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理》
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和
标准,为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与健康,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集团
公司的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2条 凡集团公司所属各公司、
研究院、所、生产、销售企业(以下统
称企业)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3条 各专业公司和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和设置安全生产专职管理机构,在企业内部形成健全的安
全生产管理网络,并安排足够的专业技
术人员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4条 企业应认真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创造安全
卫生的劳动条件,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
规定的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实现安
全、文明生产。
第5条 企业要采取一切可能的
措施,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企业应当通过质量、环保、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认证,逐步将
安全管理体系化,并建立安全生产的长
效机制;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投入
要求,尽可能采用有效的安全技术和科
技成果,积极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6条 企业除贯彻、执行本制度
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
及所在地方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
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7条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
各级领导人员负责制。
第 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和职
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
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认真履行职责。
第9条 各级领导人员缺额或外出
期间,由代理者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
第10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
业的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岗位
的安全职责,做到恪尽职守,各负其责。
第二节 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第11条 经理( 院长、厂长)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经理(院长、厂长)是企业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
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
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
定和标准。
(二)要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
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改善职
工劳动条件和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三)批准、发布本企业的各项安
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
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保
证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投入。
(四)建立并落实本企业的各级安
全生产责任制。
(五)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
情况,研究、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
措施和处理预案,并组织演练。推广先
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主持召开安
委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
问题。
(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和机
构,形成本单位的安全管理网络,根据
实际情况,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
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稳定安全专业队
伍。
(七)坚持安全生产工作两定期制
度,即组织领导班子定期分析安全形
势,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八)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的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员工的安
全生产业务培训与考核工作。
(九)坚持“五同时”原则,即: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
时,同时安排计划、布置、检查、总结、
评比安全工作。
(十)坚持按“四不放过”原则处
理事故,并按规定的时限及时、如实上
报。
(十一)企业内实行的各种承包、委
托经营,设立的控股公司,以及与外单
位签订的各项承包、委托经营等合同
中,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指标、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生产职责等内容的条款,并认真进行检查。
(十二)副经理(副院长、副厂长)在职责分工的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12条 安全生产职责
(一)对公司(院、厂)贯彻执行党和生产方针、进行监督,起到保证作用。
(二)协助行政搞好安全生产方针、、法令、制度等的宣传教育,提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三)发挥各级党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保证作用,带领职工遵章守纪,做到安全生产。
(四)协助行政检查并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带领工会、共青团组织共同支持生产经营系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竞赛活动;组织监察部门参加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参与
对安全事故的责任人的处理。
第13条 工会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充分发挥群众在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作用。
(二)督促并协助行政开展安全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安全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关心劳动条件的改善,保护女工健康,定期研究劳动保护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及时制止行政指挥中的违章行为,支持职工的合理要求。
(四)组织好工会系统安全生产活动,监督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管理工作。把企业安全生产的状况列入职代会议事日程。
(五)开展劳动竞赛活动,及时总结和推广安全卫生方面的先进典型,奖励先进。
(六)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14条 总工程师和技术部门负责人(包括副职)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各部门技术总负责人对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二)组织制订、修订和审定本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规划。
(三)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措施。
(四)组织制订审批安全教育计划,参加对干部的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
(五)审批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六)在新建、扩建、改建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
和投产时,做到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七)评审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组织研究,落实整改方案。审批本企业重大危险源及应急救援预案并审批特殊动火证,参加重大事故的技术分析工作审查防范措施。
(八)副总工程师及各技术部门副职在总工程师及各技术部门总负责人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第15条 管理部门负责人(包括副职)安全生产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指示,对本科(处)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主持或参与本职业务范围内安全技术规程、安全规章制度的制、修订和审核工作。
(三)负责本职业务范围内安全生
产工作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可靠性。
(四)严格贯彻执行新、改、扩、大修工程和新产品项目的“三同时”原则;认真执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时的“五同时”原则。
(五)负责本职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提出消除隐患的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负责本职业务范围内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确保教育时间及质量。(七)负责或配合本职业务范围内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审核和落实防范措施。
(八)负责本职业务范围内的资料、档案、台帐的建立和保管,确保其准确、完整、可靠。
第16条.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一)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技术部门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参加制订、修订本企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制订本企业安全活动、安全教育、安全宣传和各种培训计划及劳动保护用品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负责本职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
(五)参加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中安全措施计划和方案的审查,督促实施,并参加竣工验收。
(六)组织并参加企业组织的安全检查和各种专业检查,有权制止各种违章违纪行为。
(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应负责按要求组织安全评价、登记工作。
(八)负责企业的各种票证的审查、实施及档案、台帐等资料的管理。
(九)负责企业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并根据“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制订防范措施。
第17条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人分管业务,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疑难问题和技术问题。
(二)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掌握安全生产中的各类信息,推进本职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
(三)认真贯彻执行新、改、扩、大修工程和新产品项目的“三同时”原则。
(四)查明所管业务范围内的工艺、设备、仪表、安全设施、建筑物、构筑物及现场环境等存在的隐患,制订或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消除各类隐患,确保生产、检修、施工等作业过程中安全可靠。
(五)参加本职业务范围内各项事故的调查分析,制订防范措施。做好本
职业务范围内的资料档案、台帐的建立和保管工作,确保其准确、完整、可靠。
第1 车间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一)车间主任是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本车间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应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二)组织拟订、修订车间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安全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提高职工安全技术水平。
(四)组织落实车间级安全教育,并督促检查班组级安全教育。 (五)定期开展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和劳动纪律教育并进行考核。督促职工持证上岗。
(六)组织车间级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
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及时向上一级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七)对本车间发生的事故要及时报告和处置,并负责保护事故现场。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八)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组织,制定事故预案并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演练。领导并支持车间和班组安全员的工作。
(九)副主任(值班主任、值班长)在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19条 车间安全员职责 (一)车间安全员在车间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在业务上受企业安全技术部门领导。
(二)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参与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协助车间主任制订车间安全
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制定安全培训教育计划,负责新工人二级安全教育,指导、督促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组织车间的日常安全教育。
(五)参与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设备改造和新产品投产以及工艺条件变动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的审查,并督促实施。
(六)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请领导处理。 (七)检查各级动火、爆破、动土、登高、进塔入罐、吊装等检修作业的安全措施。做好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票证、档案、台帐等资料管理工作。
(八)负责车间安全装置、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十)车间其他管理人员在车间主
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20条 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班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新职工的班组级安全教育。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确保本班组职工全部持证上岗。
(三)安排班组工作时,必须执行“五同时”的原则。
(四)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本企业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岗位操作法和劳动纪律;准确执行工艺指标和各项操作程序,制止违章作业。(五)严格执行交制度,认真做好各种记录。
(六)负责本班组防护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检查督促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和安全防护器材。
(七)组织各岗位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并做好记录。不能
解决的要及时上报,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八)发生事故后,要在保证员工安全的情况下组织抢救并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第21条 班组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一)班组安全员由副班组长兼任,要完善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交制、巡回检查制等规章制度,协助班组长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做好安全会议记录,总结安全生产工作经验,提高安全活动水平。
(二)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
(三)对新职工进行班组级安全教育,积极组织安全日常教育。
(四)监督检查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器材。
(五)加强巡回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严
格对交制度和各种记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参与本班组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协助制定防范措施。 第22条 工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认真执行交制度,前必须确保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齐全完好。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三)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
程,遵守纪律,记录清晰、真实、整洁。
(四)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
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五)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缺
陷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保持作业场
所清洁。
(六)熟悉本岗位有毒有害物质的
性质,熟知急救方法,熟知消防和气体
防护等安全知识。正确使用、妥善保管
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材、消防器材。
(七)按规定着装上岗,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八)当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第三节 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23条 安全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生产的法
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研究和推广现
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做好安全生产
和管理监督工作。
(二)负责对新职工的企业级安全
教育和职工日常安全教育、组织开展各
种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三)组织制订或修订本企业安全
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职工劳
动防护用品标准,并监督检查执行情
况。
(四)组织编制、汇总本企业的安全技术措施规划和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期执行。组织编制本企业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组织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协调、监督有关职能部门的专业检查及隐患的整改工作。
(六)协助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参加安全装置的校验,建立好台帐。 (七)负责特殊作业证的会签及审批等的管理工作。
