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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抵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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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抵债协议

甲方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顾,镇长。 乙方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关社) 法定代表人赵,主任。

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社) 法定代表人栗,主任。

县第一耐火器材厂系甲方开办的乡镇企业,后被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该厂无力偿还拖欠乙方的借款,甲乙双方就甲方以物抵债有关事宜,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县第一耐火器材厂1996年9月25日从城关社借款3笔,分别为50000元、360000元和36000元、1997年12月21日借款20000元、1998年9月28日借款2笔,分别为260000元和10000元、1998年12月30日借款160000元、1998年12月31日借款170000元、1999年12月30日借款4笔,分别为20000元、20000元20000元和20000元1998年12月24日从社借款130000元,上述借款共计1366000元,截止协议签订日拖欠利息483112元,上述款项总计1849112元。

甲方对上述款项金额及其用于县第一耐火器材厂事实予以确认。 二、甲方自愿以现归属甲方所有的县第一耐火器材厂所有的全部房屋、机器设备抵偿所欠乙方上述全部款项。抵偿资产范围以“市中资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报告为准。

三、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对抵贷资产进行清理并造具清单,双方共同签章后作为本协议书附件。

四、本协议签订之前县第一耐火器材厂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及工商、税收、土地等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对此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协议签订之日起,县第一耐火器材厂所属机器设备、房屋的所有权由乙方享有。 六、县第一耐火器材厂承租村集体的该厂占用范围内的土地,甲方保证乙方及从乙方承租、转让资产的他人在原土地租赁条件的前提下正常使用。

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的纠纷,由甲方负责与村集体协调处理,乙方应积极配合。 七、甲方保证抵债财产无设定抵押,不影响乙方行使权利,因抵债的全部房屋、地上定着物、机器设备所有权所发生的一切纠纷,由甲方承担经济责任并负责解决。 八、甲方应负责将以物抵债的事宜通知资产承租人,并停止收取下一租金交付期间的租金。原租赁合同期满前,从下一租金交付期间,由承租人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标准向乙方缴纳租金。 九、乙方之间对本协议约定的债权享有连带债权,社委托城关社统一接受抵债的资产。

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当事人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乙方主管部门县农村信用联社备案一份。

附:抵债财产清单

甲方县城关镇(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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