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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神东煤炭集团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来源:九壹网
神东煤炭集团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神东煤炭集团(以下简称“公司”)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神华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及中国神华能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有关规定,以及《神东煤炭集团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神东〔2012〕417号)等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建设工程(包括建设与改造工程、专项资金工程、生产成本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科研、生态(环保)等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本办法中所述的现场管理单位,地面土建及安装工程指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井下矿建及安装工程指各矿井单位。

第三条 以上项目达到下列招标限额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

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第四条 属下列情况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竞争性谈判或委托:

(一)经神华集团公司批准不招标的工程项目。 (二)公司自营工程。

(三)公司确定的专业化服务队伍实施项目。

(四)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需紧急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服务类项目。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司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公司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神华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对所有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按照工程类别及规模分级审查招标文件,具体分级审核规定在细则中明确。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 工程管理部是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执行单位,主要职责:

(一) 统筹安排、超前准备,确保招标项目按计划进行。 (二) 确定项目的范围、分包计划、技术条件、质量要求及合理交货期等基础内容。

(三) 确保关联交易项目合法合规。

(四)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五) 在职责或授权范围内确认招标结果。 (六) 对中标项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七) 协同做好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评价。

第九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以下简称“公司监督部门”)是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对职责范围内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并制定监督办法。

(二) 依据有关规定查处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为采购活动提供法律支持,包括拟订公司合同示范文本,协助业务主管部门辨识关联交易人士,解释法律、法规、和制度。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由公司从股份公司确定的招标代理机构中选定,或者通过招投标确定。主要职责是:

(一) 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标人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 (二) 接受委托完成招标代理工作;资格预审,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送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标前答疑与现场踏勘,组建评标委员会,主持评标大会,管理和退还投标保证金,整理招投标资料,评标专家的评价工作。

(三) 配合公司对投标人进行考察、考评。 (四) 协同公司对承包商和供应商进行跟踪评价。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二条 招标项目必须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经神华集团或公司批准,并落实投资资金来源渠道。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可采用5种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

(一) 公开招标最具竞争性,应作为主要的招标方式,特别是重大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二) 邀请招标方式的竞争性略低,应作为辅助的招标方式。当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 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 可供选择的具备资格的投标人数量有限。 3. 受自然地域环境的。 4. 涉及专利权保护的。

5. 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6. 涉及安全、保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7. 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项目如需采用邀请招标的,由工程管理部起草邀请招标的申请,并提交公司审批,按照《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监督办法(试行)》(中国神华工〔2005〕313号)审批权限执行。

(三) 竞争性谈判是对上述两种招标方式的补充,适用下列情形:

1. 当购买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时间截止时投标人不足3家时,应优先考虑重新招标,如因工程建设需要,可申请将招标方式变更为竞争性谈判,经批准方可实施。

2. 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 涉及安全、保密或者抢险救灾,影响煤矿安全和生产的紧急项目,不宜招标的。

(四) 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下列情形:

1.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5%。

2. 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或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判定为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200万元以下项目,经请示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200万元以上项目,由工程管理部汇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按照《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监督办法(试行)》(中国神华工〔2005〕313号)审批权限执行。

(五) 询价采购只适用于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类采购。询价采购应编制采购文件,并做到货比3家。

第十四条 招标方式采用分级审批:

下列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由神华集团审批: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上述项目以外的采用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由公司审批。 第十五条 工程管理部根据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完成情况编制详细的招标计划,招标计划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六条 工程管理部项目主管按招标计划和施工图设计情况起草招标情况说明书,分管领导审批。招标技术文件由工程管理部项目主管牵头,项目单位、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共同起草,并逐级审批。

第十七条 工程管理部依据审批通过的招标情况说明书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工程项目管理公司、造价事务所、项目单位、法律事务部等部门集中审核,500万元以下项目招标文件由各单位主管参加审核,500至1000万元项目招标文件由各单位分管领导参加审核,1000万元以上项目招标文件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审核,特别重大项目招标文件由公司分管领导参加审核。同时编制招标文件审批单,逐级审批。