(八)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大修、技改技措项目、新产品投产等“三同时”审查、验收。
(九)协助有关部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做好职业病防治等工业卫生工作。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企业,负责按要求组织安全评价,登记工作。
(十)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基层安
全工作,发现违章有权制止,对不听劝阻者,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十一)会同工会等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十二)综合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十三)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
(十四)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加强安全工作基础建设,做好各种安全台帐管理。
第24条 科研(包括新产品开发)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必须先作出安全评价,提出安全措施,采用(引进)新技术,必须首先审核技术的安全可靠性。
(二)安排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的
科研工作,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三)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小试转中试、中试转工业生产的安全技术条件,制订安全技术规程。
(四)提供原料、产品(中间产品)的物化性质、安全防护方法及应急处理措施。
第25条设计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执行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设计的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设施,不留隐患。
(二)编制《职业安全卫生专篇》,严格按《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40——1999)执行、《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等法规、标准进行设计,对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负技术责
任。
(三)对引进的新工艺、新设备进行安全可靠性审核。
(四)参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时,严把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质量关。 第26条 生产计划、调度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坚持生产与安全的“五同时”。
(二)制订长远发展规划、编制年度技术措施计划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应有安全技术和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安全技术措施项目。
(三)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现违章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向领导报告。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四)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并立即报告主管领导,通知有关部门,
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态扩大。
(五)贯彻工艺纪律等各项规章制度,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实现安全、稳定、优质、高效生产。
(六)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并组织专业安全检查,参与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27条 生产技术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编制或修订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等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对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
标和工艺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考核。
(二)在进行生产技术的革新和挖
潜改造时,要按照“三同时”要求同时
解决隐患,保证安全。
(三)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
术和安全装置;组织工艺技术安全检
查,及时改进安全生产技术上存在的问
题。
(四)组织对生产操作工人的技术
培训考核,提高职工操作技能。
(五)负责生产工艺操作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制订事故防范措施。 第2 防火(保卫)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企业内的剧毒品、爆炸品、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等的保卫和要害岗位、企业内交通、消防的管理工作。
(二)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负责专业和
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和演习。
(三)编制或修订企业的防火制度,并监督执行。
(四)负责明火采暖、动火等工作
的审批和管理;参加建筑设计防火的审
核验收工作。
(五)负责消防器材的购置计划、
配备和维护。
(六)组织火灾的扑救;负责火灾
事故、破坏事故和企业内交通事故的调
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第29条设备动力部门安全生产职
责
(一)负责对设备动力装置及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管理。 (二)负责组织对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高压管件、气瓶、热力管网和安全装置的定期检测、检验、校验及特种设备的登记取证工作并做好记录。 (三)制订或审查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和组织编制大、中修项目的安全措施计划,并确保实施。
(四)在计划和布置检修任务时,同时计划和布置安全措施。
(五)在签订设备施工合同时,要对承包施工的单位进行安全资质认定,并订立施工安全协议。
(六)组织专业安全检查,制订隐患消除计划并监督执行。
(七)负责设备事故调查、统计、上报。
(八)负责建立特种设备及有关安全附件、安全设施台帐,并保管各项检
测、检验、校验记录。
第30条质量检验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并监督执行分析(化验)系统的安全技术和操作规程。 (二)负责各种化工原料、生产中间体和产品的质量分析,提供准确的分析数据。把好质量关。
(三)妥善保管化学试剂,按规定处理废弃药液,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四)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其它事故有关数据的分析和测定。 (五)负责本企业动火分析及尘毒监测,并建立相应的台帐。
第31条 基建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编制或审查基建项目的施工设计,使其符合安全、消防和职业安全卫生要求。
(二)在签订基建施工合同时,要对承包施工的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并订立施工安全协议。
(三)组织对外来施工作业人员进
行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 (四)按季节特点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监督施工人员遵守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
(五)按“三同时”原则,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和使用。 (六)参加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调查和分析。
第32条供销、运输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对采购的原料、器材、设备、防护用品、器具必须有验收记录制度,并对上述产品的质量负责。对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应检验是否已加贴或栓挂安全标签。
(二)对生产、试验、研究所需的新化学物品、采购时(包括国外进口)必须了解其物理化学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和储运要求,并要索取书面资料。 (三)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和危险物
品管理规定,搞好仓库防火、防爆、防盗、危险物品、气瓶和储运设施的管理工作。
(四)销售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检查来厂拉运危险货物的客户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采购、准运、驾驶、押运证等有关证件,合格后方可发货。 (五)定期对驾驶、押运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车辆检审工作。
(六)对运输工具、车辆和驾驶人员严格管理,督促有关人员对车辆、船舶的维修保养。
(七)参加企业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八)按规定或标准购置及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
第33条 财务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及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要列入年度财务计划,单项,专款专用。 (二)凡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技术措
施项目,未经安全技术部门同意,不得拨款。
(三)监督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确保其不被挪作它用。
(四)要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饮料及职业病防治费用的合理使用,没有安全部门签字同意的费用,不准报销。
第34条 劳资、教育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对职工和有关人员(实习、培训人员)的一级安全教育。 (二)执行化工有毒有害工种工时制度的规定和女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并根据职业禁忌症要求,做好新工人招收(包括临时工录用)和职工调配工作。 (三)严格执行“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并组织劳动纪律的检查,建立良好安全生产秩序。 (四)在就业前的教育和各种在职培训中都应有安全内容并列入技术考核之中。把安全生产工作业绩作为职工
奖励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和工伤鉴定工作。
(六)在办理临时用工协议书时应有安全生产方面的条款,并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
第35条 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保健食品、清凉饮料供应、发放工作中的食品、饮食卫生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锅炉、气瓶(罐)、热交换器及机具的安全管理,并保持完好。
(三)搞好集体宿舍、仓库的安全卫生和防火工作,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36条 医疗、工业卫生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做好工业卫生宣传教育和检查监督工作。
(二)搞好职工体检、职业病防治
和健康监护工作。管理有关档案、台帐。 (三)参加工伤鉴定,提出鉴定依据。
(四)参加事故抢救,负责医疗事故的管理。
第37条 工会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向职工宣传国家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并监督执行。教育职工遵章守法。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开展遵章、守纪预防事故的群众性活动,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三)协助行政搞好班组安全建设,参加企业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劳动保护条例的制订。
(四)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安全知识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评选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总结和
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五)参加群众性的综合安全检查和季节性安全检查,督促事故隐患的整
改。
(六)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七)工会是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的成员,要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职代会的议事日程。
(八)参加伤亡事故调查、分析和善后处理工作。
(九)认真做好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节 入企业安全教育
第3 新职工(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外单位调入本企业人员等)均须经过企业、车间(科)、班组(工段)三级安全教育。
(一)企业安全教育(一级),由劳
资部门组织,安全技术、工业卫生与防火(保卫)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规定和标准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企业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企业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 (二)车间安全教育(二级),由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
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危险
和危害因素、事故教训,预防工伤事故
和职业危害的主要措施及事故应急处
理措施等。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工
段、班组。
(三)班组(工段)安全教育(三级),由班组(工段)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性能、操作注意事项、维护保养要求、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班组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体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经考试合格,方准到岗位学习。 安全教育时间,按劳动部下发的《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规定》执行。
第39条 企业内调动(包括车间内调动)及离岗半年以上的职工,视同新
职工,必须对其再进行二级及三级安全
教育,考试合格,成绩记入“安全作业
证”内,方准上岗进行岗位培训。
第40条 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由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带队。一次参观学习人数不宜过多。职能机构人员参加劳动时亦应先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
第二节 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第41条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
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
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员工安全教育中
的有关问题。
第42条 利用各种形式定期开展
日常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的内容为: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防护知识,典型事故案例,交流安全生产经验,研究安全生产中的问题等。
第43条 各单位应定期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作好记录。
第44条 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
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
项目)时,安全技术部门应督促指导各
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第45条 员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内容记入“安全作业证”内。
第三节特殊工种安全教育
第46条 凡从事电气、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探伤、起重、车辆(船舶)驾驶、爆破、气瓶检查充装等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47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按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期限组织复审,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第4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者,方能
进行作业。
第49条 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第四节 安全教育考核
第50条 经理( 院、厂)级干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第51条 其它干部的安全技术考核,由人事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考核成绩均应记录在案。安全生产主要考核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二)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本企业的生产工艺和特点。 (四)本企业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 (五)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
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六)车间(单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七)本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八)原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
第52条 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单位)领导负责组织,安全员具体执行,考核成绩记录在案,工人的考核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二)本车间(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则。
(三)本车间(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本车间(岗位)各类安全装
置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
(五)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六)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开停车安全注意事项。
(七)原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安全生产作业证管理制度
第一节 发放范围
第53条 安全生产作业证是员工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企业直接从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
第54条 安全作业证发给经过教育培训或学徒期满后,有一定的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能从事本项生产活动的职工。
第55条 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
第二节 考核内容和办法
第56条 发放安全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
(一)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
的工艺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异常情况紧急处理以及紧急救护等。
(二)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
第57条 安全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填写成绩,经车间主任签字,报厂安技部门核发。
第三节 使用与管理
