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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金平区中小学校接受社会人士 家长捐赠助学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九壹网


汕头市金平区办公室文件

汕金政办[2009]133号

转发金平区中小学校接受社会人士 家长

捐赠助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金平区中小学校接受社会人士、家长捐赠助学实施办法》业经区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金平区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金平区中小学校接受社会人士 家长

捐赠助学实施办法

随着免费义务教育的实施,全区学校办学经费面临很大困难。为进一步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改变单一依靠办学状况,同时规范捐资助学资金的管理使用,发挥资金整体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地方各级应当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 在区的领导下,去教育局负责接收社会各界捐资助学款(物)。捐赠款(物)

的管理和使用行为接受区纪检、监察、财政、审记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 受赠人为金平区各中小学校。

捐赠以自愿和无偿为原则。

接受捐赠的程序:

(一) 捐赠的个人或单位与接受捐赠的学校签订捐赠意向书,捐赠意向书应

写明捐赠资金的数量或捐赠物品名称、数量、价值及用途等。

(二) 捐赠的个人或单位与接受捐赠学校签订捐赠意向书后,学校向捐赠人

或单位出具统一的,有效的收据。所有捐款由学校缴入区财政设立的捐资助学资金专户;捐赠财产(物)由区教育局负责接受后登记造册并核拨给捐赠的个人或单位指定的学校使用。学校应在管理过程建立健全财产使用制度并加强管理,建立固定资产产帐,同时报教育局主管部门备案。

(三) 捐赠的个人或单位与受赠学校有协议约定用途的,如需改变捐赠物品

或资金的用途的,必须先征得捐赠个人或单位的同意。

(四) 受赠学校对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应当如实向捐赠的个人或单位反馈。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学校查询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学校应当提供方便。

(五) 捐助资金主要用于教学设备购置、奖教奖学、维修学校校舍、新建扩

建校舍等事业发展支出和扶助贫困学生,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奖金、福利等费用。

(六) 捐助资金的使用于每学年9月份开学后,由区教育局制定项目计划报

区审批,区财政局执行,审记局监督。

(七) 受赠情况及财物使用情况于每年12月份在金平教育信息网向社会公

布,每所受赠的学校在该校定期或不定期公布。

金平区教育局

主题词:学校 捐赠助学 办法 转发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

汕头市金平区办公室 2009年1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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