第十 招标文件审定后,由工程管理部编制工程招标委托书,并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具备招标条件的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招标委托书经工程管理部分管领导和经理审核。

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得项目,组织招标时需编制招标方案,由工程管理部报神华集团批复后实施。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招标公告。 (二) 投标人须知。 (三) 评标办法。 (四) 合同条款及格式。 (五) 投标报价。 (六) 图纸。

(七) 技术标准和要求。 (八) 投标文件格式。 (九) 保证金和中标服务费。

第二十条 招标公告按审查后的招标文件提取,由招标代理机构对外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一)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招标条件:需说明项目名称(与建设与改造项目名称或专项资金项目名称一致)、招标编号(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编号)、资金落实情况、采用的招标方式等。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建设地点:写明工程建设所在地,如有建设地点需特殊说明需注明。

(2)投资金额:写明投资估算或概算值。 (3)计划工期:写明日历天还是工日。

(4)招标范围:建设规模、工程的施工范围、工程性质、施工难度等。

(5)标段划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要求、施工业绩等。

(2)要求为法人资格还是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1)说明时间、地点、持有哪些证件。 (2)购买招标文件的价格。 (3)联系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开标时间、地点: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3)开标时间及地点。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7. 联系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8. 落款:代理机构名称及时间。

(二) 招标公告审批:招标公告发出前,由工程管理部项目主管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发布。

第二十一条 招标公告由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对外发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一)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以下媒体并按照优先顺序进行发布:

1. 中国经济导报(www.ceh.com.cn)。 2. 神华招标网(www.shil.com.cn)。

3. 中国采购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 4. 神东网(192.168.1.31)。 5. 中国日报。 6. 中国建设报。

原则上招标公告应按以上顺序发布,且不少于4家媒体,如第一次公告后投标人不足3家,在原有基础上扩大至4家以上。

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公告发布时间至开标时间不得少于20日历天。

如需变更时间及地点或延期招标公告,由工程管理部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变更。

(二) 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向不少于标段数两倍且不少于三家具有相应能力和资信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书面

邀请书。

第二十二条 资质审查: (一) 年度审查:

1. 参加投标的单位,须在招标代理机构建立资格审查档案,执行企业资质年审制。投标单位在本年度第一次投标报名时进行年审,审查结果自审查通过之日起1年内有效,特殊项目采用一标一审制。

2. 年审的内容和标准由工程管理部制定,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执行,投标单位的年审由招标代理机构完成。

(二) 投标报名审查:

1. 已完成资质年审的投标单位,在参加具体项目投标时,单位资质资料无需审查,只需对项目经理和业绩等内容进行审查,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方可购买招标文件。项目经理和业绩等内容审查由招标代理机构完成。

2. 投标单位安全审查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实行“一标一审”制度,只有安全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

第二十三条 招标报名截止后3天内,需组织现场踏勘的招标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项目主管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

投标人对现场存有疑问的,必须在招标答疑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应在开标前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和修改: (一) 答疑和澄清

现场踏勘完毕后,按照下列时限提出答疑:

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现场踏勘完毕后3天内提出答疑;500万元到2000万元之间的项目在现场踏勘完毕5天内提出答疑;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现场踏勘完毕后7天内提出答疑;特别重大的项目另行约定。超过以上期限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工程管理部不再受理任何质疑。

答疑需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格式,并由招标代理机构完成答疑的汇总工作,提交工程管理部,并按照下述原则由各相关单位进行回复:

1. 商务部分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答疑,工程管理部配合。 2. 施工图设计存在问题由设计单位负责答疑,工程管理部配合。

3. 现场问题由工程管理部组织相关单位负责答疑。 答疑原则上应在3-7天内完成,根据施工图设计和现场情况可据实调整答疑完成时间。经工程管理部审批后的答疑,由招标代理机构在1天内对外发布。

(二) 招标文件的修改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修改内容需经工程管理部项目主管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在1天内对外发布。

第二十五条 标底和拦标价:

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编制拦标价的,

拦标价至少在开标前5天公布。采用概算值设置拦标价的,概算值须经相关部门审定后方可使用。在具备编制条件的前提下,标底或拦标价的编制时间要求如下:

(一) 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5天内编制完成。 (二) 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应在7天内编制完成。

(三) 2000万元以上的应在10天内编制完成。 (四) 特殊项目另行约定。

标底或拦标价由招标代理机构委托神东造价事务所或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编制,标底或拦标价编制完成后,经工程管理部审核后方可使用和公布。

第四章 投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备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资质及条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对于投标的相关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标函。 (二) 投标报价。 (三) 施工组织设计。 (四)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五) 投标人承诺书。

除此之外,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内容。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所载明的项目工程的实际情况,拟需将中标项目工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内容,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 招标过程应当公正、公平,开标、评标的场所必须配备音频影像摄录设施,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是(除现金外)投标人开户银行省级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电汇、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同时,投标人应当将投标保证金按照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投标截止日前随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开标地点。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非安全因素前提下,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投标文件。

当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截止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时,应优选重新组织招标,且重新组织招标的时间不应低于法

定要求的20个日历天。当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家时,经公司或集团公司批准后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

若项目属于紧急工程,重新组织招标无法满足项目进度时,应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经公司批准后采用其他方式实施。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可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二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不得作为投标有效文件,招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擅自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全部没收。且该行为将作为不良记录备案,并作为神东公司年度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围标、串标,不得哄抬报价、弄虚作假,不得借他人资质投标,不得损害集团公司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有如下任意一情节的将被取消其投标资格,3年内不得再在神东公司参加任何项目投标,并按照相关违规、违纪管理条例进行相应的处罚,并对相关当事人予以相应的处理。

(一)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 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 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二)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 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 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 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 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一般项目的开标地点为招标代理机构配有视频、音频录像设备的房间进行;特殊或重大项目开标地点由工程管理部、招标代理机构和神东集团纪委在开标前7天决定。

(一) 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神东集团纪委在开标前五天上报神华集团纪委,并邀请监督。

(二) 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项目由神东集团纪委进行监督,并将监督结果报至集团纪委,由神华集团纪委进行结果监督。

(三) 50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神东集团纪委监督。 (四) 如需异地开标在招标方案审核后,向神华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备案。有以下情况的,可以实行异地开标:

1. 神东评委库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的,需采用外部评委。 2. 招标工程资金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 3. 招标工程所在地距离招标代理机构工作地超过200公里的。

4. 现有的评标场所不能满足12小时连续评标的。 5.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议等公司会议确定实行异地开标的工程。

第三十五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 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 与招标文件要求明显不相符的。 (四) 其它不符合要求的。

第三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业主代表、监督人员以及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主持人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开始开标:

(一) 宣布开标人员名单(监标人、业主代表、拆标人、唱标人、记录人)。

(二) 抽签或按投标文件接到的时间逆顺序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三) 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启封投标文件正本。

(四) 按开标顺序,在监督人员监督下,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投标价格折扣或修改函、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修改或撤回通知、投标保证金、优惠条件,以及招标方认为有必要的内容。并应作好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五) 对上述开标过程需形成《开标记录》,并签字存档。 开标时,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其投标仍然有效,如果该投标人否认开标结果,且撤回投标文件时,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扣留其投标保证金,该行为将作为不良记录,由招标代理机构报至工程管理部,并作为集团公司年度对其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评标开始前,招标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神东煤炭集团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的要求,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业主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的产生的原则如下:

(一) 原则上一般项目均从招标代理机构神东专家库中进行随机抽取,抽取时间不早于开标前二小时。

(二) 对于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招标,或神东库中没有足够数量专家的特殊专业招标,可以在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中抽取一定数量的外地专家,抽取时间不早于开标前48小时。

(三) 对专业性强的项目,随机抽取难以满足评标要求,可以由工程管理部提出申请,经监督部门同意后,直接指定部分精通该专业的评标专家。

(四) 专家抽取应在招标代理机构和监督人同时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 神东专家库评标专家执行《神东煤炭集团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评标应在全封闭环境中进行。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招标代理机构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 业主代表介绍项目概况和背景。 (三) 招标监督人宣布有关评标纪律。

