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其它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工程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水平,促进环保水保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工程合同文件、安全文明生产及环境保护协议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实行“业主牵头、设计规划、监理监管、施工控制、全员参与”的管理体系。
第三条 工程成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环保、水保管委会”),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施工区环境保护(简称“环保”)、水土保持(简称“水保”)工作。环保、水保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环保、水保管委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含两路两桥工程)施工区各参建单位。
第二章 参建各方的职责
第五条 筹建处是对电站建设期间实现环保、水保管理目标负总责,其主要职责: (一)牵头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关于环保、水保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根据环保、水保设计要求,在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环保、水保责任和义务,以及费用等。
(三)组织制定环保、水保工作规划,环保、水保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四)督促参建单位建立健全环保、水保管理体系,制定环保、水保管理考核办法,督促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要求履行环保、水保责任,并检查实施情况。
(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施工区环境监测、水保监测工作;
(六)收集、整理、归档环保、水保资料;按有关规定定期上报相关资料和报表。 (七)配合或参与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事件或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 设计单位对电站建设的环保、水保承担设计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批复文件要求,编制环保、水保实施总体计划(大纲),及时开展相关设计,提供实施技术文件。
(二)按照“三同时”原则,应做到防治污染的设施、环保、水保设施与工程项
目同时设计。应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批复文件中有关环保、水保措施要求或项目要求,在开展相关设计工作或在工程建设招标文件及施工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或深化落实。
(三)工程设计方案变更时,应审查原设计环保、水保措施是否满足要求。如不满足要求,应及时变更环保、水保方案设计,并及时报建设单位备案。
(四)为环保、水保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及指导,应跟踪了解环保、水保措施落实情况,按有关要求提交环保、水保设计报告。
第七条 监理单位对场内所监理项目和监理范围内的环保、水保负监督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按照有关环保、水保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的有关要求,对所监理项目的环保、水保工作情况进行监管,督促承包商履行其环保、水保责任。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环保、水保管理体系,明确分管领导和环保、水保监督管理部门,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环保、水保专职监理工程师,制定环保、水保监理实施细则,落实本单位各部门环保、水保监管责任。
(三)督促所监理的施工单位,建立健全环保、水保管理体系,执行环保、水保有关管理及考核办法,并督促施工单位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四)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内容和专项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审批所监理项目的环保、水保措施及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有效实施。
(五)对施工单位进行经常性的环保、水保工作检查、监督。当发现存在环境污染或水土流失等事故隐患时,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或停工令,责令施工单位采取措施处理,可依据本办法对施工单位予以违约追究。
(六)负责环保、水保工程措施和防治设施监督实施、组织验收、结报初审等工作。
(七)负责所监理项目环保、水保内业工作的闭合管理,及时建立各类环保水保管理台帐;负责每月对施工单位的环保、水保工作进行考核。
(八)按规定向建设单位定期报告环保、水保监理工作情况,及时反馈环保、水保信息。
(九)根据环保、水保设计要求,控制各项环保、水保工程措施的进度、质量、
投资。
(十)配合或参加环境污染事件、水土流失事件调查处理。
第 各施工单位是所承担项目的环保、水保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 (一)按照有关环保、水保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的有关要求,负责承建项目的环保、水保工作实施,承担法定和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环保、水保责任。