第5 安全作业证是员工上岗作业的凭证,凡是直接从事生产作
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59条 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
教育的考核成绩、安全工作奖罚情况。
第60条 安全技术部门每月至少
对安全作业证抽查一次,车间应随时检
查。
第61条 持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
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
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取消作业资格。
第五章 工艺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第一节 运 行
第62条 工艺操作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工艺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
第63条 改变或修正工艺技术指标,必须由工艺管理部门以书面方式下达,操作者必须遵守工艺纪律,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指标。
第条 操作者必须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第65条 安全附件和联锁不得随
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能
随意切断。
第66条 在现场检查时,不准踩踏
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架及各种仪表
管线等设施,去危险部位检查,必须有
人监护。
第67条 严格安全纪律,禁止无
关人员进入操作岗位和动用生产设备、
设施和工具。
第6 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处理后报告(包括停止一切检修作业,通知无关人员撤离现场等)。
第69条 当工艺过程或机电设备处在异常状态时,不准进行交,必须待者清楚了解异常状态后方可交。
第二节 开 车
第70条 正常开车执行岗位操作法。较大系统开车必须编制开车方案。
开车前,检查并确认水、电、汽(气)
符合开车要求,各种原料、材料、辅助
材料的供应齐备、合格后,按规定办理
开车操作票。投料前必须进行分析验
证。
第71条 检查阀门开闭状态及盲
板抽堵情况,保证装置流程畅通,各种机电设备及电气仪表等均应处在完好状态。
第72条 保温、保压及清洗的设备
要符合开车要求,必要时应重新置换、清洗和分析,使之合格。
第73条 确保安全、消防设施完好,通讯联络畅通,并通知消防、气防及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应急准备。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开车,相关部门人员到场。消防车、救护车处于备防状态。 第74条 必要时停止一切检修作业,无关人员不准进入开车现场。 第75条 开车过程中要加强有关岗位之间的联络,严格按开车方案中的
步骤进行,严格遵守升降温、升降压和
加减负荷的幅度(速率)要求。
第76条 开车过程中要严密注意
工艺变化和设备运行的情况,加强与有
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发现异常现象应
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应中止开车,严
禁强行开车。
第三节 停 车
第77条 必须编制停车方案。正常停车必须按停车方案的步骤进行,用于紧急处理的自动停车联锁装置,不应
用于正常停车。紧急停车时应当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
第7 系统降压、降温必须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并按先高压后低压的顺序进行。凡需保压、保温的设备(容器)等,停车后要按时记录压力、温度的变化。
第79条 大型传动设备的停车,必须先停主机,后停辅机。
第80条 设备(容器)卸压时,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化学危险物品的排放和散发,防止造成事故。 第81条 冬季停车后,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线、阀门、疏水器和保温伴管的情况,防止冻坏设备。
第四节 紧急情况处理
第82条 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必须在保证人员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作
出妥善处理,同时立即向有关方面报
告。必要时,先处理后报告。
第83条 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
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必要时,按步骤紧急停车。
第84条 发生停电、停水、停气(汽)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系统超温、超压、跑料及机电设备的损坏。 第85条 发生爆炸、着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时,应首先切断气(物料)源,同时尽速通知相关岗位采取措施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六章 防火防爆与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生产装置
第86条 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以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防火规定》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87条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
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
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
联锁等装置。
第8 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第条 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第90条 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准单独采用单向阀。 第91条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装置。
第92条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第93条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规定执行。 第94条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第95条 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第96条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m以上,但应在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之内。放空管应有良好的接地。
第二节 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97条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
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企业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第9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一)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二)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三)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通道要畅通,门窗要向外开。
(四)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五)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六)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七)固定动火区的设立,应由车间
申请,经消防、安技部门同意,报总工程师或主管经理批准。
第99条 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第100条 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第101条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第102条 根据危险程度,动火划分为三个等级:
(一)特殊危险动火,具有特殊危
险的作业和地区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四)凡全公司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五)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六)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企业明文规定,并在生产区平面图上标明。
第103条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最多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
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最多为六天(144小时)。
第104条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凡延期动火或补充动火都必须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办理其他相关票证。
第105条 “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员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员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第106条 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
的签名及意见。动火人必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规定内容动火,不得随意涂改。
第107条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动火方案,并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现场必须有可燃气体检测仪随时监测,直至动火作业结束。
第10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或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第109条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如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第110条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第111条 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
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第112条 动火现场的通排风必须良好。
第113条 动火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114条 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一)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二)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进行动火分析,并向现场当班化工班
组长呈验动火证。
(三)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四)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五)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安全作业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
(六)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115条 动火分级终审权限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由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
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第116条 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二)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
须重新取样分析。
(三)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第117条 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一)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二)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
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
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
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时,
其浓度应小于0.2%。
第11 动火还应执行下列有
关规定:
(一)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
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
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
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
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三)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火灾。 (四)动火部位应备有足够和适用的消防器材,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
第三节 消防组织与设施
第119条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
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第120条 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
导和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
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
和义务消防组织。并与当地的消防部门
做好联系和协调工作。
第121条 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特
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
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工作目标管理。
进行经常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并结合事故预案进行演练。
第122条 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第123条 应根据企业生产规模、
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
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及地方人
民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标准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
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第124条 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
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
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第125条 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
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
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
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
用。
第126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
应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积极灭火
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室报警并说明着火部位、着火物质、火情大小,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引行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四节 其它消防安全规定
第127条 企业必须制定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12 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
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
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
装火星熄灭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第129条 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
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物等。
第130条 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
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
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
点,定期清除。
第131条 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
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
(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
体。
第132条 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第133条 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搭杆高的1.5倍。
第134条 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个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
第135条 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136条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137条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
和带铁钉的鞋。
第13 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配戴相应的防护用具。
第139条 对产生或使用氯气、煤气、乙炔气、氧气、氢气的企业,还应分别遵照《氯气安全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城市煤气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氧气站设计规范》、《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消防规定执行。
第140条 汽车库应遵守《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消防规定。 第141条 各种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有关物资仓库管理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制度第八、第九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142条 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制度有关章节及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七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通 则
第143条 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
化学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并按《安
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申领安全
生产许可证。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
或其它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
定加强管理。
第144条 使用和运输放射性物
