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抵押权人专用)
1.抵押权人(甲方):姓名陈生,身份证号码44********752,住所深圳,联系电话169*****8711  2.
抵押人(乙方):姓名李生,身份证号码44*******8762,住所惠州,联系电话169*******74  3.
抵押人知悉本抵押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全部内容,主合同编号为:,主债务本金为300000,利息为10000,债务人黎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2020.1.3。抵押人同意以抵押财产(详见抵押物清单)自愿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向债权人余生提供担保。  4.
抵押人确认知悉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  5.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依法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才生效的,抵押人有义务配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依法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林木等不动产、车辆、船舶、飞行机等交通工具。  6.
抵押财产在签订本抵押合同之前已经出租,承租人为杨生,租赁期间为
2019.3.13-2019.12.13,租金每支付一次,每期租金5000,预付租金4000。租赁期内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解除租赁合同赔偿承租人损失。  7.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8.
抵押权人的主债权转让的,视为抵押权一并转让。 9.
抵押人应为抵押财产购买不低于抵押担保范围同等金额的商业保险,并指定抵押权人为保险合同项下第一受益人。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10.
发生以下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单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实现抵押权: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抵押人拒绝按照抵押权人指定购买抵押财产保险的;抵押财产毁损灭失进入保险理赔程序或侵权索赔程序的;抵押人隐瞒抵押财产租赁情况的;抵押财产被征收、征用进入补偿程序的;主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受理关于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主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主债务人移居国外的;主债务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主债务人被列入最高人民被执行人失信人名单的;主债务人涉法涉诉案件超过5宗的;主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主债务人被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的。 11.
主债务人转移主债务的,必须同时征得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同意。  12.
抵押人应配合支持抵押权人做好申请抵押登记工作。 13.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14.
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提供有关产权登记资料、身份证明、权属证书、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协助抵押权人向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  15.
抵押人应将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者签名后留存抵押权人,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应将出租财产抵押的情况告知承租人。  16.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后方
可转让。  17.
转让主债权的,抵押权人应当书面通知抵押人。书面通知到达抵押人则抵押权转让即完成。  18.
抵押人购买商业保险的险种、担保金额、保险期限由抵押人指定。抵押人应与抵押权人协商,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同等价值的财产作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担保。  19.
抵押权人单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应书面通知抵押人。 20.
抵押人签订本合同后拒绝配合办理抵押登记的,视为违约。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抵押人原因未能办理抵押登记的,由抵押人赔偿抵押权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21.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协议折价转让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22.
如抵押人违反约定不予配合办理法定抵押登记(如有),视为违约。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抵押人原因未能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有权拒绝支付借款或者履行主合同一切义务,并由抵押人赔偿抵押权人由此造成的损失。抵押人赔偿的损失不少于主合同项下债权金额的20%。 23.
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抵押人未及时赔偿承租人损失令租赁合同无法解除导致抵押财产拍卖受阻的,应赔偿抵押权人的损失,抵押权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抵押人预收的租金、解除租赁合同的赔偿金、主合同主债权金额20%的违约金。  24.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造成损失的,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25.
抵押权转让后抵押人阻扰受让债权人行使抵押权的,属于违约行为,受让债权
人可以通过诉讼、仲裁(如有)、申请强制执行等途径主张权利。  26.
抵押人未按照抵押权人指定购买商业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代为缴纳保险费用。如抵押权人不选择代为缴纳保险费用的,抵押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并实现抵押权。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并实现抵押权。  27.
抵押人拒绝配合抵押权人提前实现抵押权的,视为违约,抵押权人可以通过诉讼、仲裁(如有)、申请强制执行等途径主张权利。 28.
未取得抵押人同意转移主债务的,抵押人的抵押财产免除相应的担保义务。  29.
本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如无需登记的,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为了办理抵押登记的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提请主合同约定管辖地的人民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