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九壹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当代中国意识发展的本源性考察

当代中国意识发展的本源性考察

来源:九壹网
第29卷第5期 咸宁学院学报 Vo1.29,No.5 2OO 9年1 O月 Journal of Xiannin ̄Univer., Oct.2009 文章编号:1006—5342(2009)05—0004—03 当代中国意识发展的本源性考察 罗 晶 (成宁学院 思想政治理论课部,湖北成宁437100) 摘要:我国过去长期以来将问题归为资产阶级意识形态领域,在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新时期, 对问题的关注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本文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及中国传统文化、三方面对当代中国意识发展进行本源性考察,说明在当代中国,意识的发 展不仅必须而且是一定意义上的复归。 关键词:意识;当代中国;本源性 中图分类号:G417 文献标识码:A 在阶级斗争的政治思维定势中,人们惯常将“西方的” 致富。” 的政治理念与实践模式看作是与“中国的”政治模式全面、 首先,体现了的广泛性。指出: 尖锐对立的两个政治系统。因此,在改革开放的初期阶段, “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是少数人的还是多数人 人们曾将、财产权、权力分割制衡等现代政治的基本理 的,全国人民的?”把绝大多数人的始终放在 念看作是与我们水火不容的对立物。几乎经过了2O来年 第一位,这是我国思想中一贯的主题。中国在争取和 的艰难磨合,现代政治的这些基本理念才融入中国人的政 维护方面取得举世公认的历史性成就在于坚持走共同 治视野,为人们逐渐认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修 富裕的道路,不仅成功的解决了全国人民的温饱问题,而且 正案将、财产权入宪,现代政治的主流观念才突破了 生活质量有了不断的提高。 “西方”与“中国”绝对对峙的局面,进入了中国现代政治体 其次,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公平性。在我 制安排的国家基本法律体系之中。 国,由于生产资料主体部分归人民所有,消灭了剥削制度和 同志在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强和法律实施, 剥削阶级,人民可以平等的享受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 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 利。这些权利虽然是由和法律规定的,但它实现的基 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推进依法行政……尊重和 础却是经济。因为在本质上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 保障,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 私有制不可能造成真正的平等。不管什么性质的私有制, 利。”报告宣示了我们党坚定不移地走依法治国道路、努力 它作为一种经济关系避免不了差别,财产的不平等,不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强决心。尊重和保障是全 可能做到真正平等的人格。 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是法治国家永恒的 最后,保证了社会主义的真实性。在我 目标。这既是我们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出发 国和法律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同人民在现实生活中所 点和不懈追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科学发展 享受的权利具有一致性。我国的这种真实性,除了制 观的内在要求。最初向西方借来的意识在当代中国其 度和法律的保障外,还在于我们坚持给人们享受 实是一种复归。 各种权利提供了共同的物资保障。在的各个方面中, 一、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是意识发展的根本保障 经济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是其它各项权利的基础和保障。 “社会主义在目的及基本内容上与是一致的”,社 没有经济权利,没有物资生活条件作基础,其他一切权利都 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基本制度为意识的发展提 无法落实,意识的发展便无从谈起。 供了有力的保障。 (--)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与意识发展 (一)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意识发展 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 我国通过对建设社会主义长期实践的总结,根据 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 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确立了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 斗目标”。这是一个常识,马克思、恩格斯当年讲民主的时 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多次指 候就说到,这是我们未来社会所必须具备的东西。后来邓 出:“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这是我们所必须坚 小平同志也强调,民主就是社会主义,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 持的社会主义根本原则。”所有制关系决定生产和分配。因 主义。