(二)按“三同时”要求,保证环保、水保设施与承包项目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运行,完成合同约定的环保、水保工作内容。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环保、水保管理体系,明确分管领导、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制定环保、水保管理制度办法,落实本单位各部门环保、水保责任,确保环保、水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四)制定本项目环保、水保工作计划,在编写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编制环保、水保措施方案内容,经监理审批后落实环保、水保措施。
(五)做好日常环保、水保检查工作,当发现有环境污染或水土流失等事故或事件隐患存在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或整改,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
(六)负责编制本项目环保、水保工程措施及防治设施,并组织实施、报请验收、结报等工作,核算年度环保、水保费用使用情况。
(七)管理维护好有关环保、水保设施,对于已设计及安装的环保、水保设施,应保证配套齐全、使用正常。建立其运行台帐和形成报告制度,建立本单位主要污染源台帐和制定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事故或事件的应急预案。
(八)各工程项目完工后,应根据合同条款和监理工程师意见,负责修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保、水保设施,并申请做好验收工作;按有关规定配合提交项目环保、水保内容的竣工验收报告或专项验收报告,并通过环保、水保主管部门验收。
(九)收集、整理、归档环保、水保资料;根据监理单位或业主单位要求及时报送环保、水保工作相关信息材料。
(十)负责组织本单位管理人员进行环保、水保知识培训和学习,提高其环保、水保意识。
(十一)配合或参与环境污染事件、水土流失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 环境保护要求
第九条 严格依照国家有关环保、水保的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批
复文件要求,落实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各项措施,确保工程文明施工,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与水土流失事故或事件,努力实现建设绿色电站目标。
第十条 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地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级标准,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78—1996)I级标准,SS执行采矿业II级标准。
(二)大气环境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
(三)声环境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2类标准及公路声环境执行4类标准。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GB12523—90)规定标准。
(四)生活饮用水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渔业水质执行《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3—93)。
第十一条 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
(一)砂石加工及混凝土拌和系统应配套建设生产废水处理设施。
(二)对设备用水、混凝土施工废水、灌浆作业废水、岩体冲洗废水、场地冲洗废水,应设置沉淀池或集水井等,经处理后排放。
(三)机械设备维修、清洗、换油等作业,应有废油处理措施。
(四)对于一些流动的、分散的、难以集中处理的施工废水,应利用地形条件开挖排水沟、设集水塘(池)处理。
(五)固定厕所应设置化粪池;移动厕所粪便及冲洗水应清运至指定地点。 第十二条 大气污染防治
(一)施工机械应选用燃烧效率高的类型,或配置尾气净化器。
(二)土石方开挖钻机应安装除尘装置或采用湿法作业,地下洞室开挖禁止打干钻。
(三)地下洞室施工应采取有效的通风、除尘、排烟措施。工作面爆破后,应在出渣前洒水降尘。
(四)运输、贮存、装卸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必须采取有效的密闭措施。 (五)砂石加工及混凝土拌和系统应采取有效的降尘、除尘措施。
(六)生活区、作业面、施工道路应定期清扫和洒水压尘,达到清洁文明标准。 (七)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生活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十三条 固体废物处理
(一)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处理,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
(二)危险废物应按规定进行处置。
(三)生产废渣料应按规定回收或倾倒至指定地点,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四)医疗废物应按规定处置,不得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五)各个生活区和施工作业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垃圾桶,收集生活、生产垃圾,并及时清运至指定垃圾场或回收点。
第十四条 噪声控制
(一)生产临时设施和场地,尽可能远离人员居住区设置。 (二)优先选用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
(三)应采用微差松动爆破技术,降低爆破噪声。 (四)应对产生强烈噪声和振动的污染源采取防治措施。
(五)应在生活营地及附近道路树立“限速”、“禁止鸣笛”标志。 第十五条 人群健康
(一)应在人员进驻前进行综合卫生清理,消灭传染源。 (二)应设置卫生所或医务室,配备传染病防治药品。 (三)保证食品卫生和饮用水质量。 (四)生活污水应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五)建立人群健康管理台帐,应定期发放灭蚊灭鼠药品;出现传染病时,采取相应处治措施,并及时上报卫生管理部门。
