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工项目总承包合同【EPC】
合同编号: 业 主:AAAAAAAA 总承包商:BBBBB设计院
年 月
第一部分:协议书
协议书
甲方:AAAAAAAA (以下简称“业主”)
乙方:BBBBB设计院 (以下简称“总承包商”)
本协议书由当事人于200 年10月28日签订:
业主确认并接受总承包商的AAAAAAAA10万吨/年 项目总承包实施规划,同意将本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及开车任务,委托总承包商进行EPC工程总承包,经双方协商并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书》下文中的措辞和用语应与《合同通用条款》相应赋予其的含义相同。
第二条:下列文件共同构成业主与总承包商之间的合同,所有文件中“合同”一词均应遵循这一解释,如下各文件将构成完整的有效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书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第四部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号: 已签订) 第五部分:合同附件
第三条:总承包商特此立约向业主保证:全面履行合同的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开车阶段的各项工作,并负责在质保期内完善竣工后的工程缺陷。
第四条:业主立约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付款方式,向总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款及合同规定的其他应支付的款项,以作为正常开展本工程设计、采购、施工、开车并完善竣工后工程缺陷的费用。
第五条:本协议书于如上所定日期,由双方根据应遵守的法律、法规签署,并自签字盖章之日起开始生效执行。
业主 (甲方) 总承包商 (乙方) AAAAAAAA(盖章) BBBBB设计院(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目录
1、 2、 3、 4、 5、 6、 7、 8、 9、
总则……………………………………………………………….7 合同文件…………………………………………………………10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10 图纸………………………………………………………………11 业主代表及监理工程师…………………………………………11 业主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11 项目经理及项目经理代表………………………………………13 业主的责任………………………………………………………13 总承包商的责任…………………………………………………14
10、 进度计划…………………………………………………………15 11、 开工及延期开工…………………………………………………16 12、 暂时停工…………………………………………………………16 13、 工期延误…………………………………………………………17 14、 工程机械竣工……………………………………………………18 15、 工程质量与检验…………………………………………………18 16、 检查和返工………………………………………………………18 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9 18、 重新检验…………………………………………………………19 19、 工程试车…………………………………………………………20 20、 工地安全与检查…………………………………………………20 21、 安全防护与事故处理……………………………………………21 22、 HSE要求…………………………………………………………20 23、 合同价款及调整…………………………………………………21 24、 预付款……………………………………………………………22 25、 工程进度报告确认………………………………………………22 26、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23 27、 业主供应设备材料………………………………………………23 28、 总承包商供应设备材料…………………………………………24 29、 工程变更…………………………………………………………25
30、 其他变更…………………………………………………………25 31、 变更价款的确定…………………………………………………25 32、 竣工验收…………………………………………………………26 33、 机械竣工结算……………………………………………………27 34、 质量保证…………………………………………………………27 35、 违约………………………………………………………………28 36、 索赔………………………………………………………………28 37、 争议………………………………………………………………29 38、 工程分包…………………………………………………………29 39、 不可抗力…………………………………………………………30 40、 保险………………………………………………………………30 41、 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的保密………………………30 42、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31 43、 合同解除…………………………………………………………31 44、 合同生效与终止…………………………………………………32 45、 补充协议…………………………………………………………32
合同通用条款
1、 1.1
总则 定义
在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列定义及解释,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以下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系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的反映企业法人间经济关系的契约。
1.1.2 “业主”系指在合同中被称为业主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投资主体。本合同认定为:AAAAAAAA。 1.1.3 “总承包商”系指合同中被称为总承包商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本合同认为:BBBBB设计院。
1.1.4 “分包商”系指承包商就提供服务、施工、设备或材料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任何方。“制造厂”与分包商同义。
1.1.5 “业主代表”系指为本合同需要,由业主指定并任命为业主代表的当事人。 1.1.6 “项目经理”系指由总承包商任命、指定的负责本工程的当事人。
1.1.7 “项目经理代表”系指由项目经理指定的代表项目经理管理本工程项目的当事人。 1.1.8 “监理工程师”系指业主委托的监理单位委派的项目总监。
1.1.9 “合同装置”系指双方确认的合同范围内承包商承担承包范围的总称。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1.1.10 “生效日”系指合同在法律上的正式生效日期。 1.1.11 “工程”系指有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1.1.12 “设备”系指合同装置内的为使合同装置能够正常、安全投产和运行的全部设备。如专利设备、静设备、动设备、电气设备、仪表与自控设备、消防设备及其它设备等。
1.1.13 “材料”系指合同装置内能够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且保证正常施工安装所需的全部材料。包括配管材料、电气材料、仪表材料、土建材料、给排水材料及安装所需的其它材料。
1.1.14 “施工”系指根据合同装置内的设计图纸进行建、构筑物实施及设备和材料的组装、安装、联接就位直至机械竣工的工作。
1.1.15 “单机试车”系指对设备单机进行试运,以检查机、泵、搅拌器等转动设备和电气、仪表的性能与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1.1.16 “机械竣工”系指合同项目所含的工艺装置和辅助设施的施工工程至此结束,单
机试车结束,联运试车准备工作已完成,具备系统、装置联动试车条件,并经签发机械竣工证书为止。
1.1.17 “联动试车”系指在单机试车合格的基础上,在指定范围内对系统进行的首次联合试车,它是以水、气、汽等为介质进行的试车。
1.1.18 “投料试车”系指在联动试车结束,并合格后,经过必要的检修,消除在联动试车中发现的缺陷,然后投入设计规定的各种原料、化学药品,按生产流程进行的实物试车,并生产出产品的过程。
1.1.19 “性能考核”系指按合同附件5(性能保证)的规定对各项保证值进行规定时限的运行测定。
1.1.20 “机械竣工证书”系指业主根据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的要求在工程交接后,业主签署的合同装置交接验收证书。
1.1.21 “合同价格”系指在合同中写明的、经双方商定的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的款额,包括按照合同做出的调整(如果有的话)。
1.1.22 “缺陷责任期”即“质量保证期”,系指自合同装置性能考核后起12个月。 1.1.23 “保留金”系指缺陷修补的款额。 1.1.24 “工期”系指合同约定的合同工期。
1.1.25 “中交日期”系指合同约定的承包商完成土建、安装工程及单机试车,并进行工程中间交接的日期。
1.1.26 “图纸和资料”系指由双方提供用于合同装置需要的所有图纸和资料(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27 “施工场地”系指经业主批准的用于施工的场地。
1.1.28 “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
1.2 通信交流
本合同不论在何种场合给予批准、请求、确认、通知时,这些通信信息都应: 1.2.1 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签字),由人面交(取得对方收据)、通过邮寄或信差传送、或用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
1.2.2 交付、传送或传输到合同中注明的接收人的地址。 批准、请求、确认、通知不得无故被扣押或拖延。 1.3 法律和语言
1.3.1 合同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
1.3.2 本合同中以中文书写、解释、说明。 1.4 文件的照管和提供
1.4.1 每份承包商文件应由承包商保存,除非或直到被业主接受为止。
1.4.2 如果一方发现文件中有技术性错误或缺陷,应立即将该错误或缺陷通知另一方。
2. 合同文件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另有约定外,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如下: a) 协议书 b) 合同通用条款 c) 合同专用条款 d)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e) 合同附件
f)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g) 图纸
h) 工程量清单(如有的话) i)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j) 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往来函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展的情况下,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监理工程师的解释时,按第37款执行。
3. 适用的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法律及法规
所有合同条文应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行规的规定。 3.2 标准及规范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范及行业、地方相应的标准、规范。 4. 图纸
4.1 总承包商应按批准的设计进度计划,在设计的不同阶段提供相应的设计图纸; 4.2 施工图设计图纸按照设计合同向业主提供一式十五套;其中业主五套,总承包商十
套。
4.3 任何人未经总承包商同意不得将本工程设计图纸用于另一工程或转让给第三人使用。
5. 业主代表及总监
5.1 业主应于合同生效后及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前一周内,将业主代表姓名、权限及监理单位名称、主要监理人员姓名、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商。
5.2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业主、总承包商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第37条约定处理。
5.3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释本合同约定的总承包商的任何权利及义务。
6. 业主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业主代表由业主任命,监理工程师代表由监理工程师委派,其任命、委派、撤回、更换,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商。
6.2 业主代表与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权限不应有交叉。
6.3 业主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在其相应授予的权限内行使权利,其向总承包商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均与其授权人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总承包商如对业主代表及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函件有疑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授权人,授权人应在48小时内予以书面确认。如函件有失误或错误时,授权人应予以纠正。
6.4 除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外,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总承包商发出书面指令。
6.5 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或其指定签收人员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6.5.1 确有必要时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总承包商对指令应予执行。若不能及时予以书面确认的,总承包商应于口头指令发出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在总承包商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6.5.2 总承包商认为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48小时内向指令人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指令人在收到总承包商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商。
6.5.3 紧急情况下,指令人要求总承包商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总承包商虽有异议,但指令人
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总承包商应予以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合同价款的追加和给总承包商造成的损失由业主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6.6 业主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总承包商办理工程所需指令、批复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其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业主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合同价款追加、顺延延误的工期,并赔偿总承包商的有关损失。
