件中,这些目标形成很多律师行为决定的的指导。惩戒规则与伦理考量不同,它属于正式规定,规范对未遵守的律师采取惩罚措施,⑩此规定后来为大部分州律师公会所采用。

至于规约(Canon)的性质,是以普遍用语说明律师与公众、司法制度及其它法律专业人士交涉时,应该有的专业行为。戒律涵盖了伦理考量和惩戒规则的主要概念。作为美国第一部的法律伦理规范,此部准则反映了法律伦理的早期风格。好的律师应拿来作为落实专业志向的指导。此戒律假定大部分的律师都是好人,都以维护专业名声、个人尊严与荣誉为职志。表现出早期职业伦理准则的哲

学意涵,强调出律师的“专业行为”,以此律师专业行为作为与公众、私法制度及其它法律专业人士交涉时之准绳。

“法律职业伦理准则”经过几次修订,最后修订是在1963 年。在19 年ABA 成立一个特别委员会:即职业伦理专门评价委员会(Special Committee on Evaluation of Ethical Standards)以评估是否修改“法律职业伦理准则”并在1969 年8 月12 日{11}修正规约(Canon)的四个主要细节,制订行为规范(The Mode Code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1977 年ABA 对行为规范的伦理问题进行全面思考,设立专门委员会主导并开始进行为期六年的研究和起草,产生了责任规范(The 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并于1983 年2 月通过。{12}

三、美国的法律p

“多州专业职责考试”(Multi-State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Exam,以下简称:MPRE)是美国各州{14}律师资格考试的一部分,每年举行三次考试,每次60道多项选择题,考试时间2小时5分钟。{15}MPRE是由六人组成的委员会发展起来的,与其说他是一个考试,不如说是衡量考生对既定律师伦理标准与律师专业行为的知识与理解,即用以评估律师个人的道德价值观。而律师法律行为是依据ABA 的责任规范和司法行为守则(Model Code of Judicial Conduct),{16}它是律师资格考的另一部份,法学院学生通常在二年级参加这项考试。

“美国国家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National Committee of Bar Examiners 以下简称:NCBE)为一个非营利机构,成立于1931年,其只要职能之一就是主持美国全国性律师资格考试。{17}NCBE要求参加律师考试所填写的申请书,必须如实填写道德品质一项(应填写曾否犯罪,有否被监禁,曾否被判刑,曾否破产,曾否诉讼,任职经历等)足见美国法律教育对职业道德的重视。

(三)强制继续法律教育

美国各州对于法律专业人员的执业伦理规范并不止于执业许可而已,而是持续地规范着律师整个执业生涯。虽然各州的律师法规的内容不尽相同,但在重要的伦理规范层面的目的却极为一致。目前,美国有42个州要求律师“强制继续法律教育”(Mandatory Continuing Legal Education 以下简称:MCLE),每个州对于每年MCLE 所要求的内容和时数不同。如加利佛利亚要求律师必须完成25小时的持续法学教育(Continuing Legal Education),其中4小时必须是法律伦理课程,1小时的药物滥用和精神疾病治疗以恢复职业能力,以及1小时职业歧视排除的课程。{18}

四、律师伦理规范的主要内涵

“律师执业责任规范”的“前言”揭示了律师伦理规范的精神。对于律师的职责,前言列明了标准和指导原则:律师的职务是提供当事人法律咨询及为当事人辩护,与非当事人的第三者交易,法律事务所及律师的联合,公益法律服务和法

律界的廉洁。

“律师执业责任规范”在“前言”中指出伦理规范对于“律师的职责”的重要性在于“律师发挥维护社会重要作用,在于我们的法律制度,需要藉由律师当事人的关系实现这一作用。该规则的专业行为如运用得当,有助于确定这种关系”{19}因而,如欲维护民主法治社会,在我们的法律制度中必须对于律师伦理加以适当的规范,使“法律”得以在社会上运作得宜,发挥维护社会重要作用。而律师之所以得使法律制度运作,在于律师是“作为代理客户的法律专业成员,律师是在法律体系和公民社会负有相当正义的特殊责任的人员”,也即,因为律师角色对于正义的特殊责任,因此对其专业法律伦理规范格外重要。前言指出“律师的职责”其原则可从下列各点加以分析:

(一)律师特质

“前言”指出律师的职业,在专业行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中确实有许多律师职业责任规则的规定,然而,律师要遵循个人良知和受到专业律师间的认可,作为一名律师应该要努力达到最高级别的技能,以提高法律、法律界和法律界体现的理想的公共服务。身为律师,必须是“具所有专业功能的律师必须是合格、迅速和勤奋的,一位律师应保持对与客户间沟通的代表性。一位律师代理客户信息,对披露范围应保持信心,是在范围内所规定或规则所允许的职业行为或其它法律。”{20}

(二)律师职能

在律师伦理规范中,律师代理客户时,应履行的职能包括“作为顾问,律师提供客户,为一个清楚地了解客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并解释其实际意义。作为倡导者,热忱的律师根据规则,声称客户的立场对抗之。作为谈判代表,律师在符合要求的诚实与他人交往之前提下,寻求有力的结果给客户。作为一个评估,律师行为会是对他们的客户或其它人,检查客户的法律事务和报告。”{21}律师除了这些代表职能外,律师亦可为一个抽象的作用,即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人帮助有关各方解决争端或其他事项。