(四) 评标委员会推举评委会主任,委托方代表不应作为评标委员会主任。

(五) 在评委会主任主持下,根据需要,讨论通过成立相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六) 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人员学习评标标准和方法,

宣布注意事项。

(七) 经评标委员会讨论,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

(八) 对需要文字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

(九)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十) 评标委员会形成书面评标报告,并经全体评标委员签字确认。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之后方可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一) 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二)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三) 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委托方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必要时可向评标委员会说明招标文件有关内容,但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偏袒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确定合理的评标时间。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评标前应进行投

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重点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二)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

(三)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五)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六)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七) 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情形。 当通过初审的有效投标不足3个,且明显缺乏竞争性时,经评标委员会研究后,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工程管理部应当重新

招标。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者诱导性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一)当单个评委给不同投标人的技术部分评分最高、最低分值差超过该部分分值的25%(不含)的,需该评委对评分依据做出说明附入评标报告。

(二)当单个评委对某一投标人技术部分评分超过全部评委对该投标人评分平均值±20%(不含)的,该评委对该投标人的技术评分不计入总分计算,并对评分依据做出说明附入评标报告当出现。

(三)当发生(2)所述情况的评委个数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50%以上时,该项得分按照全部评委的平均值计算。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

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评标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组织单位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1至3名的合格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七条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 开标记录。

(四) 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 废标情况说明。

(六) 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 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 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

第四十 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及招标监督部门人员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泄露评标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九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因存在下列情形时,应予以更换:

(一)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三)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四) 身体健康突然出现状况的。

(五) 主动提出的因专业问题无法胜任评标的。 (六) 评标期间擅自离职的。

工程管理部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通知监督人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原评标专家库中进行随机抽取,如随机抽取无法满足项目要求,经评委抽取小组请示神东公司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采用直接指定的方式。

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已做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替换其的评标专家重新进行评审。已形成评标报告的,应当作相应修改。

第五十条 评标工作一般应当在5日内完成,定标工作应当

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文件无效。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 评标结束后两天内,由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委托方提交评标报告和招标情况汇报表。评标报告和招标项目汇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项目概况(包括工程范围、工期、质量要求、资质、概算值和总图(如有)等)。

(二) 设备选型情况(如有)。 (三) 工程建设执行标准。 (四) 工艺情况。 (五) 购标情况。 (六) 投标报价情况。 (七) 评分情况。 (八) 评标结果情况。

300万元以下工程和50万元以下咨询服务类项目招标结果

在公司分管工程副总经理组织召开的专业委员会上汇报,各相关部门参加,无异议的项目由分管领导当场签署中标确认函,有异议的项目按会议要求进行落实,待落实完毕后汇报分管领导同意后,通知招标代理机构签署中标确认函;300万元以上工程和50万元以上咨询服务类项目,由工程管理部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向分管副总经理汇报,经分管副总经理同意后,由工程管理部和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完成总经理办公会议的汇报,在总经理办公会议上通过的项目当场签署中标确认函,未获通过的项目按会议要求进行落实,待落实完毕后重新上会汇报同意后,通知招标代理机构签署中标确认函;1亿以上工程和200万元以上咨询服务类项目,由工程管理部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向分管副总经理汇报,经分管副总经理同意后,由工程管理部和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完成党政联席会议的汇报,在党政联席会议上通过的项目当场签署中标确认函,未获通过的项目按会议要求进行落实,待落实完毕后重新上会汇报同意后,通知招标代理机构签署中标确认函。

第五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收到中标确认函后应将中标结果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媒体上公示至少5天。

第五十三条 公示期满,招标人、投标人无疑义,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中标条件及评标委员会的排序推荐,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由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

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第三名中标候选人也不能签订合同,应重新招标。

第五十四条 公示期间,招标人或投标人提出异议,由监督部门组织进行专项调查,异议处理完毕后按照正常定标程序完成定标。

第五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清退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中标单位签署合同并交纳履约保证金之后五个工作日内,招标代理机构完成中标单位的保证金的退还。