在新民主主义胜利后,中国人民在中国党 而,“社会主义财富属于人民,社会主义的致富是全民共同 的领导下,建立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 收稿日期:2009-03-20 第5期 罗 晶 当代中国意识发展的本源性考察 5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为同这一国体相适应,又建立 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 自治制度等三大基本政治制度。多年的社会主义与建 设特别是新时期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证明了坚持和完善人 看,是劳动(价值)的交换。作为每一具体的交换而言,不 等价交换是定律,因为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的价值是由社 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不是由个别劳动时间决定的,因 而每一具体的交换都只能是不平等的交换。但从法学的角 度考察就完全不同了。商品的交换只是一种权利的转移, 是权利的交换。并且是基于人格意志基础上的平等的 权利交换。 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尊重和保障、 促进意识发展,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社会主义强国的最 根本的政治保证。 (三)社会主义基本文化制度与意识发展 (--)意识与市场经济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在人类历史上,交换这一现象由来已久。为什么要交 文化的内核是由价值系统构成的。正是由于价值观的 不同,造成了一定的文化对社会行为自由评估上的不同,从 而造成观的差别。人们生活在一定的文化环境中,文 化为一个人规定了他的价值观、他的行为方式、他的习惯。 所以,莱斯利・A・怀特说:“人类只能在文化背景中作出 反映……人类永远是其文化的傀儡”。虽然这样一种“文 化决定论”有一定局限性,但应承认精神文化对政治、经济 的反作用。文化一旦创造出来,它就会反过来塑造人。就 观来讲,人的权利意识是在文化中产生的,人的权利的 实现也是在文化中完成的,因此,离开了文化也就无所谓人 权。 我国十分重视文化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文化是发展社 会主义意识的重要条件。如果说以往阶级社会中的人 权只是少数人的,对于人类的大多数即被剥削的劳苦 大众来说,只是维护他们作为首要生产力而必需的生存和 繁衍后代的最起码权利,那么社会主义社会将使意识 得到高度合乎理性的发展,使人的价值,人的全面发展的理 想变成现实。马克思说:“既然人的性格是由环境造成的, 那么就必须使环境成为合乎人性的环境。”按照社会主义基 本文化制度规定的方向和任务进行的文化建设,正是努力 使环境成为合乎人性的环境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呼唤意识 市场经济和意识有着各自不同的研究对象,它们 不属于同一个范畴。然而,与市场二者之间的相互关 联密切,正确认识这种关系,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和 意识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权利意识是商品经济得以存在的思想条件,甚至 是商品经济本身具有的内容之一。只有存在的主体地 位的私人占有者,即占有者个人对于其他人具有的人 格属性,能自主的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行为,并且 也承认和尊重对方的同等属性,即“他们互相承认对方是私 有者……谁都不用暴力占有他人的财产”,物品的交换才能 够进行,即使是最简单的原始形成的交换也是如此。这既 是商品交换的前提条件,也是商品交换得以进行的保证。 “还在不发达的物物交换的情况下,参加交换的个人就已经 默认彼此是平等的个人,是他们用来交换的财物的所有者, 他们在彼此提供自己的财物,互相进行交易的时候,就已经 做到了这一点。”权利与商品交换相联系的历史原因在于: 只有需求的产生并且只有当产生的需求无法通过暴力或其 它途径来实现和满足时,才不得不承认对方事实上基于独 立人格意志的私有权,因而双方都不得不互相承认对方的 同等属性,此时权利才能产生。各自的权利被双方相互承 认之后,交换才可以进行。商品交换,从经济学的角度来 换?因为交换能给平等自由的人带来好处,能给交换的双 方带来好处。交换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当社会生产 力发展到一定程度,交换不再是一种偶然现象,而是普遍行 为时,市场经济便会随着意识的不断强化而逐步建立 起来。“在没有的情况下,是不可能有市场制度的。” 因为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是应当遵守而不应当被破坏 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任何置身 于法律之外而不受制约的都会防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 行。只有得到了尊重,交换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 障,交换的选择范围才能不断扩大。选择范围和自由度的 加大,意味着资源配置的自由度的加大和资源配置效率的 提高,也就意味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加。经济学 的任务是研究财富,但这不是最终目的,最终目的是增加快 乐。一般来讲,社会财富增加,社会快乐也增加,特别是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原则体现得更加充分。对 于一个国家和民族而言,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而人民 的生存权能否得到充分保障,首先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 平。