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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教育培训

来源:九壹网
邢组发„2014‟6号

邢台组织部

关于印发《邢台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

的 通 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各单位党组():

《邢台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邢台组织部 2014年4月28日

邢台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部素质”总体要求,大力推进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创新,不断提高全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培养和造就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伍,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规和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干部教育培训统筹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以学分为计算单位,记录干部参加学习培训情况,检验干部学习培训效果,并以学分累计方式进行考评的管理机制。 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评实行登记管理,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学分电子档案,一人一档。

第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评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大局、以人为本。 (二)按需培训、鼓励自学。 (三)分级管理、学用结合。 (四)便于操作、注重实效。 (五)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相结合。

第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评实行年度考评和周期考评相结合,三年为一个周期。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级

各类干部。

第二章 管理

第六条 全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评,在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组织部主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各级(党组)分级管理。

第七条 组织部履行对全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评的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等职能,负责对管理干部和乡镇进行学分制考评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全市行政单位干部学分制考评的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市直工委、市教育工委、市国资委负责本系统干部学分制考评工作的督促指导工作;市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在党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科级及以下干部的学分制考评工作。

县(市、区)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各级各类干部的学分制考评工作。

第三章 考评项目和学分

第 干部教育培训学分由基础学分、奖励学分和处罚学分三部分组成,学分累计,上不封顶。

第九条 基础学分是指干部参加脱产培训、邢襄讲坛、中心组学习、集体学习等所获得的学分。基础学分在干部教

育培训总学分中所占比重不得低于合格等次分数线的50%。

(一)脱产培训。参加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脱产培训(包括干部选学),经培训主办单位和承办机构考试考核合格后,培训时间三天及以内的,每次记5学分;培训时间三天以上的,每天加记1学分。

(二)邢襄讲坛。参加邢襄讲坛专题讲座或报告会(包括由各级或党组组织,已经形成制度,定期邀请专家教授和有关领导举办的专题讲座或报告会)听讲学习,每讲记6学分。

(三)中心组学习。参加(党组)中心组学习(包括中心组扩大学习),每天或每次记1学分。

(四)集体学习。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学习,每天或每次记1学分,年度最高记25学分。

第十条 奖励学分是指干部参加在职自学、学历学位进修、专业资格考试、实践锻炼、学习成果运用、为培训班授课等所获得的学分。

(一)在职自学。撰写学习笔记每2000字记1学分,学习体会每篇(不少于1500字)记2学分,调研报告每篇记5学分。

(二)学历学位进修。参加在职学习,取得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当年度记学分,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证书分别记5学分、7学分、10学分,学士、硕士、博士证书分别记5学分、10学分、15学分。

(三)专业资格证书考试。参加由国家、省、市统一组织的各类专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的,当年度分别记20学分、15学分、10学分。

(四)实践锻炼。到市外挂职锻炼或支援艰苦地区工作的,每年度记10学分;在市内挂职锻炼的,每年度记5学分。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五)学习成果运用。出版学术专著的,记40学分;公开发表理论文章的,国家级报刊杂志每篇记20学分,省级每篇记12学分,市级每篇记7学分,多级刊发的取最高学分计算。合著按一半记学分,联合署名的平均记学分。

(六)为培训班授课。受干部培训主管部门或经认可的干部培训机构邀请,为干部培训学习授课的,每个专题记15学分。

第十一条 处罚学分是指干部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撰写学习体会或调研文章、严重违反学习培训纪律等,惩罚性扣除学分,扣除学分上不封顶。

(一)干部在参加脱产培训学习期间,请假不超过培训时间20%的,只扣除请假时间段应记学分,请假超过培训时间20%的,当期培训不计学分。迟到或早退一次扣除2学分;旷课半天扣除5学分,旷课一天扣除10学分,旷课一天以上按无故不参加培训处理。

(二)没有按照培训班要求撰写学习体会、调研文章等,一次扣除3学分,每增加一次比上次多扣除3学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度学分清零,并在全市点名通报批评。

1.无故不参加培训的。

2.在学分登记、考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3.其他严重违反培训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考评程序和依据

第十二条 学分制考评按照个人申报、部门审核、组织评定等程序组织实施。

(一)登记申报。干部根据个人年度培训学习情况,于当年12月底前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申报学分,填写《邢台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评登记申报表》(附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材料审核。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换算登记干部年度内取得的学分。

(三)确定等次。(党组)根据学分制考评标准和干部所得学分评定等次。学分制考评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四)通报反馈。学分制考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书面通知干部本人,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五)复议申诉。 干部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请复

核,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复议申请,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审核认定并书面反馈干部所在单位和申诉人。

(六)归档建库。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如实记录干部学习培训情况和学分制考评结果。文书档案存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备查。

第十三条 学分制考评要明确以下相关认定依据: (一)脱产培训考评,以调训通知和干部培训鉴定表、结业证书等为依据。

(二)邢襄讲坛考评,以组织部专题讲座或报告会通知和有关情况通报为依据。

(三)中心组学习、集体学习等考评,以干部参训记录、学习笔记、发言材料等为依据。

(四)在职自学考评,以干部自学笔记、撰写调研文章、心得体会等为依据。

(五)学历学位进修、专业资格证书考试等考评,以干部取得学历学位证书、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等为依据。

(六)实践锻炼考评,以组织人事部门有关文件、干部实践锻炼组织鉴定等为依据。

(七)学习成果运用考评,以干部发表的文章、科研成果、讲课记录等为依据。

第十四条 处罚学分考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或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年度学分制考评工作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各地各单位应将当年度干部学分制考评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

第五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县处级干部年度考评得分在100学分以上的为优秀,80—99学分为良好,60—79学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一个考评周期内累计总学分达到300学分以上的为优秀,240—299学分为良好,180—239学分为合格,180学分以下为不合格。

科级及以下干部年度考评得分在90学分以上的为优秀,75—学分为良好,60—74学分为合格,60学分以下为不合格。一个考评周期内累计总学分达到270学分以上的为优秀,225—269学分为良好,180—224学分为合格,180学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对年度学分制考评不合格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一个考评周期总学分达不到合格以上的,在全市点名通报批评。

第十 学分制考评结果和干部提拔使用相结合。根据《公务员法》第十章第六十二条“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章第第

五项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之一,“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的规定,对干部进行任职考察时,要把学分制考评结果作为重要内容。提拔担任县处级领导干部,要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学分制年度考评不合格的干部,次年度原则上不得提拔使用。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必须在提任后一年内补齐所差学分,补齐的学分不记入当年累计学分。一年内仍未完成的,实行试用期的要延长试用期。一个考评周期内,总学分达不到合格以上的干部,下一个考评周期首年度内不得提拔使用。

拟提拔使用的干部,干部任免审批表须填写学习培训情况。

第十九条 在一个考评周期内,对学习培训质量与效果明显、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排名在同级单位末5位的,单位主要领导要说明原因,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

邢台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评登记申报

( 年度)

审核部门(盖章): 审核日期: 年 月

姓 名 项 目 工作单位及职务 个人申报情况 个人申组织认报学分 定学分 脱产培训 基础学分 集体学习 在职自学 学历学位进修 奖励学分 学习成果运用 为培训班授课 处罚学分 专业资格证书考试 实践锻炼 邢襄讲坛 中心组学习 合 计 评定等次 单位审核人: 组织部门认定审核人:

邢台组织部办公室 2014年4月28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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