7. 项目经理及项目经理代表
7.1 总承包商应于合同生效后一周内,将执行该合同的项目经理、主要管理人员姓名及其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项目经理代表由项目经理任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项目经理代表承包商履行范围内的责任和义务,代表承包商根据合同进行工作。项目经理代表将被认为具有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利,未经业主事先同意,总承包商不应撤消项目经理及项目经理代表的任命,或任命任何替代人员。
7.2 总承包商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或其代表签字后送达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也可由其指定的人员签收。
7.3 项目经理按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认可的项目实施规划及相关指令组织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在紧急情况且无法与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递交报告。责任在业主或第三人,由业主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总承包商,由总承包商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总承包商如需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代表,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并征得业主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相应的义务。
7.5 业主可与总承包商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和项目人员。
8. 业主的责任
8.1 负责在合同签订后,按双方商定的合同进度要求提供用于工程设计的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准确性负责。
8.2 负责在合同签订后现场占有日之前 ,完成如下工作:
a) 完成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
b)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场地外部接至施工场地界区内一米。
c)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满足施工物资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道路畅通。
d) 向总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障碍物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e) 办理项目实施时业主负责办理的各种证件、批件,具体项目及时间要求在项目协调程序中约定。
f) 业主在总承包商现场占有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总承包商提交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并进行现场交验。
g) 负责协调处理影响项目实施的外部关系。
h)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8.3 可将8.2款中部分工作委托总承包商完成,但费用应由业主承担。
8.4 未能履行8.2款中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或给总承包商造成损失,应赔偿总承包商的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 总承包商的责任
9.1 在合同签订后,向业主提交施工图设计所需基础资料清单。 9.2 应负责完成如下工作:
a) 按照合同要求或经业主批准的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安排设计、采购及施工活动。 b) 每月25日前提交三个月滚动计划、工程进度款支付表、工程进展报告,报告中应描述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办法。
9.3 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设施,并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卫。
9.4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之前,总承包商应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丢失、损坏,应自费予以修复。
9.5 按照业主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保护,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有影响的施工活动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9.6 遵守地方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坚持安全文明作业,材料和工具应堆放整齐,建筑垃圾应及时清理外运。竣工时,应做到工完场清,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7 负责办理工程建设所需的总承包商应当办理或受业主委托需办理的各种证件、批件。 9.8 负责办理本工程中特种设备的检验取证。 10. 进度计划
10.1 总承包商应在合同生效后两周内向业主提交一份总体工程进度控制计划,该计划应注明所有里程碑,并对设计、采购、施工及试车的各项主要活动的先后顺序、逻辑关系及所需时间作出统筹安排,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后的一周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10.2 总体工程进度计划每三个月进行更新,在不同的工程实施阶段向业主分别提供相应的设计计划、采购计划、施工计划及试车计划,并进一步作出相应的分解的周期性滚动计划。
10.3 总承包商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项目的实施,接受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监督、检查。当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明显偏离时,应按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总承包商自身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总承包商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及顺延工期的要求。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总承包商应按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总承包商如不能按时开工,应当在约定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提出不能开工的理由和要求。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在接到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总承包商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总承包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业主原因未能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商,推迟开工日期。并赔偿总承包商因延期开工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12. 暂时停工
12.1 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暂时停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总承包商暂时停工,总承包商应按要求的时间和方式,暂停整个合同工作或其中一部分工作的进展。在暂时停工期间,总承包商应对所进行的各项目工作提供必需的保护或安全保障。
12.2 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书面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总承包商在实施其书面处理意见后,可以提出书面复工要求,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应当在24小时内给予答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或收到总承包商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总承包商可自行复工。
12.3 因业主原因造成暂时停工的,由业主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总承包商由此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因总承包商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总承包商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 工期延误
13.1 总承包商应在工期明显偏离计划时书面报告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有关工期延误情况,并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影响总体工程进度、里程碑和竣工日期的程度。并提出补救措施及如何减少工期继续延误的方案。
13.2 对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a) 业主变更额外增加工作量造成的延误;
b) 业主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c) 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 d) 不可抗力;
e) 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根据12款作出的由业主原因造成的暂时停工; f) 一周内,非总承包商原因停电、停水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g) 业主未能按照工程总体进度要求按时提供所订购设备(业主提供的设备详见附件四)。 13.3 总承包商在13.2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应就延误的影响以书面形式向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并对竣工期和付款表做出相应调整。逾期不予确认则视为报告已获批准。
14. 工程机械竣工
14.1 总承包商应保证所承包的工作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允许延长的工期内竣工。
14.2 因总承包商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允许延长的工期竣工的,总承包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15. 工程质量与检验
15.1 总承包商应于项目实施初,建立一套包括设计质量、采购质量、施工质量控制及管理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在设计、采购及施工各阶段开始前,将相应的控制程序和执行文件提交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内容进行审核,并有权采取纠正措施。
15.2 施工图设计质量应当满足并符合初步设计中确定的国家、行业、地方关于设计标准、规范及相关法规的要求。
15.3 工程施工质量应当达到施工图设计文件所指明的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
15.4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
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若双方均有责任,则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 检查和返工
16.1 总承包商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以及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进行设计、采购、施工,随时接受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检查与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对于设计、采购、施工及试车过程中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总承包商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16.3 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工程项目的正常进行。
16.4 因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指令失误、错误或其他非总承包商原因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对于工程施工中具备隐蔽条件或中间验收条件的工序或部分工作,总承包商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自检。经自检合格,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只有当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17.2 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若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延期要求,且未到场验收,总承包商可自行组织验收,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8. 重新检验
18.1 无论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了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已经检验的项目或已完成单机试车的设备等重新检验时,总承包商应按要求进行检验。
18.2 对于重新检验中检验合格的项目,业主承担由此而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总承包商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对于检验不合格的项目,由总承包商自费修复或返工,且工期不予顺延。
19. 工程试车
19.1 总承包商应组织编制设备单机试车方案,提交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审核,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方案中不合理或错误之处进行修正。方案须经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如总承包商在提交设备单机试车方案24小时内,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既未提出修正意见,又未提供书面确认,则视为已同意该方案。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试车条件,由总承包商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业主根据单机试车方案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
