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监护管理责任书
(监护人姓名或单位负责人姓名)
为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和管理,尽量减少和避免精神病人对社会的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及《重庆市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长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现将监护责任告知如下,并与 (病人姓名)的监护人签订本责任书。
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可以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监护人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6.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1.监护人应当监督、看管、护理被监护人在患病期间的生活和行为,为被监护人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和保障,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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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护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看管,防止其肇事惹祸,并随时向当地居委会或上级部门报告病人的情况。
3.对病情较重或危及社会安全的精神病人,监护人应当将病人送医院监护治疗或采取有效措施严加看管。
4.对出现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监护人应当配合机关对该病人进行强行治疗。
5.监护人未履行好监护职责或估计致使被监护人危害社会安全的,将依法追究监护人法律责任。
三、本责任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监护人,一份交镇综治办。
水口镇(签章) 监护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村委会(盖章)
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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