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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辅导法律基础知识: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
点
河南考试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专业科目,报考法律、刑事侦查、司法职位的,专业考试科目均为法律;报考其他职位的,专业考试科目为相应的专业知识。为了使广大考生高效备考河南考试,河南华图特整理相关备考资料。   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点
(1)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2)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3)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债权人不丧失“起诉权”,不影响债权人的“实体权利”,但是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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