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编制:张明明
审核:刘奇杰
1. 与罐区无关人员严禁进入罐区,必须进入时需经部门领导批准,在运行管理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不得随意动用罐区内设备;
2. 罐区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技能培训考试合格,熟悉罐区各种设备的构造、性能及操作要求,方准进行操作,否则不准单独值班操做;
3. 罐区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并应经常清理罐区地面的青苔、杂物,保持清洁;
4. 运行管理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每次运行检查后要详细记录储罐液位、压力、温度、运行中发生的问题和处理结果;
5. 罐区严禁烟火,任何人不得携带火种进入罐区;
6. 任何人不得在罐区使用手机等非防爆通讯工具,并不准穿带钉鞋进入罐区。运行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胶底鞋,不准穿化纤服装;
7. 检修人员进入罐区检修时,应事先通知运行管理人员,在检修作业中,需开关阀门时应由运行管理人员操作;检修完毕后由运行管理人员把阀门恢复到正常位置,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8. 罐区内严禁无票作业,不准随意动火,必须动火时要按规定办理有关动火手续;
9. 罐区内的阀门、法兰、安全附件等要经常维修维护,保持最佳工况,避免出现跑、冒、滴、漏的现象。仪表仪器灵敏,阀门开关灵活;
10. 储罐接收物料不得超过规定的安全高度,付出物料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液位,当储罐温度、压力等超过规定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11.储罐的液位计指示必须准确可靠,出现假液位时必须查找原因,予以排除;
12.储罐的呼吸阀、流量计、温度表要定期检测检验,必须保证其灵敏可靠;
13.储罐接收物料时只准向单一储罐进料,不准两个或两个以上同时进料;
14.储罐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完好可靠,并要定期检验。储罐进料时要控制管道物料流速不大于4m/s,以防止静电聚积;
15.罐区要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并要定期进行维修、更换。消防灭火器材不准挪做他用。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16.罐区的各类报警器要定期校验,保证其灵敏可靠,保证其在爆炸下限的20%时能够准确报警;
17.一旦发生火灾或其它灾害事故,应迅速采取措施并报告领导;
18.不论发生任何事故,值班人员均不得擅离职守,要积极采取安全措施,并听从上级指挥;
19.储罐在工作状态下不准任何人踩踏设备管道,不准用硬物敲击罐体及管道。
公用分厂
2014.5.1(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