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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检测不合格情况

来源:九壹网


关于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检测不合格情况

报告制度的通知

皖建质安〔2010〕7号

各市工程质量监督站: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和《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实行工程质量检测信息报告制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将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目前,我省工程质量检测信息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不甚理想,部分检测机构存在瞒报、不报或不及时报送的情况,甚至有检测机构长期出现不合格检测结果零报告等非正常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管,第一时间掌握不合格检测信息,防止造成新的财产损失,及时消除工程质量隐患,保证工程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常规检测项目中的水泥、钢筋(含焊接件)、混凝土、砂浆、承重结构中的砖和砌块检测不合格结果,检测机构应在24小时内报告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站。

2、专项检测中,主体结构现场检测的混凝土强度、砂浆强度、砌体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楼板厚度等不合格项目;钢结构工程现场检测的焊接质量、节点、紧固件、高强螺栓、网架变形、支撑体系等不合格项目;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的承载力、桩身质量、锚杆锁定力等不合格项目;检测机构应在24小时内报告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站。

3、已竣工工程质量检测鉴定中发现的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楼板厚度等不合格项目,出现结构性受力裂缝、不均匀沉降、建筑物整体倾斜等严重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群体性上访的严

重质量缺陷等问题,检测机构应在正式出具检测鉴定报告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告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站。涉及结构安全可能造成生命财产损失,需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的严重质量问题,检测机构在发现问题时应立即报告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二站发现上述情况,在报告当地质量监督机构的同时,将有关情况直接报告我站。

4、检测机构应认真执行日常检测信息报告制度。按季向工程所在地监督机构填报《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附录A-1、A-2报表,按年向省总站填报附录A-3、A-4报表。

5、加大对检测机构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认真督促执行。各市质监站要及时将本通知印发给在辖区内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加强监督检查,认真督促执行。对不按要求履行报告义务的的检测机构,一经查实将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在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半年内不受理资质扩项申请,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将提请资质审批部门重新核定或取消其资质。

6、各市质监站在收到检测不合格情况报告后,要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消除工程质量隐患,保证工程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通过《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信息系统》按时向我站报送相关信息。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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