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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的障碍来自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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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的障碍来自何处?

——社会科学研究的性质

张静2

『内容提要』

本文关注社会学及广义社会科学方法观念的求知路径问题。

在对经验论和非经验论两种设问图式进行区分之后,文章试图说明,主流的经验论方法观念的求知路径存在局限,它无法令人满意地解释,在相似的经验——文化、制度、语言、实践等条件下,为何存在不同的价值追求和行动选择,以及相反,在不相似的经验条件下,为何普遍存在相似的价值追求和行动选择问题。这一局限与遵循“发现”(finding)、而非“制作”(making)的支配性哲学理念有关。

以社会建构理论和实用主义哲学为基础,非经验论的求知观重视意识构图的作用,意识对信念追求和理想目标的建构、理解和认同,等于生产和制作价值取向、制度原则和正当性逻辑。对这类知识产品的生产、建构和认同困难,可能构成更基本的理解障碍。在这个意义上,社会科学研究的性质,不仅仅是若干事实的发现,更是一系列价值原则和正当性逻辑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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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 经验障碍与非经验障碍 * 型塑社会世界的图象 * 哲学基础

* 本质主义的“实践”及“结构”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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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构思与两个研讨会有关:北京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社会学研究方法观念与哲学”(2005年6月);北京大学法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法学方法与社会科学”(2005年5月)。作者感谢这两个研讨会给我的责任成就了这篇文章,感谢王绍光、谢立中、李雪有价值的反馈评论。此处论文经过再修改。阅读批评欢迎传至:******************.edu.cn.2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北京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上海高校社会学E研究院特聘研究员。

(1)问题

社会科学经常面临的一个难题,是如何处理来自差异文化的知识体系:把它当作人类知识产品的一部分,拿来运用,还是当作他者的局部知识,不能共享?我们是否可能通过学习,充分理解外来的知识体系?外来的知识是否可能帮助我们理解中国的社会现象?这样的难题,已经以不同的话语形式,显现为一系列方争辩:普遍性知识对应地方性知识、进化论对应修正论、一元论对应文化相对论、制度结构对应行为过程、理论模式对应实践形态……。在设问观念层面,这些争论涉及的共同问题是,在认识社会现象的时候,学者应当遵循怎样的设问和解释途径?一种有广泛影响的看法认为,将外来知识体系用于分析中国,自然发生问题意识错误,因为那里的问题产生于不同的文化、经验和制度实践。这一争论甚至事关学术研究的立场:究竟应该站在哪里?西方还是本土?

丁学良称上述问题为,华人社会在接受西方社会科学过程中遭遇的“特定困难”。他指出,这些困难的根源来自三方面:其一是语言性质的(linguistic)。不少西方的观念术语,在中国很难找到对应物,即使费力找到,也难免扭曲。其二是本体性质的(ontological)。两个社会的历史经验、研究者的生活经历、个人化的社会情景……,都无法提供准确理解的参照系统。其三是方性质的(methodological)。西方社会科学之观念构筑的逻辑、方法和技术,与中国思维定势存在差异(丁学良,1997)。3

这些看法和吉尔兹、彼德. 温奇、乔伊斯. 阿普尔比等人的观点类似,他们都对——跨文化知识系统之间的“充分”理解——持怀疑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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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尔兹,1999,2000;彼德. 温奇,2004;乔伊斯. 阿普尔比等,1999)。怀疑的论据,有文化多元主义和价值相对论,还有维特根斯坦语言哲学。它证明,概念和范畴的存在依赖群体生活,概念语词的确切含义,逻辑地依赖人的社会交往。因此,无法用一般化的概念,来说明一个具体的语词在特别情景下的意思,因为人们并不是首先进行一般化,然后再用概念表现他们;相反,只有先凭借他们已经拥有的概念,才能进行一般化思维(彼德.温奇,2004:44-45页)。5语言是逻辑分析和意义理解需借助的工具,语言及其感觉经验的来源——生活实践的差异,使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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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学良,“华人社会里的西方社会科学-误解的三个根源”,《社会科学学报》,10期,1997。 参见吉尔兹,《地方性知识──阐释人类学论文集》,编译出版社,2000;《文化的解释》,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彼德. 温奇,《社会科学的概念以及与哲学的关系》,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乔伊斯. 阿普尔比等,《历史的》,编译出版社,1999。 5

彼德.温奇,2004。

于说明一切生活形式和文化形态的普遍知识体系,没有可能成立。因而,可能“接近”精确理解的途径是:进入对方的语言意义系统(吉尔兹,2000)。6

如果着眼在方法-设问观念的范型上,上述论证显示的进路,不妨称之为经验论图式。这一图式假定,生活经验(实践场景)和沟通媒介(语言含义),决定着理解的程度和导向,还决定着知识的内容和生产。在马克思的“社会存在”、图尔干的“社会事实”、乃至被称为“后现代”(布迪厄,1998a)7的布迪厄之“场域”和“惯习”(布迪厄,1998b)8……等等分析中,都不难看到与此类似的设问观念。布迪厄说,场域,是“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在这个特定的位置上,可以观察到行动者被强加的客观的、决定性的因素——关系和权力的和支配;场域的概念就是“从关系的角度进行思考”(布迪厄,1998:页133-134);惯习,是知觉、评价和行动分类图式构成的体系,它具有稳定性、历史生成和社会性,它产生于社会制度,通过人们的原初经验和社会生活建立起来,是各种社会经验组成的体系,其本质,是生存的客观条件内化于行动者自身的性情倾向(同上,页171)。显然,这两个概念,都强调特定社会和历史中的位置、经验、制度、关系和权力,并将这些生活世界的要素置于重要的解释地位。

