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高抵借(2016)第0715号
出借人(抵押权人):                                     借款人:                                               抵押人:          
出借人、借款人、抵押人经充分协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内容如下:
1、自_    _年_   _月_  _日起至   _年   _月_   日止,出借人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和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向借款人提供最高余额不超过      万元整 (人民币大写)的借款,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等要素以借条等借款凭证为准。
2、借条为本合同组成部分,若借条与上述内容不一致,以借条为准。 第二条  出借利义务
1、借款人系自然人的,出借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家庭人员组成、收入、支出情况。 2、有权了解借款人的对外负债情况,以及与金融机构往来情况。 3、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4、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和借款人应付的其它费用。
5、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提前下,按期足额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借款。 6、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依法保密。 第三条 出借人放款的条件
只有在下列条件均获满足的情况下,出借人才具有放款的义务:
1、借款人和抵押人按照出借人的要求,提供了有关财务资料、财产证明材料和身份证明资料; 2、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已经办妥抵押登记手续; 第四条  借款利义务
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取得借款。
2、按出借人的要求,在出借人指定银行处开立账户,并保证与本借款有关的资金通过该账户往来。 3、保证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4、按出借人要求及时提供家庭人员组成情况、家庭收入支出情况和有关证明资料。
5、按出借人要求及时提供个人、家庭财产构成情况、对外负债、担保情况,以及与金融机构往来情况和有关证明资料。
6、按出借人要求及时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和有关证明资料。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家庭成员组成、住所、经营地址、工作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在十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并提前清偿债务或书面保证出借人的权益不受影响。
8、保证提供的资料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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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借款抵押担保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抵押人自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第一条确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二)抵押物:抵押人愿以下列财产_________________(详见编号为最高抵(2016)0715号的《动
产抵押物清单》)作为抵押物,上述抵押清单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_         _】元,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抵押物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租金收入。
(三)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抵押物处置、过户费等出借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四)抵押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时止。
(五)抵押物的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的责任,抵押权人有权检查抵押物的管理情况。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做出馈赠、转让、出售、出租、再抵押或其它任何方式的处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损失或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当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经出借人认可的与毁损、灭失、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六)抵押物的保险:抵押物应办理足额财产保险,出借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抵押人应将抵押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出借人保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出借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有关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七)抵押登记:抵押人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出借人保管。
(八)抵押权的实现:
1、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出借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期限届满”包括出借人依照本合同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或提前收回借款的情形。
2、无论抵押人是否为主合同之债务人,也无论主合同是否有第三人(包括债务人)提供的物保或保证,抵押权人均有权自由选择行使任何物保或保证。
(九)抵押人承诺:
1、抵押物不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被扣押或已经设立抵押、质押等情形,否则,抵押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即使本合同被确认无效,抵押人仍对借款人应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出借人违约责任:在借款人、抵押人依法履行本合同的前提下,出借人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按违约金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利息计算方式相同。
2、借款人违约责任: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出借人均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本息或其它资产保全措施。
若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按挤占挪用处理,自挪用之日起对挪用部分按借条等凭证约定利率加付50%的罚息。
若借款人不按期足额偿还本金,从借款本金逾期之日起,借款人按借款凭证约定利率加付50%的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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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不按期支付利息的,对逾期支付的利息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3、抵押人违约责任: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出借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有权要求抵押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因借款人、抵押人违约导致出借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抵押人应当承担出借人为此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及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
第七条  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登记、评估、保险、鉴定、公证等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第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诉讼解决;若通过诉讼解决,应由出借人(抵押权人)住所地管辖。
第九条  其他事项
特别约定:本合同签订之前,借款人尚结欠出借人的【】万元(详见编号为借抵(2016)0715号
《结欠借款入抵清单》),列入本合同抵押担保的担保范围内。           
第十条  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自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各方各持一份,________份,效力相同。
第十二条  提示:出借人已提请借款人、抵押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地理解,并应借款人、抵押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出借人:                              借款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抵押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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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物清单
编号:最高抵(2016)0715号 抵押物名称          所有权人、共有人          评估价值          位置          数量          抵押人承诺:本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争议、未被查封、扣押。 抵押人:                        年  月   日 抵押权人:                                    年   月   日 备注:本《动产抵押物清单》系《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附件,作为《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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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欠借款入抵清单
编号:借抵(2016)0715号 借款人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借款利率         尚欠本金合计: 尚欠金额          承诺:以上尚欠的借款(含本金及利息),各方确认纳入高抵借(2016)第0715号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人:               年  月   日 出借人(抵押权人):  年   月   日  借款人:                    年   月    日 备注:本《结欠借款入抵清单》系《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附件,作为《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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