(六)维护施工现场和生活区环境卫生,应设置满足要求的卫生设施。 (七)按有关要求为处于粉尘污染区域的工作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八)应按有关要求为处于噪声污染区域的工作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野生动植物保护
(一)尽量避免惊扰野生动物群体和栖息地,禁止侵害野生动物。
(二)尽量保留原始植被,控制扰动周边环境,禁止乱砍滥伐。 (三)禁止放火烧山、禁止围猎。 第十七条 环境监测
(一)根据环境评价报告书及批复文件要求和环境监测实施方案开展相关环境监测工作。
(二)应对施工生产、生活废污水来源、排放量、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河流水质状况进行监测调查。
(三)定期进行大气和噪声监测。
(四)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疫性跟踪调查。
(五)根据监测分析结果,确定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的环保措施。 第十 放射源安全和防护
(一)放射源购入、转让、转移、终止使用、持证单位变更应按规定办理许可、备案、注销手续。
(二)放射源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责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
(三)放射源使用单位应按规定进行人员培训,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进行登记、检查。
(四)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卫生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放射源使用终止时,应对本单位的放射源进行清理登记,妥善处置。废旧放射源应交回放射源生产单位或送交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或处置单位。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使用、储存须采取符合有关规定的管理和技术措施。 (二)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使用、保管的人员必须进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
(三)废旧危险化学品应按规定处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第二十条 工区文明施工美观要求
(一)施工现场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识牌和安全警示牌。
(二)施工道路要保持道路畅通、平整,做好洒水降尘和清扫管养工作。
(三)工区内的风、水、电管线及施工相关临时设施应布置合理、标识清晰。 (四)施工机械设备应定点停放,材料工具应摆放有序,车容机貌要整洁,做到工完场清、人走场洁。
(五)消防器材应配置齐备、消防通道应畅通。
(六)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落实技术和组织措施,进行科学合理施工、文明施工。
第二十一条 厂、坝区绿化美化
(一)对水工枢纽建筑物永久占地区域及电站生活、办公区应进行绿化,工区绿化措施要满足环保、水保要求,并起到恢复、装饰、烘托主体建筑物周围的景观作用。
(二)工区绿化应统一规划,逐步实施。
(三)工区及营地已完建的绿化、景观工程要倍加爱护,防止破坏损坏。工区内任何建设人员均有保护和爱护工区绿化苗木、草坪等义务。
(四)参建单位不得损坏工区及营地绿化苗木,实施临建设施及水电管线布置必须破坏工区绿化时,必须报临建设施方案及恢复处理措施经工区监理、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营地及临建设施环保
(一)严格按审批的规划布置要求建设营地,营地应整洁美观,生活垃圾严禁乱堆乱弃,要严格按要求存放并定期进行清理。
(二)工区公路两旁沿线等区域严禁乱搭乱建;临建设施必须审批建设。
第四章 水土保持要求
第二十三条 水保管理要求
(一)通过实施各种永久性水保工程、绿化工程以及施工期临时水保措施,使工程区水土流失治理度和因工程建设造成的扰动土地治理率要满足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批复文件要求。
(二)通过实施水保方案,有效治理电站施工水土流失,使水土流失模数的控制比小于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标准要求;施工结束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植被恢复,使施工区的土壤侵蚀模数小于或等于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标准要求。
(三)采取工程、植物及临时拦挡措施,积极治理项目施工区内的存、弃渣场、
土石料场,不遗留滑坡、崩塌等隐患,使工程弃渣基本得到有效拦截,显著进入河道的泥沙,拦渣率要满足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标准要求。
(四)对施工区因工程开挖等形成的裸露面进行植被恢复或采取工程措施处理,整个项目施工区植被恢复系数或边坡治理度要满足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标准要求。
第二十四条 水保设施保护
(一)严格控制破坏原始植被,防止圈占原始地貌、砍伐树木和毁坏草皮。 (二)管理维护建成的水保设施。
(三)合理设置碴料存放区,做好沿沟、沿江、沿线挡护和排水工作,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五条 主体工程施工水保规定
(一)应按合同规定在边坡开挖不同高程设置集渣平台、拦渣墙,防止石渣下江、下沟。
(二)边坡开挖应逐层进行处理,用锚杆、锚索固定、表面喷混凝土等方式及时护坡。
(三)公路内侧应采取修建排水沟、挡土墙、护坡、截水沟等处理措施。 (四)在隧洞口应采取清除风化层、挡护、喷混凝土和修建截水沟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施工场地水保规定
(一)施工场地以排水和边坡挡护为主,辅以适当的护坡措施。
(二)相临施工场地应尽量减少相对高差,避免形成洼地或积水;高差较大时,应设置挡护和排水设施。