可以说,在当今的社会学、乃至广义的社会科学中间,经验论图式的研究观念随处可见,它的基本表现形式,是用社会世界说明精神世界,用社会关系说明行动意向,用实践活动说明知识生产,用生活经验说明价值偏好。在这种观念下,具体的生活世界和实践活动,被看成是精神世界和知识生产的基本源泉。知识的性质是现象发现,而非价值和原则的设立。这种设问将人的追求、偏好、价值和判断看成是其经历的产物,顺理成章的,它们不会对并非自己生活经验的价值、正当性逻辑和规范原则发生认同。观念不可能超过经验,跑到它的外面去。

与此不同,另一种分析观念采用了不同的设问逻辑,这就是,先构造一个理想的观念类型,然后以之比附于生活世界的现实,并根据之总结出原则和标准,用以对现实进行分类和分析。这样的研究近路,很显然,并非仅仅将经验现实、而是将观念建构置于主导地位。比如韦伯,他曾经论述这样的想法:宗教中对于“神和人”,“上帝和我”关系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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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尔兹,2000;转引参见张静,“雷格瑞事件引出的知识论问题“,《清华社会学评论》,第一期,2002。 布迪厄认为,“后现代”,是美国人给他和福科按上的标签,他们的作品到美国转了一圈,回来就带上了后现代帽子,但他自己的社会学还是坚守实证主义的。参见张静、于硕,“Bourdieu教授访谈录”,《中国书评》,1998, 秋季卷。 8

参见布迪厄,《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编译出版社,1998。

影响了人们对现实社会秩序的看法和构想。进而,人们把这种构想,和在世俗世界中的自我角色、义务和责任的认同性选择联系起来,并给予后者以正当性说明,让自己确信并赴之以行动(韦伯,1987)。9和德国哲学——非经验性假设、以及从个人直觉推论行为——的智识传统有关,韦伯运用一般化概念建构的“理念类型”,灵感并非完全来自经验世界(科亨,2003:页94),10但这种设问不介意用拿观念与经验世界的“不相合”做对照。它假设,二者的不一致并非不正常,相反,制作观念产品,并将其作为知识改变生活世界,是人类意识的特殊才能。

还比如帕森斯,他对于社会“四个系统”的整合说明,运用意识型构力量,对纷繁复杂的现实进行化约、分类、推论和统合,目的在于论证推演其“功能均衡”的构想(帕森斯,2003)。11在关于“行动”的分析中,他明确指出,行动者自己确定各自行动的意涵,他们的“手段-目的”理性与意义理解有关。在这一点上,“帕森斯表现出一种至关重要的立场偏向”:他把“对于意义的理解、 即价值,作为理性行动的基础”(科亨,2003:页98)。

再比如, “社会建构理论”阐明,事实来自于人对于现实世界的概念性表述。比如,种族差别不是必然的,并非一些种族的自然属性更强或更弱,这些“差别”以及由此产生的种族支配行为,不过是人的概念定义,是社会文化性建构的产物。事实的“本质”是人的社会建构(C. A. M. Hermans, G. Immink, A. Dejong, J. van der Lans,2002),12这些建构被人们习惯并定型化(typification),“定型化就是制度化”(P.L. Berger & T. Luckmann,1997:71)。13在建构理论看来,制度“籍由先被正名的行为模式控制人类的行为,并且使之有一定的导向……,更重要的是,人的“控制”意图内涵于制度化中,并且先于那些具体的制裁机构而存在。这种区分相当重要,因为具体的制裁机构是为支持制度而设,其控制的效能只是其次问题。故,当我们说,某些人类活动已制度化时,指的是它

。在这里,“控制”,作为人类的意已经被纳入控制之下(同上,页72)

图,产生了规则,并在实践中定型为行为秩序,然后才是建立执行它们的机构(组织)。

这一设问观念,和上面的经验论图式之不同在于,在知识生产方面,

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87。 科亨,“关于行动与实践的各种理论”,布赖恩. 特纳主编,《Blackwell社会理论指南》,上海人民出版社,世纪出版集团,2003。 11

