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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与国际公约中在预期违约制度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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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与国际公约中在预期违约制度上的差异: 预期违约的分类不同:

英美法中:1明示预期违约,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明确的不附加条件的宣布自己将不履行合同义务;2事实违约,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09条作了相关规定:a.一个买卖合同加给每一方当事人一种义务,另一方对合同能得到正常履行抱有的希望不会受到损害,当有合理的依据证明,某一方的履行不能得到保证时,另一方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对于正常的履行提供适当的保证,在得到保证前,其可以中止履行与他收到与其要求一致的答复相对应的那部分义务,只要这种中止在商业上是合理的。B.在收到有正当理由的要求后,如果未能在至多不超30天的例题期限内提供在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认为是合理地对适当的履行的保证,即构成事实毁约。 国际公约中:预期根本违约与预期非根本违约,通过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主观判断来断定另一方是否将不履行约定的主要合同义务,同时需要受到一定客观条件的。预期根本违约分为明示和默示,预期非根本违约只有默示 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不同:

英美法:⒈明示毁约的构成要件:明示毁约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确声明他不打算履行合同义务。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250条表述为:“只有在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是自愿的、确定的,而且使其义务的履行现实地、明显地表现为不可能时,才构成明示毁约。”[1] 所以明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有:⑴明示预期违约必须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至履行期届满前这段时间内提出。如果是在合同成立前,则无违约可言,如果是在合同期届至后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地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则为实际违约,而非预期违约。

⑵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声明必须是明确地、不附加条件地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250条指出,只有在一方自愿地、肯定地毁约情况下才构成明示违约。英美法的一些判例也表明只有在一方无条件地、确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才构成明示违约。笔者认为这种违约声明必须向合同中的债权人,包括受益的第三人或受让人表示才能发生明示预期违约效果,如果合同当事人仅仅向合同以外的跟合同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的第三方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虽然第三方将这一消息通知了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但是该声明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说并不构成明示预期违约,因为该声明不是对合同的当事人直接作出的。⑶一方当事人必须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因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将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构成重大威胁,将严重损害其期待利益。而如果被拒绝履行的只是合同的次要义务,并不妨碍债权人所追求的根本目的,笔者认为并不能构成完整意义上的预期违约。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如果不区分拒绝履行的程度,一概任由债权人在发生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均可解除合同,不但对债务人过于苛刻,而且对整个社会也是无益的。[2] 正是基于这一点,《公约》强调一方表示其将“根本不履行合同”时,才能构成明示毁约,这是有一定道理的。

⑷发出明示毁约的一方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这里所说的正当理由是指债务人有权作出拒绝履行表示的理由,主要包括:债务人享有法定的解除权;债务人因合同具有显失公平的原因而享有的撤销权;合同关系自始不存在;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合同本身无效等。

⒉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默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凭对方当事人的行为预见到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其构成要件有:

⑴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发生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至履行期限届满前这段时间内。 ⑵必须是一方当事人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即所谓的重大不履行。 ⑶一方当事人的预见必须有合理依据,而不是主观臆断。判断一方当事人的预见是否合理,其标准有两种:一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209条规定的“有合理理由认为对方不能正常履行”,依照判例法,“合理理由”主要有三:第一,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没有能力履约;第二,商业信用不佳,令人担忧;第三,债务人准备履约或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实际状况表明债务人有违约的危险。[3] 二

是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1条规定的标准,即对方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表明他将不会或不能履约。[4] 实践中各类案件千差万别,对合理依据的判断还要依据各类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4)被要求提供履约的一方不能在合理期间内提供充分的保证。债务人能否提供履约保证是否能作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能履行合同,就构成默示毁约”。[5] 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随意允许债权人以对方毁约为借口而终止履行,对交易秩序的维护也是不利的。所以,预见的一方要求对方作出履约保证,也是证实对方是否构成毁约的重要措施”。[6] 笔者认为,为了促使交易双方及时沟通,消除误解,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安全,降低成本,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 因此,只有符合以上条件,才能构成默示预期违约,债权人才能请求法律上的救济。

预期违约的判断标准不同:

英美法:美国商法典仅有“有合理理由”的标准,在适用中主观随意性较大; 公约:公约71条规定更为详尽、具体,需要从其履约能力、商业信用及履约行为等三方面综合考虑。 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不同: 英美法:明示预期违约,另一方可以等待对方实际违约或者行使各种损害求偿权;默示预期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履约保证和中止履约合同

公约:1中止履行义务,要求提供履约保证;2解除合同,终止履约;3等待履约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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