(三)场地排水和防洪排水尽可能结合布置,优化并做好排水系统。 (四)施工结束后,及时清除垃圾,完善防洪及排水设施。 第二十七条 渣体防护
(一)按照渣场规划弃渣,严格控制堆渣程序,杜绝弃渣不当造成不稳定边坡。 (二)充分利用渣体自身稳定,同时考虑施工机械在坡面上作业的需要,确定合理的边坡坡比。
(三)设置畅通的排水体系,在渣场周围山坡上设置通畅的排水渠、截水沟,并与四周的排水系统相联接,在渣场上游设置引水排洪设施。
(四)渣体坡脚应设置拦渣坝。
(五)渣体堆置完毕后,渣体边坡坡面应削坡并修建马道。
(六)对停用渣场,在工程措施治理的基础上,采取植物措施进行综合治理,应进行场地平整和覆土回填绿化处理。渣体顶部应种植固渣防蚀防护林,渣体边坡应建设以水保林(草)为主的固渣防蚀防护林(草)。
(七)已治理渣场设施遭到破坏或损毁的,应及时进行修复。 第二十 土、石料场水保规定
(一)土、石料场严格按工程设计进行开挖,防止滑坡和塌方。 (二)开采过程中,应在开采区设置临时截、排水沟。
(三)开采结束后,对开采区进行治理。土料场应进行坑凹回填和平整处理,并进行造林等恢复植被;石料场应平整开采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覆土造林;应完善土、石料场四周的排水设施。
第二十九条 道路水保规定
(一)路面以下边坡应修建挡土墙或护坡墙;在公路外侧应修建挡土墙、路肩;在公路内侧应修建排水沟和集水井;冲沟经过的路段必须修建过水涵洞。
(二)对挖方大于填方的弃渣,应就近运至主体工程规划的永久渣场;严禁向边坡及冲沟倾倒弃渣。
(三)应及时疏通公路排水沟,及时清理和维修道路两侧的滑坡、塌方,清理的弃渣不得向边坡及冲沟倾倒要运至指定地点。
(四)交通主干线两旁应种植行道树并适当绿化。 第三十条 水保监测
应委托有水保监测资质的单位,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有关规定,开展工区水保监测工作,监测成果应定期向业主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参建单位应掌握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掌握项目建设后水土流失状况,为技术管理和补充设计提供依据。
第三十一条 存弃渣规定
(一)施工开便道时,应严格控制爆破药量,严禁放大炮。除部分便道等开挖土石不可避免滚落外,不得随意“推倒弃渣”。
(二)施工便道形成后,必须将施工有用料及弃渣运至指定渣场,严格按要求统一堆存或堆弃。
(三)存弃渣场要考虑整体规划,做好防护及排水措施,同时还要防止规划失误
增加不必要的防护工程量。
(四)弃渣场在弃方前应做好地质调查工作,避免弃方弃于有泥石流或不稳定堆积体的地方。对正在弃渣的渣场,若发现因弃渣而引起滑塌迹象,应立即停止弃渣,并向监理或业主报告。
(五)施工中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一次开挖量,严禁因开挖过多而借道路保通之名“推渣下江”。
(六)监理工程师应加强现场管理,杜绝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随挖随倒”、“乱砍树木”、“挤占河道”、“石渣下沟或下江”等不文明施工行为发生,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努力做好环保、水保现场监管工作。
第五章 违约处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环保、水保违规、违章行为都将视其为违约,筹建处、监理单位可视情节轻重,按下述条款规定范围内执行。
条款 违约情况 未建立健全本单位环保、水保管理体系,明1 确分管领导、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 1000~2000元 违约金 备注 非主标单位明确管理部门及人员 未制定本项目环保、水保工作计划和措施计2 划 3 生产、生活废水未设置污水池进行沉淀处理 机械设备维修、清洗、换油等作业,未设置4 废油处理措施 固定厕所无化粪池;移动厕所未及时清理污5 染环境。 500~1000元/次 500~2000元/次 500~2000元/次 1000~2000元 砂石料加工系统、砼系统及灌浆施工未设置6 污水处理设施,或未投入运行 砂石加工及混凝土拌和系统未采取有效的降7 尘、除尘措施。 8 在工区内焚烧有毒、有害物质或垃圾 处于粉尘污染区域或重噪声区的工作人员未9 按要求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施工区及其影响区的未达到环境质量指标,10 造成一定影响的。 固体废物未分类收集处理,擅自倾倒、堆放、11 丢弃、遗撒 垃圾乱堆乱弃500~沿河段、公路两旁、绿化带或水库边坡将渣1000元/次 12 料或垃圾乱堆乱弃的 渣料乱堆乱弃2000~20000元/次 在山岭区开挖土石方,不按合同要求向指定13 渣场进行弃渣、随挖随倒的。 爆破开挖石方因药量控制不准而产生土石方14 滚入河道,造成影响的 在施工中如果存在破坏用地界外的植被和树植被每m2罚20元,树负责赔偿、15 木 木100~1000元/棵 恢复 2000~10000元/次 1000~3000元/车次 负责清运 负责清运 100~2000元/次 1000~5000元/次 100元/人次 500~2000元/次 500~3000元/次 500~3000元/次 弃渣不规范,造成弃渣场的弃渣溢出拦渣坝16 或形成泥石流的 在沿路、沿江、沿坡乱弃渣或在其它地方任17 意倾倒和堆放弃渣 施工单位生产、生活区的垃圾乱丢乱弃或未18 集中及时收集处理的 未按有关要求和规定进行审批建设的违章建19 筑,必须限期拆除 月检查、季考核或检查文件中提出的问题,20 未及时整改的 未按有关要求或规定及时报送环保、水保材21 料或文件,未按有关规定参加环保、水保会议或检查的 违反本规定、存在较大隐患发放整改通知单22 后仍未及时进行整改和回复的 违反本规定同一问题两次以上发整改通知单500~5000元/次 100~1000元/次 500~3000元/项次 2000元/次 500~2000元/次 5000~50000元/次 5000 ~20000元/次 并赔偿经济损失 并承担赔偿并造成影响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水土流23 失事件的;环保、水保方案、措施不落实且处罚 产生不良影响的。 5000~50000元/次 损失和行政第三十二条 由于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环保、水保监管职责,致使施工承包单位发生环保、水保违约行为的,建设单位将根据情况对监理单位进行10﹪的违约连带责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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