帕森斯,《社会行动的结构》,张明德等译,译林出版社,2003。 12

C. A. M. Hermans, G. Immink, A. Dejong, J. van der Lans eds., Social Constructionism and Theology ( Brill, 2002). 13

P.L. Berger & T. Luckmann,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Reality,《社会现实的建构》,邹理民译,巨流图书公司,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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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视意识的建构作用。它不是用经验说明行为,而是运用抽象、想象、区分和归类等等精神手段,对现实世界进行归类构造,生产信念、价值和、正当化逻辑——等规范标准,去“组织”和“构造”现实行为。意识和精神自由可能超越于现实、并以知识的形式展现人对现实的希望。

(2)经验障碍与非经验障碍

在处理理解的障碍问题时,两种图式注意的知识重点极为不同。经验论重视的是,通过例证(比如生活实践)和表述(比如语言)——证明我们想说的东西确实“存在”,确实“真实”。但是它难以提供这样作的规范标准——当我们表述和取证的时候,以什么原则为标准?何者为正确、公正、善意和德性的表述和说明?在经验范围内,这些标准是多元的,人们经常有分歧,这就需要选择,但选择又需要对标准进行判断取舍,否则根据什么选择?又为何某种选择是正确的?对于这些事关“原则”和“标准”的问题,经验无法解答。

经验也许有益于比较——什么是更紧要的需要和利益,有多少人具有这样的需要和利益,但“利益需要”和“正当”是两件事情,虽然它们经常胶合在一起。有时人们作出合乎利益需要的决定,并把它说明为正当,但更经常的情况是,在某一个角度看来,一些利益需要是正当的,而另一些则不。利益关乎生存需要,但正当关乎价值追求。如果正当性论证的标准仅仅由生活经验提供,如果仅仅从利益和需要推论正当,那么它不得不随着利益和需要的变化而变化,这样就毫无确定的正当性可言。

正当性论证关涉到价值原则的合理性证明,它们属于超越利益需要的精神活动,和具体的生活经验可以有关,也可以无关。比如,食不饱肚、衣不遮体的人,仍然可能热衷某一哲学和宗教体系;富裕阶层的人,仍然可能赞成剥削理论;不同种族、语言、宗教的人、甚至土著居民,仍然可能被同一音乐、绘画触及心灵;而同一种族、语言甚至宗教的人,仍然可能在何为公正的问题上产生严重分歧。在这些例子里边,我们不幸发现,在决定人的思想意识方面,生活经验并非唯一重要,而人们的精神和意识的取舍导向——对于“正当”的判断和相信,对于“价值”的建构和认同反而不可或缺。

我不得不问,为何不同的人面对同一事实、却对它的阐释是不同的?为何不同的人处理同一资料、却对它引起的关系联想(洞察)是不同的?为何对同一件经验,不同的人定性如此不同?相反的问题也存在,为何尽管存在着语言、文化传统和生活经历的差异,但不同社会中都有人,对于什么是好的、善的、美的、公正的价值具有相似看法?为

何有些价值经久不衰,延续至今,没有因为功利动机、利害导向、社会关系的变故而消逝?总之,经验世界的各种差异无法令人满意地说明,为何一些人的价值选择如此的不同,而另一些人又如此相似。

经验论图式不能解决上述问题,其原因,在于它假设,价值选择来源于经验世界的发现,而不是精神世界的制作。根据这一图式,所有的规范、价值、原则、知识体系等东西,都是现实世界中的“前在”和“出生”,经验生活是它们产生的母体,它们不是人的意识“赋型”或者“制作”出来的。14换句话说,关于价值的知识是现实中本已经有的东西,不是无,因此,研究者的作用是发现,而不是制造。经验论图式的核心是“发现”,它必须以经验世界的实在之物为前提:比如关系、实践、语言、文化、利益以及经验。作为知识生产和观念的来源,脱离了这些实在,理解便无从产生。

对于知识理解来说,上述经验障碍确实存在。但,意识赋型和制造的价值原则、思想体系、关系设定、秩序构想……等等方面的差异,更为基本。这些障碍,即使在一致的语言、文化体系中也频繁发生。对于价值原则的认同、对于其重要性的判断和选择、对于其正当性的推论和说明……,是更难以克服的理解障碍。因为,大家认同不同的原则,采用不同的类比推理标准,对重要性地位给予不同的评价,进行不同的关系设定和正当性说明。这些意识导向的差异,在信奉者那里往往不容争辩。否则我们就不能解释,为何美国进入伊拉克的事实,在当地产生不同的反应。分歧的核心在对军事行动的定性方面,但这种定性极大地依赖社会成员的价值选择。价值选择提供了正当化说明的根据,让同意者相信、认为合理并产生认同,反对者则不接受这种正当化逻辑,对其不相信、不认为合理、也不认同。

显然,上述认同障碍事关价值的建构和正当化,这不仅不能完全从文化、宗教、地域、语言方面得到解释,而且造成了更大的沟通和理解困难,因为价值信仰是不容交易/质疑/且难以讨论的。对911事件的不同反应再次表明,文明冲突的原因,与其说是文化误解和曲解,不如说是价值原则、乃至主权政治的冲突。即使在共享同一文明和文化的人群中间,也存在着价值认同的冲突,在美国本土,这样的认同冲突同样存在。价值的取舍,并非总是以文化/语言/宗教和生活经验为边界的,对于原则的信念和正当化,显然还有其他来源:这就是精神世界的来源。