品,尚须执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放射防护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
线装置放射防护条理》中的有关规定。
第145条 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
须执行《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危险货
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中的规定,
并实施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化学品安全
技术说明书制度。
第146条 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
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
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第二节 生产和使用
第147条 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
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分应经化
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
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第14 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
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
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加工后的起
爆炸药,必须单独存放,严禁个人自带、
私存炸药和雷管,不得将炸药和雷管用
于非生产活动。
第149条 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
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
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一)安全技术措施
(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
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
敞开式操作。
(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
滴、漏。
(二)个人防护措施
(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2)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储存场所饮食。 (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三)对中毒人员的抢救,应按《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中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150条 使用瓶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第151条 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
物相遇。
第152条 易燃物品的加热严禁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第153条 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企业,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设施。
第154条 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第155条 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措施。 第156条 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第157条 凡用于生产水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
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生产用气体(液体)管道不准联通。 第15 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严禁混在一起排放。
第159条 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第160条 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后必须到指定地点洗刷干净。
第161条 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一)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
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二)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三)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四)放射性物品应使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额定负荷降低25%使用。
(五)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第162条 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163条 蒸汽机车在调车作业中,对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挂不少于二节的隔离车,并严禁溜放。
第1条 运输散装固体危险品,
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第三节 报废处理
第165条 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
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
责管理。
(一)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
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二)包装容器必须在安全、保卫
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到指定地点销
毁。
第166条 危险化学物品和放射性
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
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
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167条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
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
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第16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
化学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
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第八章 物资储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169条 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和《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
规定》等的规定。
第170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物资储存场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根据物资性质,配备足够的、
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
和报警设备。
(二)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
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
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三)要配备熟悉现场情况的义务
消防组织。
(四)要制订有关应急预案,并责
任到人。
第171条 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
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
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
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盗等工
作。
第二节 仓库管理
第172条 企业应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
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
数量。无产地、名牌、检验合格证的物
品不得入库。危险化学品必须挂贴《危
险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173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
(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第174条 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
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危险化学物品
的发放,应严格控制,主管部门应经常
检查核准。
第175条 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
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
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一)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
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二)炸药不能与起爆器材同存一
库。
(三)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
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四)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五)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不准同
存一库。
(六)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
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
露天场地堆放。
第176条 剧毒、炸药、放射性药
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两人、两把锁、
两本帐的管理办法。使用单位必须凭保
卫部门批准的“危险物品领(退)单”
由两人领取。
第177条 储存易燃、易爆和可燃
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
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
特殊需要,应有仓库(堆垛场)负责人
上报,企业有关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
施后才能进行。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
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17 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
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
品、器具。
第179条 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第180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第181条 甲、乙类物品仓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第三节 储罐区管理
第182条 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
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
阀等安全附件应完好。
第183条 易燃、可燃液体和液化
石油气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
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第184条 液化石油气及闪点低于
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令降温的目的。罐体外部宜涂刷防止热辐射材料,设施的电器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处,不准将电器开关设置在防火(护)堤内。 第185条 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有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第186条 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
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
口管上设置切断阀。
第187条 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
装置,应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等有
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气(液)瓶的安全储存管理
第18 对气瓶的储存管理必须遵循
下述原则:
(一)应设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二)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三)气瓶进库一律不得用电磁起动机械搬运,气瓶应旋紧瓶帽,套上两个防震圈,搬运、进库及堆放时不得敲击、碰撞、抛掷。
(四)盛装易发生聚合反应、分解反应或有腐蚀性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执行先进先出的原则。
(五)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开存放,并在现场设置防毒用具和灭火器材。
(六)气瓶放置应整齐,并戴好瓶帽,横放时,头部朝同一个方向,垛高不宜超过5层,特殊物质气瓶,如液氯钢瓶最高2层。
(七)退库的空瓶,应留有余压,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兆帕;液化气瓶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对于退库空瓶应逐个检查瓶阀,旋紧后再旋上瓶帽。
第九章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电气系统运行
第18 电气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第190条 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第191条 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材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第192条 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和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执行。
第193条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
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化工设备接地应同时遵守《化工企业静电检查规程》。
第194条 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电工操作证的员工担任。
第195条 电气作业员工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第196条 变、配电所必须制订符合现场情况的运行规程,值班员工的职责应在现场运行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197条 运行员工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第19 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员工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安全距离。
第199条 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
外设备时,巡视员工应穿绝缘鞋,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第200条 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员工担任监护。
第201条 供电单位与用户(调度)联系,进行有关电气倒闸操作时,值班员工必须复诵,核对无误方可操作,并将联系内容、时间和联系人姓名记录在案。
第202条 电解整流运行员工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调压稳流方法,保持恒流生产工具。
(二)电槽初次启动电压要求低于极化电压值。
(三)氯氢处理站与整流所,应同时有氯气泵和氢气泵等设备的运行状态信号显示,及紧急全停电、紧急降电流的事故声光报警信号,并定期联系试验。
(四)氢气系统着火时,要防止系统内造成负压,不得采用电解停直流电的办法处理,单槽因槽内盐水中断起火时,应采用降低直流电流或全停电处理。
第203条 电炉运行人员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制订电炉变压器、短网及所有导电系统的现场运行规程。 (二)电炉变压器及其它设备的检查工作,应由值班电工负责,检查线路、次数和内容应在巡回检查制度中明确规定。
(三)要定时抄录电流、电压、功率、变压器上层油温、冷却系统各点温度、油压、水压等内容,加强综合分析。 (四)变压器油冷却系统的油压,必须大于水冷系统的水压0.05~0.1兆帕。
第204条 静电除雾(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用于静电除雾或静电除尘的
高压直流电源,要根据除雾气量、浓度或尘埃粒子最大荷电量,供给与这一状态相适应的最高电压,以维持其最大场强和最大的电晕电流。
(二)除雾、除尘器电源应有自动稳压、稳流装置,使最高压略低于闪络极限电压,在短路故障和超载时,应能迅速自动切断高压并报警。
(三)配电控制柜及高压整流油箱要接地,接地电阻小于4欧姆。 (四)高压整流油箱及附属高压设备,应安装在专用单独配电间或金属网格内,每个控制柜分开设置,配电间应设门开关,打开配电间门,高压自动跳闸,以利安全。
(五)高压整流油箱,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要吊芯检查,但应定期进行测试检查。
(六)高压硅整流器不得在空载状态进行开关试验,要做时,一定要将高压接入除雾(尘)器电场。单独试验控制柜(不接高压整流油箱),输出端需
接一些负载,再通电试验。
(七)油箱(高压整流器)高压测量输出端子(接地柱),应与测量表计和附加电阻接地,不允许在通电状态下断开此路。
(八)油箱高压输出应经无感阻尼电阻接入电场。
(九)高压配电间应设专用接地闸刀,在除雾(尘)器停用或检修时将高压输出接地。
第二节 电气系统检修
第205条 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
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并办理工作
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第206条 原则上不准在电气设
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
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
和拆下熔断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
有人工作”等标识牌,工作未结束或未
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识牌
或送电。
第207条 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人员审查安全措施,并报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员工和监护员工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员工担任。
第20 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第209条 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
的员工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第210条 外线、杆、塔、电缆检
修,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
符合规定后方可作业。
(一)变、配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
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行
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电,并挂
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面
做好标志,设专人监护,防止误登杆、
塔。
