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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英美侵权法中的严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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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卷第1期 Vo1.1.No.1 长 安 学 刊 CHANG’AN Science Periodical 2010年3月 Mar.,2010 浅议英美侵权法中的严格责任 刘 秋 晨 (西北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摘要:严格责任是英美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本文从早期的严格责任入手,对严格责任的历史发展进行了概 述,并对“拉依朗茨对费莱彻原则”进行了介绍,也将其与法系的“无过错责任”进行了比较,旨在使人们深入了 解英美法系中的严格责任。 关键词:严格责任;无过错;因果关系 文章编号:978—7—80736—771一O(2010)01-069—02 严格责任作为一种概念表述主要在英美法中 采用,是指当被告造成了对原告的某种明显的损害 近代的严格责任理论应运而生。 一般认为,英国1868年的Rylands V.F1etcher 时,应对此损害负责。其主要考虑的是被告的行为 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而这种责任无须有任何的 故意或过失。严格责任在英美法的发展中占有-f-分 重要的地位,其内涵伴随着英美侵权法的发展而逐 渐变化,最终形成了现代法意义上的严格责任。 案正式确立了具有近代意义的严格责任的基本规 则,即构成侵权行为不要求被告方存在过失,或者被 告方缺乏注意,或者被告方具有不正当的目的。由 该案所确立的严格责任的规则在美国普通法上得到 了承认、接受和体现,《美国侵权法重述》中还专门 规定了严格责任,并将其作为与故意侵权和过失侵 权相对应的一类侵权责任。Rylands V.Fletcher一 案所确立的归责被英美学者认为是英美侵权法发展 的重要里程碑。 在英国,早期普通法上的侵权诉讼必须构成 tort,才能从大法官处取得一个令状,要求侵害人承 担侵权责任。此时,侵权责任的成立,不考虑加害人 的主观过错,只要符合某一类型的侵权并生成损害 结果,即有责任的产生和承担,所以学者均称之为严 格责任。这就是最初的严格责任,一般也称其为 “结果责任”。 在美国法上的情况与英国法大致相同,其所谓 Rylands V.Fletcher一案所确立的原则的具体 内容为:“在自己土地上,对其土地进行非自然的利 用过程中,拥有一旦逸出会有害他人的物体的人,对 于因该物体的逸出而造成对他人的损害承担责 任。”该案件的背景为,被告让承揽人在自己土地上 建造蓄水池。承揽人在施212中发现预定蓄水池底部 的地面上有几个坑道的痕迹,坑道也被土石堵塞。 但承揽人并未采取特别的调查和工程措施,就原样 完成工程。而被告并不知道坑道的事情。蓄水池开 始蓄水后,由于水的压力冲垮了原来堵住坑道的土 石,水流通过底下的坑道冲到了另一地区,即原告的 煤矿,给原告带来了很大损失。在这一案件中,虽然 被告并没有任何过失,但是/N.审法官布莱克本根据 已有的动物饲养者责任及“非法妨害”责任,判定被 告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接受对此判决上诉的上 的传统侵权法上的侵权责任也是一种结果责任,即 “加害人不论有无故意或过失,都一样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亦即只要有加害行为并产生损害结果时,就 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到了严格责任的晚期,其责任的理论基础逐渐 由国家的权益转变为个人的权益,故意和过失等要 件也就逐渐成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同时,对于 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的强调,都表明英美侵权法的 归责原则由不论加害人是否有故意、过失都要承担 责任,发展为加害人若能证明自己无过失就可以免 责。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社会实证和理论研究之后, 收稿日期:2010一O1—24 作者简介:刘秋晨(1985一),女,陕西西安人,西北大学刑事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 ・69・ 议院凯恩斯勋爵对于原审法官所述的原则表示赞 “明知的规则”。该规则在美国法中也得到了肯定 和继承。 同。从此,拉依朗茨对费莱彻原则得以确立和实施。 