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天台山药业有限公司
金感胶囊终端销售协议
            合同编号:
                合同签署地:贵州·安顺
甲方: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天台山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创双赢的原则,为提升“金感胶囊”在      地区的市场铺货率和产品销量,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推广金感胶囊事宜达成以下条款,须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授权范围
乙方的销售范围仅限于在       地区的乙方药房或诊所等医疗机构。 第二条 促销活动期限
此次金感胶囊推广活动时间定于:___年___月___日至__   年___ 月__ 日 第三条 销售价格及折让  产品 规格 零售价 销售折让 金感  月销     盒     折让   元/盒或等值赠品 胶囊 2×12粒/13.90元 月销     盒     折让   元/盒或等值赠品 板/盒 月销     盒     折让   元/盒或等值赠品
乙方每月最低销量     盒,低于此销量,甲方有权取消相关销售折让。 第四条 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1. 乙方承诺具备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资质(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有权机关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核发的认证证书)并确保其持续合法有效。
2.乙方积极配合支持甲方的促销工作,金感胶囊应做为乙方的首推品种。 3.乙方的销售范围仅限于在     地区的乙方药房或诊所等医疗机构,乙方不得超出该范围进行销售。
4.协议期间乙方销售甲方金感胶囊的零售价格不得低于上表所列零售价格。 5.乙方的进货渠道应是甲方指定的(                   )。 或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其它进货方式 (                    )。 6.乙方每月应定时向甲方提供进货凭证,以便甲方核对及汇总。
7. 乙方接受销售折让时必须向甲方提供加盖红章的收条和商业进货单复印件。
8. 甲方保证所供产品质量均符合国家标准,凡质量问题(不含由乙方责任造成的)均按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9. 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为促进甲方产品销售而作出的努力,并对乙方所提供产品流向的数据保密。
10.在协议执行过程中,乙方必须遵守以上全部条款的同时按时完成条款中的销量。如乙方不遵守以上条款的,甲方随时有权提前解除本促销协议和取消全部销售折让。
第五条  争议处理
如果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合同的相关规定履行合同,任何乙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而生效,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加以解决,并将达成一致的协商结果以补充合同的方式纳入本合同中,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所有条款均为双方基于市场行情、收益率分析比较后作出的客观、公正、自由的价值判断,双方均明白各条款所含意义,双方作出该等约定时的意思自主不受任何诈欺及强制,故此,该等条款不因任何原因而变更或撤销。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地点:贵州安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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