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
(一) 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下列各项中,属于支票基本当事人的有(ACD)
A出票人
B保证人
C付款人
D收款人
(二) 支票种类
《支票法》普通支票(划线支票可以转账不得支取现金)、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三) 支票的出票
1、 出票的概念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有可靠地资金,并存入一定的资金。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样和印鉴。
2、 支票的格式
(1)、绝对记载事项。
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有六项内容:
表明“支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补充:《票据法》规定了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
一是关于支票金额的授权补记。《票据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出票人可以授权收款人就支票金额补记,收款人以外的其他人不的补记。
二是关于收款人名称的授权补记。《票据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未补记这一内容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提示付款。此外,《票据法》第八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2)、相对记载事项
该相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两项内容:
付款地。支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非法定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但这些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判断题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记载事项,并发生支票上的效力。(N)
3、 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
第一.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是有的存款金额,避免空头支票。 L
第二.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4、 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保证向持票人付款
(四) 支票的付款
支票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起的,该记载无效。
1. 提示期间。支票为见票即付的票据,但是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是付款人不予付款地,出票人仍应该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2. 付款。《票据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出票人在付款人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3. 付款责任的解除。《票据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
者有重大过失付款地除外。”这是有关付款人付款责任解除的规定。
(五) 支票的办理要求
1. 签发支票的要求:
(1) 要严格做到“九不准”。
不准更改签发日期
不准更改收款人名称
不准更改大小写金额
不准签发空白支票
不准签发远期支票
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不准签发有缺陷的支票
(2) 要做到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晰。
支票要按顺序编号连续签发,不得跳号
日期中的年份要写完整,不得简写
收款人必须写全称,不得简写,防止户名不符,形成退票
签发人开户银行名称用刻好的银行小条章加盖清楚,不要手写
签发人对本单位账号要写正确,最好也用小条章
注意日期、收款人、大小写金额的准确填写,防止签成无效支票
其他更改的地方也要加盖预留印鉴
金额大写文字要正确,小写数码要规范
印章要齐全,符合预留印鉴,使用印泥
由于现行支票上没有付款单位名称栏目,必须使用预留在银行的印鉴,所以印章一定要清楚。
不用蓝墨水填写
(3) 要有专人签发。支票应由财务部门分派专人保管、签发、不要多人插手,以便分清责任
2. 兑付支票的要求
商业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我国《票据法》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前者是指银行签发的汇票,后者则是银行之外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签发的汇票。
(一) 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商业汇票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商业承兑汇票指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指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根据有关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 AD )签发,由承兑人承兑(付款人),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A收款人
B保证人
C承兑人
D付款人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1.出票的概念。出票亦称(作成+交付)。
2.汇票的格式
(1)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面:
表明“汇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2)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付款日期。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此为见票即付
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依据法律的规定确定付款地
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4) 汇票的非法定记载事项
3. 出票的效力
对收款人的效力。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对付款人的效力。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对出票人的效力。保证该付款能得以实现
(二) 商业会汇票的承兑
1. 承兑的概念
2. 承兑的程序。承兑的程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提示承兑;二是成对成立
(1) 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 承兑成立
承兑时间。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付款人应即(三日内)决定是否承兑。一般来说,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则应该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其作出拒绝承兑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接受承兑
承兑的格式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应在汇票上记载承兑的事项包括承兑文句承兑日期、承兑人签章。承兑文句和承兑人签章是据对应记载事项。
退回已承兑的汇票
只有在其将已承兑的汇票退回持票人才产生承兑的效力。
3. 不单纯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