显而易见,如果以经验论图式处理中国研究和外来知识体系的关

本杰明. 史华兹使用了procreation、giving birth、fashioning、creating作对比概念,来说明一元论和整体宇宙观的隐预。参见,《古代中国的思想世界》,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页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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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结论必然是,他者的经验、语言、文化和问题国家都不是我们的,所以无法有用;但非经验论图式的处理方法更具有开放性:社会行为和规则是人类意识力量的建构产品,他者和我们都可以创建这些产品,并用之构造生活世界。在这种设问观念看来,如果不是在谈论政治问题、或是对学术进行政治化处理,那么知识产品就是人类的公品,其适用性取决于人们的选择,与它产生的地点无关。而选择关乎对于道理的认同,道理的制作是产生信念的正当性来源,因而选择不仅仅与生活经验、文化、语言、历史有关,更与偏好、价值、标准和原则的建构和认同有关。前者来自于生活世界,后者来自于精神世界。

因此,在面对差异性知识体系的时候,需要对理解的障碍作出类型区分:经验障碍和非经验障碍。前者指经验涉及的障碍范围,包括语言、经历、实践、文化……等等生活经历的差异,后者指经验无法涉及的范围,包括偏好、推理、逻辑、区分、判断、正当化等意识取向的差异。前者构成的障碍主要在,因经验现实不同发生的概念歧义方面,后者构成的障碍主要在,抽象、推理、概括、关系设定、重要性判断、以及价值原则的自我正当化方面。

(3)型塑社会世界的图象

非经验图式重视人(的精神世界)对社会世界的“构图”、进而依据这一理想构图控制人类行为的作用。它对世界的看法是规范主义的。规范主义者相信,人们根据理想构图、希望和梦想的构造,去设置自己和他人的现实关系,构图,在这个意义上,成为他所认为的生活世界“应当”之模样。虽然事实上的自然“模样”并不一定如此,但人的意识总是力图用“应当模样”的构图秩序化生活世界,并给予其正当化说明和理由。用制度安排规范人类行为时最梦想的例子。比如,用交通规则秩序化行走秩序,用家庭规则秩序化性秩序,用法律规则秩序化权益分配秩序,用等级规则秩序化地位秩序,用权力规则秩序化服从秩序,用信用规则秩序化行动机会秩序……。

重要的是,这些常见的规范秩序并非自然存在,而是由人定义、并强制施行的。它们时人造的,不是发现的。制度规范属于观念构造,其作用是调整生活世界中的行动机会结构,使之达到均衡状态,以满足意识构图中的观念秩序。这些观念秩序的典型形态是法律、税制、以及各项用来约束公共关系和行为的制度建制,正是由于人的天然行为达不到人们观念中的理想秩序标准,它们才被构造出来并附之于强制性。虽然这些理想构造过于依赖对人类理性和控制能力的确信,而且实际上有成

功也有失败,但总体而言,可以说,我们理解的人类“文明”,一般是指,用观念秩序控制天然生活状态的程度、用观念设定的标准衡量并改造天然行为的状况。人们总是用希望改造现实生活,希望作为观念设置不断成为人类的行动目标。尽管控制的方式和衡量的原则各不相同,但文明,反映了人类用那些定义为“应当”的规则,去规范构造实践秩序的能力。正象用家庭制度构造群婚秩序、用合约制度构造市场秩序一样,人们相信,没有这些观念秩序及其控制,人类的自然生活可能是一片混乱,在这样的状态下,每个人的福祉和利益都无法得到确定保障。这可以解释为什么存在着惩罚,一个没有信用的人会遭到社会疏远,用“疏远”和“孤立”进行惩罚,意味着人们对其没有遵守“应当”的规矩作出反应。在这里,惩罚,正是对不符合观念秩序的自然行为进行抗拒。而惩罚的成功取决于社会成员对于该规则及其原则、即观念秩序的认同。当人们不再认同一种规则的时候,这种观念秩序的正当性(存在道理)便消失了。

观念秩序是精神世界的产物。不同于实在和经验秩序,观念秩序必须借助超越意识——超出现实来构想现实——获得表达,比如制度安排,不是在自然中发现的,而是人通过观念构成的规则体系。让制度安排符合什么价值原则,则必须先构造这些价值原则,并对各种价值原则的良莠取舍作出判断。判断标准同理想目标有关,它具有超越性、自足和逻辑自洽性,它于被创造的秩序和现实。15也就是说 ,我们创造的制度安排依赖于判断标准,但标准不依赖于我们的制度现实而存在,它是、自主、因而是超越于生活世界的存在。观念秩序首先是意识构图——人对理想秩序原则的生产,这些构图的工作是一种制作(making)和创造(creating),人们制造一些社会关系的类别,并用概念框架将现实世界重新组织、整理和格式化,将生活的混乱碎片重新组装起来,赋予生活世界一定的塑型(样子)。