(二)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三)对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采取切实可靠措施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四)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五)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及在杆、塔上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防止倒杆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 (六)在同杆共架的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安全距离不应小于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的安全距离,为此,线路不但要有线路名称,还要有上、下、左、右的称号,登杆、塔检修作业时,每基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 第211条 检修变压器及油开关时禁止使用火炉喷灯等工具,在其他带电
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的为1.5m;10KV以上的为3m。 第212条 架设临时线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380伏绝缘良好的橡皮临时线悬空架设距地面:室内不少于2.5m,室外不少于3.5m。
第213条 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熔丝,不得任意用其它金属丝代替。
第214条 电气试验应由两人进行,并按照带电作业有关要求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章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通 则
第215条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
第216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监察。
第二节 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217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特种设备
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的安全技术
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并对其生产的特
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21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必须
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验收取得设计许可证方可从事容器的
设计。
第219条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必须
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验收取得制造许可证方可从事特种设
备的制造。
第220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
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
质量合格证明,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
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三节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221条 使用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并在使用前,核对其是否附有第215条规定的
相关文件。
第222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
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一)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
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及
按装技术文件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
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
录;
(四)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
录。
第223条 特种设备使用前或投入
使用后30日内,向当地安全监督部门
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
设备的显着位置。
第224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管
理人员必须经培训、教育,考核合格,
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第225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
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226条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227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订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
预案。
第四节 检验、检测
第22 在役特种设备必须由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
第十一章 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器具)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范 围
第229条 配置在生产设备、设施、厂房上起保障人员安全的所有附属装
置(如防护罩、冲淋装置、洗眼器、防
尘装置、安全护栏、平台、钢梯、护笼等)和设备安全的所有附属装置(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置、报警装置、防
雷装置等)总称为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加强管理并定期检验和校验,保证灵敏好用。
第230条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用品,称为防护用品,均属加强管理的范围。
第二节 安全装置的维护管理
第231条 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落实
到人。
第232条 各种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第233条 各类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主管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第234条 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
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
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第三节 防护器具选用与保管
第235条 必须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的氧含量、毒物种类、浓度
等)、劳动强度及有关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器具。 第236条 各种防护器具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或铅封。
第237条 必须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领用登记卡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发放标准。
第四节 管理分工
第23 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
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器等装
置)均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
第239条 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
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
装置等)均由电气部门负责管理。
第240条 凡属工艺过程中的温
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
锁装置,均由仪表部门负责管理。
第241条 凡生产区域中的火灾
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其他固定、
半固定灭火装置,均由防火部门负责管理。
第242条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带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用品和器具,均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二章 施工与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施工组织
第243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报请企业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
(一)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
进行动火、入罐、动土、断路(占道)
等施工,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
许可证。
(二)所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施
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都必须有
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爆破、大型吊
装、水下及深坑作业,拆除等特殊工程,
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批准
后方可开工。
第244条 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
部门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工长等,在逐级布置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经安全措施交底工程
项目不得施工,员工有权拒绝施工。
第245条 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
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
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
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指挥,对
分包给建筑安装队施工的工程项目,工
作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发
包单位要有专人检查其安全工作。对不
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
其发包工程。
第246条 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
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
术规程,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生产建
设单位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
第247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
措、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关动火作业、
设备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
吊装作业、断路作业、动土作业及设备、
电器检修等,分别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及厂有关安全规程执行。
第二节 施工现场管理
第24 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应
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建设施及机
具、材料如水、电、气(汽)管网等,
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
第249条 施工现场内的坑、井、
孔洞、陡坡、悬崖、高压电气设备、易
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
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
定专人负责看守,各种防护设施,安全
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
或拆除。
第250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
持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持
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
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
通标志。
第251条 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
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
防寒防冻、防煤气中毒;雨季和台风来到之前应对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雪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252条 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253条 施工现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质。
第254条 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消火栓和消防器材。
第三节 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
第255条 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
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
第256条 特种机械设备必须定期检验,取得安全使用合格证。 第257条 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防护装置。
第25 起重机械,木工机械、焊接设备上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齐全
完好。
第259条 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
(一)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证接线正确,保证接零或接地良好。 (二)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三)塔吊、龙门吊及铆焊平台等必须保持接地良好,其接地电阻小于10?。
第260条 手动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绝缘良好,并按规定
配备相应的漏电保护装置。
第四节 拆除工程
第261条 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订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经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确认,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262条 拆除工程方案经批准
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263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 第2条 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掏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应保持稳固。 第265条 拆除的物件不准由上部向下部抛掷,要采用吊运和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现场。
第五节 爆破工程
第266条 爆破工程必须在施工前提出爆破方案,经保卫等有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实施,必要时报当地方门
审批。
(一)爆破方案审定后,不准任意
变动方案或随意加大药量,否则必须重
新办理审批手续。
(二)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保卫部
门审查,并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三)必须根据爆破施工方案确定安全警戒距离,对警戒线以内的人、畜、生产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等,必须进行安全防护,对人的安全警戒距离不少于200米。
(四)放炮后,要经过20分钟后方可检查,遇有哑炮时,严禁掏挖或在原炮眼内重新装药,必须在距原炮眼60厘米以外的地方另打炮眼。
(五)同一工地必须由专人统一掌握放炮时间,放炮前必须使全体人员退至安全地带,危险区四周应设岗哨和危险标志,禁止人、车通行。使用电炮时,
必须专人掌握电爆机,在电线完全接好
后,方可通电点炮。
(六)在生产区内进行爆破作业,
严禁使用敏感性大的油等烈性
炸药。在生产允许的情况下,爆破时要
停止爆破区附近的设备运转,并切断电
源。
(七)雾天、雷雨、六级以上大风和有碍警戒视线的情况下,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第六节 检修组织与管理
第267条 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明确检修项目
负责人,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26 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
检修任务书要求,亲自或组织有关人员
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落实检修安全
措施。
第269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
工作安全负全面责任,对检修工作实行
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第七节 检修安全通则
第270条 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准确等情况。每次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修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业。
第271条 从事动火作业,应按防火、防爆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272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化工企业《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273条 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企业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要认真
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
规定。
第274条 检修的设备、管道与在
生活区域的设施、管道有连通时,中间
必须隔绝。
第275条 在生产车间临时检修
时,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要使
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严
防产生火花。
第276条 在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进行严格管理。
第277条 在生产危险化学物品的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操作工人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时,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八节 检修准备
第27 根据检修任务书的要求,生产单位要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检
修条件。没有办完交接手续的检修单
位,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
第279条 对检修使用的工具、设
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第280条 检修传动设备、传动设
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
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起动复查证明
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
或上安全锁卡。
第281条 检修单位要检查动火
证、设备内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
证和电气工作票的审批内容与落实情
况。
第282条 检修单位应检查检修中
需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
第九节 焊接作业
第283条 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对动火周围易燃、易爆物品应清理干净,如附近沟池可能存在可燃
