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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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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标    签】取得的探亲费,搬迁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出差补贴【颁布单位】上海市税务局【文    号】沪税外﹝1994﹞74号【发文日期】1994-06-24【实施时间】1994-06-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外税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各务总局(财税字[1994]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其职员的探亲费、搬迁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如果数额合理,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不计入该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企业驻华机构租房或购买房屋免费供外籍职员居住,可以不计入其职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将住房费定额后给外籍职员,应计入 其职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该职员能够提供准确的住房费用凭证单据,可以按实际支出额,从应纳税应得额扣除。

  三、外籍驻华人员在中国境内临时出差,或因事临时离境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出差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付给其外籍职员按单据凭证报销的洗衣费可以不计入该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按日或按月发给其外籍职员的粉食补贴,应计入该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但凭就餐单据,实报实销的伙食补贴,可以不计入职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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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货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职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家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签订文化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互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互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机构负担的。  特此通知。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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