这些社会关系框架通过意识的简化过程完成,它先在少数人中间产生,通过交流、分享式的理解、产生共有预期,逐渐扩大社会认同,形成社会知识。这个过程实际上不是在反映现实,而是通过创造、或者学习价值、标准和正当化逻辑,来对现实进行重构,即,用抽象的一般化概念,认识生活的现实世界。比如,用“资本主义”说明一类市场经济形式,用“精英主义”说明一种权力分布形式,用数理模型说明一类要素关系,用“结构”说明一种社会关系形式,用“制度”说明对社会行为发生约束和激励作用的规范,用“角色”说明不同人的社会身份及其作用,用“公

关于超越性的定义,哲学家这样这样说:“ 如果B的存在、意义和重要性,只有依靠A才能充分的说明,反之则不然,那么,对于B来说,A是超越的 ”(郝大维、安乐哲,《汉哲学思维的文化探源》,1999,页194。转引自孙兴周,“超越之辩与中西哲学的差异”,载邓正来主编,《中国书评》,2005第一辑,页73-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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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说明个人与公共组织的新型关系……。所有这些我们都无法“看”到,它们属于观念构造,但人们不仅确信它存在,而且生活世界依赖它的存在而运转。

构造观念秩序依赖人类的简化能力,将复杂丰富的社会现实简化为一组要素关系和一组行动规范,成为初步的知识产品后,它被抽象化为事物的一般性特性,成为暂时脱离了具体情感、社会、历史和生命的存在。显然,简化与具体事实本身是有距离的,但这一距离,在知识上是可接受/并被认为是合理的,因为它是一个有道理的观念构造,它是用人为定义的道理和概念关系,去理解自然和社会世界的多样化秩序。

意识的另一个工作,是给予这些构图逻辑和正当性说明,将现实按照人为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组织。这在法律方面表现突出:“法律在理论上是规则定位的,学生们被教授一种思想程序,关于如何寻找所谓事实,选择适合的法律规则,然后把这些规则应用于事实,以产生一个合法的、正确的结论”(玛丽,2004:页65)。16如果没有这些规则的拟定,所谓的事实就是相互没有联系和意义的碎片,是不合规则的陈述,这在法庭上会被认为不合逻辑,因而和关注的议题毫不相干,也难以对判决发生影响。这就是为什么,不同的规则逻辑对于事实的“组织”会大相径庭。

意识更重要的工作是反思。精神世界能够以人自己作为对象,确立新的目标、并要求人类自身根据这一新目标不断改进,而不是被动地屈从现实。“这种能力使得他有可能脱离那些类似自然律的习惯,创造出新的行为和思想”(石元康,2000:页52-53)。17在黑格尔看来,自然和社会世界虽然可能出现更替和演化,但那只是周而复始地活着,并没有新事务产生,“只有在人类的精神世界中,新事务才会发生”(黑格尔,1999)。与自然不同,人或者精神性的存在所服从的律则,不是由外界或者他人、而是由他们自己制定的。人可以在精神上设置更高的目标,并用它不断要求、鞭策和控制自己,这就是意识自由。黑格尔认为,意识是一种“自足”、即并非依赖它者的存在,而自由,是人的“精神本质”(黑格尔,1999)。18

反思须有标准,而标准和价值判断有关。价值体现在人们追求的理想目标中,目标和现实差距产生标准,理想和现实的“对比”甚至“紧张”于是发生。很明显,这种“紧张”构图与“天人合一” 的构图不同,它假定,如果精神世界和世俗世界完全和谐一致,如果精神所设置的理想目标没有超出现实,没有创立新的行为标准,反思无法开始,改进更无法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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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丽,“规则与关系”,载郭星华等,《法律与社会——社会学和法学的视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石元康,《从中国文化到现代性:典范转移?》,三联书局,2000。 18

黑格尔,《历史哲学》,英译本,页61,62,104;转引自石元康,2000,页52-53。

在这个意义上,反思是以新的标准检测现实,以新的规则构造现实,以新的目标改进现实。一句话,以人创造的新知识要求现实,这些目标当然与现实构成紧张关系。这里的“二元”(简化)、“紧张”(关系设定)、和“目标选择”(正当化说明)都是精神产品,是意识型塑社会现实图象的途径。这样,反思就能提供对比、标准和压力,使得人具有在反省错误中辨别正确的能力。

(4)哲学基础

精神为何优越于现实?因为它独有的抽象、简化、反思、逻辑和正当性说明能力,给予社会世界注入了目标、原则、价值和标准,还有更重要的,是生存的希望和思想竞争:人们为希望而思想。精神世界的优越地位,必然提高人和思想的地位,提高人的愿望、目标、理想和德性的地位,提高人对“合理社会”的追求之地位。

