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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患者转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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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患者转诊制度

1、不具备传染病诊疗条件的科室,在发现传染病患者或疑似病例时,要认真、详细地做好登记,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转到本院的感染性疾病科进行治疗。

2、如本院就诊能力有限或有特殊要求的,患者需转至上级医院继续救治的,应将病例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

3、转诊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应按要求使用专用车辆,并实施消毒隔离等各项措施。陪送人员应基于疾病传播特点采取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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