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 场MARKET区域治理
法理学角度下的公司治理结构
吉首大学 杜敏
【摘要】公司治理问题是当今社会亟需重视和关注的热点,在权力和利益的交错中,用法律的公平正义严谨分析公司治理结构【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法;利益相关【中图分类号】DF411.91
的安全性、效益性,通过学者前辈们的研究,本文明晰公司治理结构的立法本位、公司治理结构的价值目标和立法原则,对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具有一定意义。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19)42-0208-0003
一、公司治理结构概述
所有权相结合的双重结构,即股东出的法人财产享有所有权。[1]
通常研究公司治理结构是从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入手,但这样便忽略了对新兴的经理人的权力研究。随着世界资本市场的开放,资本的流动逐渐趋于国际化,公司治理原则也正在趋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已经成为影响国家经济竞争力的重要因
股份有限公司,实体经济发展态势良好。但是一些公司发展到中后期由于管理结构不当,利益相关者的权力分配不均,内部容易矛盾重重,导致经营策略出现较大偏差。因此,需要探寻合理的公司管理制度,从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分析,以期逐步提高公司运作效率。本文基于《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公司治理结构,明白其内涵、认识其现状
公司治理实为管理和控制公司,资享有股权,企业对由股东出资形成其主要需要解决是内部的经营和外部控制的问题。公司治理结构是利益制衡机制的框架,在利益博弈中,追求企业价值的最大化。有些学者认为公司治理结构可以从公司所有者(股东)、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人三者进行分析,股东将资产交给董事会托管,而经理人受雇于董事会,在被授权的范围内经营企业。公司治理是在规范内部权力的配置机制。随着现代公司理论研究的精进,有研究所将公司定义为由物质资本所有者、人力资本所有者和债权人等利益相关人员组成的契约组织,那么公司治理结构便要包括对所有权和控制权的监督、约束,非股东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必然产生管理者代股东经营公司的代理问题,因此必须设计一项有激励作用的合约达到控制经理人的目的。有经济学者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有效行使法人产权的组织保障。主流观点认为现代公司产权结构是由股东的股权和公司
素。“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这一名言深刻地警醒着我们必须沿着“依法治国”的理念治理国家,同样,公司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小缩影。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完善,公司治理中的权力制衡机制也将更加完善。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将成为进一步提升我国企业竞争力的重要保障。现状
二、公司治理结构法律法规当下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经济总
目前我国公司管理主要由《公司法》所规范。具体规定为:(1)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行使控制权。包括任免董事和决定公司重要事项等。(2)董事会由董事组成,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等。(3)经理由董事会任免,支持生产经营、制定具体规章等工作。(4)监事会由股东和部分职工代表组成,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风险、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通过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内部各机构之间相互制约,形成一套激励和利益分配相关、约束和风险规避相承的机制,
量位居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各种规模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壮大,公司的种类多样,数量众多,大量民营企业组建起有限责任公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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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杜 敏,生于19年,土家族,硕士,研究方向为法学原理。
区域治理
既保障各方利益分配者,又利于公司的发展。对于公司的外部经营环境也有相关法律条款,例如:规范公司国有资产入股、规范公司股份转让、规范市场管理秩序等,促进社会主义市间是委托代理的关系,经营者为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工作。从而,股东大会是权力的中心,公司其他非物质资本的要素均不能与物质资本抗衡,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股东大会产生,对MARKET市 场(一)安全性
交易的合法合规是规避风险的基础,如果做不到交易安全,后期的利益获取、分配便无从谈起。在证券市场上,当前时期公司经营绩效较差,场经济健康发展。[2]
目前法律规制方面也有不尽完善之处,一些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度不够,治理效率低下。对小股东的权益未作明确保障,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行使不到位,形同虚设。针对上述几点,可采取的法律措施有:明确国家股股权代表,明晰产权关系、界定股权性质,加大股东对
公司的实际控制权,避免“政企不分”现象。为防止大股东专权独断,可以规定当持股比例达到一定数额时,减少其投票权的对应数额,不完全执行同股同权,以保障小股东利益。完善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能,强化“高管”责任,董事必须持股,与其自身利益挂钩才能真正重视起来,而监事会的
成员必须精通公司业务、法律、财务,定期听取董事会和经理的业务执行情况。健全诉讼途径,强化司法救济。[3]
三、公司治理结构的立法本位
通过对立法本位的侧重明确,可以对利益更好地取舍、权衡,目前各国在公司治理结构上的立法本位可以分成两个:股东本位和利益相关者本位。
(一)股东本位
公司是由多位股东投资建成的,根据股东出资数额来分配公司各项权力。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人,拥有公司的剩余价值索取权和控制权,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主体。股东与经营者之
其负责。但这样容易导致股东和经营者之间权力和利益的冲突,或者被职业经理人暗中转移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二)利益相关者本位
公司不仅仅是股东的公司,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其经营绩效影响着纳税金额、公司职工的生计、债权人的资金风险,具有社会责任。
