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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旅游委托合同

来源:九壹网
委托单位: (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旅行社名称: (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根据国家旅游局《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安排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办理旅游活动中的有关事务,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委托授权范围

1.1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旅游活动的有关事务,由乙方为其代理预订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导游事务或者由乙方直接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

1.2 甲方根据具体情况,将旅程、旅游项目、人数等信息提前告知乙方,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为甲方客户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费用和结算方式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应保证给予甲方优惠的价格。

1.3乙方要勤勉地为甲方处理委托事务。乙方为甲方直接提供的委托事务,应当符合本合同的约定,本合同未约定的,可以参考《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导游服务质量》等国家、行业标准与行业惯例。 第二条 合同生效及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甲方客户开始旅游活动时合同生效。旅游活动自甲方客户登上乙方指定的交通工具开始,至旅游活动完成后甲方客户离开乙方指定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第三条 甲方义务

3.1 甲方确保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必须真实有效,联系电话或传真须是经常使用或能及时联系到的。

3.2 由于旅游活动有一定风险性,甲方有义务提醒客户应有安全防范意识,特别是家长应谨慎履行对随行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3.3 甲方有义务提醒客户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风土人情;有义务提醒客户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且有义务提醒客户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3.4 甲方有义务及时结清旅游费用。 第四条 乙方义务

4.1 乙方最基本的义务是保障甲方客户人身、财产的安全。乙方所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有责任和义务在旅游活动期间保护甲方客户的人身、财产不受侵害。

4.2 乙方有义务对由于自身的过失造成甲方客户合法权益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除因不可抗力或法律特别规定外,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甲方客户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乙方应给予赔偿。 4.3 对可能危及甲方客户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甲方客户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4.4 乙方应当根据诚信实用原则为甲方客户不宜泄露或公开的信息保密,妥善保管甲方客户提交的各种证件。

4.6 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旅游线路、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 第五条 转委托

5.1 乙方可以根据旅游活动的实际情形,转委托至其他具有合格资质的旅行社服务;但乙方应为转委托的受托人承担责任。 第六条 旅游意外保险

6.1 乙方可以建议甲方客户自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为其代办。 6.2 乙方必需为甲方客户提供旅行社责任保险。 第七条 旅游合同的变更

7.1 乙方与甲方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约定的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当退还甲方。

7.2 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乙方可以征得甲方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乙方可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和证据。

7.3 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因不可抗力或行为导致行程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执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 违约责任

8.1 因一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旅游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应平等协商解决,不能影响旅程继续进行;协商不成,待旅程结束后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挟另一方满足其条件,否则因此而扩大的损失自负全部责任。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0.1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应友好协商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2 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3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4 本协议标题仅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亦不得被用以解释本协议。 10.5 本协议一方延迟或未能行使本协议下的权力、权利或救济不应作为对任何该等权力、权利或救济的弃权。 (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 方:(签字) 乙 方:(盖章) 联系人: 经办人: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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