气体、液体,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284条 氧—乙炔焰焊(割)作
业安全必须做到:
(一)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
准,焊具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
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
破损。
(二)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钢瓶
不得靠近热源、不准在烈日下直晒、禁
止倒置,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卧放,钢
瓶内气体用后必须留有余压。
(三)中压乙炔发生器的安全附件
要灵敏可靠。
(四)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
(五)乙炔发生器(或溶解乙炔气
瓶)和氧气瓶之间应有不小于5m的安
全距离,与明火点应保持10m以上的距
离。
(六)高压电源线及管线下禁止放置乙炔发生器和溶解乙炔气钢瓶。 第285条 电弧焊割必须做到: (一)电焊机要设立的电源开
关。
(二)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进行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三)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辨认。
(四)在特殊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焊接(焊割)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286条 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287条 在多人作业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 第28 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接等特种作业,应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节 设备内作业
第2条 进入化工区域内的各类槽、罐、塔、釜、球、炉膛、烟道、管
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
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为
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第290条 进入设备内之前,必须将该设备与其它设备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换等有效处理。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第291条 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第292条 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检修作业人员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
备内作业手续。
第293条 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
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
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第294条 设备内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第295条 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第296条 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外投掷工具及器料,禁止用氧气或富氧空气吹风。
第297条 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本制度七章中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具留在设备内。
第29 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由检修负责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进入设备内作业证上签字后,检
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
第十一节 抽加盲板作业
第299条 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一)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二)要建立盲板档案卡片,并进行编号。
(三)盲板由各生产车间及设备动力车间分别保管、使用。
第300条 要指定专人负责抽加盲板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第301条 抽加盲板必须确认部位,并挂牌做记号,对较大系统抽加盲板的工作,应绘制盲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第302条 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加盲板,应在系统卸压时保持微正压,以防空气吸入造成事故。
第303条 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作业证”。
第十二节 检修完工后处理
第304条 检修完毕必须做到: (一)一切安全设施恢复正常状
态。
(二)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抽加盲
板,检查设备管道内有无异物及封闭情况,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并做好记录备案。
(三)检修任务书归档保存。 (四)清理现场。
第305条 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合格后,生产和检修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节 高处作业
第306条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
作业,必须按照化工行业《厂区高处作
业安全规程》执行。
第307条 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
类,以及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按国家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执行,化工企业
高处作业按《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执行。
第30 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
“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采取可靠的
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
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高处安全作业
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及审批权限按《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执行。 第309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310条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吊蓝、吊架、手拉葫芦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 第311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
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
第312条 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
进行,因工序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下
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
施,否则不准作业,在石棉瓦、玻璃钢
瓦上作业,必须采取铺设踏脚板等安全
措施。
第313条 遇六级以上的风力或其
它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第314条 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
房上部及塔罐顶部作业时,应进行现场
环境监测,并设专人监护。
第315条 高处作业人员在邻近有带电导线的场所作业时,必须按《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节 起重吊装
第316条 从事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有特殊工
种作业证。起重吊装作业必须办理“吊
装安全作业证”。
第317条 对20吨以上重物和土建
工程主体结构的吊装,或吊物虽不足2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都应编制吊装方案。吊装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31 起重吊装工作必须分工明确,并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规定的统一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第319条 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的基础等做吊装锚点。未经确认、认可,不得将生产性建筑、构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第320条 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起重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检查,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检
查。
(二)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负
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装,吊具、
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使用。
第十五节 断路作业
第321条 断路作业必须按照化工行业《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执行,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第322条 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现场管理,应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并为来往车辆明显提示改行的路线。
第323条 断路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拦、警示牌,夜间应悬挂红灯。
第324条 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所有警示及标志,报厂交通部门恢复交通。
第十六节 动土作业
第325条 动土作业应执行化工行业《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并办理
“动土安全作业证”。
第326条 动土前必须搞清地下情
况,向施工人员作好安全交底。动土中
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辩认的物
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报告动土审批
单位处理。
第327条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
时,严禁使用铁棒、铁稿或抓斗等机械
工具。
第32 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
时,当化工生产突然出现异常情况或排
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
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
场。
第329条 动土现场应设置护拦、
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施
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
第330条 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方法。使用机械挖
土,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第331条 挖土施工应视土壤性
质,湿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边坡或放
置固定支撑。如发现边坡有裂逢、疏松
或支撑有滑动、折断等危险征兆应立即
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
撑时,必须按回填自下而上进行。
第332条 挖出土方堆放距沟边不
得少于0.8米,在沟道转弯拐角处不得
少于1.5米,土方堆放高度不得超过
1.5米。
第333条 在坑、沟作业时,还应
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
风良好,发现有毒气体时,应立即撤出
施工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
消除。
第334条 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
地点动土时,应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
安全措施。
第十三章 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通 则
第335条 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
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的,必须严格执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发布)。 第336条 凡是企业、院所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物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可能产生疾病的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节 防护与治理
第337条 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
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
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33 要有毒、有害物料
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
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
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
尘毒物料的接触。
第339条 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
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
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
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
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第340条 凡治理技术条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业岗位,要列入科研计划,进行攻关。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者,要停业整顿。
第341条 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
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
连续化。
第342条 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
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
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第343条 机械铸造和清砂作业,
应积极采用“七O”砂、水爆清砂、湿
式开箱清砂和密闭落砂等。喷砂作业应
积极采用密闭机械喷砂、喷丸、掷丸及
密闭除尘等措施。
第344条 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
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第345条 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报请院长、厂长(总工程师)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第346条 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第三节 组织与抢救
第347条 生产、使用、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由经理(厂长、院长)担任组长。日常工作由安全职防部门负责。
第34 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救护站,并配备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救护车,组织训练合格的救护队员昼夜值班。
第349条 生产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车间应成立抢救组,100人以上的车间,至少有4名兼职救护员,并备有急救箱。
第350条 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第351条 企业应编制急性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网络体系,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节 体检与职业病
第352条 新员工进入企业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第353条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职员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第354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第355条 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
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第十四章 企业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管理组织
第356条 为保障企业生产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必须指定有关部门全面负责企业生产区交通管理工作。
第357条 对车辆和船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工业企业厂区内运输安全规程》和本制度,制订企业生产区交通管理细则。
第二节 信号与标志
第35 企业生产区内交通道路、企业大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场所等,应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具体情况设置信号标志。
第359条 企业生产区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360条 企业生产区内铁路要按规定,在线路上安装信号灯、道叉灯及各种警告路标,通道路口要设有落杆、
警铃或信号灯。
第361条 铁路站台、装卸货位、罐车洗刷区域和跨越路轨、搬运物资区域等,要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要有信号灯。
第362条 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除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363条 企业生产区道路交通、铁路沿线及站台货位,要设有足够的照明。
第三节 交通道路
第3条 企业内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第365条 企业可根据需要将道路划分为:
自由路:允许各种车辆通行;
路:允许“安全车辆”通行,其它车辆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通行。
管制路:为消防车、救护车专用的通道路线,禁止其它车辆通行。 第366条 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质、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是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路面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企业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367条 交通路面两侧堆放的物质,要离道边1m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m。
第36 履带车未采取护路措施,不得在交通路上行驶。
第369条 铁路两侧距钢轨1.5m
内,不准堆放物资、设备,在规定的范
围外堆放的物资必须稳固,以防溜塌侵
入轨道,并且不能影响机车行驶视线。
第370条 跨越铁路拉设输电线
和管道,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架
