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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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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

关于婚后由⼀⽅⽗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于⼀⽅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夫妻⼀⽅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婚后由⼀⽅⽗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的情况,具体的详细内容请阅读下⽂。

〔新规〕司法解释的第⼋条规定:“婚后由⼀⽅⽗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名下的,可视为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的个⼈财产。”

〔解读〕专家解释,该规定“保护了富⼆代”。更有⼈认为,这不只是跟“富⼆代”有关,牵涉更多的是⼴⼤农村妇⼥。“在农村,妇⼥出嫁即净⾝出户,但是丈夫的房⼦⼀般⼜登记在公公名下,⽽按现在的规定农村妇⼥⼀旦离婚,就意味着⽆家可归。这次的司法解释我感觉对妇⼥权益保护越来越弱”。新规扩⼤了个⼈财产范围,可别再想当然认为都是共同财产了婚后买房,记得两⼈共同登记。

〔新规〕登记于⼀⽅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未经另⼀⽅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善意购买、⽀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续,另⼀⽅主张追回该房屋的,⼈民不予⽀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擅⾃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损失的,离婚时另⼀⽅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解读〕“《婚姻法》明确规定,处理家庭重⼤财产必须取得双⽅的⼀致意见,基本上,多数家庭最重⼤的财产肯定就是指房⼦了,⽼婆不同意卖,⽼公偷偷卖掉了,⽼婆是可以提出要求撤销交易的,我⾃⼰就代理过多起这样的官司。”“为什么要做这样的修改,我的理解是,这⼀规定与《物权法》冲突了。”专家解释说,现在不需要配偶到场的说法,跟房产⾏政管理部门的不动产转移登记管理办法基本⼀致,跟《物权法》谁登记谁卖房以及善意取得条⽂也是⼀致的,即保护善意购买第三⼈的权利。“很多⼈肯定要问,那配偶的权利怎么保护,新规说了,追讨啊,离婚时另⼀⽅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不过,他也认为,追讨在事实上是很难的,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既然是双⽅共同购买的房屋,房产证两个⼈的名字都要有!“建议以前没名字的,都早点去加个名字!当然,房屋属于家庭共同⽣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新规〕夫妻⼀⽅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财产⽀付⾸付款并在银⾏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付款⽀付⽅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的个⼈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的个⼈债务。

〔解读〕举例说明,假设⼥⽅婚前贷款买了个价值70万的房⼦,当时⾸付2成即14万,贷款56万,婚后夫妻双⽅共同还贷30万,还剩26万银⾏贷款没有还清。这种情况下,双⽅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按照新规,⾸付14万系⼥⽅个⼈财产,26万未偿还贷款则为⼥⽅个⼈债务,共同还贷的30万就为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最后,⼥⽅能分到房⼦,26万的债务由她个⼈继续偿还,男⽅则能分到15万,以及⼥⽅视房⼦市场价格上涨⽽协商给予的⼀定补贴。”专家称,其实,如今打离婚官司做财产分割时多数已采取这样的操作⽅式,只不过,以前没有法律条⽂可参照,《解释三》相当于明确了这点。

〔新规〕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约定将⼀⽅所有的房产赠与另⼀⽅,⼀⽅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请求判令继续履⾏的,⼈民不予⽀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解读〕没有公证,承诺是没有效⼒的。也就是说⼀⽅要赠与房产给另⼀⽅,是去需要办理公证。

〔新规〕婚后由⼀⽅⽗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名下的,可视为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的个⼈财产。由双⽅⽗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的除外。

〔解读〕“记得《解释⼆》出台过规定,为结婚⽬的,由⼀⽅⽗母购置的房产,除有特别约定外,可视为对⼦⼥的赠与。现在《解释三》,等于进⼀步明确了,结婚后由⽗母出钱买房到底算不算共同财产的问题。”专家称,这点也跟《婚姻法》有了⽐较⼤的变化,“以前是说,婚姻存续间取得的财产,包括来⾃⼀⽅或双⽅的⽗母,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后,个⼈财产的范围有了明显扩⼤,⽐如⼥⽅⽗母出钱买的房,产权登记在⼥⼉名下,那么这套房就明确是⼥⼉⼀⽅所有,⾮夫妻共同财产。”这显然有利于实际购房的⼀⽅,所以可能在实际操作上不利于有效约束社会家庭稳定。特别是80后冲动性婚姻增多,若再免除其经济顾虑,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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