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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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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

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出口卷烟税收管理【颁布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云国税发﹝1998﹞345号【发文日期】1998-09-18【实施时间】1998-08-31【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出口退税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主管免税出口卷烟的国税征管机关,按照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下达的《准免证》办理销售免税出口卷烟后,于次月10日前填写《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后上报,不得延误。

       二、主管免税出口卷烟的国税征管机关,应按照\"出口卷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应计入成本处理\"的规定,按批准销售出口免税卷烟的数量、品牌按期计算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入成本。每半年上报一次计算不得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的计算方法、金额。年度终了后,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国税退字[1995]06号通知要求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算,并于次年4月底以前将清算结果书面上报省国税局。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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