19.3 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书面通知总承包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若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系统、装置(生产装置、辅助生产装置)联动试车方案由总承包商依据设计文件及开车计划编制,业主参加。总承包商负责组织联动试车工作,业主负责行政组织调度全面配合总承包商的工作。该阶段业主供应所需的所有原材料;总承包商负责外聘相关专家并支付专家费,专家聘用费暂定为20万元,实际发生额如与此有差异,则多退少补。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投料试车、性能考核在整个工程机械竣工完成并经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总承包商负责组织开车服务,业主负责行政组织调度全面配合开车阶段总承包商的工作(详细工作内容在开车计划中明确)。
20 . 工地安全与检查
20.1 总承包商应遵守现行工程建设安全和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工程实施,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全权负责机械竣工证书或中间验收证书签字前工地的安全及保安工作。
20.2 总承包商应委派一名具有安全管理资格的人员,负责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与事故预防管理工作,并有权下发指令和采取保护性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
20.3 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不得要求总承包商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 21. 安全防护及事故处理
21.1 总承包商应于施工开始前14天与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共同商定安全防护措施,经批准后实施。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线、有毒性环境中施工及使用有毒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总承包商应于施工开始前14天向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书面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批准后实施。
21.3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它安全事故,总承包商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业主代表,尽快将事故详情报告提交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并按建设安全事故处理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按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22. HSE要求
以上20款、21款未涉及内容详见附件六
23. 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协议书中标明的合同价款为固定合同总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所包括的工程内容为初步设计范围所包含工作范围。
以下风险已经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法律、行规和国家有关变化; 工资、物价或汇率的变动; 任何调价文件的发布;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作调整:
a) 由于业主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的增减(变更引起的工程建设费用累计增减额50万元以内的变更不予调整)。
b) 合同约定的其它价款增减或调整。
23.2 因业主变更引起的变更价款的确认执行第31款;合同约定的其它价款增减或调整,应在其发生后14天内,总承包商应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相应增减合同价款。 24. 预付款
24.1 业主应在合同生效后,一次性支付总承包商预付款,用于工程建设人力、物资、机具的动员及采购等工作的开展。
24.2 预付款从每月经确认并支付的工程进度支付金额中进行抵扣,直至清偿为止。 25. 工程进度报告确认
25.1 总承包商应于每月20日前,向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已完工程进度报告,该报告应对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描述,计算出当月进度完成值(应包括第23款、31款、36款确定的调整、变更及索赔款项),并报告设计、采购及施工中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
25.2 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在接到已完工程进度报告后7天内审核完毕,并应通知总承包商进行确认。
25.3 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在收到进度报告后7天内未审核完毕,则从第8天起,总承包商在进度报告中计算的当月进度完成值即被视为确认,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25.4 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审核时必须通知总承包商参加,审核确认后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26.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26.1 在审核确认当月工程进度款后7天内,业主应向总承包商支付该款项。
26.2 业主超过约定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总承包商有权收取以未付款额及当期银行贷款利率为基础、按月计算复利的利息。总承包商无须正式通知就有权得到上述付款。
26.3 若业主在超过约定时间1个月仍未能支付工程进度款,总承包商可停止工程进展,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27. 业主供应设备材料
27.1 由业主提供设备材料一览表见附件四。
27.2 业主方按附件四标明供货一览表提供设备材料,并向总承包商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随机资料,对其质量负责。业主应在所供设备材料到货日前3天,书面通知总承包商到货设备材料清单及到货时间。
27.3 总承包商按通知时间派人参加由业主组织的供货设备材料开箱、清点及检验,所供应的货物品名、数量应与一览表所列相符。清点完成,移交总承包商保管。总承包商有权拒绝接收外观受损、品名不符等货物;也可记录受损状况,明确处理责任及期限后有条件接收。
27.4 对业主所供设备材料,总承包商在使用前,应负责相关的检验或试验,不合格品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由业主承担。总承包商对业主所供设备材料的检验或试验项目内容需经业主同意。
27.5 业主应保证其采购的设备材料的交货时间满足工程总体进度要求。 28. 总承包商供应设备材料
28.1 工程所需设备、材料除第27款列明由业主供应的之外,其余设备、材料均由总承包商负责供应。
28.2 设备和材料采购应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凡具备招标条件的设备,按规定实行招标采购。主要设备和大宗材料采购的短名单由业主和总承包商双方商量,业主书面确认。总承包商确定的最终中标厂商,应及时通报给业主。总承包商以询价、比价的方法在短名单中从技术和商务合格的角度去采购合同装置所要求的设备、材料是承包商的基本方针,且采购过程中,必须注意到所采购厂商的产品在类似装置中的使用业绩。
28.3 总承包商应按设计、制造、加工、包装及检验标准要求采购。总承包商应将所供设备、材料进入现场前24小时书面通知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进行清点,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随机附件供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检验与检查。
28.4 对经检验、检查不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要求的设备、材料,总承包商不得用于工程上,并自费进行不合格品的清退与重新采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对于总承包商组织的关键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业主代表有权参加,但不得干涉总承包商的招标活动。如发生违反国家有关招标规定和损害业主利益的情况,业主代表有权
否决。
28.6 总承包商所采购的设备材料,如业主对其质量提出质疑,若需要检验所发生的费用由总承包商负责。
29. 工程变更
对初步设计方案性的变更甲乙双方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
29.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业主应通过书面指令或要求总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方式作出变更要求。总承包商根据业主书面指令应在10个工作日或双方同意的时间内作出设计变更及按要求提交的建议书,未经业主批准不得付诸实施。 29.2 因业主变更实施或取消而导致合同价款增减及造成总承包商的损失,由业主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3 业主变更发出的14天内,总承包商应提供有关的报价资料和对工期影响的评估。若业主取消业主变更或总承包商按业主要求提交的建议书取消实施,应支付总承包商提供有关报价资料或建议书的合理费用。
30. 其他变更
30.1 因总承包商提供的设计文件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总承包商所做的设计变更、技术修改或材料代用,应提交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备案。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减由总承包商负责,所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31. 变更价款的确定
31.1 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总承包商关于业主变更的报价资料和对工期影响的评估后7天内,经双方认定后,对变更做出最终决定,并对合同价款做出调整。
31.2 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决定变更价款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a) 合同中已有与变更性质及实施办法一致或同类的合理单价或总价时,参照已有的单价或总价变更价款;
b) 合同中已有与变更性质及实施方法类似或相近合理单价或总价,参照其单价或总价变更价款;
c) 合同中无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则以双方同意的单价或总价决定变更价款。 31.3 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工作变更报价资料和对工期影响的评估后7天内,最多不超过14天,书面通知总承包商报价是否予以确认。如确认报价,总承包商应按业主变更要求实施工作变更。若不确认,应重新按31.2款进行定价。
32. 机械竣工与验收
32.1 总承包商应在所承包的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具备机械竣工验收条件前14天,向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申请机械竣工证书或中间验收证书。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在接到申请后的14天内组织相关人员对全部或部分工程进行验收,对验收中所列出的不影响竣工的尾项清单,总承包商应在约定的限期内完成。机械竣工证书或最后一个单位工程的中间验收证书签发日期为工程竣工日期,进入质保期开始日。
32.2 总承包商应在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发机械竣工证书并接收工程后20天内,按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业主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一式三份。
32.3 总承包商应于机械竣工前向业主提交本工程的操作维修手册,详细列明操作方法和程序、维修和保养项目、消耗品及备品备件等,满足相关机、电设备的操作、维护、分解、组装、调整及修理的需要。
32.4 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总承包商申请后14天内不组织验收,又未拒绝承包商的申请,而工程实质上符合合同规定,则机械竣工验收证书应视为已在上述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颁发。
32.5 联运试车、投料试车、性能考核工作由总承包商负责组织服务,业主负责行政组织调度全面配合各阶段总承包商的工作。联运试车和投料试车的起始日由双方商定。从投料试车之日起3个月内为性能考核期,在此期间进行合同装置的性能考核。考核开始时间由双方商定,在考核期间合同装置达到规定的保证值要求时,即为性能考核合格,双方代表签字确认。
33. 机械竣工结算
33.1 总承包商应在机械竣工证书签字后40天内,向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33.2 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接到总承包商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0天内进行核查、确认,总承包商按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通知要求派相关人员予以配合。结算报告经双方确认后,业主应按第26款支付结算报告中列明的应付工程进度款及未付的其他结算款。
33.3双方对工程结算或支付发生争议时,按第37款约定处理。 34. 质量保证
34.1 工程质量保证期以机械竣工证书或中间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计算。 34.2 工程质量保证金应以合同总价(包括工作变更等)为基础。
34.3 在工程质保期内,如因总承包商设计、使用设备材料或施工引起的质量缺陷,总承
包商应在接到业主通知48小时内,派人进行必要的修理或更换。如总承包商未能在约定的日期内派人修理或更换,业主可委托他人进行修理或更换,但所需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业主应书面通知总承包商所修理或更换的项目及费用明细。
35. 违约
35.1 业主违约,以下情况视为业主违约:
a) 当业主未能按第24款、26款、33款在约定付款期限内支付相关工程款项时;或不履行合同义务时;
b) 业主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业主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总承包商造成的经济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损失计算应包括直接费和间接费。
35.2 总承包商违约。以下情况视为总承包商违约: a) 因总承包商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b) 因总承包商原因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c) 总承包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总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业主造成的经济损失。损失计算包括工程直接费及相应的间接费。
36. 索赔
36.1 当发生业主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不按合同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造成总承包商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则总承包商可按下列程序提出索赔:
a)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b)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c) 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总承包商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提供索赔理由和证据;若在28天内未予答复或提出进一步的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d)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发生时,总承包商应阶段性的向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递交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金额和其他细节。在索赔事件终止后28天内,递交一份最终详细报告。
36.2 总承包商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业主按上述程序向总承包商提出索赔。
37. 争议
37.1 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意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双方认可的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37.2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继续,保护好已完工工程。
a)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实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b) 调解要求终止合同; c) 仲裁机关要求终止合同;
38. 工程分包
38.1 总承包商不得将全部工程分包给另一个总承包商。合格分包商、供应商的短名单需与业主代表共同确认。
38.2 分包商的任何工作不能解除或减轻总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8.3 未经总承包商同意,业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但业主有权监督总承包方对分包单位的付款情况。
38.4 总承包方与分包商的合同中应明确业主的权限。
39. 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是指业主和总承包商均无法控制的,并使双方都不可能继续履约或不能依法履约的事件,包括:
a) 战争、、空中飞行物坠落; b) 其他非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c) 任何一个有经验的总承包商无法预测和防范的自然灾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总承包商应立即通知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并按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指示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的继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总承包商应尽力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39.3 因不可抗力发生总承包商在执行39.2款时增加的费用,由业主承担。总承包商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后14天内,向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提交正式的报告及有关资料。经确认的费用增加,计入当期工程进度款内支付。
39.4 如本工程因不可抗力而造成损失或损害时,总承包商有权获得事件发生前已完成工
作的付款。
40. 保险
40.1 总承包商应对进入工地的管理人员、施工机械设备及施工人员办法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业主管理人员及财产险由业主自行办理,并支付保险费用。
40.2 保险期限自开工日起至竣工验收证书签字之日止。 41. 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1.1 总承包商在向业主提供用于工程建设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等资料前,应与业主及监理单位签订技术保密协议。 41.2 总承包商提供给业主用于工程建设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等,未经总承包商同意不得擅自复制使用或用于第三方。
41.3 总承包商在设计或施工中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的,责任由总承包商承担。 42.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2.1 地下的所有文物归国家所有。总承包商在施工期间遇有发现地下文物如古墓葬、古城池等时,应及时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通知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由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总承包商应按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及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对现场采取妥善保护,费用及工期影响由业主负责。
42.2 当发现有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且资料图纸未指明时,总承包商应于8小时内书面通知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43. 合同解除
43.1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3.2 依据第26.3款,停止施工超过56天,业主仍未支付工程进度款,总承包商有权解除合同。
43.3 发生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43.4 一方依据第43.2、43.3款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发出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43.5 合同解除后,总承包商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业主要求将自有施工机械、材料及人员撤出现场。
43.6 合同解除、总承包商有权获得业主应支付的下列各项费用: a) 合同解除日前已完成的全部工程及工作的费用;
b) 总承包商现场施工机械设备、材料撤离现场,并运至总承包商现有的最近一个施工现场或驻地的合理费用;
c) 总承包商现场管理人员及施工工人的合理遣散费;
e) 总承包商已为本工程订购设备、材料,由总承包商负责退货或解除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及因退货、解除合同发生的合理费用。
44.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机械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签字后,除有关质量保证条款及保密协议仍然有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质量保证期满并质量保证金结清后,质量保证条款终止。
45. 补充协议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实际,另行商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目 录
1. 定义及解释…………………………………………………………………35 2. 合同文件…………………………………………………………………….35 3. 标准、规范………………………………………………………………….36 4. 业主的责任………………………………………………………………….36 5. 总承包商的责任…………………………………………………………….37 6. 监理………………………………………………………………………….41 7. 合同价款、支付及调整…………………………………………………….41 8. 工程进度计划与统计……………………………………………………….41 9. 竣工与结算…………………………………………………………………..42 10. 开工及延误…………………………………………………………………..42 11. 工程质量保证……………………………………………………………….42 12. 争议的解决………………………………………………………………….42 13. 保险………………………………………………………………………….42 14. 奖罚…………………………………………………………………………..42 15. 合同份数…………………………………………………………………….44 16. 合同生效…………………………………………………………………….44
1、定义及解释
此合同所用的名词、短语的含义与其在通用条款中的含义相同。 1. 工程概况
1.1 工程最终用户:AAAAAAAA 1.2 建设地址: 1.3 生产规模及内容:
利用焦炉煤气制取 甲醇 2. 合同文件 2.1 合同依据
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及项目所在地项目建设的管理法规和规章;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2.2 合同文件及解释优先顺序
下列文件将构成业主和总承包商之间的合同,且每一文件都应作为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双方发生分歧时按下列顺序进行解释: 2.2.1 协议书; 2.2.2 合同通用条款; 2.2.3 合同专用条款
2.2.4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号: 已签订); 2.2.5 合同附件; 2.2.6 项目实施规划; 2.2.7 批准的图纸; a 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 b 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2.8 工程程序以及往来函件; 2.2.9 其他构成本合同的文件。 3. 标准、规范
本工程设计、采购、施工、开车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国家及地方、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关于工程使用的规范、标准见附件二。 4. 业主的责任 4.1 设计
业主向总承包商提供的设计基础资料清单及交付时间见《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4.2 业主按附件四采购设备,业主负责供货范围内设备(成套设备)的招标组织、合同谈判组织、订货合同的签订及清关、运输及向总承包商的检验、清点和交接工作,并负责将设备(成套设备)运输到施工现场。 4.3 施工
4.3.1 业主负责下列工程的实施,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a 厂外供水至施工场地与厂区供水系统接点处; b 厂外供电至施工场地用电变电所; c 厂外通讯至施工场地交换机。 d 厂外运输道路施工。 4.3.2 业主负责下列临时工程实施 a 提供施工临时设施用地;
b 提供施工临时用电至施工用变电所(含施工用变配电设备); c 提供施工临时用水至施工界区外一米之内; d 提供临时通讯至指定处;
e 场地平整工作,包括场地旧有建、构筑物的拆除、清理等。 f 界区外临时道路,满足总承包商外运设备、材料及机具调遣的要求。 g 提供施工场地附近的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h 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发给总承包商,并进行现场交验。
I 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路的连接以及施工场内的主要干道,确保道路的合理宽度和载荷能力。满足设备、材料、构件运输的通行标准,保证建设期间的畅通。
J 协调与地方部门(含主管部门)及民间关系,提供总承包商必要的工作和生活便利条件。 4.4 开车
4.4.1 业主负责组织配备生产人员的工作。
4.4.2 负责总承包商组织的单机试车所需燃料、动力、水、润滑油(脂)等的供应。 4.4.3 负责组织项目联动试车、投料试车、性能考核的行政调度管理,积极配合总承包商各阶段的工作并提供相关的物资供应。 4.5 其他
4.5.1 办理项目实施中需业主办理的各种手续。 5. 总承包商的责任
5.1 承包工程界区 5.1.1 承包工程,包括: a 生产装置区
5.1.2 施工临时设施接点:
a 施工用水连接点为:接至施工界区内总水源。 b 施工用电线路连接点为:接至施工用变电站。 c 通讯线路连接点为:接至施工现场办公室。 5.2 设计
5.2.1 提供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咨询服务; 5.2.2 合同签订后,提交详细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清单,工程设计详见《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号: 已签定)
5.2.3 按业主要求及初步设计审批报告的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 5.2.4 现场设计代表的管理; 5.2.5 其他业主要求的设计咨询服务。 5.3 设备、材料采购供应
5.3.1 总承包商将完成合同规定的(除甲方所供设备材料外)设备、材料采购工作内容为:设备、材料询报价、组织招投标、签订采购合同,付款、催交、检验、运输、运输保险、现场接收、卸车、仓库保管、现场检验、二次倒运直至质保期责任等全部工作。
5.3.2 对于设备、材料,总承包商将所设计文件确定的设备、材料数据表和非标图纸中所列的型号、规格、材质、性能要求通过招投标进行采购,其性能指标应满足设计要求。 5.3.3 总承包商采购设备的质保金不低于相应合同价款的10%,设备保质期内的售后服务工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5.4 施工
5.4.1 总承包商将完成项目界区以内的全部道路、土方、建筑、安装工程,并承担建筑安装工程的质量保证期责任。
5.4.2 承包商的施工管理工作内容为:
依据业主批准的详细设计文件、图纸,编制施工招标文件,提供经业主确认的合格分包商清单,招标、评标、签订分包合同、组织施工单位进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进度控制、施工质量控制、散装材料采购供应、工程款支付、试车、工程验收、交工等全部施工工作。 5.4.3 工程完工后向业主提供三份竣工图。 5.5 开车
5.5.1 总承包商负责组织业主生产人员的生产、安全理论培训、外委培训及考核。培训费暂定为20万元,如果实际发生额多于20万元,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5.5.2 总承包商组织完成单机试车工作。
5.5.3 总承包商组织供应商及分包商专业人员在业主配合下进行工艺生产装置的联动试车、投料试车、性能考核直至生产出合格的甲醇产品。 5.6 其他
5.6.1 办理项目施工所必须办理的各种手续。 6. 监理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业主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7. 合同价款、支付及调整
7.1 合同价款:本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 万元(RMB)人民币(其中不包括设计费)大写: 万元整。
7.2 支付方式
7.2.1 工程启动费:合同签订后15天内,业主一次性支付总承包商 万元工程启动费。 7.2.2 预付款:
业主在合同生效后,建安及设备工程费按工程实施进度分期拨付预付款,预付款按相应工程初步设计概算额的30%支付,预付款从每月经确认并支付的工程进度支付金额中进行抵扣,直至清偿为止。
7.2.3 建筑安装费:业主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包含经过审批的当月变更),其支付时间为业主确认总承包商完成的实物量和形象进度,次月的5日以前业主每次支付经监理单位审核的形象进度工程量的85%,工程款付至合同价款的85%时停止拨付,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业主在收到总承包商的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后,工程款支付至95%;其中业主变更部分的工程款,在收到总承包商的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后,工程款支付至90%,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审计后工程款的95%。