设要牢固,距离轨面的高度,输电线路不得低于7.5m,管道不得低于5.5m。 第371条 在铁路两侧挖沟(坑)穿越路基,埋设电缆及各种管道时,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和批准。 第372条 在铁路两侧、上空、地下从事非铁路运输作业而影响铁路运输时,必须取得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时应随时与铁路部门联系。
第373条 要经常维护铁路路基、路轨,保证畅通。禁止随意设置平交道口,如必须设置,应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四节 车 辆
第374条 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按、交通部门规定定期检审,
发给检审证方可行驶。
第375条 厂区内使用的小型机动
车辆(电瓶车、小型翻斗车)和特种车
辆(叉车、吊车)车况要保持良好,并
按照《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
要求对车辆进行年度检验,在检审合格并发放牌照后方可行驶。
第376条 企业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辆、小型车辆和特种车辆保养修理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实行三级保养制度,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驶的车辆,不得使用。
第377条 铁路机车要按铁道部的规定进行检修和保养。
第37 企业自备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应在指定地点进行。
第五节 车辆驾驶
第379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由厂主管部门组织,经、
交通部门考核审查,取得有效的驾驶执
照后方可驾驶。
第380条 企业自管小型和特种车
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
规定。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主管部门
考核合格发给驾驶证后方可驾驶。
第381条 企业生产使用的小型车辆及特种车辆禁止在厂区外行驶。 第382条 铁路机车司机、司炉、调车人员等,都必须经专门训练,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铁路部门进行考核取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对上述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管理。
第383条 企业生产区内铁路运输,必须严格执行调车联系制度,确保机车车辆运行安全。
(一)机车通过道口,要减速鸣笛,认真了望,确认信号,严禁臆测行车,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二)调车员与连接员的调车联系,白天用旗,夜间用信号灯指挥,信号标
准以铁路部门规定为准。
(三)机车司机没有收到调车信号,
不准动车,变更调车计划应准确传达。
蒸汽机车作业时,严禁调车人员在车辆
外侧调车。
第384条 企业生产区内各种车辆
要执行企业生产区限速规定。
(一)机动车辆进出企业大门及转弯处为5km/h。直线路为10~15km/h。 (二)机车在正线行驶为20km/h,支线为15km/h,路轨末端、连接作业及轨道衡为3km/h。
(三)机车拖挂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罐车时为10km/h。
第385条 企业内检修试车,应按
划定的线路和时间进行,并挂有明显的
“试车”牌子,严禁无驾驶执照的人员
进行试车。
第六节 车辆装载
第386 机动车辆装货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
(二)装载散货、粉状或易滴漏的物品必须封盖严密,行驶中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
(三)装载化学危险物品,应按本制度有关章节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 (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须
按规定不得“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五)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核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不准载人。
第七节 非机动车、行人
第387条在生产区内,禁止自行车、三轮车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或被机
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
意,不准突然猛拐。
第38 不准使用未经驯服的牲
畜驾车,畜力车进入易燃、易爆场所,蹄钉要进行防火处理。停放时须拴紧车闸、拴牢牲畜。
第3条 个人自备机动车、摩托车、助动车不得进入生产区。必须集中存放管理。
第390条 企业内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或靠路边行走,不准突然横穿马路。 第391条 行走时应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
第392条 不准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穿行。
第十五章 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第一节 计划编制依据和范围
第393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及标准和企业的实际装置运行情况制订自己的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第394条 安全技术措施应以防止火灾、爆炸、工伤和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措施。
第二节 计划编制及审批
第395条 由车间或职能部门提出车间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指定专人
编制计划、方案报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汇
总。
第396条 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编制
企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总工程师或主管经理(院、厂长)审核。 第397条 主管安全生产的经理(院长、厂长)或(总工程师),应召
开工会、有关部门及车间负责人会议,研究确定以下项目:
(一)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 (二)项目的资金。 (三)设计单位及负责人。 (四)施工单位及负责人。 (五)竣工或投产使用日期。
第39 经审核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由生产计划部门在下达年度计划时一并下达。
第399条 企业每年应按时编制下一年度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第400条 需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
需请上级支持协调的安全技术措施项
目,企业应办理报批手续,如削减已批
准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也必须办理报
批手续。
第三节 资金来源及物资供应
第401条 企业应在当年留用的设备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20%以上的费用,用于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敷需
要的可从税后留利或利润留成等自有资金中补充,亦可向银行申请贷款解决。综合利用的产品,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减免税。 第402条 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设备进行改装或重大修复而不增加
固定资产的费用,由大修理费开支。摊
入生产成本。
第403条 凡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安
全技术措施,由生产维修费开支,摊入
生产成本。
第404条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
设备、材料,统一由企业供应部门按计
划供应。
第四节 检查和报告
第405条 安全技术部门必须定期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向企业主管领导汇报并由企业主管领导做出总结。
第406条 企业主管领导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协调解决,保证安全技术措施项目
按期完成。
对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应定期向专业公司和集团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部门汇报。
第五节 竣工验收
第407条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峻工投用前,应办理检查确认手续后,方可
试运行。经试运行三个月,正常后,在
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由计划、
技术、设备、安全、防火、工业卫生、
环保、工会等部门会同所在车间或部
门,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对重大安全
技术措施项目应报告集团公司主管部
门,由集团公司投资实施的重大安技项
目,在验收时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应参加验收。
第40 设计单位在使用单位的配合下应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运行情况写出技术总结报告,对其安全技术及其经济技术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做出评价。
第409条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验
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应纳入正常管理。
第十六章 科研与设计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科 研
第410条 确定科研课题应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防范社会灾害性事故的要求。
第411条 制订试验方案,除提出试验所用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和副产物的有关毒性、理化性质及安全防范措施外,还必须确定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三废”(即废气、废水、废渣,下同)处理措施。
第412条 必须履行科研项目小型到中型、中型到扩大试验的程序,每一程序必须有保证安全的内容和措施。 第413条 小型试验可通过探索性试验,选择安全合理的工艺方法,确定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以达到安全可靠性。
第414条 中型试验的总结报告中,必须包括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内容,以及工艺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415条 扩大试验要编制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并经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中型和扩大试验,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有判断处理试验过程中异常情况的能力,经考试合格后方准操作。 第416条 扩大试验装置(包括安全防护、工业卫生和“三废”处理设备)安装完毕后,须经安全、消防、工业卫生部门和工会检查合格后方可投料试车。
第417条 在扩大试验中,应将各种安全、卫生和“三废”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总工程师,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安全。
第41 扩大试验成果,应经技术、安全等有关部门进行正式技术鉴定后,方可推广应用于生产。
第419条 小型试验和扩大试验所用的各种危险物品,按本制度有关章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20条 扩大试验装置的安装与检修,按本制度《施工与检修》和《电气安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21条 科技成果的应用、转让、推广必须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和“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技术规程等文件。
第二节 工程设计
第422条 工程设计,必须做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第423条 工程设计必须严格遵
守国家、地方发布的有关安全劳动卫生
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做到技术
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第424条 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
和施工图设计必须有劳动安全卫生篇
(章)、消防篇(章)。试验规模放大的
设计要有安全可靠的依据。
第425条 设计应选用成熟的生产
工艺。若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或新产品,必须依据有鉴定的试验报
告。
第426条 施工图设计必须在初步设计经主管部门及安全、消防、环保和卫生等部门审查批准后进行,影响执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中安全卫生措施落实的设计变更,必须报请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七章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
时”安全管理制度
第427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在编制方案、设计、施工、验收时,都
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职业危害
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42 建设项目的设计,必须
执行以下规定:
(一)设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
有关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设计规
范和标准。
(二)设计采用新工艺、新设备、
新材料、新产品时,必须有鉴定报告。
属于甲、乙类物品和易燃品、剧毒品,
必须有所在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技
术鉴定书。
(三)新产品转入批量生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采用成熟的工艺方法。 (2)工艺条件的选取应符合安全要求。
(3)具备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可靠的控制手段、报警装置及发生事故的紧急处理装置等)。
(4)设备选型和建筑等,应符合防火、防爆、工业卫生等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5)设计文件要有安全可靠性评价。
第429条 审查初步设计或方案时,应有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部门及工会参加评审工作。
第430条 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水平的设施和技术。 第431条 施工过程中,应有人负
责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的施工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施工中的缺陷。 第432条 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应会同工会组织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凡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试车,或经考核达不到原设计要求的,均不能验收。
第十八章 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第一节 任务与要求
第433条 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434条 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外,每年还应进行群众性的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 第435条 安全检查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计划,并制订《安全检查表》。
第436条 必须建立由企业领导负
责和有关职能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第二节 形式与内容
第437条 综合检查分厂、车间、班组三级,分别由企业主管领导、车间
主任、班组长组织有关科室、车间及班
组人员进行,以查领导、查纪律、查制
度、查隐患为中心内容的检查。企业级
(包括节假日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
其它检查频次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定。 第43 专业检查应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主管领导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二次,内容主要是对锅炉及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厂房建筑、运输车辆、安全装置以及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进行专业检查。
第439条 季节性检查分别由各业务部门的主管领导,根据当地的地理和气候特点组织本系统人员,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雷电、防暑降温、防
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第440条 日常检查分岗位工人检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生产工人上岗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
交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
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检查。 第441条 各种检查均应编制相应
的安全检查表,并按检查表内容逐项检
查。
第三节 整 改
第442条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按四定原则(定时间、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第443条 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由主管安全的厂长签署后发出,隐患所在部门负责人签收后按期实施整改。
第444条 对物质技术条件暂时不
具备整改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应急的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第445条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都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分别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台帐。对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应由安全技术部门汇总并存档。
第十九章 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节 事故分类与管理
第446条 事故分类:
(一)生产(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或造成生产波动、减产、停产的事故。
(二)设备事故。指各种生产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及电讯、运输等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减产、停产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三)质量事故。指产品或中间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机电设备检修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
故。
(四)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道路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车、船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五)火灾事故。指在企业内,因火情失去控制造成对财物或人身损害的现象。若火情未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也无人员伤亡,则称火警事故。 (六)爆炸事故。指由于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七)医疗事故,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不应有的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 (八)破坏事故。凡蓄意制造的事故。
(九)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现象,使负伤人员死亡或立即中断工作一个工作日及以上的事故。
(十)环境污染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料等各种有害物质泄漏,或三废(废水、废气、废渣)严重超标排放,污染大气、水源、环境的事故。
(十一)未遂事故。因操作不当,已构成事故发生的条件,足以酿成灾害,但因发现及时,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
