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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

来源:九壹网


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

【摘要】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其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我国现行法律构建有隐私权保护体系,、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文都可作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依据,但这些规范缺乏可操作的标准。因而,我国应当制定网络隐私保护方面的专门法律,并建构网络隐私保护的行政执法。

【关键词】隐私;网络隐私权;公民权利;监管

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型的传播渠道和载体,具有无国界,海量和传播迅速,传输隐蔽等特点,但也给人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扰。高超的网络技术用于侵害人们的人身、财产权,更使人们防不胜防。虚拟世界不是法律的真空,它和现实世界一样,要靠严格的规范和严明的法纪打造正常的秩序,维护社会和公众的权益。为此,相关部门必须加紧对网络环境下的公民权利保护尤其是隐私权保护的研究工作,推动建构保护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体系及执法机制。

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

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实时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二、网络隐私权之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从我国《》中的某些基本权利条款可以导出隐私权的保护。《》第3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隐私权为人格尊严之组成部分,对公民个人之隐私权的保护即是为了保障公民有尊严的生活。因而,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即构成了对隐私权的保护。而网络隐私权为隐私权在网络领域的延伸,其本身是一种特殊的隐私权,保护隐私权,当然也包括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作为根本法,对公民隐私权作了原则性的保护,为隐私权在其他法律部门中的保护提供了依据。

(二)网络隐私权的行保护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六条也有同样的规定,该实施办法第十还规定,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它侵犯网络和他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

(三)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民法通则实施意见和《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中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了对隐私权的保护。当然,在这两个文件中尚未将“隐私”上升为权利的高度,而仅仅是将其作为一项权益来对待,并通过将侵犯隐私权益之行为定义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的方式,实现对网络隐私的间接性保护。《侵权责任法》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取得了重大进步。该法第2条明确将隐私权规定为一种民事权益。这种对隐私权之保护力度的提升,当然也涉及到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另外,该法在网络侵权问题上明确指出,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衔接等必要措施。

三、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立法完善

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制定规范网络信息发布活动的立法.其一是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即规定网络服务者对其传播内容和网民上传信息具有进行审查的义务,只有其认为这些信息没有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才可以予以发布。其二是规定权利受害者向网络服务提供商要求删除侵权内容的制度,网络服务提供者即应当预防删除,否则就需要承担民事责任。通过制定规则促进网络社会健康发展。法律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给人们解决矛盾提供规则和底线的,以法律的权威性和网民的自觉性共同构建网络诚信体系。

(二)行政保护机制的完善

笔者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加强对网络的监管:一是完善事前监管机制。事前监管的最为有效的办法就是采用网络实名制。通过这种机制的建立,网民个人的身份在网络上即是公开的,其进行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时,受害者即可以明确知晓侵权人,从而确定责任主体,可以对其进行诉讼或寻求其他方面的救助。二是采用先进技术监控网民不当言论。有权机关可以在网络服务器中植入关键词,网络发布的信息有这些关键词的,即可认为其构成侵权,从而禁止发布或者予以删除。对于个人侵权严重者予以一定时空内上网的权利。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要将权利与义务在行为规范中找到平衡结点。

(三)网络行业自律体系的完善

要依法加强网络管理,同时还应强调网站自我约束,加强网络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加强事中的网络引导与监管。网站作为信息交流平台,应加强自身管理,对网站上的信息作到事中监控与事后处理相结合,运用技术性监管手段禁止发表,屏蔽和删除不当言论,而当侵权行为发生时,可积极主动或应受害人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涉嫌侵权事件的发生。网民要自律。西方有句老的谚语“以自律换取自有”,自律才是网络管理的核心。规范网络服务商的合理注意义务。同时

完善技术保障体系。“解铃还需洗系铃人”努力开发更先进的网络技术,增加网络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1]邓莹.论在网络环境下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科技与法制,2007(10).

[2]韩文成.网络信息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J].河北法学,2007(12).

[3]张晓红.浅析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不足及完善[J].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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