在这个意义上讲,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 不仅是与发展生产力的必然要求,而且也是促进 意识,保障制度落实的基本措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 的实践证明,市场作用发挥得比较充分的地方,经济活力就 比较强,生产力就发展得比较快,人民生活水平就有明显的 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在为人民的生存权 利提供物资保障的同时,也为人民的各项政治权利提供了 有利的经济条件。马克思有一句名言:“权利永远不能超出 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 展。”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市场经济的发展对社会主义民主 政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要求贯穿于社会政治生 活领域之中,必将有力的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使 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 (三)传统文化对意识发展的积极性影响 研究当代中国的意识是不能割断传统文化的。通 检儒家各种典籍,儒学大师们从未使用过“”一词。但 儒学中包含着丰富的具有超越地域的普遍性和超越时代的 永恒性的思想精华。可以这样说,中国早在春秋时代 即产生了思想的萌芽。在近代,伴随着洋务运动和戊 戌变法,在西方资产阶级观念输入中国后,儒家思想中 固有的那些理念和思想的萌芽与因素得到了发掘,并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逐渐融入当代的实践和探索中, 部分的成为了中国当代意识的理论来源。 第一,儒家思想重视“民生”,强调“民以食为天”。解 决广大人民衣、食、住、行这个民生问题,是古往今来历代政 6 咸宁学院学报 第29卷 权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也是中华民族繁衍生息所面临的 首要挑战。对于十三亿中国人民来说,生存权依然是首要 ,是最重的。 社会在1996年通过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国际盟约》第十 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本盟约缔约国确认人人有受教育之 权。缔约国公认教育应谋人格及人格尊严意识充分之发 展,增强对与基本自由之尊重。” 第二,儒家思想强调重视人、尊重人,“以人为本”,当 代观念中也强调尊重人的原则。著名学者陈弘毅 先生谈到中国传统文化时认为:“儒家思想中的仁义之道及 它对于每个人的性善、理性、道德自主性和在学识、品格心 第五,儒家的“仁政”思想还直接影响了古代的审判制 度、刑罚制度和监狱制度。施仁政必珍惜人的生命。减轻 刑罚、废除苛法酷刑,这导致中国在世界各文明古国中最先 废除了肉刑。同时,基于对人的生命价值的关注,古代中国 又建立了恤狱慎刑的制度,如回避制、死刑复核制等。为了 防止官吏狱卒随意凌辱罪犯,在法律上建立了一整套保障 灵上趋于成长和完善的可能性的信念等也是有利于现代人 权观念发展的元素。”在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体系中,人的 尊严观念是遍及一切人的。中国的“人”字,最有普遍性, 也无性别之分。圣人是“人”,小人也是“人”,其中的分别 便在于个人的抉择。有知识、有地位、有财富的不能保证人 格也一定高尚,所以《论语》中有“小儒家人”、“为富不仁” 的说法。 第三,儒家思想的核心是关于“仁”的学说,仁者,人 也。所谓仁,就是爱人。儒家仁爱理念中对于社会上不幸 的人特别照顾的思想与现代观念中对各种弱势群体权 利维护的精神是相通相契的。所谓弱势群体是指在社会中 处于弱势地位,创造财富、积聚财富的能力弱,基本生活能 力差的人群。主要包括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而 对于这些特殊群体的保护,早在几千年前的封建社会,传统 儒家思想就给予了关注。《礼运・礼记》中描述了理想大 同的社会:“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 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 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这是一种社会理 想,也是一种理想。这种理想在今天依然是世界各国 人民所力求实现的。 第四,儒家思想有着朴素的平等意识。孟子说“人皆可 以为尧舜”,苟子说“涂之人可以为舜”,都是说人有自觉价 值的能力,实际上是肯定了所有人在求学,进行道德修养和 达到个人成长方面的能力的平等性。体现了一种人格上的 平等。而人格平等也是现代的观念的内容之一。儒家 文化认为“人皆可以为尧舜”的实现途径是教育,只有通过 教育,蕴藏在每个人心中美和善才有可能发挥和体现出来。 因此儒家提倡“有教无类”谁都可以享受教育。儒家的这 一主张与现代中受教育权的基本思想是一致的。国际 囚犯基本生活待遇的制度,即恤囚制度,体现了对疑犯,罪 犯的人道主义态度。现代社会也提倡尊重犯罪嫌疑人、罪 犯的基本权利,对这类特殊群体给予相应的待遇。 当然尽管传统人文精神在中国文化中源远流长,但它 并不是一种超验的、的精神,而是实用的、功利的、从属 于政治权威的伦理精神或政治精神,具有较大的阶级性和 历史局限性,不可能催生出现代法治,演变出现代观 念,相反在一些方面,对意识的发展却起到了潜移默化 的消极影响。但是不可否认传统的人文精神对中国意 识的发展产生的深远影响,成为了中华精神的重要之 源。 在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 以人为本、社会和谐的要求处处体现了对的尊重和满 足。党的十七大报告将保护放在法治的框架内, 发展顺党心,合,符合历史发展潮流。 参考文献: [1]夏勇.走向权利时代[M].北京:中国大学出版社, 1995. [2]杨宏伟,高新民.社会主义是的复归[J].延安大学 学报,1998,(2). [3]钱大勇.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思辩・中国法律史论考 [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 [4]王利耀.发展社会主义与建设社会主义文化[J]. 北京社会科学,1995,(3).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91gzw.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