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费报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公司交通费用支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场站,本办法所规定的交通费报销内容包括全体员工工作通勤及办公、加班期间的交通费用,差旅期间交通费用参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的制定、审核、执行与监督
1、财务资产部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经领导班子审核通过后执行。
2、综合办公室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具体执行,财务资产部负责本管理办法的执行监督。
3、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交通费用,由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所属费用进行核实初审,财务资产部负责费用的审核监督。
第四条 交通费用报销管理规定
1、报销标准:每人每月报销通勤交通费上限300元,根据交通费据实报销,超出标准部分不予报销;办公交通费需有具体办公事项并经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据实报销;本办法涉及交通费用根据实际支出用途在差旅费、办公费预算额度内列支,超出预算部分不予报销。
2、报销范围:员工工作或加班期间在武汉市内发生的公交、出租车、地铁等交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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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销票据要求:须为有效原始票据,必须有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监制章,必须盖有开具单位的专用章,票面注明非报销联的不允许报销。
4、票据整理:所有报销票据均需分类、规整、平铺粘贴在报销粘贴单中,不得超出粘贴区域。对于不准确、不完整、不合规的单据,财务部有权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更正。
5、经办人整理好单据后,按公司费用报销程序审批后方可报销。 6、员工办理市内公务需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应事先请示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乘车出行;需乘出租车出行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乘车出行;经办人事后可凭出租车、地铁、公交车等报销市内交通费。
7、交通费报销应于每月25日前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不得出现跨期报销现象,超出三个月的不予报销,跨年费用不允许报销。
第五条 其他事项
1、本管理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以财务资产部解释为准。 2、本管理办法自2015年6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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