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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内部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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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内部协议书

甲方:李加昌、刘代琼

乙方:李显珠、李显龙、李显超、李显飞

经甲、乙双方立协议人协商一致达成共识。甲方临时将座落于西畴县兴镇兴街小寨村弯腰树公路边的住房一幢,在兴街二期发拆迁安置前用不等给的形式临时分割给乙方管理使用。甲乙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一:甲方李加昌、刘代琼临时分割给乙方李显珠、李显龙、李显超、李显飞临时使用的房屋仅限于在兴街二期开发前,为了在兴街二期拆迁安置时多划得街道上的门面而临时分割,甲方不是永久性分割给乙方。

二:在兴街二期开发拆迁安置后,乙方以乙方的名义鉴定的拆迁安置协议所得的补偿款拆迁安置地的宅基地全部交给甲方,由甲方全部所有。

三:甲乙双方在兴街二期开发划拨的拆迁安置地,由甲方统一建盖,乙方及乙方的配偶只有居住权,乙方如以乙方的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时,不得将甲方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乙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四:甲方夫妇未来同意建盖在兴街二期开发内的新建住房,甲方夫妇有生之年,乙方子女不得借故各种借口分割甲方的住房。未经甲方签字认可,所有的乙方自行以其他人签订的协议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内容均属无效。

五:甲方夫妇有一人离开人世告终由还在生的一人决定对财产的处理权。如乙方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甲方有权对不尽赡养义务的乙方子女免于继承权。

六:本协议仅只一份,由甲方李加昌、刘代琼收持。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时发生效力。

此协议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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