追求的发生依赖于“区别”:我们所指的事务(we refer to when speaking)、与我们对其的评判(statements we construct about that which we refer to)存在区别。追求是人类用自己设置的超现实目标,去衡量并要求现实改进。现实乃社会世界的事实,而目标和评判则是精神世界的创造性工作。二者的根本不同,John Searle 称之为:“本质客体”和“认识客体”的差别。前者是在自然中发现的,而后者是由某些本来未必存在的规则构成的,具有符号的表征性、象征性和规范性内涵,包括人们创造的权利、承诺、责任、义务、身份等特性。这些规范性特性依赖人的精神世界(追求、希望、梦想和期待)存在,“在没有语言的自然事实中无法找到它们,也无法还原为本质客体”(郑宇健,2005,\"意向性、规范性与社会科学\",\"社会学与人类学方观念研讨会“论文集,)。在这个意义上,认识客体区别、并“优越于”本质客体,它可以使竞争性

19 (K. Gergen, 1999)。言说取得更大的自由,可以用的方式说明现实

精神世界的这种优越地位,在我看来就是,它可以创造规范、准则、目标和理想:它生成辨别——什么是合理价值,什么是值得追求的德性,什么是公正原则……,所有这些,给社会世界带来希望和理想,因而人类的生活充满力量、信心和光芒。但同时,也在人和人、群体和群体之间,制造了无法逾越的隔阂与不认同。知识生产也是如此,它生产价值、评判、正当性证明、原则和追求。

对于这一立场,实用主义哲学说得再透彻不过:我们想知道的一切

19

K. Gergen, , An Invitation to Social Construction, London: Sage Publications, 1999.

东西,都与我们想要达到的目标相关(Richard Rorty,1999)。20自帕雷多以来,哲学的主要工作被定位于,发现现实世界的真知(true knowledge),不同于这一传统,Rorty指明,实用主义提供的是关于希望的哲学(philosophy of hope)。这涉及到区分事务自己的状态、及其与他物的关联,特别是与人类的需要和兴趣的关联。实用主义哲学认为,“发现”应当服务于判断的标准,而判断,无疑是人的兴趣和追求的产物。事实上,很多发现或者探索,是人类的制作和主动请求。如果我们称这些发现是客观的,等于是在承认,这些发现同时也是主观的。所以,过分纠缠于它们究竟是主观还是客观的,并无多大意义。实用主义哲学关心现实的性质,并用导致其变化的目的去描述这些性质,这些人要解决的是,现实如何变化的问题。是故,当实用主义哲学表达一个陈述时,不是因为这一陈述外在或内在于我们的本质,而是因为它关系到我们设想的目标和未来行动。因此,正确的问题应当是,什么样的目的有用于我们所持有的信念?在这个意义上,如果说,我们所知的某一信念是客观真理,等于说,没有其他我们所知的可替代信念,更值得用行动去实现。

所以,对于实用主义者来说,没有自然和社会科学的区别,也没有社会科学和政治,或者哲学、政治和文学的区别,更不存在理论和实践的鸿沟,因为理论不是文字游戏,而是实践本身。在实用主义哲学看来,信念不是一种表述而是一种行动,言词也不是象征而是达到目的的行动工具。一些被定义为普遍主义“原因”、或人类“性质”的观点,不过是一些关于“应该并能够实现”的理念,它们表达的是我们的愿望和生活理想,而非客观外在之物。

根据这一理念推论,外在于我们的事实没有本质,只有人的目的和希望,使得它们具有本质(Richard Rorty,1999) 。不存在一般的正当性,只有在给定情景下的、确定目的下的、具体的正当性。因为,把事实和正当性缔结在一起,不过是把现实和人们关于未来的设想联系在一起。因而,主流哲学与实用主义哲学的差别,是封闭对应开放的差别。如果保持对理想、信念和人类变迁的追求,就必须对未预知的未来保持开放,坚持主动行动的观点,在稳定、安全和秩序的追求下,坚持创造新途径、新天堂、新地球,和新的人类自己。 Rorty说,这种人类本身的追求,在知识探索上遵循不同的设问目标,和被动性知识对比,可以罗列为下述问题进行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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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hard Rorty, Philosophy and Social Hope, London, UK, Penguin Books,1999.

* 真实的信念应当是 ( a ) 现实的表述,还是 ( b ) 有用的行动、规则和思想?

* 现实 ( a ) 具有内在的性质,因此我们必须去发现他们,还是 ( b ) 根据人类的需要和兴趣产生,因而是对各种关系之可能的、平等的表述之间的选择行动?

* 我们思考,是因为 ( a ) 着迷、沉静、专注于对真理的沉思使我们快乐,还是 ( b ) 为着解决问题?

