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的⾏使条件都有哪些
债权⼈选择⾏使撤销权是为了防⽌债务⼈的财产减少⽽导致债权最终不能实现,那么撤销权的概念是什么?撤销权的⾏使条件是什么?接下来让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
撤销权的⾏使条件
撤销权的⾏使应具备主观和客观两⽅⾯的条件。从客观⽅⾯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有使⾃⼰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的⾏为发⽣在债权成⽴之后,并已经发⽣法律效⼒。如果在债权成⽴之前发⽣上述⾏为,此时债权尚不存在,不能认为该⾏为对债权造成损害。且债务⼈为上述处分⾏为后债权⼈仍与债务⼈发⽣法律关系,表明债权⼈愿意承担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不得请求撤销债务⼈发⽣在先的⾏为,所以债务⼈的⾏为必须发⽣在债权有效成⽴之后。同时,债务⼈的⾏为须已经发⽣法律效⼒,如果债务⼈的⾏为未发⽣法律效⼒,或者根本不会发⽣法律效⼒(例如属于⽆效民事⾏为),债务⼈的财产所有权并未发⽣转移,则债权⼈⽆须通过⾏使撤销权保全⾃⼰的债权,⽽可以请求宣告债务⼈的⾏为为⽆效民事⾏为。所以,债权⼈只能撤销债务⼈与第三⼈间的有效⾏为。
3、债务⼈的⾏为危害债权。债务⼈的⾏为危害债权,是指债务⼈的⾏为会导致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减少,使债权⼈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撤销权的概念
撤销权是指债权⼈在债务⼈放弃对第三⼈的债权、⽆偿或以明显低价处分其财产⽽有害于债权⼈的债权时,可以申请撤销的权利。撤销权与代位权均为债的保全措施,其具有以下特点:
1、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但撤销权与⼀般实体法上的权利不同,其不能直接向债务⼈或第三⼈⾏使,⽽只能通过向提起诉讼的⽅式⾏使。
2、撤销权为形成权,其⾏使的⽬的在于撤销债务⼈所作出的对债权⼈不利的⾏为,以恢复债务⼈的财产状况。3、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从权利,其不得与债权相分离,债权让与时,撤销权与债权⼀起转移。从当事⼈的主观因素来看,应当具备下列⼏个条件:
1、如果债务⼈所实施的⾏为为⽆偿⾏为,即民法典第五百三⼗⼋条规定的放弃到期债权和⽆偿转让财产,不管债务⼈或受益⼈是否有恶意,债权⼈均可以申请撤销。
2、如果债务⼈的⾏为为有偿⾏为,则需要受让⼈具有恶意。受让⼈恶意,是指受让⼈从债务⼈处获得利益时,已明知债务⼈的⾏为损害债权⼈的债权,⽽不考虑受让⼈是否具有侵害债权⼈的主观恶意。民法典第五百三⼗⼋条中规定:“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并且受让⼈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也可以请求⼈民撤销债务⼈的⾏为。”这⾥的“受让⼈知道该情形”,既包括受让⼈知道债务⼈转让的财产价格明显低于⼀般的市场价格,同时还包括受让⼈知道债务⼈的⾏为会对债权⼈的债权造成损害。如果受让⼈仅知道该财产转让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不知该出让⼈(即债务⼈)的⾏为会对债权⼈造成损害,不能认定受让⼈有恶意从⽽⾏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