第六章 招标资料管理

第五十六条 招标工作完成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及时对招投标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

(一) 招标代理机构移交工程管理部的资料4套: 1. 招标文件。 2. 答疑文件。

3. 标底或拦标价预算书。 4. 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副本。 5. 考察报告(如有)。 6. 中标通知书。

7. 中标单位安全资格审查合格文件。

(二) 招标代理机构移交神东公司档案室的资料如下: 1. 招标文件。 2. 答疑文件。

3. 标底或拦标价预算书。

4. 中标和未中标的单位的投标文件正本。 5. 考察报告(如有)。 6. 评标报告。 7. 中标通知书。

8. 中标单位安全资格审查合格文件。

第五十七条 工程管理部建立招投标资料接收和移交台账,工程管理部在收到招标代理机构送达的完整的招投标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工程管理部项目主管、现场管理单位、监理单位、质监站各转发1套完整的招投标资料。

第五十 招投标资料保存年限执行神华集团相关文件。档案室、工程管理部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招标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保存期限执行国家标准。

第七章 承包商项目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五十九条 承包商现场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预算员、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一致,按招投标文件要求及约定在规定时间入场,按合同约定常驻现场。

第六十条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驻现场时间每周不得低于5个工作日,材料员、预算员、资料员驻现场时间每周不得低于2个工作日。

第六十一条 施工管理人员如特殊原因需外出时应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超出时限需对施工管理人员进行调整。

第六十二条 由监理公司负责各施工管理人员的入场资格核查工作,承包商要对施工管理人员建立考勤制度和考勤台帐,由现场管理单位负责定期监督抽查;

第六十三条 施工管理人员出勤情况要纳入承包商履约评价考核内容。

第六十四条 施工管理人员请假3天以内的手续办理、审批程序为:监理公司总监—现场管理单位。

第六十五条 施工管理人员请假3天以上,一周之内的手续办理、审批程序为:监理公司总监—现场管理单位工程主管 —现场管理单位分管领导。

第六十六条 施工管理人员请假一周以上,10天之内的手续办理、审批程序为:监理公司总监—现场管理单位项目主管—现场管理单位分管领导—现场管理单位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 承包商管理人员在入场和驻场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特殊情况需变更承包商施工管理人员需履行变更手续。

第六十 在投标完成或施工过程中遇升职、降职、离

职、负刑事或民事责任、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况,以及因工作能力不能胜任,由建设方提出申请更换的,按程序变更施工管理人员。

第六十九条 承包商如变更相关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变更原因证明文件与更换人员的证明文件、资质,变更人员资质必须等于或高于原投标人员资质。

第七十条 承包商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在投标完成或施工过程中负刑事或民事责任、不能胜任工作的病变而变更需交保证金,每变更1人需按合同金额的5%缴纳保证金,总金额不超过20万元,保证金在工程正常竣工移交后退还承包商。

第七十一条 承包商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因工作能力不能胜任,严重影响工程进度,施工安全。经现场管理单位、监理公司共同向承包商提出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时,承包商必须进行人员变更,每变更1人需按合同金额的5%缴纳保证金,总金额不超过20万元,同时处以承包商合同金额0.1%,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变更其它管理人员每人需交10万元的保证金。

第七十三条 管理人员变更后,承包工程按合同工期完工,无重大质量、安全问题,交付的保证金全额退还;如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或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则没收全部保证金。

第七十四条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变更审批程序为:监理公司总监—现场管理单位项目主管—现场管理单位分管领导—现场管理单位责任人。

第七十五条 一般施工管理人员(“六大员”)的变更审批程序为:监理公司总监—现场管理单位项目主管

第七十六条 对入场时管理班子在约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到位,视为弃标,扣除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对施工期间未履行变更手续擅自更换项目经理与技术负责人的承包商,发包方将扣除承包商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解除工程承包合同。取消该承包商在神东公司两年内的投标资格。