第447条 事故管理分工: 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 产品质量事故由质量检验部门负责; 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基建部门负责; 交通事故由保卫部门或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设备事故由设备动力部门负责; 火灾事故由防火(保卫)部门负责; 医疗事故由医疗卫生部门负责; 伤亡事故和爆炸事故由安全技术部门负 责;
破坏事故由保卫部门负责;
环境污染事故由环保部门负责; 未遂事故按其事故分类,分别由有关部门负责;
各职能部门应按分类管理的要求,调查、统计,每月按时将事故情况报送安全技术部门,安全技术部门负责企业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
第44 企业的事故调查报告应按下列事故类别进行报告:
(一)物体打击,包括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伤害,不包括爆炸引起的物体打击。
(二)车辆伤害,包括挤、压、撞、倾复等。
(三)机械伤害,包括绞、辗、碰、割、戳等。
(四)起重伤害,指起重设备有缺陷或操作过程中引起的伤害。 (五)触电,包括电击。 (六)淹溺。
(七)灼烫,包括化学灼烫。 (八)火灾。
(九)高处坠落,包括从架子上、屋顶上及平地坠入坑内。
(十)坍塌,包括建筑物倒塌,土石、堆置物倒塌。 (十一)冒顶片邦。
(十二)锅炉爆炸,包括物理和化学爆炸。
(十三)容器爆炸,包括固定式、移动式容器。
(十四)其它爆炸,包括粉尘爆炸、钢水爆炸、管道爆炸等。
(十五)中毒和窒息,包括煤气、汽油、沥青、氮气中毒和缺氧。 (十六)其它伤害,包括扭、跌、冻伤等归入所列十五种类别有困难的伤害。
第449条 企业各职能部门应按时将事故情况报送安全技术部门,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全厂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并上报上级公司。
第二节 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第450条 设备事故按《化学工业
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化生字第43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51条 火灾事故按、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发26号令)执行。 第452条 交通事故按《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453条 人身伤亡事故按轻伤、重伤和死亡事故分类。
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按原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伤亡事故未尽事宜按《企业职工伤
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41~42—)和原化学工业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54条 其它各类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损失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抢救与救护
第455条 企业发生事故,必须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抢救,妥善
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第456条 发生重大事故时,企业
领导要直接指挥,安全技术、设备动力、
生产、防火、保卫、环保、医疗卫生等
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
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
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
时,必须做好标志。
第457条 对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
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
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
伤、烫伤等人员及时进行急救处理。
第四节 事故报告程序
第45 集团公司执行安全生产
月报和年报制度。每月月初3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将上月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分析,连同安全生产月报表,报到上级主管部门,每年年初10个工作日内,将全年安全生产总结和全年安全生产报表向上级公司主管部门报送。零事故的单位也要按时报送材料。上级公司安技部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集
团公司上报月安全生产书面总结及安
全月报;于每年初15个工作日内向集
团公司书面报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及年报表。
第459条 企业发生事故,事故最
先发现者在保护好自己安全的情况下,
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
领导或调度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各
类重大事故,企业要立即将事故概况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
经济损失情况等)在5小时内用电话向
地方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主管部
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填报“重大事故快速报告单”传真给上级公司及集团
公司主管部门。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第460条 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表送企业的主管公司,报出时间:一般事故三天内,重大事故七天内。
第461条 对重大事故,企业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后二十天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462条 对于重大责任事故,除按有关规定上报外,还应向当地门报告。
第463条 凡外单位人员在企业劳动、实习、培训时发生伤亡事故,由企业按表外进行统计上报。
第4条 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日起,若一个月(按30日计)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
第五节 责任划分
第465条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经理(院长、厂长)负责和分管领导
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第466条 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总工程师和企业分管领导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建议制定规章制度,而领导不颁发不组织实施的,后果由领导负责。
第467条 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而导致事故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却不采取措施酿成事故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已制定预防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第46 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
“三废”处理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
的,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总工程师和课题负责人的责任。
第469条 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470条 持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被委派作业时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第471条 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主要责任;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第472条 企业因管理不善,职工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六节 调查和处理
第473条 企业发生事故都要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
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第474条 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由车间和有关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并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第475条 对重大事故,企业应配合上级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476条 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3月1日令第75号)执行。
第477条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或玩忽职守罪的人员,应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第47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
责任大小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
偿经济损失或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479条 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者,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第480条 外单位来企业参观、劳动、学习、培训人员发生伤亡事故时,由企业上报,说明伤亡者单位、姓名、进入企业缘由和经过等。但不在本企业伤亡人数中统计。
第二十章 附 则
第481条 对防止和抢救事故有功的人员,企业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482条 集团公司将对安全管理
和安全生产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授
予各种荣誉称号或奖励。
第483条 企业应根据本制度,结
合实际情况,制订或修订出本企业的安
全管理制度。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
与本制度相抵触。
第484条 集团公司其它企业,如
地勘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可参照《化工
地质安全管理规定》等地勘专业安全管
理条例执行。设备制造、汽车制造、汽车修理、船舶制造和修理等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石油化工及炼油企业可参照石油及炼油的安全生产规定执行。
军工产品的安全生产工作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参照国防科工委有关军工产品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执行。 第485条 本制度与国家和有关部委颁布的法律、法规发生抵触时,以国家和有关部委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486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中国
化工集团公司。
第487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
实施。
附1:原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
附2:与本管理制度相关的国家标准、
原化
学工业部及其它部委的有关标准
编辑: 余富保
审核: 石 流、嵇建军
审定: 周乐文
批准: 任建新
附件1
原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
生产厂区十四个不准
一、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
二、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三、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四、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五、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六、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七、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八、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九、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十、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十一、未办高处作业证,不系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十二、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作业。
十三、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十四、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操作工的六严格
一、严格执行交制。 二、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三、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四、严格执行操作法(票)。 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六、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一、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二、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三、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四、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五、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六、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一、必须申请、,并得到批准。 二、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三、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四、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五、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六、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七、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八、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机动车辆七大禁令
一、严禁无证、无令开车。 二、严禁酒后开车。
三、严禁超速行车和空档溜车。 四、严禁带病行车。 五、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六、严禁超标装载行车。
七、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
附件2
与本管理制度相关的国家法规、标准 原化学工业部及其他部委的有关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3月9日发布)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发布)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2001版)
4、《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
5、《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 6、《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 7、《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3608—)
8、《手动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93]
9、《爆炸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3836.1—2000] 10、《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
(GB40—)
11、《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
1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
13、《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3—)
14、《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
1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
1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
1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
18、《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41~42)
19、《起重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6720—)
20、《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GB8196—87]
21、《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 22、《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1999]
23、《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2—1999]
24、《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HG23014—1999]
25、《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5—1999]
26、《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HG23016—1999]
27、《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HG23017—1999]
28、《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HG23018—1999]
29、《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86]化生字第1078号文 30、《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程》([87]化生字第671号文 31、《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
定》(CD90A3)
3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TJ28—)
33、《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 34、《乙炔站设计规范》(TJ31—) 35、《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
36、《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1987年12月16日七部一委规程)
37、《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化工字第0073号) 38、《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3月23日第6号令) 39、《铁路技术管理规程》([1982]铁安监字第1144号)
40、《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电子部[1987]8号文)
41、《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81]劳总锅自10日)
编写本制度主要依据及参考资料
一. 主要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6.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7.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二. 参考资料
1. 化学工业部88年2月出版的化肥、硫酸、纯碱、催化剂企业《安全、卫生管理工作规定》
2.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规定(报审稿)
3. 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4. 中石化1999年版《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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