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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的工伤问题应如何解决

来源:九壹网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

课程考试论文(设计)考核

课程名称

作 者 吴茂连

考试批次 1109

学籍批次 1109

学习中心 重庆江津奥鹏学习中心

层 次 高起专

专 业 行政管理

完成时间 2012 年8月22日

农民工的工伤问题应如何解决 ——重庆市农民工工伤权益保障初探

摘要:工伤权益是农民工劳动权益的重要内容之一。工伤权益的保障关键在于劳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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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处理法律程序是否顺畅。针对重庆地区某些劳动行政部门(包括劳动仲裁机构等)在办理劳动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们有必要转变观念并制定相应的措施给予解决,从而更好地服务于重庆地区农民工。

关键词:农民工 工伤 工伤保险 工伤待遇 依法行政

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2004年1月,、颁布的《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的意见》作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判断,即:“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和国家把农民工纳入工人阶级范畴,使农民工的工人地位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得到了确认,为最终解决农民工问题指明了方向和路径。农民工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转变为工人和市民,是我国大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必然产物。伴随着我国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解体,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实现,城乡差距、工农差距的逐步缓解以至最终消失,农民工问题将不复存在。但必须看到,农民工问题的最终解决必将是一个极为艰巨和漫长的过程。对劳动保障工作来说,当前和今后若干年内仍将面临着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的艰巨任务。当前的工作重点应该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巩固我们的工作成果,同时进一步开拓新的业绩。一方面,要把过去取得的好的工作经验制度化,进一步推广扩大;另一方面,严格贯彻落实关于农民工劳动保障的有关法律法规,这才是解决农民工劳动保障问题的长久机制和最重要的武器。但是现实的情况是有些劳动行政部门(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方面使得农民工的维权举步维艰,另一方面严重背离了我们法治国家“依法行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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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庆地区农民工当前劳动保障问题现状

(一)法制: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法规性文件比较健全,与国家法律行规部门规章相结合,针对本地实际情况有法可依。比如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09年7月6日实施的《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

(二)机构:机构比较健全,从接待程序上更加便于农民工维权。比如讲,市、建委、、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联合设立“重庆市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中心”,集中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近年来,重庆市各区县基本等都设立了一站式多部门联合办公的接待窗口“人力资源服务大厅”,更加方便了农民工维权。

(三)成绩: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得到根本性的改善,多人被长时间拖欠工资的群访案件很少再见到。工伤保险制度逐步得到落实,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能够享受正常的工伤保险待遇。重庆市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得重庆当地户籍地农民工就医更有保障等。

(四)问题:享受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仍然是极少数,绝大多数农民工不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还只是初级阶段。农民工休息休假等劳动保障问题还很多,需要逐步纳入议程,特别是外来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很多。 二、工伤权益保障应该成为重庆当前劳动保障工作要解决的最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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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劳动保障的内容是主体的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随着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及市场经济的深化,农民工人格和法律地位已经不存在问题,物质利益成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最重要的方面。理由如下:

1.农民工工资问题不是当前劳动保障工作的最重要的问题。 2.劳动安全有保障,劳动安全问题不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3.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对于农民工而言属于初级阶段,不是近期力求解决的重要问题。

4.休息休假等劳动权益问题是一个长久计划,也不是近期劳动保障工作的重点。 5.工伤权益保障是农民工最关心的问题。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主要包括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工伤待遇等。两个问题是农民工最关心的事情,一是劳动报酬,农民工怕的是干了活领不到工资,二是工伤待遇,农民工怕的是干活受伤了没人管。如上所述,重庆市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问题已经不是近期工作要解决的重点问题。而重庆市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比例非常小,工伤待遇无法依法落实的纠纷非常多。重庆地区劳动行政部门普遍存在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不彻底不充分打折扣甚至严重违法的现象。工伤权益保障自然成为近期劳动保障工作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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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理顺法律程序是工伤权益保障的关键 (一)存在问题

1、工伤认定案件中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难度越来越大,劳动行政部门对农民工提出的要求越来越苛刻,其行政行为已经背离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初衷。

2、先于执行形同虚设。可以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先于执行制度并没有发挥到应有的作用。

3、劳动仲裁委员会超期限审理。 4、劳动能力鉴定超期限。

5、劳动行政部门以“只针对单位”为借口推脱农民工的合法合理要求。

6、送达程序存在问题需要完善。用人单位申请的工伤认定,劳动行政部门往往只送达到用人单位而不直接送达给工伤职工个人。个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往往只送达给个人一方,而不送达给单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来时间早,但送达时间比较晚。这些问题导致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发生新的矛盾,也成为用人单位推脱责任的借口。

7、“非法用工”案件劳动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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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老工伤”待遇不能落实问题仍然存在。 (二)几点建议

1、案件受理前坚持“形式审查”不做“实质审查”,即只对重点材料形式的完整性做审查,而不对证据材料的证明力作实质审查。无论是工伤认定还是劳动仲裁,对于弱势的农民工而言,举证有相当大的难度。案件受理前不应该进行实质审查,否则劳动行政部门等于是帮助用人单位做答辩,是对农民工的不公平。

2、实施用人单位异议制度。工伤认定案件受理过程中,针对证据材料不充分的申请人,在正式受理前向用人单位调查询问有关情况,由用人单位考虑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是否属于工伤等焦点问题提出异议,结合用人单位提出的异议考虑是否正式受理。这对于保障农民工权益非常重要,一方面保障了案件受理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对于劳动者的保护。

3、对于劳动行政部门(包括劳动仲裁委等)严重违反劳动案件办理法律程序规定的情形严肃查处,彻底整改超期限、不依法受理、不接待农民工个人等违法情形。 4、深化学习,统一思想,要求劳动行政部门(包括劳动仲裁委等)深化学习劳动法律法规特别是近几年实施的新的劳动法律法规,统一思想,严格贯彻执行。 5、加大对劳动保障部门的人才投入,招录具备法律专业背景的大学生进入劳动保障部门工作,特别是招录一批通过司法考试甚至是具备法律实践经验的法律工作者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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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机构工作,让劳动案件办案人员也多一些法律思维。

6、狠抓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工作。对于违法拒不参保或者少参保的用人单位严厉处罚,从根本上减少工伤待遇劳动争议。

综上所述,重庆市农民工工伤权益保障问题突出,而重庆市各劳动行政部门(包括劳动仲裁委等)不同程度存在贯彻劳动法律法规不彻底的情况,在执法程序和执法理念上存在一定问题,对于农民工工伤权益保障形成很大的阻力,更严重影响了重庆市的形象。笔者有针对性地再次呼吁“依法行政”“以人为本”“依法仲裁”,改善农民工工伤维权现状,改善城市形象,这对于重庆建设国际化大都市至关重要。 (作者吴茂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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