第七十七条 对擅自更换一般施工管理人员(“六大员”)的承包商,扣除承包商履约保证金。取消承包商在神东公司一年内的投标资格。

第七十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经理与技术负责人)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外出,每天处罚1000元;超过3天,每天处罚2000元。

第七十九条 一般施工管理人员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外出,每天处罚500元;超过3天每天处罚1000元。

第八章 承包商考察管理

第八十条 工程管理部是工程项目承包商考察的业务组织单位。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是考察的参与单位。纪检监察部负责对承包商考察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八十一条 根据工程项目评标结果的汇报情况,其中计划资金300万元以下工程汇报工程专业委员会,300万元至1亿元工程汇报总经理办公会,1亿元以上工程汇报党政联席会议。评标结果经公司工程专业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确定需考察承包商和项目经理业绩的,由会议研究确定参与考察的单位和考察小组成员,由工程管理部组织考察。

第八十二条 参与成员组成单位由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纪检监察部、工程管理部、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单位等组成。

第八十三条 考察小组要在考察前召开专题会议,确定考察方案和考察小组负责人,明确分工和职责,并宣布考察纪律。考察方案要包括考察时间、考察地点、出行安排、考察重点内容、考察对象联系方式、招投标文件、录音笔和照相机等内容。

第八十四条 考察小组组长负责考察过程的总体安排和组织工作,并组织其他成员共同完成考察实体资料的收集、整理和考察报告的编写工作。

第八十五条 考察小组根据个人分工,准备考察资料,并将考察单位的投标资料、相关录音、照片等材料准备齐全。

第八十六条 考察过程中要认真核查被考察对象的以下内容:

(一) 企业办公地点属自有用房还是租赁房。

(二) 企业资质、经营状况。

(三) 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环境质量体系认证等情况。

(四) 业绩及信誉:完工工程合格品率、优良品率,获得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商部门奖励或处罚情况,近年来有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 管理制度、企业管理手册。

(六) 技术装备:各类施工机械设备正常率、成新率。 (七) 组织机构及人员结构配置:了解企业管理机构设置、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劳务队伍状况,查看人员花名册等。

(八) 企业信息化管理水平及其管理亮点。

(九) 资产管理及经济效益,负债情况,银行资信状况。 (十) 拟派本工程项目部组成(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六大员核对其劳务合同、工资表和养老保险缴费花名册)及施工业绩,拟投入设备情况。

第八十七条 考察小组在审查被考察单位提供的已竣工和在建项目中选择代表性工程项目和项目经理的业绩时要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 考察工程实体与投标时提供业绩所附施工合同名称是否一致。

(二) 工程实物质量状况、获奖情况、是否受到处罚、是

否存在或发生过质量、安全问题。

(三) 业主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价(质量、安全、工期及环境保护等)。

(四) 是否由拟派主要项目负责人承建。 (五) 了解采用的主要施工技术、施工方案。 (六) 履行工程项目管理程序情况。

(七) 公司和项目部管理情况,信息化、数字化管理水平。 (八) 技术装备。

(九) 人员配备(项目部人员、技术人员、劳务队伍)。 (十) 质量水平。

(十一)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

(十二) 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程度。 第八十 考察过程中每天要将当天的考察情况通过会议讨论,形成统一意见,并记录当天的考察结果。考察结束时完成考察报告,考察报告必须按照规定的模板编写,考察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

第八十九条 考察结果由考察小组组长向公司专业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其中计划资金300万元以下工程汇报工程专业委员会,300万元至1亿元工程汇报总经理办公会,1亿元以上工程汇报党政联席会议。相关会议纪要由参与考察相关单位负责存档。

第九十条 考察全过程(包括对考察对象的确定)要做好保

密工作。

第九十一条 考察小组成员必须集体行动,一律不得私下与被考察单位接触。

第九十二条 考察人员不得接收被考察单位的礼品,价值不超过200元的印有该企业标识的企业宣传品除外。

第九十三条 考察过程中,不准提前(指1天以上)通知被考察单位。不允许通知被考察单位接站或预订宾馆,统一由考察小组自行提前预订,考察期间只发生差旅费,由考察成员到各自单位按照公司差旅费相关标准报销,招标代理机构的差旅费在其所属单位报销。