对于上述问题,实用主义哲学的回答是b(Rorty,同上)。这样,知识生产就无法回避人的目的和追求,即,我们无法摈弃什么是“好”社会的问题,不能听由各种社会和历史的经验,敷衍或推卸回答这一问题的责任(Leo Strauss, 1957)。21对好与坏、健康与病态、德性与败坏的辨别,关系到追求理想社会的目的性。而这些价值判断是精神世界的产物,社会世界中的关系、利益、压力和强制,人类本性中的自利、胆怯、贪婪和世故,反而可能干扰这些辨别,影响对价值的判断和选择。为何正义女神需要遮住双眼——看不见人,也看不见社会世界的利益和关系,单凭证据和标准作出判断?因为她不想让这些身外之物影响了她的标准。在这里,辨别的标准有自足性,它并非来自社会契约,也不是来自他人的默许和同意(虽然这样它将显得更有力量),它们超越于社会世界,“是一种自然正确”(列奥. 斯特劳斯,2003;罗杰.斯特劳斯,2005)。22

与好奇于经验事实的“发现”相比,这是一种基于不同哲学原则的知识探求方式,这一原则就是:好奇于人的精神世界的“制造”、人对社会世界的构图、目标和理想。在这个意义上,社会科学时生产价值、原则、目标和标准的知识。自然,对于这些“制造”的不同判断、选择和追求,势必构成“理解”的巨大障碍。

(5)本质主义的“实践”和“结构”观

上述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科学一些基本概念——比如实践、结构——的前提设定。根据经验论图式,(价值)知识产生于实践,而且实践存在着自己的逻辑:“社会实践是自在的逻辑”(布迪厄,2003)。23在布迪厄看来,过于相信人类理性的唯智主义者对于生活世界的看法,比

Leo Strauss,1957,What is Political Philosophy? The Journal of Politics,Vol.19,No.3 (Aug),转引自张美川,2005,“论斯特劳斯(Leo Strauss)的政治哲学及其对社会学研究的启示”。 22

罗杰.斯特劳斯,《保守主义的含义》,编译出版社,2005。 23

布迪厄,《实践感》,译林出版社,2003;转引自张浩,“对布迪厄反思社会学的一点认识”,2005,页2。

21

如二元对立等等,不过是“用逻辑的事务代替了事务的逻辑”,24但那显然不是实践本身的逻辑。这样,实践被设定为外在于认识活动的本质主义存在,从本质主义的实践观出发,势必困惑于,如何“更真实地”描述和理解——模糊不清的、流动的、碎片化的、逻辑矛盾的生活实践,也是必焦虑于,怎样让实践“透明”和“说话”。

但根据非经验图式的设问立场,这样的假定是不存在的。实践是人类自己——运用各自意识框架(framework of consciousness,Paul G. Schervish & John J. Havens, 1997)中设置的目标、兴趣、信念、原则和规则等——构造的行动。因此,能够让实践“透明”的,并非是的实践本身,而是认识实践的知识,能够让实践“发生”的,并非是无目的的肢体动作,而是基于确信和判断采取的行动。这些确信和判断,常以道理、理论或规则的形式存在,是观念中的逻辑。它如同一根绳索网络,可以将观察的事实碎片联系起来,从而对实践和经验,按照人为的目标和逻辑进行说明。25因此,这些实践即使“”存在又有何妨?如果它和人类当下的认识目的无关,(暂时)就是无意义的(nonsense),就被定义为混乱、无逻辑、不能说话的,如果它们关系到人类的兴趣和目标,就必经认识者意识框架的秩序化,使之被描述为合乎于某一价值、信念、原则、逻辑下的实践。

从建构的立场来看,布迪厄提出的“场域”、“惯习”、“实践”等概念,事实上是在提出一系列新的理解生活世界的观念架构。他试图让这一新的分析模式取代旧的——他称之为“二元对立”的分析模式,等于提倡使用不同的分类标准观察社会世界。这种标准的变化,不是源于生活实践本身的变化——生活实践还是照常,而是源于分析者的价值原则、区分甄别和研究目标的变化。正是分析模式的变化,让人们“看”到生活世界的权力宰制,或者说,认同并采用布迪厄的概念架构,使人们将社会生活理解为权力支配的世界。显然,布迪厄视社会生活为一个充满权力支配的世界,他的这一观念以及批判使命,决定了他的概念构造及其对社会关系的阐释框架,借助这些阐释框架,他试图重新说明实践的意义。正是他的分析框架,赋予了实践新的意义和内涵。这恰恰证明了本文的观点:价值信念以“知识”的方式,“秩序化”社会生活。

同样,对于结构问题的看法,也取决于将结构(制度)定义为一种

马克思语,转引同上。

不少学者的研究证实,即使是自然科学“理论”,也不过如此。参见Carl G. Hempel, Fundamentals of Concept Formation in Empirical Science,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52,p36; 转引自詹姆斯. 多尔蒂等,《争论中的国际关系理论》,第五版,世界知识出版社,(2001)2003,页26;参见布鲁诺. 拉图尔等,《实验室的生活:科学事实的建构过程》,东方出版社,(1986)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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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主义”实在体,还是意识框架26构造的行动原则。在本质主义定义中,规范、结构和制度等,被认为是有明确边界的“它者”,因而种族、性别、阶层……等等制度现象,被假定为客观存在的、前政治的、前价值的、绝对的单纯分类(Margaret R. Somers and Gloria D. Gibson, 1994:37-99)。27但是在非经验图式看来,它们都是人们根据当下的目的、价值、原则和兴趣界定进行的关系建构,然后,人们用“实践行动”表达和呈现这种关系建构,无论从实践者还是认识实践者的角度看,实践行动都以信念(belief)、价值(value)和意愿(desire)为基础。