7.2.4 设备购置费:设备到现场经业主现场代表确认后,支付到设备总价的60%,机械竣工后15天内,付款达到设备总额的90%。
7.2.5 质保金:工程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业主一次付清总承包商10%的质保金。 7.2.6 工程预备费、总承包商管理费的支付按照工程总体进度计划总承包商向业主分步提出付款计划,经监理和业主批准后支付。 7.2.7 设计费的支付详见工程设计合同。 7.3 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
7.3.1 总承包商必须保证工程款专款专用;
7.3.2 总承包商在收到业主拨付的工程款后,必须在三日内把工程款从总部拨付到工程建设现场项目部账号;
7.3.3 工程建设期间,总承包商拨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进度款原则上不低于完成工作量的80%;
7.3.4 业主对总承包商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监督和控制。 7.4 调整:执行通用条款。 8. 工程进度计划与统计
8.1 合同生效后2周内,总承包方提交《工程建设总体统筹进度计划》和单项工程施工网络计划,业主代表收到后1周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8.2 根据业主批准的《工程建设总体统筹进度计划》,编制该工程施工和设备采购计划交业主审批,并编制好下一年计划度计划提交业主审批;
8.3 总承包方根据批准的年度施工计划,逐月提出三个月滚动计划,一式三份报业主审批,由双方综合平衡后下达执行;
8.4 总承包方每月25日前,向业主代表提交下月工程计划,工程形象进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8.5 总承包方每月25日前,向业主代表提交本月已完工程统计报告,业主代表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审核完毕,否则从第8天起,即视为确定,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并在月底前支付本月进度款。 9. 竣工与结算
9.1 竣工验收:总承包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业主代表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业主代表收到后15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9.2 竣工结算:竣工验收报告批准后,总承包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条款,向业主提供一式三份竣工结算报告。业主代表收到后28天内审核完毕,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
10. 开工及延误 10.1 开工日期
工程项目的施工于2006年10月15日开工。 10.2 竣工日期
总承包商应按照附件三所规定的时间表执行工程任务,总承包商于2007年6月10日达到
机械竣工要求,2007年7月1日前投料试生产并生产出甲醇产品。如果总承包商未按规定时间内完成机械竣工,总承包商则应根据附件三规定向业主支付违约赔偿。 10.3 工地交接时间
业主应按附件三所规定的日期或在此之前,将进出工地及工地照管的权利移交总承包商。 11. 工程质量保证
11.1 工程质量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达到国家或行业现行的质量检验评定合格标准 11.2 本工程质量保证期为装置考核后12个月; 11.3 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5%。 12. 争议的解决
12.1 按照合同通用条件第37条要求,经双方确认,同意仲裁机构为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
12.2 仲裁使用的语言为汉语。 13. 保险
13.1 承包商根据通用条款第40条(保险)进行的投保,并应遵循相关规定。 13.2 业主根据通用条件第40条(保险)进行的投保,并应遵循相关规定。 14. 奖罚
14.1 业主和总承包商约定,本工程总承包商保证合同工期为:合同装置于 年 月 日完成机械竣工, 年 月 日前投料试生产并生产出甲醇产品。
14.2 若总承包商通过努力,使合同装置提前机械竣工,业主将给予一定奖励,详见附件三。同时给予总承包商按提前投产实现产品效益的 %的奖励。
14.3 若由于总承包商的原因,合同装置未能按时机械竣工,业主将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总承包商罚款,详见附件三。 15. 合同份数
15.1 本合同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15.2本合同副本八份,双方各执四份。 16. 合同生效
16.1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16.2 合同签订地点:江苏省南京市
16.3 合同生效: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第四部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已经签订 合同号: )
第五部分:合同附件
附件一:工作内容划分
目 录
1 总承包商的工作范围 2总承包商的工程范围 3 总承包商工作完成的界定
总承包商的工作范围
总承包商的工作范围:以初步设计工作内容为准结合总承包工作费用确定的范围和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试运行(开车)服务等工作,实现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的合理交叉与紧密融合,并对工程的质量、进度、造价、HSE等全面负责,实现过程控制和管理。 1.1 设计
(1) 根据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详细设计,并包括提供足够深度要求的设备材料采购技术规格及数据表。保证所设计内容先进、成熟可靠,并达到工程质量要求。
(2) 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详细设计文件的中间审查和最终审查,并经业主批准后实施。 1.2 采购
(1) 根据合同约定负责承包范围内的设备材料的询、报价和性能比较工作,选择先进、合理的供货商,至采购合同签订与生效; (2) 负责采购阶段与制造厂商之间的工作联系、问题澄清以及必要的厂商协调会议组织;
(3) 负责设备制造过程中的监理工作,以保证设备制造质量; (4) 负责设备材料的催交工作,以保证设备的按期交运;
(5) 负责设备、材料的运输,以保证设备及大宗材料按期运抵现场设备、材料运输包括海运(如果有)和陆地运输;
(6) 负责设备、材料运抵现场后的接、保、检工作; (7) 负责按规定向业主交付开箱随机资料和专用工器具等。 1.3 施工
(1) 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承包装置的施工组织计划、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及分项计划、质量控制计划、HSE控制计划,并经业主批准,以满足施工安装要求;
(2) 负责组织承包范围内的单机试车,保证符合有关施工验收规范要求;
(3) 按合同约定负责组织设备内填料及催化剂的一次填装,保证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4) 按设计及相关技术文件负责组织承包装置的系统调校,包括电、仪、及DCS和PLC的操作系统、控制系统、安全系统的调校与整定,并保证装置与界外全厂系统的接口正确无误,以满足联动试车的条件;
(5) 按合同约定适时提交承包装置的操作手册。
1.4 生产考核
会同业主编制装置考核方案并共同组织实施。 1.5 竣工验收
1.5. 1负责承包范围内的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分两阶段执行:
① 机械竣工时(单机试车后联动试车前)向业主办理中间交接; ② 装置生产考核后向业主办理工程竣工手续。
1.5.2负责完成竣工图和竣工资料的编制与送审工作,并保证提交的图纸、资料准确完整。 1.5.3负责工程结算的编制与送审工作。 2. 总承包商的工程范围
总承包商的工程范围:以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工程范围为准,实际工程建设中如有超出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工程范围以外的工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 总承包商工作完成的界定 3.1 设计
(1) 设备材料采购技术文件;
(2) 详细设计经业主审查批准后的最终版,按约定的开工顺序按计划以送达业主为完成。
3.2 设备材料采购
(1) 承包商提供的设备和大宗材料采购以运抵现场并开箱共检合格为完成;安装说明及随机资料应不迟于开箱时间送达业主;
(2) 因到货设备质量缺陷而进行返修时,以检验合格交付安装为完成; (3) 到货设备如有缺件现象,应以补齐的时间为完成。 3.3 施工
(1) 根据合同和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总体网络计划,以重要节点到达为阶段工作完成;
(2) 以机械竣工(单机试车合格)达到联动试车条件并办理中间交接手续为施工完成。其标志为:
a 转动设备单机试车合格;
b 机组的单机试车应包括辅助设备在内的工艺介质系统、水冷却系统、油冷却及润滑系统、气密封系统、电控系统、仪表检测及控制系统等; c 联动试车前应满足的基本条件有:
.所有设备内件施工、填料及催化剂装填以共检合格并会签封闭人孔;
.按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检查,应施工安装的所有工程内容如工艺管线、高点放空与低点排放、正常采样及化工试车必备的化验取样点,电控仪表及各专业内容、环保及生产安全措施等确认完备;
.设备及系统的水压试验、其它介质压力试验、气密性试验等合格并提交试验记录等文件; .“三查四定”及整改完成;
.系统的电控与仪控包括DCS和PLC,应完成一次调校并合格;
.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安装机具、剩余材料、施工垃圾等所有丢弃物,确认已全部清除; 3.4 技术服务
本工程技术服务包括生产人员培训、联动试车、化工投料试车及质保期三个阶段。 (1) 联动试车
联动试车以系统水、气联动连续、正常运转72小时为准。该阶段承包商应完成的工作: 联动试车前一周应完成的准备工作:按承包商提交的联动试车方案和化工投料试车方案完成试车与操作要领的技术交底;
.试车过程中的监护与指导,确保联动试车顺利结束; .对联动试车阶段暴露的所有问题进行整改。 (2) 化工投料试车 A 应具备的投料试车条件
.联动试车阶段暴露的所有问题已整改完毕,故障已排除; .所有转动设备包括备机均运行正常; .提交的化工投料试车方案已确认落实; .所有系统的跑冒滴漏现象均已消除;
.电控与仪控的二次调校已完成,所有现场仪表显示,远传电控、仪控整定值均准确无误; .化学溶液制备均已按要求准备就绪; .进出界区的物料系统均已完备;
.化工投料试车安全措施包括消防、救护等均已到位。 B 化工投料试车
.试车过程中的监护与紧急事故的处理及时; .装置出合格产品;
.各项工艺操作参数基本稳定; 3.5 生产考核
.按约定时间(一般在试车出合格产品后3个月内)进行生产考核;
.考核工作按连续、正常运转72小时计算,达到各项性能保证指标为准;
.如一次考核不成功,允许整改进行二次考核,以二次考核达标为准。二次考核在一次考核后3个月内进行。 3.6 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完成以完成所有竣工验收任务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为准。基中包括: .承包方编制的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图按规定经审查合格并移交业主; .工程结算经业主或业主委托单位审核通过; .EPC总承包后评估报告已送交业主; .工程交接证书已办理。 3.7 合同关闭
在业主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合同装置进入质量保证期。质量保证期为性能考核合格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质量保证期结束后,业主向承包商颁发最终接收证书。 附件二:标准和规范 1 设备
1.1 容器及换热器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9年版)
《钢制压力容器》 GB150—1998 《管壳式换热器》 GB151—1999 《钢制塔式容器》 JB4710—2000 《钢制压力容器 分析设计标准》 JB4732—1995 《钢制焊接常压容器》 JB/T4735—1997 《钢制压力容器焊接规程》 JB/T4709—2000 《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 JB4708—2000 《钢制压力容器产品焊接试板的力学性能检验》 JB4744—2000 《压力容器无损检测》 JB4730—1994 《压力容器用钢锻件》 JB4726~4728—2000 《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
HG20660—2000 《钢制化工容器设计基础规定》 HG20580—1998 《钢制化工容器材料选用规定》 HG20581—1998 《钢制化工容器强度计算规定》 HG20582—1998
《钢制化工容器结构设计规定》 HG20583—1998 《钢制化工容器制造技术要求》 HG20584—1998 2 机泵
2.1 工艺装置用机泵设备应采用下列标准、规范和规定。且所列标准、规范与规定均为最新版本。
1) 离心泵
《离心泵技术条件(II)》 GB/T 5656 《离心泵技术条件(III)》 GB/T 5657 《多级离心水泵型式与参数》 JB/T 1051 《热水离心泵技术条件》 JB/T 5414 《离心式泥浆泵》 JB 2976 《端吸离心泵标记、性能、尺寸》 ISO 2858 《离心泵技术条件》 ISO 5199 设备承制国其它标准 设备制造厂标准 2)真空泵: 设备承制国标准 设备制造厂标准 3)离心风机:
《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技术条件》 GB/T 13275 《电力锅炉用鼓风机的选型及使用指南》 DL 468 《通风机现场试验》 GB 10178 《风机、鼓风机和压缩机噪声测量方法》 GB 2888 设备承制国其它标准 设备制造厂标准
4)泵、离心风机用主要相关标准:
《机械密封技术条件》 JB 4127 《旋转电机基本技术要求》 GB755—87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92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器安全规程》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 GB3836.1—2000
国家及行业其它相关标准 2.2 其它主要相关标准 1)压力容器及换热器:
《钢制压力容器》 GB150—1998 《管壳式换热器》 GB151—1999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ASME VIII—1(对进口设备) TEMA(对进口设备) 2)材料
中国国家及行业标准 ASTM(对进口设备及部件) ASME II(对进口设备及部件) 3)法兰
ASME/ANSI B16.5 中国国家及行业相当的标准 4)管路 ANSI
中国国家及行业相当的标准 5)螺纹
国际标准(ISO)公制系列 3. 总图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年版) GB50160—9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 GBJ16—87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HG/T 209—1998 《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 GBJ12—87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22—87 《总图制图标准》 GB/T50103—2001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国家及行业颁布的其它有关专业标准、规范、规定。 4. 装置布置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年版) GB50160—9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版) GBJ16—87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92 《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规定》 HG20546—92 5. 配管 5.1 配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年版) GB50160—9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 GBJ16—87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92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 GB/T14976—94 《石油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 HG/T20675—1990 《化工设备、管道外防腐设计规定》 HG/T20679—1990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 GB/T8163—1999 《中国石化集团安全阀设置规定》中国石化[2001]安字30号