第九十四条 凡在考察过程中违反考察纪律、发生接受馈赠等违规违纪现象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九十五条 在考察过程中,考察人员在未向公司汇报将考察情况泄露的,未实事求是的反映情况、不如实汇报考察结果等,视情节轻重要追究考察组成员的责任,组长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按分工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十六条 因考察组的疏忽大意等原因,导致不具备相应能力的或不符合相应要求的承包商中标,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根据追查结果追究相应责任,对考察组长罚款2000元,对考察组成员罚款500元,并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等情节严重的,实行问责制,对考察组长进行严重警告,并不得参加以后所有评标及考察事项。

第九十七条 任何承包商直接或变相贿赂考察人员或公司相关部门人员,一经发现,列入黑名单,且至少3年不得参加公司任何招投标及相关活动。

第九章 考核、监督与处罚

第九十 工程管理部、纪检监察部应定期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日常检查,收集相关资料并对其进行招标代理业务考核。

第九十九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除派人参加开标(包括参加开标标前会)、评标全过程外,还应根据需要,对招投标全过程情况或某个阶段进行检查。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指派二级单位纪检监察人员对工程项目招标的全过程或者某个阶段进行监督。

第一百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投标领导小组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及合同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涉及公司所属部门单位人员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问责,没有明确规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 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二) 招标代理机构超过法定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三) 拟采取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的。

(四) 未能统筹安排、超前准备,致使强制招标项目难以实施公开招标的。

第一百〇一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没收投标保证金, 3年内不得参加公司项目投标: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二)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 (五) 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一百〇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 擅离职守。

(三)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 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 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 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一百〇三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一百〇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纪检监察部责令改正。

第一百〇五条 工程管理部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台账,对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委分等级建立信用档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〇六条 本办法由神东煤炭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〇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神东煤炭集团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神东煤炭集团承包商项目管理人员管理的规定》、《神东煤炭集团工程项目承包商考察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1.承包商项目管理人员请销假审批表

2.承包商项目管理人员变更审批表 3.承包商业绩和项目经理业绩考察报告模版

附件1:

承包商项目管理人员请销假审批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名称 请/休假类别 姓名 请假事由 请/休假天数 开始日期 结束日期 监理公司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主管签字: 年 月 日 现场管理单位 分管领导签字: 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销 假 本人确认 实际请/休假天数 监理公司确认 现场管理单位确认

销假日期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承包商项目管理人员变更审批表

施工单位: 年 月 日 编号:

项目 名称 单位工程名称 序号 变更人员职位(岗位) 职称 资质证件 简要说明 监理公司 现场管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项目主管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注:1.项目管理人员变更必须附变更说明、证明文件和变更人员保证金收据。

附件3:

承包商业绩和项目经理业绩考察报告模版

开篇语:考察时间、考察地点、考察组织部门、考察人员(原则是该项目的评标人员部分或全部、纪检监察部、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人员),考察的对象,简要说明考察的主要目的和内容。

一、所考察企业概况

(一)企业性质、企业资质、企业注册资本金、企业组织机构、企业近三年财务经营状况、企业在同行业中所获得的荣誉、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收入状况、企业业绩。

(二)项目经理人基本情况、业绩。具体核查项目经理人身份证、与企业劳动合同、职务聘用证明、工资关系及养老保险关系等。

二、项目经理所承建工程实体考察(在建工程为主) (一)项目经理从业资质、所承建工程地点、工程建筑面积、工程使用性质、工程造价、工程四大控制情况、工程履约

情况。(附相关照片)。

(二)项目班子其他人员情况、从业资质。 三、考察结果

所考察企业及项目经理是否具备所承建工程的资质、经济、人员、技术等方面的能力,是否承诺能够接受所承建工程的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的相关约定和规定。

备注:

1.考察结束后及时编写考察报告并由考察小组组长汇报。 2.考察时要带录音笔,将与被考察单位的座谈情况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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