在关于结构研究的最新发展中,人们已经注意并逐渐接受结构的观念性质——它依赖于一系列信念体系出现并得到巩固。温特给出了一个例证,来说明信念如何构造知识、并进而构造社会(实践)结构:当西班牙人的扩张在1519年与Aztecs人相遇的时候,双方产生的关于“自我”和“它者”的自有信念,建构了他们各自不同于对方的利益,进而使他们重新界定了面临的环境。“虽然这些信念缺乏实际经验的基础,但双方都认为它是真实的”。他们开始交往以后,这些信念成为他们相互间关系的知识,“并产生了双方都没有预期到后果。”按照韦伯的说法,只要人们考虑到对方的行为,并以此作为自己行为的导向,就构成了最低程度的“社会”结构(a minimally social structure)(亚历山大. 温特,2000:页180)。28

如果将结构(关系规则)理解为人们认同的信念体系,行动者根据它定义自我利益和身份,并将其正当化为值得追求的价值、原则和规则,那么,结构和实践的关系,就不是“互动“的关系,而是“互构”乃至“互造” 的关系。通过对一些价值原则的排斥和认同,行动者产生了自我利益和身份的定义,即形成了分类后的自我形象,而后,他们将自己定位在某一种角色(规则的)类别上(Tajfel and Turner, 1979)。29人们根据这些信念以及正当化论证,定义了自己是谁——这样一个社会身份,并根据这些身份关系的构造从事实践。

在这个意义上,结构和规则的变化依赖社会成员对价值原则的判

意识框架,指根植于人们意识中的,足以引致某一行为的思考感受方式,如政治理念、宗教信仰、社会关怀等,定义来自Paul G. Schervish & John J. Havens, Social Participation and Charitable Giving: A Multivariate Analysis, Volunta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Voluntary and Nonprofit Organiztions,1997, 8:3, pp235- 260 ; 转引自于明潇,“影响公民对义务认同的结构因素”,2005,页3。 27

Margaret R. Somers and Gloria D. Gibson, Reclaiming the Epistemological “Other”: Narrative and the Social Constitution of Identity, in ed. by Craig Calhoun, Social Theory and the Politics of Identity, Blackwell, 1994, pp37-99. 28

亚历山大. 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0。 29

Tajfel and Turner,1979;转引自Hayagreeva Rao, Philippe Monin and Rodolphe Durand, Institutional Change in Toque Ville: Nouvelle Cuisine as an Identity Movement in French Gastronomy, AJS,Vol.108,No.4, Jan 2003: 795-843.

26

断、选择、认同和放弃。Hayagreeva Rao等人的研究证明,制度变化的基本性质,在于社会成员对现存规则的认同,被新的规则认同所替代。规则认同的演进和变化,往往开始于差异性的价值认同出现,一旦价值认同更为混合多向时,制度规则的比较竞争就会发生,人们开始依据新的信念重新选择。对规则认同的竞争导致行为差别,同时在社会上引发“认同差异”的暗示,从而毁坏对原有规则和角色的认同。作者发现,在四类作为变迁来源的“认同差异”暗示——行为者的社会政治合法性;被接受的新角色的理论化;社会捍卫;领先者获益——中间,理论化,即对新价值的正当化说明,是比“领先者获利”更有影响的认同差异暗示(Hayagreeva Rao, Philippe Monin and Rodolphe Durand, 2003)。30

这些新近的研究表明,规则和制度是一组关于价值的社会认同现象,认同所以相信,相信所以追求,并且不“理解”不相信者。虽然社会可以通过惩罚来加强和固定原有认同,但惩罚所以能够得到实施和尊重,还是和价值认同有关——它们是否那么重要,乃至于值得花费力气去保有它的权威?由于认同的存在,价值选择可以写在文本上,比如法律和制度规则,也可以只以信念的形式存在,关键是,一系列原则、目标和使命在社会成员心中确立。这是以规范铸造现实秩序,以理念建构实践的过程。

根据上述讨论,社会科学的研究目的,就不仅仅是若干事实的发现,它更是一系列原则的建构;作为知识产品,它不仅仅是一种描述性说明(descriptive claim),更是一种规范性建议(normative recommendation);它也不仅仅是对某一处(西方或者中国)生活经验的反映或证明,更是生活在不同地方的人,对于人类本身的价值、信念、理想、追求和目标的生产或制作。在这个设问立场看来,如果对某种外来知识产品发生接受或者拒斥,原因并不仅仅来自生活经验、文化或语言的异同,更来自对其建构的价值信念和目标追求是否认同。

30

Hayagreeva Rao, Philippe Monin and Rodolphe Durand,Institutional Change in Toque Ville: Nouvelle Cuisine as an Identity Movement in French Gastronomy, AJS,Vol.108,No.4, Jan 2003:79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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