该原则由四个要件构成,即拥有危险物、土地的 非自然利用、物的逸出和损害。首先,拥有危险物中 的“物”要求必须是被告在其土地上能够控制拥有 的,那些自然形成的物不成立拉伊朗茨责任。其次, -“严格责任”是在英美法系中所运用的概念。而 在法系中也有一个与之相似的概念,即“无过 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与过铲责任相对应的术 语,其特征在于:首先,无过错责任适用于损害后果 的发生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所导致的场合;其 次,无过错责任是与过错责任相并列的责任形式但 不意味着对等;第三,无过错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 t-t ̄的非自然利用是指不采用平常的而采用特殊的 方法进对土地行的利用。最后,物的逸出必须是物 体从被告占有的-t-:1 ̄向#1-逸出所造成的损害。 美国法对于该原则也有着明确的规定。在《美 国侵权法重述》中的第519节和第520节就分别对 偿损失;第四,无过错责任了一般免责事由的使 用,在无过错责任情况下,一切法定的免责事由都受 一般原则和异常危险活动进行了规定。第519节中 对“一般夏则”做了如下的规定:“(1)进行异常危险 活动者应对该活动对他人人身、土地或动产造成的 损害承担责任,即使他已行使最大关注、防止该损害 的发生。(2)该严格责任仅限于其发生的可能性构 成该活动的异常危险性的损害。”在第520节中对 于“异常危险活动”确定时应考虑的因素进行了列 举:“(1)是否存在对他人的人身、土地或者动产造 成某些损害的高度风险;(2)由此发/4=的损害构成 严重损害的可能性;(3)即使行使合理关注,仍无法 消除该风险;(4)该活动在多大程度上不是一个普 遍的做法;(5)该活动对进行该活动的地点而言是 否不适当;(6)该活动的危险特性在多大程度上超 过了它对社区的价值。” 严格责任侵权行为除了上述的拉依朗茨对费莱 彻原则外,还包括替代责任和动物饲养者责任。替 代责任主要是关于雇佣关系中所发生的严格责任。 它是指雇用人对于受雇人执行其职务时对于第三人 的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责任。这个责任在雇用人自身 没有任何过失而仍要承担的意义上来说,就是严格 责任。该责任的成立,要求:(1)做出问题行为的人 是被告的受雇人;(2)有1"--3题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3)有问题的行为是在受雇人执行职务时做出的。 动物饲养者责任是在以农,2k为中心的古代所形成 的。因为当时饲养的动物常常造成侵害,引起诉讼, 所以普通法就对此形成了严格责任的规贝tl,并沿用 至今。普通法中所认定的严格责任有两种,一种是 法律规定的一定种类的家禽侵入他人土地导致他人 受到损害的情况下,要对饲养者课以责任,其被称为 “家禽侵入”。另一种是已知危险的动物给他人以 损害的情况下,要对饲养者课以严格责任,其被称为 ・70・ 到;第五,医果关系是无过错责任成立的要件。 由此可以看出,在侵权责任中,严格责任虽然严 格,但非绝对,在严格责任下,并非表示加害人就其 行为发生之损害都应承担责任,各国立法郁承认加 害人可提出特定抗辩或免责事由。因Jl:l:,严格责任 表面上不考虑损害是出于故意或能否通过合理的注 意而避免损害就可以确定被告的责任,但实际上是 从损害事实的发生中推定被告有过错,不过被告可 以通过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第三人的过 失、自然原因造成而减轻和免除责任。无过错责任 仅考虑行为与损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并且侵权的 无过错责任很多都以保险为存在前提,而严格责任 并不考虑投保事实。 综上所述,严格责任在成立责任对过失的要求 程度上是与过失责任相互对应的一个方面,他们共 同构成了过失侵权行为的两个极端。它所确立的 “拉依朗茨对费莱彻原则”对于英美侵权法的发展 有着重要的意义,并且该原则被运用到了多个领域 之中,在维护公平正义方面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成为 了近代意义上严格责任规则的主要内容。同时,它 与无过错责任的不同,也使其成为英美法系与 法系区别中的一环,成为英美法系独特的法律传统 中的一个重要75-面。 参考文献: [1]周杰.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源流初探——用比较的视角看 两大法系侵权法的发展[J].法制园地,2oo8(4). [2]望月礼二郎.英美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3]许传玺等译.侵权法重述——纲要[M].北京:法律出版社, 2O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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