《管架标准图》 HG/T21629—1999 5.2 管道材料
《钢制管法兰、垫片、紧固件》 HG20592~20635—97 《衬塑(PP、PE、PVC)钢管和管件》 HG/T20538—92 《钢制化工容器材料选用规定》 HG20581—1998 《压力容器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锻件》 JB4726—2000 《低温压力容器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锻件》 JB4727—2000 《压力容器用不锈钢锻件》 JB4728—2000 《压力容器无损检测》 JB4730—94 《钢制压力容器》 GB150—1998 《气焊、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
GB985—88
《合金结构钢》 GB/T3077—1999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险程度分级》 GB5044—86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5—97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6—98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GB50316—2000
《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 GB/T3091—2001 《化肥设备用高压无缝钢管》 GB79—2000 《压力容器用钢板》 GB6654—1996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 GB/T8163—1999 《石油裂化用无缝钢管》 GB9948—88 《石油天燃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第1部分A级钢管
GB/T9711.1—1997 《石油天燃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第1部分B级钢管
GB/T9711.2—1997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 GB/T12771—2000 《输送流体用不锈钢无缝钢管》 GB/T14976—94 5.3 设备和管道隔热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 GB502—97 《设备及管道保温技术通则》 GB4272—92 《设备及管道保冷技术通则》 GB/T11790—96 《设备及管道保温设计导则》 GB8175—87 《设备及管道保冷设计导则》 GB/T15586—95 5.4 设备和管道涂漆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 GB23—88 《涂料产品分类、命名和型号》 GB/T2705—92 《漆膜附着力测定法》 GB1720—79 《化工设备、管道外防腐设计规定》 HG20684—1990 6. 仪表
《过程测量与控制仪表的功能标志及图形符号》 HG/T20505—2000 《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定》 HG/T20507—2000 《控制室设计规定》 HG/T20508—2000 《仪表供电设计规定》 HG/T20509—2000 《仪表供气设计规定》 HG/T20510—2000 《信号报警、安全联锁系统设计规定》 HG/T20511—2000 《仪表配管配线设计规定》 HG/T20512—2000 《仪表系统接地设计规定》 HG/T20513—2000
《仪表及管线伴热和绝热保温设计规定》 HG/T20514—2000 《仪表隔离和吹洗设计规定》 HG/T20515—2000 《自动分析器室设计规定》 HG/T20516—2000 《自控设计常用名词术语》 HG/T20699—2000 《可编程控制器系统设计规定》 HG/T20700—2000 《自控专业施工图设计内容深度规定》 HG20506—92 《自控安装图册》 HG/T21581—95 《流量测量节流装置用孔板、喷嘴和文丘里测量充满圆管的流体流量》 GB/T2624—93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9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92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4208—93 《工业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093—2002 《辐射防护规定》 GB8703—88 《螺纹密封的管螺纹》 GB7306—87 《非螺纹密封的管螺纹》 GB7307—87 《钢制管法兰》 GB9112~9131—88 《泄露量等级》 GB/T4213—92 《机械工业部钢制法兰标准》 JB/T74~90—94 《锥管螺纹》 ISO—7/1 《直管螺纹》 ISO—228/1 《用差压装置测量流量—第一部分(孔板、喷嘴、文丘利管)》
ISO—5167—1—91 7. 电气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95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95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5—93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版) GB50057—94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92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2—92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 GBJ63—90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 GBJ—83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J65—8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 GBJ16—87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年版) GB50160—92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217—94 《化工企业照明设计技术规定》 HG/T20586—96 《化工企业腐蚀环境电力设计规程》 8. 电汛
《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修订本)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本)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9. 土建 9.1 建筑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 《建筑制图标准》 《建筑结构设计术语和符号标准》 《砖体结构设计规范》(2001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2年版)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年版)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HG/T20666—99 GBJ42—81 GBJ79—85 GB50058—92 GB50160—92 GBJ16—87 GB50116—98 GBJ115—87 GB50011—2001 GB/T50033—2001 GB/T50104—2001 GB/T50083—97 GBJ16—87 GB50003—2001 GBJ2—86 GB/T5001—2001 GB50207—2002 GB50037—96 GBJ6—86 GB50160—92 GB50222—95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09—95
《建筑物抗震构造详图》 97G329(一)—(九) 《屋面检修钢梯》 J431 《作业台钢梯及栏杆》 95J432 《地沟及盖板》 02J331 《平开木门》 J2 《平开钢木大门》 J3
《实腹钢门窗》 92J701(一)—(三) 《钢筋混凝土过梁》 93G322 《钢百叶窗》 J733 《楼梯建筑构造》 99SJ403 《变压器室钢门窗》 J652 《铝合金门窗(合订本)》 JH(九) 《平屋面建筑构造(一)》 99J201(一) 《建筑防腐蚀构造》 98J333(二) 9.2 结构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GB/T50001—2001 《建筑制图标准》 GB/T50104—2001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2002年局部修订) GB50003—2001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02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2001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2002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7—2003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 GB50046—95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GB50191—93 《高耸结构设计规范》 GBJ135—90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50108—2001 《钢结构防火涂料》 GB14907—200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 GBJ16—87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 JBJ81—200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年修订) GB50160—92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94—94 《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 GB50040—96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1—2001 《化工、石油化工管架、管墩设计规定》 HG/T20670—2000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79—2002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 GBJ112—87 《建筑结构制图标准》 GB/T50105—2001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50068—2001 《钢筋混凝土基础梁》 93G320 《钢筋混凝土连系梁》 93G321 《钢筋混凝土过梁》 93G322(一)、(二) 《钢筋混凝土吊车梁》 G323 《吊车轨道联接》 95G325 《吊车轨道联结及车挡》 00G514(六) 《钢屋架》 G511 《钢天窗架》 G512
《建筑物抗震构造详图》 97G329(一)~(九) 《1.5×6.0m预应力混凝土屋面板》 92G410(一)~(四) 《柱间支撑》 97G336 《作业台钢梯及栏杆》 95J432
《钢筋混凝土屋面梁》 96G323(一)~(六) 《地沟及盖板》 95J331
《热轧H型钢和剖分T型钢》 GB/T11263—1998 《单轨、悬挂吊车梁通用图》 HG21543—92 《钢铺板通用图》 HG21553—93 10. 暖通空调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0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 GBJ16—87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年版) GB50160—92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2001年版) GBJ19—87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92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J87—85 11. 给排水及消防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1997年版) GBJ13—86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1997年版) GBJ14—87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2003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1997年版) GBJ140—9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 GBJ16—87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年版) GB50160—92 《化工企业冷却塔设计规定》 HG20522—92 《化工企业水处理加氯设施设计统一规定》 HG20523—92 《化工企业循环冷却水处理加药装置设计统一规定》
HG20524—92 12. 消防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1997年版) GBJ140—9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 GBJ16—87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年版) GB50160—9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9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9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94 《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设计防火规范》 GB50187—93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J65—83 13. 环境保护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1996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J87—85 固体废弃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4. 劳动安全卫生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12801—9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200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年版) GB50160—92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J87—85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5044—8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 GBJ16—87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9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T50116—1998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94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J65—83