(三)提供法律专业

关于律师所提供法律的专业,分成四个小部分:

1. 律师应该要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寻求改善的法律,利用法律制度、司法管理和服务质量提供法律专业。

2. 作为专业成员的学习,律师应该就其当事人委托事务之外培养其法律知识,应用新的改革的法律知识,并努力加强法制教育。

3. 律师应该促进公众去理解和信任法治和司法系统,因为法律制度的宪政民主依靠群众参与和支持,以维护其权威。

4. 对于那些因为经济或社会障碍而无力聘请或者因而得不到法律顾问的,贫穷或虽不贫穷但无法负担法律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律师应该奉献其专业与时间,并且动用市政(公权力)保证他们也可以享有律师所代表的“公正的法律”的“公平的起点”。

(四)律师利益冲突

法律职业伦理规则要求律师要与客户(委托人)间要避免利益冲突。尽管利益冲突的规范日趋复杂与严谨,但其主要的目的有二:其一为确保律师不致对目前或过去的当事人(委托人)有不忠诚的行为。其二为确保目前或过去的当事人(委托人)的隐私或应保密的信息不致被律师滥用。避免利益冲突原则就委托人得区分为目前及过去的委托人。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原则赋予律师对于目前的委托人负有更严格的义务。律师不能代理其他委托人反过来起诉其现在之委托人。实际上,对于客户所有困难的法律问题多起因于律师责任之间的冲突,而责任规范规定的条款往往是解决这些冲突的条件,不过,在这些规则的范围内,许多专业判断的棘手的问题仍可能会出现。这些问题要得到解决,必须要透过行使细心的职业和道德判断遵循的基本原则来解决。“这些原则包括以保护和热忱追求客户的合法权益的律师的义务,在法律的范围,对涉及法制的保持客气和平和的态度,同时都保持专业。”

(五)法律专业的性

律师的义务,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他们的专业要求是其性的表现,而律师团体中的自治则有利于在主导下,维律专业的,督促遵守法律,是作为一个“”的法律界的一支重要力量。而律师界的自治权则是来自于其带有特殊的的责任,因此,这个专业有一个责任,就是要确保它的规章是符合公众利益,而不只是狭隘地促进和维持自私律师资格关系的一种保证。“每位律师都应该遵守专业操守的规则,一位律师也应该监督其他律师遵守这个规则”。

五、美国律师伦理制度的启示

律师道德规范之所以会受到人们如此的关注,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律师职业的特点及其神秘性使得人们并不能对律师的角色完全放心,从道德的角度给以约束,是人们寻求自身安全感的一种策略或者安排。其次,律师本身所扮演角色的复杂性,使得社会难以真正地认清律师的本性。虽然我国从《律师法》到《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都对律师职业和执业操守都有着细致的规定。但是由于个别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丧失了律师的职业理想,日益走向庸俗,最后蜕化成法律的工匠。这不仅影响了司法,妨害了司法公正,同时也导致民众对律师行业产生了诸多的误解和不信任,降低了律师在社会大众心目中的地位。律师职业不单纯只是为需要法律帮助者提供援助并收取报酬的职业。律师职业是一个公共服务性很强的职业种类,如果缺少了职业伦理将不可避免沦为纯粹的“法律商品”提供者,这与法律规定的律师的职责、使命等公共服务性职能不相符合。因此,如何重建律师的职业伦理和职业理想,是律师文化建设中一个非常重要的

课题。

[注释]

①Alexis De Tocquevile, Democracy in America, BANTAM BOOKS, 2004, p.288.

②Geoffrey C. Hazard Jr., Susan P. Koniak, Roger C. Cramton, George M. Cohen, THE LAW AND ETHICS OF LAWYERING, p.155.

③Brian Kennedy著,郭乃嘉译,《美国法律伦理》,商周出版,2005 年,第3页。

④http://www.americanbar.org/.

⑤美国各州的检察官与联邦的检察官也都需有律师资格才能适任,检察官如同法官一样皆需加入所在的律师协会。See, Joel D. Whitley, COMMENT: Protecting State Interests: Recognition of the State. Fall, 2005,72 U. Chi. L. Rev. 1533.

⑥加州为唯一未采纳ABA法律伦理规范者。Richard C. Wydick, Rex R. Perschbacher, Debra Lyn Bassett, California Legal Ethics (Sixth Edition) , Thomson West, 2007, p.258.

⑦See, ABA Mode Code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Preface

⑧Brian Kennedy著,郭乃嘉译,《美国法律伦理》,商周出版,2005年,第26页。

⑨⑩See, ABA Mode Code of p {15}http://www.ncbex.org/multistate-tests/mpre/.

{16}http://www.ncbex.org/multistate-tests/mpre/mpre-faqs/description0/.

{17}http://www.ncbex.org/.

{18}http://www.americanbar.org/publications_cle/mandatory_cle.html

{19}See, ABA Mode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Preamble 13

{20}See, ABA Mode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Preamble 4

{21}See, ABA Mode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Preambl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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