由此,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中,权力分配必须将各方利益相关者考虑进来。美国学者伯利与米恩斯对此的解释是:“商事公司被法律所允许, 主要是因为它对社会的服务, 而非它是所
有者利润的源泉。”公司的投入要素除了股东资本投入,还有智力资本、知识积累、人力资源等要素,这些是
利益共同体集团。四、公司治理结构的价值目标
公司的经营目的是股东利益最大化,因此其价值目标是探索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根本导向。公司法人在创办、经营公司时,首先必须思考公司的价值目标何在。通常而言,公司便是联结各方利益,让利益相关者相容,在合作互惠的基础上维护股东和相关者的权益,实现经营目标,与
此同时创造社会公共利益,最终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那么公司制度的制定,就要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比如
安全合法合规、创造利润、兼顾效率、科学管理等。[4]
若股东为了保全自身利益,大量抛售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则将引起股价下跌,让证券市场中的股民们产生心理恐慌,纷纷减持。此举将严重打击公司信誉,不利于企业长远经营,甚至被恶意收购。因此董事应该在绩效不佳时,安抚大股东情绪,增强其对公司运营的信心,也有利于更好地控制公司。当公司意图扩大规模,向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间接融资时,应该表现出更大的积极性,赚取利润以偿还银行资金的成本,维持公司的信用形象。
(二)公平性
在公司管理时,公平的工作分配、利益分配至关重要。由于利益相关者的主体不同,各自的立场也不尽相同,公平的标准也相差较大。股东根据经济实力,出资金额是有所差别的,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是资本公平民主的基本要求,但是大股东和小股东由于持股比例的不同,若一味追求同股同权,那么大股东将具有压倒性的话语权,不利于科学合理的决策。当前阶段,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高度集中在几个大股东手中,国有股更是控股强势,这就导致大股东滥用股权,侵占公司利益,广大的中小股东承担损失,进场离场均陷入两难。此时便需要适当地大股东的权力,为中
小股东占据一席之地。那么,这样看似对大股东不公平,没有严格践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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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场MARKET股同权的准则,但是这样做从整体上对全体股东的利益分配上,促进了真正的公平。
另外,在股东、债权人、公司职工之间也要保证公平性。在人力与资本管理研究中发现:公司实质上是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源的连接点,公司的资本由股权和债权组成,而职工直接参与各项事务的落实、生产贸易,因此债权人和职工同样参与公司资本运营。这是三大不同的利益主体,在公司治理结构上应该扩大债权人和职工的相应权利。在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使各自的利益在投入产出相一致原则下实现社会正义。
(三)效益性
公司要通过合理配置资源使得各方利益最大化,每季度、每年的经营成果、治理成效分析也以此为评判标准。公司现行的所有规章制度,几乎都是最大化利用各部门的职能,为公司最大限度地增加效益,充分发挥每个要素的积极性。
对于股东而言,他们是公司股权的所有者,具有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与义务。但是并非所有股东都拥有管理公司的素质、能力、经验。以家族企业最甚,领导者无法带领公司壮大发展,出现连年亏损甚至破产,此时便面临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但有关机构通过走访、调查一些企业发现,由职业经理人管理公司往往会给公司经营管理注入新的活力,让机制运行得更有效率,从而创造收益,多方受益。[5]
对于职工而言,他们熟悉公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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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直接影响着一个企业生产经营,并且内部信息获取渠道广,传播速度快,公司经营得好与坏直接影响职工薪酬待遇的高低,因此职工有参与公司治理的理由。为了激励员工工作热情、增强工作归属感,许多企业已经实行职工持股制,并且扩大职工在董事会、监事会参与公司事务决策的比例,广开言路。实行产业民主、共同决策的公司,能够有效提高企业的生产运作效率。
与股东不同的是,债权人是公司资本的供给方,但债权人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治理。但如此不利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也不利于合理分配公司的治理资源。现阶段,商业银行主要承担各大中小企业的债权人的角色,与公司在财务上往来密切。银行相关人员直接接触公司的经营数据信息,对公司的经营状况知之甚详,从保证借贷资金安全回笼的目的出发,他们可以对经营者提出有效的建议,弥补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所造成的的监管不足。此举既可以帮助企业应对经营困境时的财务危机,又可以强化对融资公司的监督。
五、公司治理结构的立法原则(一)权力制衡原则
权利制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拥有权力者自重,对权力进行监督与制衡是企业良好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目前董事会掌握着公司的控制权,其他利益相关者只能通过董事会行使职权,这就加大了董事会的权力过于集中。因此需要对董事会内部的权力细分,避免集中于少数人手中。从外部,对董事会的权力进行监督,确立
区域治理
监事会的监督地位,拥有公司的检察权、审核权,在有异动时能与董事会抗衡。
(二)权责统一原则
权,不仅指法律承认并保护的利益,也包括保障权利实现的强制力。各利益相关者的权责必须统一。在对公司的责任上,董事与执行董事并无不同,在给予利益的同时,也必须要承担责任。
(三)整体利益优先原则
兼顾各方利益的实质就是避免只考虑股东利益,不顾其他利益相关者。防止股东为了自身利益,不顾公司的长远发展,接受敌意收购,导致公司破产关闭。股东希望多拿分红、职工希望薪酬提高、债权人关注债权的收回、国家希望税收及时入库,当发生利益冲突时,只有坚持公司整体利益优先原则【参考文献】
, 才能最终兼顾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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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赵志敏.浅谈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中小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J].中国集体经济,2018(5):63-65.
[5]张丽莉,刘祖菥.从公司治理结构看利益相关者的财务管理目标[J].中国市场,2019(21):9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