附件三:现场占有日、竣工日、提前、延期奖励赔偿表 现场占有日 机械竣工日 生产出甲醇产品日 延期损失赔偿费 不迟于 年 月 日 不迟于 不迟于 前十五天为每天人民币5万元,第十六天开始为每天人民币10万元 提前生产出甲醇产品奖励 附件四:业主提供设备一览表 业主提供设备一览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螺杆氮压机 焦炉气压缩机 焦炉气转化烧嘴 甲醇分离塔 精馏塔内件 甲醇合成反应器 KDON—6000/5000型空分设备 离心式空气压缩机汽轮机 合成气压缩机汽轮机 设备名称 单位 台 台 套 台 批 台 台 台 台 台 台 台 台 台 台 数量 2 2 1 1 1 1 1 1 1 1 1 1 2 3 1 1 供应商 每天为人民币5万元 10 合成汽压缩机 11 空气压缩机 12 氧气压缩机 13 贫液泵 14 富液泵 15 YKS630—2型异步电机 16 TAM2500—16/2600增安型无刷励台 磁同步电机 17 火炬系统 化工离心泵20台 套 1 1 2 3 4 5 6 7 8 9 预后甲醇泵数据表(J40501A,B) 台 加压塔回流泵数据表(J40502A,B) 台 常压塔回流泵数据表(J40503A,B) 台 残液泵数据表 (J40504A,B) 液下泵数据表 (J40505) 精甲醇泵数据表(J40507A,B) 粗甲醇泵数据表(J40508A,B) 台 台 台 台 2 2 2 2 1 2 2 2 1 2 1 1 4 预塔回流泵数据表(J40509A,B) 台 杂醇泵数据表(J40510) 台 台 台 台 10 甲醇泵数据表(J17601AB) 11 杂醇泵数据表(J17602) 12 液下泵数据表(J40004) 1 循环水、消防水 14台 循环水加压离心泵机组P26101A~台 D 2 3 生产污水提升泵P28503/P26102 台 2 3 消防水加压离心泵机组P28501A~台 C 4 消防稳压加压离心泵机组台 P28502A/B 2 5 新鲜水加压离心泵机组P25001A~台 C 3 1 2 3 4 5 1 2 甲醇合成、精溜 9台 磷酸盐往复泵机组(J40002A/B) 碱液往复泵机组(J40506A/B) 脱盐水往复泵机组(J40001A/B) 台 台 台 2 2 2 2 2 1 甲醇回流往复泵机组(J40005A/B) 台 液下泵J4004 成品罐区 3台 甲醇泵J17601A/B 杂醇泵J17602 台 台 台 附件五:设计基础
详见AAAAAAAA 万吨/年焦炉煤气制甲醇项目初步设计 附件六:性能保证
目 录
1 机械保证 2 性能保证 3 性能考核
4 性能保证违约赔偿金 1 机械保证
1.1 总承包商保证由其负责采购的机械/设备符合国家和/或行业的现行相关质量标准以及双方认可的其他标准,且为全新的、符合使用性能要求的。
1.2 总承包商保证由其负责采购的机械/设备满足长周期连续稳定运行。 1.3 总承包商保证由其负责采购的机械/设备各项消耗指标不超过设计保证值。 2 性能保证
2.1 性能保证的基础条件
工程总承包技术服务内容及承诺是在双方严格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前提下确定的。 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提供的基础数据及标准规范对本装置的要求,进入本装置的原材料及公辅设施(原材料、消耗品、水、电、气、汽等)等满足初步设计技术方案所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商保证本装置产品的质量、工艺技术指标、过程控制指标以及环保消防安全职业卫生健康等指标满足下列规定的各项性能的要求。 2.2 性能保证
2.2.1 装置规模、产品质量、质量标准 2.1.1.1 装置规模
本装置是与 万吨/年焦化装置一期工程副产的剩余焦炉煤气 Nm³/h相配套,整
个甲醇装置的处理能力为10万吨/年。 2.1.1.2 产品产量
达到与装置规模配套的剩余煤气处理能力,并回收相应的化工产品。具体为: 甲醇、杂醇油、驰放气、硫磺、蒸汽等。 2.1.1.3 产品质量指标
(1) 甲醇产品质量指标达到GB338—2004优等品。 (2) 驰放气组成如下:
组分 Vol,% H2 77.44 CO 6.84 CO2 3.54 CH4 2.39 N2 9.75 H2O 0.04 ∑ 100 2.2.2 主要工艺技术指标和过程控制保证指标 2.2.2.1 焦炉气压缩(应由制造厂保证) 焦炉煤气出口压力2.5Mpa(g),温度40℃ 2.2.2.2 精脱硫
(1) 出口气体中总硫≤0.1ppm (2) 系统阻力≤0.3Mpa 2.2.2.3 转化
(1) 出口CH4含量≤0.67%,出口温度40℃,压力1.9~2.0Mpa(g) (2) 出口S含量≤0.1ppm (3) 催化剂寿命≥2年
(4) 副产中压蒸汽为3.0Mpa(a)的饱和蒸汽。 2.2.2.4 合成气压缩机 (1) 连续运行时间≥12月
(2) 合成气、循环气中油含量≤3mg/Nm³ 2.2.2.5 甲醇合成 合成塔: 平面温差≤5℃
阻力降≤0.2Mpa 空时产率0.37 催化剂寿命≥2年 合成系统阻力降≤0.5Mpa 2.2.2.6 甲醇精馏
(1) 蒸汽消耗≤1.2t/t甲醇(应由精馏塔内供应商保证) (2) 精甲提取率≧98.2%
2.2.3 原材料、燃料动力、机物料、化学品、触媒消耗及其他消耗 序号 一 名称 材料 原材料 焦炉煤气 一次水 规格 生活饮用水水质 数量 28000Nm³/h 210m³/h 备注 二 三 四 循环水 氧气 空气 氮气 动力 动力电 蒸汽 化工原材料 烧碱 Na3PO4·12H2O 触煤 铁钼加氢催化剂 滤油剂 氧化铁脱硫剂 脱氯剂 活性炭 氧化锌脱硫剂 常温氧化锌脱硫剂 GB50050—95 99.6% 10KV 380V 3.43Mpa,430℃ 0.5Mpa,158℃ 纯度≥98% 纯度>92% Ф3~5~7~10 Ф3~5~5~8 Ф5X5~10 T305Ф5X5~15 KT-310 Ф5X5~15 Z205 25×18×10 Z204 19×19×9 C306型 Ф5X5 8000 m³/h 5400 Nm³/h 7140KW 2900KW 57t/h -17 t/h 1.33kg/h 0.23kg/h 1.47 kg/h 0.17 kg/h 2.40 kg/h 0.2 kg/h 2.97 kg/h 0.25 kg/h 0.2 kg/h 空分装置提供 常用容量 常用容量 包括除氧站用汽 甲醇精馏用碱 热保护催化剂 0.3 kg/h 转化催化剂 1.2 kg/h 合成触媒 2.9 kg/h 2.4 主要环保消防安全职业卫生健康保证指标 环境质量指标及污染物排放指标按环评报告批复的相关内容执行。 2.5 装置运行可靠性保证
总承包商在装置的EPC过程中,充分考虑装置的先进和可靠,使本装置的可靠性达到国内
领先水平。
1)设计中充分考虑装置可靠性因素进行详细的设计、计算和设备选型,配置合理的备机和完备的备品备件。设备选用留有必要的备用能力,确保装置运行可靠。
2)采购中选用实力强,技术质量优,信誉等级高的设备、材料供货商。
3)施工招投标中选用实力强,经验丰富,信誉等级高的施工分包商,确保装置的施工质量。
4)总承包商在装置的EPC过程中,积极采纳业主丰富管理和实践生产经验,确保装置的安全可靠的投产运行。
2.6 装置运行安全性保证
总承包商在装置设计过程中,充分考虑本装置生产运行中的各种危害因数。并且在采购和施工、试车等过程中严格执行设计要求,保证装置的安全运行。
1) 防止地震危害,工程设计根据地震评价结论进行准确的抗震验算,并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及《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93)中的规定按相应的地震烈度对建构筑物设防。
2) 厂区高大露天设备及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在设计中必须具备防雷设施。 3) 防止雨水的存积,避免形成内涝,设计中在厂区内设置雨水排水系统。
4) 在平面布置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防火防爆的安全规定,各生产区域装置及建筑物间考虑足够的防火安全间距,并布置相应的消防通道。煤气管道设置低压报警系统及安全联锁装置。生产厂房内设置通风措施,降低爆炸物质浓度,防止气体积累。消防给水设计中,根据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消防管道、消防水池、消火栓等装置。主要生产及消防设备均采用两路电源供电,易发生事故的生产场所设置事故应急照明设施,并配备防尘口罩、防护手套、急救药品与器械等应急器具,自动控制系统设置相应手动装置。
对于火灾事故的抢救措施:利用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电话向消防站报警,并根据物质的性质,利用消防器材进行扑救。对一般建筑物利用消防栓、消防车、消防水等消防器材进行水灭火。对于电器室、控制室等带电火灾,采用二氧化碳干粉、磷酸铵盐泡沫等消防器材进行扑救。
5) 装置区道路设置明显的交通指示标志。
6) 危险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栏杆、网、罩、盖板等防护设施,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色和安全标志及事故照明设施。
7) 各生产系统拟设出现不正常现象时的报警信号装置。 8) 压缩机设置相应的联锁装置。
9) 振动设备采用减震底座。
10) 选择良好的设备、阀门、管件及密封材料,防止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 2.7 操作弹性的保证
保证本装置的操作弹性为正常生产能力的70%—110%。 2.8 性能考核的周期
按约定时间进行生产考核,考核工作按正常运转72小时计算,达到各项性能保证指标为准。
3. 性能考核
3.1 装置的性能考核由业主组织实施总承包商参加。从投料试车前到合同装置验收期间,业主应准备好充足的维修、化验和测试设施,以及熟练的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和化验人员,并准备好从数量上和质量上都符合合同附件1要求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和公用工程材料。 3.2 总承包商与业主共同制定合同装置性能考核需用的详细程序,诸如仪表标定、记录项目、取样方法、分析方法、计算方法和评价方法(包括允许偏差)。
3.3 投料试车期间,当装置实现良好、稳定运行,达到性能考核条件时,应尽快进行性能考核,考核日期由双方商定。性能考核应连续进行72小时。每次性能考核的结果须作记录,并由双方的代表在每次的性能考核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对考核结果予以确认并签字。 3.4 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3个月性能考核期间,如果合同规定的保证值部分或全部没有达到要求,则应按合同条款中的规定对合同装置进行改进,延续三个月重新进行考核。 3.5 如果由于总承包商原因不能在投料试车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性能考核,或者由于总承包商原因性能考核不合格,则总承包商应按照本合同附件的规定支付违约赔偿金等。 总承包商应采取一些必要措施使合同装置达到正常生产指标。
3.6 如果由于非总承包商原因不能在投料试车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性能考核,或者由于非总承包商原因性能考核不合格,本工程视为自动验收,并进入缺陷责任期。但不管怎样,总承包商应采取一些必要措施使合同装置达到正常生产指标,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业主承担。业主在收到总承包商自动验收申请报告后5日内办理合同装置验收手续,签发最终验收证书。 4. 性能保证违约赔偿金
如果由于总承包商原因不能在投料试车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性能考核,或者由于总承包商原因性能考核不合格,总承包商将向业主支付违约赔偿金。
附件六:HSE要求
目 录
1.HSE的总要求 2.设计阶段HSE要求 3.采购活动中HSE要求 4.施工阶段的HSE要求 5.HSE报告 1.HSE的总要求
总承包商将按照健康、安全、环境的需求在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设计、采购、施工及试车)认真执行项目的HSE计划,保证项目符合国家、行业HSE标准。要确保每一个员工在项目的工作中都处于健康、安全、环境的良好状态。总承包商将积极追求最佳的HSE表现。总承包商的最终目标是不损员工健康、不发生事故、不破坏环境。 在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的HSE计划适用于总承包商及其分包商。
·总承包商将遵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总承包商所有的业务活动,都将在健康、安全和环境的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进行。
·总承包商将执行国家、行业HSE标准和有关健康、安全和环境方面的规定、要求和设计规范(定)。
·总承包商将确保其所有的员工和分包商都准确理解HSE管理的内容,并按规定进行操作。
·在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和装置正常运转期间都将最大限度的保护项目相关人员和周围民众的健康和安全。
·执行的项目其环境保护水平应与国家标准限值保持一致,并将遵循“清洁生产、达标排放、总量控制三同时”原则。
·总承包商在整个施工期间,对所有资源加以有效地利用,并尽量减少浪费。 2.设计阶段的HSE计划
设计阶段的HSE计划涵盖了为达到上述条款1和项目装置正常运转的HSE要求所涉及的各项设计活动,保证设计达到国家有关HSE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及合同的要求。 2.1环境活动
总承包商将根据中国的法律和法规及合同的要求对项目实施环境保护工作。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装置同时设计,并确保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
2.1.1 总承包商应在设计阶段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和建议,优化设计,降低环境影响。业主将向总承包商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书面审查意见。
2.1.2 总承包商应通过对整个设计过程的控制,确定项目施工后续阶段可能存在的环境影
响,制定环境保护检查目标:
·检查装置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完备;
·检查装置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否正确落实; ·检查装置的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是否满足环保要求; ·检查装置的环保监测手段是否健全; 2.2 安全活动
总承包商将根据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及合同的要求对项目实施安全保护工作。
2.2.1 总承包商应在设计阶段执行安全预评价报告书中提出的安全措施和建议,优化设计,降低危险。业主将向总承包商提供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及其书面审查意见。 2.2.2 总承包商应通过对整个设计过程的控制,确定项目施工后续阶段可能存在的危害和影响,制定安全检查目标:
·检查装置的总图设计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检查装置的工艺、设备、电气、电讯、自控、建筑及公用工程等专业的设计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检查装置的“安全处理措施”是否正确落实; ·检查装置的安全检测手段是否健全; ·检查装置的消防设施是否完备; ·检查装置的应急措施是否完备。 2.3 职业卫生活动
总承包商将根据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及合同的要求实施职业卫生保护工作。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与主体装置同时设计,并确保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
2.3.1 总承包商应在设计阶段执行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书中提出的措施和建议,优化设计,降低职业危害。业主将向总承包商提供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及其书面审查意见。 2.3.2 总承包商应通过对整个设计过程的控制,确定项目施工后续阶段可能存在的职业卫生危害,制定检查目标:
·确保项目建成后作业环境有毒有害因素符合国家的标准和规范。根据需要设置作业环境有毒有害因素布点、采样位置,设置警示牌。 ·检查装置的职业卫生保护设施是否完备; ·检查装置的职业卫生保护设施是否正确落实;
·检查装置的职业卫生保护设施是否符合职业卫生保护的要求; ·检查装置现场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配备是否齐全。
3. 采购活动中的HSE计划
3.1 供应商资格预审和选择,强调他们的HSE的管理、业绩和表现。
3.2 采购单及分包合同所包含的HSE要求应与本附件中要求总承包商的HSE要求相同。 3.3 供应商应向总承包商和业主提供化学品物料安全数据表(MSDS)。 3.4 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设备应采用符合环境保护和健康安全的包装材料。 4. 施工阶段的HSE计划
施工期间各种活动过程的健康、安全及环境要求,适用于现场以外类似的工作过程(除另有规定外)。在此期间的工作过程应包括施工完工之前的所有工作行为,其HSE要求是减少每一过程的固有风险水平。
施工行为应符合合同的要求,该过程的目的是防止对健康、环境和财产的任何伤害、破坏和损害。在施工过程中有效的使用自然资源和能源旨在资源保护及排放最小化。 4.1 施工阶段的HSE计划大纲
总承包商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步骤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的HSE规定,实现“六个零”的HSE目标,即
·死亡事故为零 ·损失事故为零 ·失时事故为零 ·环境事故为零 ·火灾事故为零 ·车辆事故为零
“失时”及“潜在危险”事故是没有发生实际伤亡但具有高度潜在危险后果的事故,总承包商都应进行彻底地调查、形成记录,并制定有关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
总承包商与施工分包商都必须认识到所有的事故都是可以通过员工的安全培训、加强安全管理、认真落实HSE制度加以预防的。总承包商应充分认识到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紧急向主管或业主代表汇报的重要性,这样可使伤者得到及时的正确处理,并防止其他人受到类似的伤害。同样报告事故隐患有助于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如果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施工分包商应立即口头向总承包商和业主代表汇报,根据事故大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书面调查报告。严禁隐瞒事故不报。
广泛征求和采纳施工分包商和社会有关团体的安全意见和建议,有助于HSE目标的实现。对于不能有效控制的健康、安全和环境风险及时报告给上级,以便采取措施预防潜在的伤害或损失,并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
通过定期的HSE例会和HSE月报不断对总承包商的HSE计划进行评估和改进。 所有的施工分包商都要按照项目合同的HSE要求制定施工HSE计划大纲。 4.2 在合同签订前总承包商和业主对施工分包商进行评审
在签订施工合同之前,总承包商将对所有施工分包商的安全意识、习惯做法和工作体系进行评价。任何与要求差别大的情况都将被记录下来,施工分包商和总承包商共同商定改正行动计划达到本项目HSE要求。 4.3 现场安全教育
施工现场所有雇员在进入现场前都要求通过一个正式的现场安全教育,这项工作业主提供,但施工分包商对其所用雇员也必须进行HSE专业知识的培训,培训记录应保存以备总承包商或业主检查。业主批准进入总承包商现场的职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也应进行相应的教育,并遵守总承包商的HSE各项管理规定。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为: ·介绍现场安全规章和制度 ·介绍应急程序 ·事故报告及处理 ·介绍安全汇报要求 ·工作许可系统 ·安全工作实践 ·现场的健康及卫生 ·道路安全意识 4.4 现场安全培训
所有的施工分包商必须对其施工队伍进行正规的各工种安全培训及特种技能培训。在每天开始工作以前必须召开班前会,在布置当天工作的同时将施工中的HSE要求和措施清楚地传达到每个作业人员。 4.5 现场安全组织
项目的施工现场将成立总承包商负责的现场安全委员会,每个分包商的最高现场代表将参加此委员会。现场必须要设置专职的HSE工程师。在施工期间安全委员会将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全面审查HSE计划的执行情况以便更好的管理。 4.6 现场安全检查
总承包商的HSE现场经理必须每天对现场进行检查,对于存在的隐患要加以记录,同时督促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直至隐患消除。
现场安全审查将每周进行一次。每个施工分包商的项目经理担任检查小组的领导并完成检
查报告,递交有关部门和人员。检查组应找出潜在的隐患,以及无视或违反管理要求的行为,并要求立即予以整改,或由适当的人员对此进行进一步的审核并纠正。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高度危险的情况存在,检查组必须立即采取行动。这个行动包括停止相关的工作直至问题被解决。
4.7 现场安全监护
特殊作业场合,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监护措施。 4.8 医疗和急救设施
施工分包商将在项目现场应提供必要的医疗急救设施和急救药品。每50名雇员应有1人接受基本的急救培训,对施工中常见病处理的一些重要方面有所了解。 所有的急救都应予以记录,并报总承包商HSE经理。
业主有义务与当地卫生部门联系,协助总承包商落实急救医院、急救车、急救药品、急救器具和急救服务等措施。
总承包商及分包商各自配备急救箱、备用必要的现场急救用品和药品。 4.9 个人的防护设备
总承包商和施工分包商提供给其雇员的个人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的标准。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个人保护用品的最低要求如下: 坚固耐用的安全帽 防砸防穿刺的工作鞋 长衣长裤的工作服
作业必要时,另外还应保证以下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 手套 工作服
易于识别的马甲 保护听力的设备
超过2米登高作业的防坠落设备
高操作风险或特种作业的专用个人保护设备 4.10 工作环境
施工分包商应确保工作场地的清洁和整齐,并使其达到合理性和实用性以使雇员受到伤害的风险最小、设备损害的风险最小,工作被延迟的风险最小。
总承包商应尊重当地(社区)的要求,对任何冲突或个利的损害须立即上报和处理。 总承包商应对包括失窃在内的安全事故进行汇报。
总承包商应保证任何的来访者在进入工作现场前,都接受简明的安全教育,满足现场的安全标准要求,并陪同来访者参观。
除处方麻醉品外,总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应遵循无酒精和无毒品的条例。 4.11 可移动设备和运输设备
总承包商有责任确保提供的所有设备都处于安全的工作状态,并满足工作的安全性。 总承包商有责任确保所有的设备都根据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4.12 施工HSE计划
总承包商应提供施工HSE计划。该计划应包括条款1规定的所有要求。 4.13 废品处理和环保标准
总承包商应在工作中坚持以下各点:
·遵守生产、运输、储存、加工和废品(气体、液体和固体)处理等方面的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和规定;
·科学有效利用资源,并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使废品的数量最小化,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保证危险物料进入现场和储存得到控制,防止未授权人员随意进入和使用。危险品的存放要贴有标签、加锁、加顶盖,并配备二级防漏设施。 ·保证在任何泄露设备修理后方可在现场使用。
·有效地进行扬尘控制。有计划地进行工作,避免重复搬运产生的扬尘。所有可能产生扬尘的材料都应有覆盖物。装卸可能产生扬尘的材料时,应明确指示操作员尽量降低装卸高度。保持施工区域道路的清洁,并指示司机车速。
·确保施工现场的废物得到及时清理。将危险垃圾和非危险垃圾隔离开来,施行垃圾分类。施工区域垃圾桶标以醒目的标记,表明垃圾的分类情况。将垃圾运送到当地指定的垃圾场(危险垃圾场和非危险垃圾场)进行处理。
业主需提供给排水方式及垃圾场位置,并与当地相关环保部门协商,同意接纳本工程产生的废水、固体废弃物等事宜。 5. HSE报告 5.1 HSE报告
每月提交一份HSE汇报作为正常报告的一部分。 5.2 事故的报告
所有可记录事故(失时事故及潜在危险事故)需汇报并提交调查报告表。
在出现重大事故和高危事故时,项目经理领导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措施,并提交事故报告。
附件七:总承包施工图的审查 1、所需审查施工图组成:
总包过程中的全部施工图纸原则上必须经过业主审核签字才能生效;需要审核的图纸应当成套,满足业主审核的条件。 1.1 单体设备制造图 1.2 单位土建图
1.3 单位工艺、电气、仪表图 1.4 单元布置图
1.5 公辅设施系统图、布置图 1.6 各种或成套设计资料 1.7 其他有关图纸 2、施工图审查内容:
2.1 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规范; 2.2 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 2.3 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标准及要求; 2.4 是否达到同类工程的标准;
2.5 是否满足施工所在地的地方规定及业主特殊要求; 2.6 是否满足总包合同规定;
2.7 总包方对施工图审查负最终的技术责任; 3、施工图审查程序:
3.1 总包方在签订总包合同后5天内提供给业主一份项目的总图纸目录,并将要完成的单位工程图纸目录提前一周提供给业主;
3.2 施工图完成后,总包方立即组织业主、监理进行设计交底同时将图纸提供给业主审查,业主在5天内将审查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总包方;
3.3 总承包方认为有必要可以负责组织业主、监理参加的施工图的会审,并以会议记录形式由双方代表签字生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总包方提出每次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的建议时间、方式。
3.4 施工图会审一般以会议的形式进行,总包方、业主、监理三方相关技术人员参加,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如各专业之间沟通,无论采用哪种形式,最终会审意见必须双方代表签字生效;
3.5 施工图审查或会审提出的问题总包方应在三日内提出书面修改方案并按审查意见执
行;
3.6 设计审查中所有的书面资料都需要双方代表签字才能生效;
3.7 设计审查后的图纸才能进行施工、制造。总包方使用没有经过审查的图纸施工、制造,后果由总包方负责;
3.8 施工图审查不应影响工程建设的施工进度; 4、图纸、文件的发送
4.1 所有发送给现场的图纸文件由设计院项目部交于开滦档案室;
4.2 需向施工承包商发放的图纸文件由设计院从档案室领取进行分类发送并按照业主管理规定办理所需手续;
4.3 需要审批的图纸须经审批后才能发放; 5、争议仲裁
5.1 图纸审查中出现的争议由双方有关领导最后解决,但不能由此影响工程进度; 5.2 争议解决中如果业主需要考察,总包方应该给予协助。 附件八:总承包招标办法 一、招标文件的编制:
1、总包方进行主要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电器采购、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招标采购文件,按照所编制的文件进行采购和招标活动;
2、招标文件一般由商务部分、标的、技术规格构成,商务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及通用行业做法进行编制。技术规格按照设计文件编制至少应该包括:拟招标的技术参数及性能、供货范围、备品备件、售后服务等内容。
3、招标文件由总包方编制,业主审核。技术部分由总包方起草,业主参与修改,最终双方有关人员签字定稿;
4、招标文件生效:招标文件由业主方和总包方代表共同签字生效;签字生效后的招标文件总包方和业主各两份文字版,电子版各一份。
5、总包方依据设计文件编写的技术规格书的型式和内容深度满足公开采购的要求。 6、招标文件中的技术部分,不仅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且其技术水平不低于初设文件的标准。
二、招标原则及方法:
1、招标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根据项目实际工作及进度要求情况,也可部分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2、对于特殊的、专有技术设备、物资等可以采用议标,对于数额较小、用量少的物品可
以采用直接采购的方式,对于特殊要求和直接采购的货物均要求得到业主的认可。 3、公开招标将委托正规的、有资质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运作,招标程序、评标办法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公开招标,评标人员按照河北规定执行,但必须有业主、总包方评标代表;其他由总包方自行组织的招投标评标工作由总包方和业主专业人员共同进行。
5、采用哪一种采购或招标形式,必须经过双方代表认可签字。 6、所招设备、仪表、电气等要有不低于2年的备品备件。
7、招标中双方的各种意见、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并有代表签字,进行交流沟通。 8、招标代理公司的确定,须经过业主认可。 三、招标厂家确定:
1、采购物品的生产厂家应是合法的、有专业的生产资质和相关业绩。对于重要的关键物资必须采用国内国际著名企业生产的产品。标准设备、管件、电器、仪表、管材等必须选用国内知名大企业的产品。
2、 主要工程的施工要求是国家级施工队伍,有类似甲醇装置的施工业绩,有甲醇方面专业的技术人员。
3、设备、材料、工程招标单位原则上必须经过双方实地考察,以确定企业的资质和生产能力。
4、公开和邀请招标,每包段最终确定参与投标厂家一般3—5家,其中业主提供的厂家不少于2家。
5、直接采购或确定施工单位,一般由总包方提出厂家,经过业主确认而确定。 三、招标采购程序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由总包方委托代理公司进行,总包方负责有关事宜。
1.1 拟招清单 总包方提前20天提出拟采购的物资、设备等和招标工程清单给业主及招标代理公司,同时上网发布;
1.2 确定厂家 开标前7天双方确定投标厂家;
1.3 发包 开标前7天总包方将招标文件提供给业主,业主两天内修改定稿,双方签字生效发包;
1.4 开标 由招标代理公司组织开标;
1.5 签合同 开标后1天由总包方组织双方签订合同,其中合同中的技术协议需要双方签
字生效;
1.6 执行合同 由总包方执行合同。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由总包方组织,业主配合方式实施。
2.1 拟招清单 总包方提前5天提出拟招设备、物资、工程清单给业主,业主2天内给予审核确认,超过2天视为同意;
2.2 确定厂家 总包方和业主提前4天同时提出厂家并共同确认,一方超过3天视为同意; 2.3 开标 由总包方组织开标,评标人员由双方有关人员担任;
2.4 签合同 总包方负责组织签订合同,其中技术协议需要双方共同签字生效; 2.5 执行合同 总包方执行合同。 3、 直接采购或确定施工单位
直接采购或确定施工单位由总包方实施;
3.1 采购清单 总包方提前3天提出清单和厂家给业主,业主在1天后签字确认生效; 3.2 总包方提前2天将采购的物资设备或工程的技术文件提供给业主,次日业主审核签字生效,过期视为同意;
3.3 签合同 总包方和厂家签订合同,但其中技术部分需要业主审核签字生效; 3.4 执行合同 总包方执行合同。 四、合同签署及合同货物要求:
1、合同构成:合同由商务合同和技术协议构成,技术协议包括供货范围、资料交付内容、主要性能指标、售后服务、备品备件、外购材料供应商等。
2、总包方负责项目的分包合同谈判工作,分包合同由总包方与分包商签订,业主确认。对重要工程项目总包方应和业主人员共同参加合同的谈判和签订。总包方为业主提供一份文字版合同,一份电子版合同。
3、采购的设备、物资及工程在保质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总包方负责组织维修及更换。 4、任何合同货物都应通过设备制造商的出厂检验,并提供质量合格证书,对于本合同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材质有特殊要求的,应提供国家权威部门的材质化验单。
5、设备或工程监制中,一般需有业主参与进行。
6、货物到厂时业主方参与验货,对质量不达标、有残次的产品业主方有权要求退货。 7、所有采购设备、物资或工程的完成质量由总包方负责。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91gzw.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